遼寧省水土保持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遼寧省水土保持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由遼寧省水利廳於2022年5月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水土保持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5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水利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遼寧省水土保持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遼寧省水利廳研究同意,現予以公布。
符合規定條件的專家,可根據省水利廳具體工作安排申報審核入庫。原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評審專家庫,自遼寧省水土保持專家庫名單首次公告之日起自動撤銷。
特此通知。
遼寧省水利廳
2022年5月5日

檔案全文

遼寧省水土保持專家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水土保持專家庫的管理,充分發揮水土保持專業隊伍的技術支撐作用,助力推動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相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遼寧省水土保持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具備提供水土保持技術諮詢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
第四條 專家庫由遼寧省水利廳(以下簡稱省水利廳)按照“統一規範、公開透明、分類指導、放管結合”的原則組建和管理,供各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使用。
第五條 專家庫內專家劃分為生產建設類(A)、生態建設類(B)、技經類(C)和承諾制類(D)四類。其中:A類專家可以進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諮詢,B類專家可以進行生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諮詢,C類專家可以進行項目技術經濟諮詢,D類專家可以在實行承諾制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評審意見和驗收鑑定書上籤署意見。
第六條 A、B、C類專家申報入選專家庫,可採取單位推薦、個人申請和定向邀請三種方式,其中採取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方式的,須經省水利廳審定。D類專家由省水利廳在A類專家中評選認定。
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採取個人申請方式的在職人員,應當徵得所在單位同意。
第七條 申報入庫專家需提交入庫專家申請或登記表,並附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自律承諾書》。採取單位推薦、定向邀請方式的,還應附單位推薦表或定向邀請函。入庫專家申請或登記表及證明材料等應當存檔備查。
第八條 申報入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熟悉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和技術標準等;
(三)A、B類專家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從事水土保持或相關專業領域工作5年以上。C類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從事技經專業領域工作5年以上;
(四)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承擔技術諮詢相應工作;
(五)無違紀、違法犯罪記錄;
(六)非在職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對於在縣(市、區)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從事水土保持或相關專業領域工作8年以上的業績突出者,經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申請人水土保持業績情況審核並推薦,可申報B類專家。
D類專家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由省水利廳綜合水土保持業績、入庫考試成績、行業內部口碑等因素,按從嚴從優原則評選認定。
第十條 省水利廳採取資格審查和統一考試的方式,組織對申報入庫專家進行審核,並將審核通過的專家名單在省水利廳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向社會公告。對於公示有異議的,省水利廳應予以進一步覆核。
省水利廳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式定向邀請專家入庫。
第十一條 省水利廳所屬事業單位中從事水土保持技術支撐與服務保障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專家庫。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中從事水土保持技術支撐與服務保障的工作人員,可以申報入選專家庫,但不得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技術諮詢工作。
第十二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決定是否接受有關機構委託從事技術諮詢工作;
(二)獲取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三)依法獨立開展相關工作並提出專家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水土保持工作及專家庫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向省水利廳反映在水土保持技術諮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七)以書面方式申請退出專家庫;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接受省水利廳的相關管理,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接受、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對有保密要求的工作事項及資料,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三)如與受託事項或工作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客觀、公正的參與相關工作,不得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提出具體、明確的專家意見,並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五)遵守廉政規定,恪守職業道德,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專家名義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自覺學習掌握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各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自行設定條件,從專家庫中分類篩選、隨機抽取產生專家。
(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在履行水土保持審查、審批、監督、驗收等管理職責過程中,需要水土保持專家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的。專家選取過程和結果應接受監督。
(二)實行水土保持承諾制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時,應由水土保持專家在水土保持方案評審意見和驗收鑑定書上籤署意見的;
未經省水利廳同意,不得聘請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如有特殊需要的,經省水利廳同意後,可聘請專家庫以外但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專家。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各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需要聘請水土保持專家的,可從專家庫中按照專家類別自行選取產生。
第十六條 省水利廳應採取培訓等措施推進專家的業務和法律知識更新。
第十七條 省水利廳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依據專家庫入選或退出條件規定,綜合各相關單位反饋和反映的信息情況,每兩年審核、覆核更新一次。臨時發生專家出庫的,應及時調整更新專家庫並公告。
選取使用專家的各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主動向省水利廳反饋和反映專家從事技術諮詢信息和情況。省水利廳可採取隨機抽查、徵詢相關單位意見等方式,對專家從事技術諮詢情況進行調查評估。
第十八條 省水利廳應強化專家庫信息化建設與套用,探索建立專家信用評價機制。
第十九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做退出專家庫處理。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
(三)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向利害關係人提出不正當要求,收受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四)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損害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已接受邀請後無故缺席,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的;
(六)以入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行業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七)覆核或評估結果為不適宜繼續履行專家職責的;
(八)因所提供技術諮詢意見違反行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並導致項目造成重大問題、負面影響或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發現入庫後因違紀、違法行為而受到紀律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經核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況,或不再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四)(五)(六)(七)款任一條件的專家,直接由省水利廳做退出專家庫處理,5年內不得申報入庫。專家以書面方式主動退出專家庫的,3年內不得申報入庫。發生專家出庫的,省水利廳應當及時告知專家本人及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相關單位水土保持技術諮詢專家,根據本辦法分類規定,相應視同本庫專家。
第二十二條 專家庫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選入或退出專家庫的;
(二)索取、收受相關單位、人員提供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干涉、影響專家選取或客觀公正開展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套用專家庫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對於拒不整改或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採取約談、情況通報等方式,對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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