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調派及補償辦法

《貴州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調派及補償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規範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完善應急救援隊伍調派及救援費用補償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貴州省應急救援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製定的辦法。由貴州省應急管理廳、貴州省財政廳於2023年11月1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調派及補償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應急管理廳、貴州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黔應急〔2023〕37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貴州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調派及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應急〔2023〕37號各市(州)應急管理局、財政局:
現將《貴州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調派及補償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應急管理廳  貴州省財政廳    
2023年11月10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調派及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完善應急救援隊伍調派及救援費用補償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貴州省應急救援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是指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災害事故應急搶險救援行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與第二條所稱應急搶險救援行動的應急救援隊伍(不包含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所發生的費用補償。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因公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按公務出差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災害事故應急救援經費予以保障,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二章 隊伍調派
第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調派遵循“專業對口、就近調動”的原則,隊伍調派、通行保障等工作流程應與國家應急救援協調信息化機制相銜接。
第六條 調派單位根據災害事故救援需要,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參與應急救援行動調派指令,並出具《貴州省應急救援隊伍調派通知書》(附屬檔案1)。情況緊急時,可先下達調派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補齊相關手續。
第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快速回響機制,接到調動指令後,應當迅速集結趕赴救援現場或者指定地點。
第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向調派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人員出動、裝備物資、交通工具、行進路線、現場情況、救援進展、撤離歸建等情況。
第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攜《貴州省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通知書》向災害事故現場指揮部報到。現場指揮部應對人員、物資裝備及車輛等信息進行點驗並簽署接收意見,吸納應急救援隊伍現場負責人作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參與救援指揮決策。
第十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受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參加會商會議、提出救援意見、制定救援方案,受領救援任務、開展救援行動,填寫《貴州省應急救援隊伍完成任務日清單》(附屬檔案2),報災害事故現場指揮部或事發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嚴守救援工作紀律,不得冒險違章救援,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接受採訪或對外發布現場信息,尊重當地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隊伍現場負責人應加強隊伍管理,對本隊伍的行動安全負責。
第十二條 救援終止或階段性救援任務完成後,應急救援隊伍應立即清點人員及裝備器材、集結隊伍、移交任務清單,經現場指揮部批准,快速有序安全撤離。隊伍歸建後10個工作日內向調派單位報送救援總結及相關文字、影像資料等。
第三章 補償內容
第十三條 應急救援補償遵循“誰使用、誰補償”和“屬地為主、分級承擔、依法依規、適當補償”的原則。
第十四條 重大及以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由省、市、縣共同承擔。其他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由市、縣按規定承擔;必要時,省級予以適當支持。
第十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參加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所產生的費用,其補償主體按以下情形確定:
(一)生產安全事故類應急救援,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救援補償;無明確事故責任單位或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全部賠償的,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做好救援補償工作。
(二)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做好救援補償工作。
(三)調派省內應急救援隊伍支援省外災害事故應急救援的,由被支援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補償。沒有得到補償的,由調派單位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做好救援補償工作。
省外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本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應急救援補償應當符合以下規則:
(一)補償以貨幣補償為主,與被調派應急救援隊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補償價值應當與貨幣補償相當;
(二)補償以彌補應急救援成本為目的,僅補償應急救援隊伍與救援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費用開支,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物質層面的損失和間接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僅補償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不包括預計發生的損失;已由商業保險理賠的部分或已經按相關規定、協定獲得相應補償補助的,不再重複補償;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章隊伍調派規定參與應急救援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應急救援補償費用主要包括人工補助費、食宿費、裝備損耗費、材料費、交通運輸費及其他費用。能夠準確核定實際金額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計算;不能核定實際發生金額的,參考相關行業標準或市場價格確定。沒有標準的,可以通過第三方確定。
第十八條 人工補助費指對參與應急救援的搶險作業人員、保障人員的補助費。人工補助費=人工補助費標準×救援人數×救援天數。
人工補助費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補助規定,原則上按照我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日平均工資收入的2倍確定,密閉空間作業、潛水(打撈)作業、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作業、災區偵察等極度高危、高難應急救援,原則上按照3倍確定(有行業標準的,依據行業標準執行);救援人數按照應急救援隊伍實到人數確定;救援天數為應急救援隊伍接到調派命令從駐地出發至救援任務結束返回駐地的總天數。
應急救援隊伍應制定相應量化考評標準,結合救援成效、工作表現等對救援人員進行二次分配,並向直接參與救援的一線救援隊員傾斜。
第十九條 食宿費指應急救援隊伍在參加應急救援過程中產生的食宿費用支出。應急救援隊伍自行保障食宿的,參照《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 裝備損耗費指從事應急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自帶及租用的裝備產生的費用。應急救援隊伍自帶裝備的費用,按照裝備折余價值的3%—5%計算,折舊年限按照10年計算,裝備使用超過10年的,折余價值按照原值的10%計算。裝備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租賃的機械裝備,以實際租賃價格為準。
搶險救援過程中,造成設備損壞或損毀的,按照實際發生修復費或設備折舊後剩餘價值計列費用。
第二十一條 材料費指在應急救援中投入的油料、一次性器材和不可回收的其他耗材物資費用。材料費補償標準按照實際採購單價計算,非採購材料參照市場價格計算。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費指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設備往返出發地和搶險救援現場發生的交通、運輸費用。應急救援人員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參照《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運輸大型應急救援設備、物資產生的交通運輸費參照市場價格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其他費用指在應急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合理、合法的必要費用。
第四章 補償程式
第二十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自應急救援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應急救援補償申請並據實填寫《災害事故搶險救援費用核算文本》(附屬檔案3),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向事故責任單位或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提出補償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提出應急救援補償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須由本單位蓋章,主要負責人簽字):
(一)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費用票據原件(或複印件)及附屬檔案表格;
(二)救援力量使用情況、物資裝備消耗、損毀清單;
(三)補償金額及計算方法、依據;
(四)其他支撐材料。
第二十六條 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收到應急救援補償申請後,應當組織人員初審,對單支隊伍補償金額超過20萬或單起災害事故補償總金額超過50萬的,還應當邀請財會、審計等專業人員複審。應急救援隊伍對補償金額有異議的,可與應急管理部門協商或採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解決。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可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規定,分級承擔應急救援補償及審核覆核責任。補償資金按下列情形支付:
(一)災害事故救援補償僅涉及縣級補償的,事發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原則上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補償支付工作,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二)災害事故救援補償涉及市、縣兩級補償的,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初審,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覆核,市、縣兩級原則上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補償支付工作,並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三)災害事故救援補償涉及省、市、縣三級補償的,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第(二)項規定完成審核工作後,報請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協商補償支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同時由應急管理部門納入到應急救援隊伍綜合評價和誠信機制管理。
第三十條 因災害事故需要,經搶險救援指揮部或搶險救援牽頭部門批准同意,緊急租用、徵用、調用有關組織或個人救援裝備設備和物資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應急救援隊伍接受調派單位指令,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的應急演練、技能競賽、練兵比武等工作任務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調動使用應急救援隊伍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經費由行業主管部門自行保障。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於應急隊伍調派和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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