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
安全生產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海市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或從事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際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上海市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監管局”)是安全生產專家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安全生產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對專家資格進行審核,並實施管理。
第四條 專家按照專業領域,分為
危險化學品組、
建築機械組、
冶金組、船舶機電組、職業健康組、綜合組共6個專業組。根據實際需要,專業組可適時補充調整。
第五條 各專業組設組長、副組長各1名。各專業組組長、副組長應當由本專業領域知名度高、有影響力的專家擔任。專業組組長負責制訂本組工作計畫,組織技術研討和調研等工作,並適時提出工作建議。
第六條 專家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的研究、起草和論證工作;
(二)參與本市相關專業領域重大問題進行專題調研,為改善本市安全生產條件、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措施;
(三)參加本市各行業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提出隱患治理整改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驗收、重大危險源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現狀的安全評估、安全檢測、應急預案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四)參與本市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及原因分析,輔助指揮決策,提出應急處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議,並提供技術支持;
(五)參與本市安全生產規劃、科技、標準、信息化等項目論證,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培訓教材的編寫,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諮詢工作;
(六)完成市安全監管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為專家提供必要條件,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
第八條 對工作優秀的專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安全生產事業,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願意承擔且能夠勝任安全生產專家工作,並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管理;
(三)具備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副高級及其以上職稱(或者具有註冊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事件處置能力,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含65周歲);身體健康,能參與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事故調查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兩院院士和特聘專家不受此條件限制);
(五)市安全監管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對達不到第九條第三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有突出專業特長,在相關領域具有較深的專業造詣和一定的權威性的專家,經市安全監管局審核通過後,可認定為專家。
第十一條 產生程式:
(一)政府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業單位推薦或本人自薦;
(二)推薦或自薦時填報《上海市安全生產專家推薦表》(推薦表必須有本人的意見、所在單位的意見和印章,退休人員除外),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資格審查;
(四)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安全監管局發放《上海市安全生產專家登記表》,公布名單,頒發《上海市安全生產專家證書》。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家,經市安全監管局審核後,可認定為資深專家。
(一)具有兩院
院士、市決策諮詢專家、市政府參事等稱號;
(二)承擔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國家及省部級規劃、重大科技項目的編制和研發工作;
(三)作為專家參與過重特大事故搶險和調查處理;
(四)本專業領域的領軍人物(學術帶頭人),或長期在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紮實理論基礎和豐富實踐經驗,在本行業、本專業具有權威性。
資深專家的名單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三條 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式,可及時調整和充實。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安全監管局批准可以終止專家資格,並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
(一)所在單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擔任專家;
(二)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勝任專家工作;
(三)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正常專家活動;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因擅自以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
(五)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在執行相關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作出顯失公正或虛假的意見結論。
被終止資格的專家,其專家證書應交回市安全監管局。
第十五條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專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推薦專家的審核、發證工作;
(二)安排專家開展工作或參加有關活動;
(三)組織召開專家(或專業組組長)全體會議,總結專家工作和工作計畫制訂;
(四)指導各專業組開展相關工作;
(五)專家經費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專家業績管理,建立和更新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活動情況;
(七)對工作優秀或具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獎勵;
(八)其他有關管理事宜。
第十六條 專家守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在執行指派公務中,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科學態度,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完成任務;
(二)在市安全監管局領導下開展工作,積極參加專家活動,承擔工作任務,並對委託的工作負責;
(三)受領任務後,應快速趕赴事故現場,提出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對策,配合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四)受安全監管部門指派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指派函或專家證。任務完成後,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五)結合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撰寫安全生產方面的調研報告或論文;
(六)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十七條 各專業組應當於每年11月20日前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工作調研報告和次年工作計畫等書面材料並電子版報市安全監管局。
第十八條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設立專家工作專項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並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控制。
第十九條 專家待遇採取專家工作津貼和工作獎勵相結合的方式,專家在完成市安全監管局指派的任務期間,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上海市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