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上海市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是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於2023年2月1日印發的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
通知,正文,

通知

金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金府規發〔2023〕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上海市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第24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正文

海市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區建設,凝聚“質量如金 誠信如山”質量精神,表彰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經營績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組織和個人,引導和激勵本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增強區域發展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金山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定)
  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為區級表彰項目,主辦單位為金山區人民政府,承辦單位為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
  金山區政府質量獎,包括“金山區區長質量獎”和“金山區質量金獎”,均分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組織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個人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一)金山區區長質量獎為本區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顯著、品牌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於本市和本區同行領先地位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以及對促進本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二)金山區質量金獎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優秀、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於本區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對推動相關行業高質量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第三條(評獎名額)
  金山區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屆金山區區長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各不超過2個,金山區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不超過4個、金山區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成果不超過2個。
  當年度參評組織或個人達不到獲獎要求時,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評定原則)
  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自願申請”“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五條(評審標準)
  金山區政府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的評審標準採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先進質量管理成果評審標準採用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598《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工作及獎勵經費)
  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區政府質量獎的培育、評審、管理、獎勵和公告經費列入區級財政預算。培育經費可用於組織開展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政府公益孵化。
  獎勵經費主要用於表彰和激勵獲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成果,支持相關組織和個人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推動首席質量官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勵相關組織和個人持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爭創國家級、市級質量榮譽。已獲得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市長質量獎、市質量金獎等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區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審定機構及職能)
  為確保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成立“金山區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審定委”),負責指導、推動、監督金山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開展,審議評審規則、審議擬獲獎名單及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區審定委由區政府、區級有關部門領導和質量專家組成。審
  定委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政府辦公室相關領導和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區審定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二)審定評審工作程式、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定評審結果,確定擬獲獎名單,提請區政府批准。
  第八條(管理機構及職能)
  區審定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審定辦”),區審定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承擔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組織制修訂評審工作程式、評審標準等有關工作規範;
  (二)負責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選聘專家,組成評審組;
  (四)組織開展政府質量獎的培育孵化;
  (五)組織開展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參評申請;
  (六)對申報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初選名單;
  (七)組織評審組對列入初選名單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對通過資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和綜合評價,並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八)向區審定委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提請區審定委審議候選企業名單;
  (九)公示評審結果,組織表彰、獎勵活動;
  (十)宣傳、推廣獲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第九條(評審組及職責)
  區審定辦根據工作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專家庫範圍內,選聘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組,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工作;
  (二)向區審定辦提交綜合評價報告,並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三)其他有關事項。
  當屆評獎工作結束,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十條(推薦部門及職能)
  各委辦局,各鎮、街道、園區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政府質量獎申報主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組織或個人的資質資格;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一條(培育孵化機制)
  建立和完善金山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機制,在本區各行各業中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培育先進質量管理人才,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
  第十二條(培育培訓)
  區審定辦可將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組織納入“金山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池”(以下簡稱“孵化池”),對其予以指導幫扶。
  本區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組織可通過自行申報、行業推薦、專家推薦等多種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費接受卓越績效管理等培訓。
  第十三條(中小企業培育)
  鼓勵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強,質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術行業處於領先地位的中小企業參加金山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
  第十四條(專家指導)
  鼓勵和支持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專家庫成員擔任指導專家,推動組織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對標質量管理標桿,提高質量效益。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專家庫成員擔任指導專家的,應當向區審定辦備案,並在評審中主動履行迴避義務。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申報條件)
  申報金山區政府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的組織,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並依法納稅;
  (三)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
  (四)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處於同行業領先地位,對地方經濟社會貢獻率處於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以及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較高;
  (六)近3年無重大的質量、安全、設備、傷亡、火災、爆炸、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重大用戶(顧客)投訴,沒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積極推行組織質量文化,有效落實組織質量安全和質量提升的主體責任。申報組織具備首席質量官者優先。
  第十六條(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申報條件)
  申報金山區政府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的個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在本區工作不少於3年;
  (二)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個人所屬的組織對地方經濟社會貢獻率處於前列;
  (三)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提高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了突出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具有榜樣作用,具有社會影響力,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五)申報個人如為組織最高管理者,其任職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設備、傷亡、火災、爆炸、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投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七條(避免重複申報)
  組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不得重複申報本市市、區兩級政府質量獎。獲得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後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曾獲獎項。
第五章 評定表彰
  第十八條(評定程式)
  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定程式主要包括:
  (一)申報推薦。凡符合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當年申報通知的具體要求,填寫《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對本組織或個人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提供必要的證實性材料。
  《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及必要的證實性材料經各鎮、街道、園區或者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區審定辦。
  (二)資格審查。區審定辦組織評審組對申報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查的,區審定辦向社會公示名單,公示無異議的,進入資料評審。
  (三)資料評審。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提出質量改進建議。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由區審定辦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列入現場評審名單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申報組織和個人質量管理方面的優勢和可改進之處。
  (五)綜合評價。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進入現場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綜合分析評議,總結提煉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區審定辦可有選擇地開展公眾評價、陳述答辯等考評,作為綜合評價的必要參考。
  (六)審定公示。區審定辦結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與綜合評價情況,按得分排序,提出獲獎候選名單。
  區審定委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候選名單、決定擬獲獎名單。擬獲獎名單由區審定辦組織向社會和在申報組織或個人單位內部不少於7天的公示後,按照規定程式上報區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表彰獎勵)
  區政府發文對獲區政府質量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表彰,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區長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人民幣50萬元,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人民幣20萬元,區長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成果人民幣2萬元,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成果人民幣1萬元)。
  第二十條(宣傳推廣)
  區有關主管部門、各鎮、街道、園區應會同區審定辦,通過新聞媒體等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評審紀律)
  參與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依法嚴肅處理。
  評審人員及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本人應主動提出迴避。
  第二十二條(雙向監督)
  建立評審人員和申報組織或個人雙向監督反饋制度。申報組織或個人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申報組織或個人守紀情況作評價,並反饋區審定辦。
  第二十三條(社會監督)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獲獎義務)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並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本區總體質量水平提升。
  獲獎組織和個人獲獎後3年內,應每年如實填寫《金山區政府質量獎質量績效報告》,並於每年年底報送區審定辦。
  第二十五條(獲獎稱號使用規則)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金山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註明獲獎年度及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於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註金山區政府質量獎稱號或標識。發現違反者,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材料真實性)
  申報組織或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政府質量獎的,經核實後由區審定委報請區政府同意,取消其榮譽稱號,撤銷獎勵,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七條(榮譽撤銷)
  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後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金山區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區審定辦報區審定委提請區政府批准,取消其榮譽稱號,撤銷獎勵,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接受該組織或個人再次申報。
  第二十八條(回訪制度)
  區市場監管局應定期組織對5年內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回訪,支持其獲獎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區審定辦,由區審定辦按照相應程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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