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新修訂的《肇慶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肇慶市人民政府同意,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10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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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救災、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災前預防轉變,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高效科學的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全面推進地質災害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範》《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肇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肇慶市行政區域內處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突發性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牢固樹立底線思維,立足防大災、抗大險,做到關口前移,注重平時防範和減輕災害風險,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統分結合。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省人民政府是應對省內重大及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的主體,市人民政府是應對市內較大突發地質災害的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突發地質災害的主體。
  (4)依法規範,分工明確。按照法定職責,細化部門分工,全面落實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任務,確保應急處置工作規範有序、落實到位。
  (5)整合資源,協同運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充分發揮駐肇部隊、武警部隊和消防救援隊伍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
  (6)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善於抓住時機,依靠科技手段和專業力量,精準研判,科學決策,提高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科技水平。
  2 組織體系
  2.1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發生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後,在市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及省應急管理廳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地質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的有關決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有關重要政策措施;指導開展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監測;組織險情、災情會商研判,以及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按要求報請市政府啟動Ⅰ級地質災害應急回響,決定啟動Ⅱ、Ⅲ、Ⅳ級地質災害應急回響;統一指揮市內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組織駐肇部隊、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隊伍參與搶險救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災情和救援信息上報,以及地質災害輿情應對工作;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研究決定全市地質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項。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必要時,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協調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市資源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武警肇慶支隊支隊長,肇慶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處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台港澳局、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資源局、市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體局、市衛健局、市應急局、市公路事務中心、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局、市政數局、肇慶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肇慶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團市委、肇慶海關、肇慶銀保監分局、市氣象局、肇慶供電局、三茂鐵路肇慶工務段、市紅十字會、省地質局第五地質大隊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各成員單位任務分工詳見附屬檔案。
  2.2 地方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部隊、武警部隊、民兵和消防救援隊伍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評估
  3.1.1 預防
  (1)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市、縣兩級自然資源部門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會同同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有關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結合氣象預測信息,每年年初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2)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系統。市、縣兩級自然資源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文化旅遊、鐵路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地質災害區、隱患點和風險點,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形成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監測系統。
  (3)發放“防災明白卡”。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將當地地質災害區、隱患點和風險點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區),並將涉及地質災害防範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災避險明白卡”分別發放到受災害隱患威脅的單位、居民以及防災責任人。
  (4)鼓勵報災報險。鼓勵、支持民眾和單位通過信件、電話、簡訊等各種形式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有關地質災害防治機構報告地質災害信息。有關監測單位或監測人發現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時,要按照突發地質災害分級標準報告相關自然資源部門或應急管理部門,自然資源和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共享災情險情信息。
  3.1.2 監測
  (1)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路的作用,每年汛期前,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等部門根據職責開展地質災害隱患巡查、排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落實監測單位和監測人;汛中、汛後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範。
  (2)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報災電話。接到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災情信息後,要迅速組織處理,並將情況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和市資源局。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要初步核實災情,及時研判,並報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時,市應急局會同市資源局立即派員趕赴災害現場,進一步查明情況,指導、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妥善開展應急處置。
  3.1.3 評估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風險評估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地質災害風險進行評估,明確地質災害防範和應對措施。
  地質災害風險主要包括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安全風險,破壞城鎮、農村、企業、房屋等重要建築設施及室內財產風險,破壞生命線工程風險,破壞水利工程風險,破壞森林、樹木、農作物及土地資源風險等。
  (1)人民民眾生命安全風險
  主要包括城鎮、農村居民等人民民眾生命安全風險,要特別關注兒童、老人、殘病、流動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風險情況。
  (2)建築物、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學校校舍風險
  主要包括城鎮居民住宅、農村住宅、賓館、飯店、公寓、商店、學校、醫院、機關、部隊營房、工業廠房、倉庫等各種重要建築設施及附屬設施風險,同時包括建築設施內的物資風險。
  (3)生命線工程風險
  主要包括鐵路、公路、航道、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以及橋樑、涵洞、隧道、城市管廊、建築工地深基坑等生命線工程風險。
  (4)水利工程風險
  主要包括水庫(水電站)、堤防、水閘、泵站、農村供水設施等風險。
  3.2 預報預警
  (1)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同級氣象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預警,並建立快速便捷的會商、錄入、審核、發布機制。三級、四級預報預警信息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同級氣象部門聯合發布,二級以上預報預警信息經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審定後,由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氣象部門聯合發布,並由各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具體實施。預報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範圍、危險程度和應採取的防範措施等。
  (2)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立即將有關預警信息告知地質災害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受威脅人員;並根據預警信息等級,協調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3.3 應急處置
  3.3.1 信息報告
  (1)報告時限。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報告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其中,接到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報告後,要立即向上一級黨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上級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報告市應急局、市資源局,並同時報告上一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應急局接到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報告後1小時內要速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
  (2)報告內容。突發地質災害以“突發事件信息專報”形式上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發生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規模,災害造成死亡、失蹤或受傷人數,影響範圍、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已採取的對策措施等。
  3.3.2 先期處置
  災區各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按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上級有關部署,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工作;立即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援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安置受災民眾;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必要時,向上級提出援助請求。
  3.3.3 災區監測
  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市資源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災區的地質災害類型、發展趨勢提出研判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加密災區監測網,加強對次生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市氣象局加強對災區的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天氣變化。市水利局組織水情、汛情監測。災區所在地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3.3.4 回響啟動
  按照地質災害影響範圍、嚴重程度等,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分為I級、II級、III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其中,I級為最高級。
  (1)I級回響
  發生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地質災害,或者發生直接威脅人數在800人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在省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市指揮部配合省指揮部領導災區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I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並報告省指揮部。市政府主要領導到市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災情信息。市指揮部指揮長或委託副指揮長帶領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應急管理廳以及市委、市政府。
  (2)II級回響
  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質災害,或者發生直接威脅人數為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市指揮部配合省指揮部領導災區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市指揮部報請指揮長立即啟動II級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市指揮部指揮長到市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災情信息。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帶領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應急管理廳以及市委、市政府。
  (3)III級回響
  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質災害,或者發生直接威脅人數為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在省指揮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揮部領導災區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應急局局長)立即啟動III級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應急局局長)到市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災情信息。市指揮部委託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帶領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應急管理廳以及市委、市政府。
  (4)Ⅳ級回響
  發生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質災害,或者發生直接威脅人數為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在省、市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地縣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領導災區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應急局局長)立即啟動Ⅳ級回響。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到市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省應急管理廳以及市委、市政府。
  3.3.5 現場處置
  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區縣級以上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根據需要可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統一指揮調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1)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和廣大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立即採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組織協調當地部隊、武警部隊、民兵、消防救援、建築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挖掘機、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組織營救受災被困人員。在災區所在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下,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協調組織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必要時建立現場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按規定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3)安置受災民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街道設定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複課。
  (4)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碼頭、航道及通航建築物等交通基礎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加強現場監測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布設或恢復災害現場及周邊觀測設施,加強災害現場及周邊地質災害動態監測,依據監測結果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發出預報預警。氣象部門加強氣象監測研判,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發布實時氣象預報預警,確保救援現場人員安全。災區所在地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禦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降雨等天氣變化再次發生滑坡、崩塌、土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或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周邊水庫、水電站、航運樞紐、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非煤礦山、尾礦庫等受損情況組織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做好事故防範處置工作。
  (7)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災區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治安防範工作,依法查處打擊盜竊、搶劫、聚眾哄搶、詐欺、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活動,做好涉災涉穩風險監測、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嚴密防範化解、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
  3.3.6 社會動員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可根據地質災害的危害程度和範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和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3.3.7 回響終止
  地質災害或險情得到有效處置後,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由原來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機關決定降低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
  3.4 信息發布
  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分級回響許可權做好相應級別的地質災害信息發布相關工作。信息發布工作要確保及時、準確、客觀、統一。
  3.5 恢復重建
  3.5.1 制訂規劃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按照國務院部署,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質災害,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分別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3.5.2 徵用補償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返還被徵用的物資和裝備;造成毀損、滅失的,要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5.3 災害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辦地質災害保險,鼓勵企業、團體、組織和公眾積極參加地質災害商業保險和互助保險,不斷完善公眾災害補償保障機制。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單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保險理賠事項,各相關單位要為保險理賠工作提供便利。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常開展專業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地質災害的救援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社區組織,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建立基層地質災害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防災減災救災培訓和演練工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4.2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積極籌集資金,保障地質災害災區民眾生活和恢復重建所需的有關資金。
   4.3 物資保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質災害災區所需生活救助物資、救援工程裝備配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供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無人機、應急車輛等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鎮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備衛星電話、對講機等必要的通信裝備,並確保通信暢通有效。
  4.4 避難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定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障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處於良好狀態。
  4.5 基礎設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要指導、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協調通信運營企業與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立信息發布“綠色通道”,確保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全網快速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負責保障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
  廣播電視部門要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並主動接入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繫統,及時傳播突發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確保公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部門發布的權威地質災害信息。
  電力供應部門要及時修復受損毀的電力系統和設施,保障災區應急裝備和應急通信基礎設施的臨時供電需求以及災區電力供應。
  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要協調相關企業排查油庫安全隱患,指導企業及時恢復運行,保障災區居民基本生活和應急處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運輸、民航、鐵路等單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4.6 平台保障
  應急管理部門要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實現險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災害趨勢研判快速反饋。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應急局會同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學校、基層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預案的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與各種體驗教育相結合,突出“自救”“互救”重點,加大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5.3 責任與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綜合治理、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2)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地段。
  (3)次生災害是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生命線設施是指供電、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6)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6.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銜接
  各縣(市、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並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6年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肇慶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肇府辦〔2016〕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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