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

《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評審專家的選取和使用,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推進上海市科技專家庫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市科技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14日,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印發《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科規〔2024〕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科技專家庫建設,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根據科技管理有關規定,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研究修訂了《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4年3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評審專家的選取和使用,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推進上海市科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市科技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集成各類高層次人才,服務於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庫按照集中統一、標準規範、安全可靠、信息共享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三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專家庫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開展專家庫運行維護、開發利用、專家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參與市科委評審等科技活動的專家,應當納入專家庫統一管理。評審等科技活動包括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等。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 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中國法律和社會公德,無重大違法行為,無犯罪記錄;
(二)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科研誠信記錄;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研究發展動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
(四)身體健康,具備時間和精力完成評審等工作。
第六條 專家分為研究開發類、產業管理類、戰略諮詢類、財務審計類和其他類。
(一)研究開發類專家應當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承擔過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畫項目(課題),或是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或是在主要國際學術組織中任高級職務,或是國際標準起草人。研究成果突出的優秀青年學者、港澳台專家、外籍專家,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領軍企業、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技術骨幹,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產業管理類專家應當是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全國性或全市性行業協會學會、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及科技類社會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豐富的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或對成果轉化、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戰略諮詢類專家應當是公共決策諮詢和政策研究領域的專家學者,在科技創新政策研究、戰略規劃制定、科技管理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
(四)財務審計類專家應當是熟悉科技經費管理的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師、註冊會計師及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中從事科研經費管理工作的中高級管理人員。
(五)其他專家包括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的法學專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熟悉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業務和銀行信貸、科技保險、融資租賃等間接融資業務的專業化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豐富科普工作經驗或對科普事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等。
第七條 專家入庫採取公開徵集、特邀入庫和交換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徵集
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請人可常年線上申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專家要求、專家信息是否真實可靠進行審核,落實推薦責任並上報。
(二)特邀入庫
市科委根據科技管理實際需要,可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高層次或緊缺領域專家,經專家本人同意後直接入庫。
(三)交換共享
與國內省(市、區),特別是長三角地區建立科技專家資源共享機制,吸納高層次及特定技術領域專家入庫。
擬入庫專家名單應在信息系統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專家人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科委提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專家正式進入專家庫。
第八條 為更好發揮青年科技人才決策諮詢作用,市科委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積極推薦活躍在科研一線、負責任講信譽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進入專家庫。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專家應當每年進行信息確認。信息發生變化的,專家應當及時線上更新信息。
推薦單位應當及時提醒專家確認或更新信息,並對專家更新信息及時審核。若專家更換單位,原單位應當及時撤銷推薦。
專家連續兩年未對本人信息進行確認或更新的,專家資格將被凍結。專家信息經確認或更新,並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可解除凍結狀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予以出庫:
(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危害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二)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專家群體聲譽;
(三)在評審等科技活動中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適合擔任專家的;
(五)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推薦單位獲知專家出現以上情形的,應當及時撤銷推薦並報告市科委。
涉及科研誠信的,市科委按照科研誠信相關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章 專家選取與使用
第十一條 市科委在科技項目評審評估、綜合績效評價、科技獎勵評審等環節所需的專家,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使用。
其他管理環節所需專家,具體使用方式根據實際需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選取專家和使用專家的崗位,應當分離。
第十三條 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誠信原則。符合科技專家信用要求,處於失信約束期的專家,不得選取使用;
(二)同行評議原則。基於被評對象類別、領域、主要研究內容等關鍵信息準確設定選取條件,根據專家類型、特長領域、研究成果等信息進行精準匹配;
(三)隨機原則。根據專家選取條件和專家組組成規則,確定選取範圍後,由信息系統隨機產生擬邀專家;
(四)輪換原則。避免同一專家反覆多次參加評審等科技活動,保障專家科研時間;
(五)迴避原則。專家是被評對象或已知與被評對象有利害關係、同期申報項目與被評項目屬於同一申報指南、在被評對象合理提出的迴避名單內的,不得選取使用。
第十四條 市科委建立專家標識體系,並採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等技術,充分利用專家專業領域、研究成果等信息,提升專家選取科學性和精準性。
第十五條 專家在收到評審等科技活動邀請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不參加評審:
(一)與被評對象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碩士、博士期間)或其他重大利益關係;
(二)與被評對象在過去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科技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係;
(三)2年內與被評單位存在聘用關係,包括現任該單位的諮詢或顧問等;
(四)與被評單位有經濟利害關係,如持有被評單位的股權(被評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五)其他有可能妨礙評審等科技活動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六條 專家在評審等科技活動開始前,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名單應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市科委從評審質量、評審態度、評審紀律等方面對專家參與評審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後續專家選取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預;
(二)個人信息得到保護;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獲取勞務報酬;
(四)根據個人情況,選擇是否參與評審等科技活動;
(五)自願退出專家庫;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本人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更新專家信息;
(二)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主動提出迴避;
(三)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工作紀律和保密等規定,抵制或依法檢舉評審等科技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專家意見,並對出具的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五)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堅持正面引導與監督約束並重,在全社會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風清氣正的評審環境和良好的學術生態,通過宣傳教育引導專家廉潔自律,堅守誠信底線,自覺抵制評審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違反科學道德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專家參加評審等科技活動,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評審等科技活動資格;
(二)不得違反迴避制度要求;
(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
(四)不得引導、遊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評審等科技活動過程和結果;
(五)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出具明顯不當的專家意見;
(七)不得泄露評審等科技活動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需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八)不得抄襲、剽竊被評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九)不得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十一)不得將專家庫入庫專家作為榮譽稱號加以使用和宣傳。
第二十三條 專家在評審等科技活動中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按照國家及上海市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所涉及項目必要時應重新組織評審。
涉及科研失信行為的,按照《上海市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對科研失信、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如因審核不嚴謹、報告不及時,給評審等科技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入單位誠信檔案、指導整改直至取消單位推薦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五條 強化信息系統建設。對專家選取、專家評審、專家迴避、專家管理等活動全程操作留痕,做到操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十六條 市科委嚴格保障專家庫信息安全。專家庫管理人員、使用人員、建設運維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嚴重失職,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二)私自複製、下載、泄露或出售專家庫信息;
(三)與工作相關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4日。原《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滬科規〔2020〕11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內容解讀

為更好適應新形勢下科技管理需要,進一步規範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提升評審公平公正和科學性,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市科技管理有關規定,市科委研究修訂了《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修訂背景
《管理辦法》自2021年1月1日實施以來,發揮了對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的規範指導和制度保障作用。
為適應科技發展新形勢,進一步提升評審等科技活動的公平公正和科學性,結合工作實際,市科委對現行的《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共二十七條,包括總則、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專家選取與使用、專家的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附則等六章,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 完善專家入庫條件和分類要求。明確入庫專家基本條件要求。對部分專家類型進行調整,新增戰略諮詢類專家,並細化調整各類專家入庫要求。
2. 最佳化專家入庫方式與流程。簡化高層次、緊缺領域專家邀請入庫流程。加強科技專家資源交流共享,吸納外省市高層次及特定技術領域專家入庫。鼓勵各類創新主體推薦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進入專家庫。
3. 最佳化專家選取和使用。建立專家標識體系,充分利用專家信息,提升專家選取科學性和精準性。最佳化完善專家迴避原則、同行評議原則。改進評審專家名單公開要求。
4. 強化評審監督與管理。堅持正面引導與監督約束並重,約定專家權利義務及評審紀律,強化專家監管。明確推薦單位主體責任。加強上海市科技專家庫建設與相關人員管理,嚴格保障專家庫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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