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3年5月24日印發的預案。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粵辦函〔2023〕9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交通運輸廳反映。
省政府辦公廳
2023年5月24日
檔案全文
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5
1. 1 編制目的 5
1. 2 編制依據 5
1. 3 適用範圍 5
1. 4 工作原則 62 應急指揮體系 7
2. 1 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 7
2. 2 省指揮部辦公室 9
2. 3 現場指揮部 92. 4 專家組 102. 5 前方工作組 102. 6 地方各級應急指揮機構 10
2. 7 項目級應急指揮機構 11
3 預防預警機制 11
3. 1 預防工作 11
3. 2 監測預警 12
3. 3 信息報告 14
4 應急回響 154. 1 分級回響 15
4. 2 先期處置 174. 3 現場處置 18
4. 4 信息發布 19
4. 5 社會動員 194. 6 維護社會穩定 204. 7 應急回響終止條件與程式 20
5 後期處置 205. 1 善後處置 20
5. 2 事故調查 21
5. 3 處置評估 21
5. 4 恢復重建 216 應急保障 21
6. 1 隊伍保障 216. 2 裝備物資保障 226. 3 通信保障 236. 4 交通運輸保障 236. 5 資金保障 23
6. 6 電力保障 24
6. 7 技術保障 24
6. 8 聯動保障 24
6. 9 保險制度 25
7 監督管理 25
7. 1 預案演練 257. 2 宣教培訓 25
7. 3 責任和獎懲 26
8 附則 268. 1 名詞術語 26
8. 2 預案管理與更新 268. 3 預案銜接 278. 4 預案實施時間 27
1 總則
1. 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科學、 有序、 高效應對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1. 2 編制依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等相關規定以及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國家鐵路局處置鐵路工程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等相關預案,制定本預案。
1. 3 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指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是指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和省管鐵路工程。
本預案適用於廣東省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I 級 (特別重大) 事故和 II 級 (重大) 事故的應對工作以及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持處置的 II 級以下事故應對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可參照本預案進行處置。
本預案指導省級以下地方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ꎻ 指導省內地方各級交通運輸 (含省管鐵路建設) 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對工作。
廣東省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III 級 (較大) 事故和Ⅳ級 (一般) 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事故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 1。
1. 4 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堅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以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裝備、 設施和手段,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並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 統一領導,協調聯動。 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有關單位各司其職、 密切協作、 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 分級負責,屬地為主。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按事故級別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級以上市、 縣 (市、 區) 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所在縣 (市、 區) 人民政府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先期處置,並通過建立聯動機制,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確保應急處置工作規範有序、 落實到位。
(4) 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發生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後,各相關單位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ꎻ 積極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充分發揮專家決策諮詢作用,確保應急處置工作快速高效、 科學妥當。
2 應急指揮體系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體系由省、 市、 縣 (市、 區) 建設項目各級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組成,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組織、 協調和指導相應等級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 1 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 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時,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 (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 指揮和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 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
2. 1. 1 省指揮部組成
省指揮部組成人員如下:
指揮長: 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副指揮長: 省人民政府協調交通運輸工作的副秘書長、 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和事故發生地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
成員: 省委宣傳部、 省委外辦、 省委台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省公安廳、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生態環境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水利廳、 省衛生健康委、 省應急管理廳、省國資委、 省市場監管局、 省港澳辦、 省糧食和儲備局、 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 省消防救援總隊、 省地震局、 省氣象局、 廣東海事局、 廣州鐵路監管局,武警廣東省總隊,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任務分工詳見附屬檔案 2。
2. 1. 2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
省指揮部負責組織、 指揮、 指導、 協調、 監督全省開展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主要職責包括:
(1) 貫徹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關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 省政府關於應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工作要求。
(2) 統籌協調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對工作重大事項,分析研判特別重大、 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全局性風險,組織指揮、 協調特別重大、 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
(3) 按照回響級別規定的職責,負責調度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 裝備、 器材及相關設施等資源。
(4) 統一領導、 綜合協調省級有關部門、 中央駐粵單位、駐粵部隊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行動。
(5) 研究決定事發地市、 縣 (市、 區)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重要事項報省人民政府決策。
(6) 統一組織信息發布、 輿情回應和輿論引導工作。
(7) 對事故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報告省人民政府。
(8) 負責報請省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Ⅰ級應急回響,決定啟動和終止Ⅱ級及以下應急回響。
2. 2 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 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分管副廳長兼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決策部署,指揮、 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市、 縣 (市、 區) 處置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ꎻ 組織、 指導、 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監測、 預警及應對工作ꎻ 匯總、 上報事故應急處置情況ꎻ 提出事故應急處置方案ꎻ 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發展趨勢,評估事故損失及影響情況ꎻ 辦理省指揮部檔案,起草相關簡報ꎻ 組織發布事故應急處置信息ꎻ 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2. 3 現場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 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後,省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 指揮、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指揮部指揮長或由省指揮部指揮長指定 1 名副指揮長
擔任,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部具體執行省指揮部下達的工作任務,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和建議,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的現場組織、 協調、 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 搶險救援組、 救治防疫組、 警戒治安組、 公眾疏散組等工作小組。 各小組成員單位任務分工詳見附屬檔案 3。
2. 4 專家組
省指揮部成立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對專家組,由公路、 水運、 鐵路工程及其他相關行業工程技術及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ꎻ 對處置措施提出建議ꎻ 對事故應急處置方案進行審查及論證等。
2. 5 前方工作組
較大、 一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發生後,省交通運輸廳可視情派出前方工作組或牽頭組成省相關部門聯合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成員由省交通運輸廳相關業務處室、 派出機構、 直屬單位或省相關部門派員組成。
2. 6 地方各級應急指揮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建本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級別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 指導、 協調和監督,會同本級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救援協作機制。 對跨地市、 縣 (市、 區) 建設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相關地市、 縣 (市、 區) 人民政府應建立跨區域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合作機制,形成區域之間應急聯動,必要時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請求統籌應急指揮,共同做好跨地市、 縣 (市、區) 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2. 7 項目級應急指揮機構
項目建設單位要牽頭建立內部應急指揮機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項目施工單位要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及應急聯動機制,組建專家庫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或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機制
3. 1 預防工作
3. 1. 1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預防工作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了解各自轄區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重大風險的分布情況,及時轉發接收到的各類預警信息,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辦公場所、 駐地環境、 施工現場等開展經常性的隱患排查,提前採取排險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時撤離可能涉險的人員和設備等。
3. 1. 2 項目參建單位預防工作
項目參建單位應指定專人接收預警信息,按照地方人民政
府、 行業主管部門的應急布置和項目級應急預案,提前做好各項事故預防工作,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按規定報備,並及時消除隱患。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牽頭組織整個項目的事故預防工作,督促、 指導項目其他參建單位按照職責做好各自的預防工作。
項目施工單位應結合事故發生規律,有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與預控,認真排查各類安全隱患,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清單並組織專項治理,提前做好各項應對措施。
3. 2 監測預警
3. 2. 1 監測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可能造成事故因素的監測,及時上報可能引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險情或其他災害、 災難可能引發事故的重要信息。 省指揮部辦公室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情況,做好預警信息發布、 信息報告和應急救援的前
期準備工作。
3. 2. 2 預警
3. 2. 2. 1 確定預警級別
按照可能發生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緊急程度、 發展態勢和危害程度,事故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 ( I 級)、二級 (II 級)、 三級 (III 級) 和四級 (Ⅳ級),分別用紅色、 橙色、 黃色和藍色標示,其中一級 (I 級) 為最高級別。 具體預警級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 2. 2. 2 發布預警信息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根據事態發展,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3. 2. 2. 3 採取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項目參建單位可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 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組織收集、 分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險情信息,根據預警級別制定預警行動方案,建立並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2) 防範處置。 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故危害警示標誌,增加宣傳頻次,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和防護的常識、 措施ꎻ 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影響範圍內的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進行預警,組織專業人員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及時排除故障,並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範工作。
(3) 應急準備。 提前疏散、 轉移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ꎻ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 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ꎻ 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4) 輿論引導。 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
3. 2. 2. 4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制度。 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要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並重新發布、 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3. 3 信息報告
3. 3. 1 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式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發生後,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報告:
(1) 事發現場人員要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同時開展自救和互救。
(2)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如實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3)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並核實有關情況,了解事故核心區情況 (包括發生事故單位的名稱、 地址、 人員傷亡和事故簡要情況等),適時研判、 決策和上報。
(4) 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對有關情況進行跟蹤核實,立即報告省指揮部指揮長、 副指揮長,並按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向上級報告。
每級上報時限不得超過 1 個小時,不得遲報、 漏報、 謊報或者瞞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 部門和企業。 情況特別緊急或重大時,可越級上報。 信息報告流程圖見附屬檔案 4。
3. 3. 2 信息報告內容和要求
信息報告要簡明扼要、 清晰準確。 事故快報內容主要包括: 發生單位,發生的時間、 地點、 現場情況及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等。 事故續報內容主要包括: 直接經濟損失、 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已造成的影響,目前事故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和需要協調事項等。
4 應急回響
4. 1 分級回響
按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影響範圍、 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回響分為Ⅰ級、 Ⅱ級、
III 級、 Ⅳ級四個等級。
4. 1. 1Ⅰ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達到特別重大事故標準的,由省指揮部指揮長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經研判後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並立即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 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根據應急和救援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提請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直接到現場指揮部坐鎮指揮。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省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安排、 協調、 跟蹤、 報告各部門、 各行業相關應急工作情況。 涉及跨省、 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
啟動應急回響。
4. 1. 2Ⅱ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達到重大事故標準的,由省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 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再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省指揮部可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 省指揮部指揮長到省指揮部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直接到現場指揮部坐鎮指揮。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省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安排、 協調、 跟蹤、 報告各部門、 各行業相關應急工作情況。
4. 1. 3III、 Ⅳ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較大或一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由事發地市、 縣 (市、 區) 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相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統一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對需要省級層面協調處置的,由有關地市人民政府或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收到報告後,立即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事故需要省層面啟動應急回響的,由省指揮部副指揮長 (省交通運輸廳廳長) 決定啟動 III 級或Ⅳ級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 省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成立前方工作組或牽頭組成部門聯合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家有關部門、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事發地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事故影響及發展態勢,啟動本地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回響級別不得低於省指揮部的應急回響級別。 應急處置流程圖見附屬檔案 5。
4. 2 先期處置
4. 2. 1 事發單位初期處置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存現場重要痕跡、 物證,確保應急救援人員人身安全和避免發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組織鎖定遇險人員位置信息、 開闢救援綠色通道、 緊急疏散人員、集結專業救援力量等初期應急處置。 4. 2. 2 事發地人民政府先期處置
事發地市、 縣 (市、 區) 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相應級別的預案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4. 3 現場處置
發生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現場指揮機構應儘可能採取下列 (但不限於) 一項或者多項基本應急處置工作要點措施:
(1) 應急疏散。 根據事故現場所涉及到的範圍,對危險區域進行評估,確定警戒隔離區,並根據事故發展、 應急處置和動態監測的情況,及時調整警戒隔離區。 將警戒隔離區內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 疏散過程中應避免橫穿危險區,指導疏散人員就地採取簡易有效的保護措施。
(2) 現場搶險。 應急救援工作應注意科學施救。 控制、 記錄進入現場救援人員的數量,應急救援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攜帶救生器材進入現場。 受困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後,由專業醫療衛生機構處置。
(3) 保衛警戒。 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定警示標誌,並設專人負責警戒。 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 清理主要交通幹道,保證道路暢通。 合理設定出入口,除應急救援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4) 醫療救護。 攜帶相應的急救藥品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急
救,選擇合適的醫院實施深度治療。
(5) 現場監測。 加強事故現場的監測,根據現場動態監測信息,組織專家調整救援行動方案。
(6) 應急保障。 搶修被損壞的交通、 通信、 供水、 排水、供電、 供氣、 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 4 信息發布
採取政府發布新聞通稿、 舉行新聞發布會、 接受記者採訪、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通過電視、 廣播、 報紙、 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 微信、 手機應用程式 (APP) 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 及時、 準確、 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時間、 地點、原因、 性質、 傷亡情況、 應對措施、 救援進展、 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 事故發生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4. 5 社會動員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性質、 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參與應急處置。
鼓勵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 6 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故影響範圍、 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ꎻ 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ꎻ 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報請當地駐紮部隊、 武警部隊、 民兵預備役配合。
4. 7 應急回響終止條件與程式
4. 7. 1 應急回響終止條件
(1) 險情得到控制,涉險人員安全離開危險區域並得到安置,或經論證無生還可能ꎻ
(2)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已經結束ꎻ
(3) 次生災害基本消除。 4. 7. 2 應急回響終止程式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 消除後,由省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原啟動應急回響的報批程式,經批准後宣布終止應急回響。
5 後期處置
5. 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 縣 (市、 區) 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國家相應的法律規定,依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有關補助、 補償、 撫慰、 撫恤、 轉移人員的妥善安置、 徵用物資的歸還補償、 救援物資的及時補充、 生產生活秩序恢復、 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ꎻ 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理賠工作,加快消除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影響。
5. 2 事故調查
應急狀態解除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 檔案資料並歸檔ꎻ 省人民政府或事發地市、 縣 (市、區) 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成立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性質、 人員傷亡、 影響範圍、 經濟損失等情況,採取的主要應急回響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範、 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 3 處置評估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回響終止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 相關專家對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 責任人確定處理結果,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5. 4 恢復重建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後,事發地市、 縣 (市、 區) 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造成財產和環境損害的恢複方案和重建計畫,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運行、 生產經營等基礎設施。
6 應急保障
6. 1 隊伍保障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遵循 “專兼結合、上下聯動” 原則,建設單位要統籌、 協調、 調動施工單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項目可調配的應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職的搶險救援隊伍和救援設備力量,或與社會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定。
省、 市、 縣 (市、 區)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重視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應急技術專家管理、 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信息收集。
(1) 應急管理隊伍: 主要由省、 市、 縣 (市、 區)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應急、 建設管理有關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組成,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 應急資源信息: 充分了解、 掌握本地區及鄰近地區的專業 (兼職) 搶險救援隊伍和應急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信息分布情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社會資源儲備。
6. 2 裝備物資保障
省、 市、 縣 (市、 區)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 “歸口管理、 分級管理” 的原則,建立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清單,加強相關應急處置裝備物資的儲備,落實應急裝備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裝備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裝備物資儲備、 調撥和應急配送,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 項目參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做好應急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等物資儲備,建立應急救援設備 (裝備) 動態資料庫,明確參與應急回響單位工程搶險裝備的類型、 數量、 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 保養和檢測等制度,同時嚴格執行調用登記制度和補充更新制度。
6. 3 通信保障
省、 市、 縣 (市、 區) 各級通信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牽頭建立並完善省、 市、 縣應急指揮機構與建設單位互聯互通、 應急信息共享、 統一高效的保障機制和平台,規範信息獲取和發布程式。
6. 4 交通運輸保障
省、 市、 縣 (市、 區)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交通緊急運輸保障體系,構建應急運力動態資料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數量、 分布、 功能以及使用狀況等信息,制定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方案,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 物資、 裝備、 器材等的運輸,保障人員安全疏散。 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 5 資金保障
(1) 應急保障所需的各項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並按規定程式列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2) 項目建設、 施工單位應建立應急資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應急保障計畫,設立應急管理台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按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 設備。 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應急資金使用台賬的審核。
6. 6 電力保障
省、 市、 縣 (市、 區)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電力保障體系。 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配置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對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期間電力可靠供應。
6. 7 技術保障
省交通運輸廳及省相關部門應建立省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完善專家管理和聯繫制度,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ꎻ 加強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救援裝備生產經營單位的溝通和聯繫,支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先進技術、 裝備的研發ꎻ 建立健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應急管理技術平台,實現信息數據綜合集成、 分析處理及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管理。
6. 8 聯動保障
對跨地級以上市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跨區域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合作機制,並明確各級應急回響的責任主體。
6. 9 保險制度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相關保險規定,為本單位員工及相關勞務合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按 «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粵府令第 274 號) 規定投保全全生產責任險。
縣 (市、 區) 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有關單位應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7 監督管理
7. 1 預案演練
省交通運輸廳要定期組織本預案的應急演練,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演練規模和參加部門。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應依法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7. 2 宣教培訓
省、 市、 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將應急宣傳、 教育和培訓作為安全生產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畫。 每年對應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ꎻ 督導項目建設、 施工、 監理等單位結合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有計畫、 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工作的宣傳、 教育和培訓。
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將應急培訓納入到項目年度培訓計畫,有計畫地對管理人員,尤其是施工一線工人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審查其安全培訓記錄。 應急培訓教育可通過農民工夜校、 安全技術交底、 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採用多媒體或案例講解等手段,有效開展應急知識培訓宣傳教育,提高一線人員的應急逃生及避險技能。
7. 3 責任和獎懲
對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玩忽職守、 失職、 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 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 含本數,“以下” 不含本數。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包括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和省管鐵路工程,省管鐵路包含城際鐵路、 地方鐵路、 專用鐵路、 鐵路專用線、 廣東省審批核准的高速鐵路和路省合資省方控股鐵路等。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 主要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 財產損失的坍塌、 高處墜落、 機械傷害、 起重傷害、 物體打擊、 火災、 淹溺、 觸電、 冒頂片幫、 透水、 爆炸、 船舶碰撞等事故。
8. 2 預案管理與更新
(1) 本預案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編制並負責解釋。
(2)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 督促檢查、綜合協調,並根據需要組織評估,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8. 3 預案銜接
各地級以上市、 縣 (市、 區)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 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8. 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分級標準
2.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分工
3. 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分工
4.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信息報告流程圖
5.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
附屬檔案 1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分級標準
按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性質、 社會危害程度、 可控性和影響範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分為特別重大 (Ⅰ 級)、 重大 (Ⅱ級)、 較大 (Ⅲ級)、 一般 (Ⅳ級) 四級。
1. 特別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 (Ⅰ級)
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蹤,下同),或者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重傷 (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者國務院責成交通運輸部組織處置的事故。
2. 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 (Ⅱ級)
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
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者省人民政府責成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處置的事故。
3. 較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 (Ⅲ級)
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 (Ⅳ級)
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10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附屬檔案 2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分工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是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指揮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照任務分工,各司其職、 各負其責、 密切協作,確保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順利完成。 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是:
1. 省委宣傳部: 負責指導、 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宣傳報導、 事故應急處置情況新聞發布、 輿論收集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新聞媒體和網站宣傳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相關知識,加強網際網路信息管理。
2. 省委外辦: 負責指導、 協調外國公民、 法人在我省遭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涉外處置工作。
3. 省委台辦: 負責指導、 協調、 督促台灣地區居民、 法人在我省遭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處置工作。
4. 省發展改革委: 配合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調查評估。
5.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配合應急物資保障部門協調有關工業產品、 救援裝備應急生產組織ꎻ 負責依法依規實施無線電頻率許可,保障應急頻率使用安全。
6. 省公安廳: 指導、 督促事發地公安機關維護現場治安秩
序ꎻ 參與搶險救援,協助疏散人員ꎻ 指導、 監督重要目標、 重點部位治安保衛ꎻ 依法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ꎻ 參與相關事故原因分析、 調查與處理工作。
7. 省民政廳: 協助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8. 省財政廳: 負責統籌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督促應急資金及時到位。
9.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負責協調指導各地區依法依規對事故災難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 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並參與善後處理工作。
10. 省自然資源廳: 負責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ꎻ 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11. 省生態環境廳: 指導、 協助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做好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環境監測與評價,指導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衍生環境污染事件處置工作。
12.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配合協調房屋市政工程搶險隊伍參與工程搶險救援ꎻ 依職責指導因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造成受損建 (構) 築物的評估、 鑑定、 處置工作ꎻ 指導事故發生地開展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處置和恢復工作ꎻ 依職責參與相關事故原因分析、 調查與處理工作。
13. 省交通運輸廳: 負責省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ꎻ 負責組織協調專業搶險隊伍,配合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ꎻ 指導、 協調、 組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監測、 預警及應對工作ꎻ 組織事故現場人員和物資的運送ꎻ 參與相關事故原因分析、 調查與處理工作。
14. 省水利廳: 負責指導、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周邊水利工程設施險情排查、 應急監測、 應急搶險等工作ꎻ 及時提供事發地附近有關水文情況及其他相關技術支持。
15. 省衛生健康委: 負責指導、 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受傷人員現場救治、 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統計醫療機構接診救治受傷人員情況ꎻ 根據需要做好衛生防疫工作,視情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16. 省應急管理廳: 負責組織、 協調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ꎻ 負責組織、 協調相關應急物資的調撥和緊急配送ꎻ 依法牽頭組織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7. 省國資委: 負責指導、 協調監管企業涉及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以及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相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ꎻ 指導、 檢查、 督促監管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
18. 省市場監管局: 負責協調相關特種設備專業救援隊伍配合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ꎻ 依法組織或參與相關特種設備事故原因分析、 調查和處理工作。
19. 省港澳辦: 負責指導、 協調、 督促港澳地區居民、 法人
在我省遭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處置工作。
20. 省糧食和儲備局: 根據動用指令調撥省級救災物資,協助保障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的緊急調撥。
21. 省能源局: 參與能源預測預警、 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
22. 省通信管理局: 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儘快恢復受破壞的公用電信網路通信設施。
23. 省消防救援總隊: 負責組織、 指導消防隊伍參與搶險救援工作ꎻ 協助政府疏散和營救受困民眾。
24. 省地震局: 負責提供地震相關信息,指導做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地震災害防範和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5. 省氣象局: 負責提供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現場區域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預警工作。
26. 廣東海事局: 負責組織、 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範圍內海 (水) 上交通事故和人命救助的應急處置工作ꎻ 指導、協調事故現場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ꎻ 依職責組織、 參與相關事故原因分析、 調查與處理工作。
27. 廣州鐵路監管局: 指導、 協調地方鐵路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鐵路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ꎻ 依法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調查與處理工作。
28. 武警廣東省總隊: 根據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協同有關方面保衛重要目標,制止違法行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開展人員搜救、 維護社會治安和疏散轉移民眾等工作。
29.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 負責組織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中所管轄運維的供電設施設備實施搶險救援,協助建設單位開展有關供電設施設備搶修,及時恢復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正常供電,並為搶險救援工作提供電力保障。
附屬檔案 3
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其職責分工
省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現場指揮部,下設相應的工作小組。 各工作小組組成及主要職責如下:
1. 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 省交通運輸廳。
成員單位: 省委宣傳部、 省公安廳、 省應急管理廳、 事發地市縣 (市、 區) 人民政府和事故企業 (單位)。
主要職責: 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方案ꎻ 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 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ꎻ 指導協調省 (中) 直有關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做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ꎻ 負責事故接報、 續報和處置工作記錄、 歸檔等工作。
成員單位要指派 1 名中層幹部參加綜合協調、 聯絡工作。
2. 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 省應急管理廳、 省消防救援總隊。
成員單位: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省公安廳、 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省國資委、 省市場監管局、 省能源局、 省氣象局、 廣東海事局、 廣州鐵路監管局、 事發地市縣 (市、 區) 人民政府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
主要職責: 參與制定現場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ꎻ 調集救援力量和物資ꎻ 按照專業要求,指導協調救援工作有序進行。
3. 救治防疫組
牽頭單位: 省衛生健康委。
成員單位: 事發地市縣 (市、 區) 人民政府和事故企業
(單位)。
主要職責: 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全力救治受傷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救護車、 醫療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等開展傷員急救、 轉運、 救治和現場衛生防疫工作ꎻ 負責組織協調衛生應急藥品、 器械等物資調配工作。 4. 警戒治安組
牽頭單位: 省公安廳。
成員單位: 省交通運輸廳、 武警廣東省總隊、 事發地市縣
(市、 區) 人民政府和事故企業 (單位)。
主要職責: 指導、 督促事發地公安機關和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做好以下工作: 封鎖、 警戒、 保護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ꎻ 維護好事發單位治安及救援工作秩序ꎻ 開展交通管制,在現場外圍開闢專用通道供應急救援車輛和人員通行ꎻ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依法實施管控、 緝捕,確定事故傷亡和失蹤人員身份。
5. 公眾疏散組
牽頭單位: 事發地市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 省公安廳、 省交通運輸廳、 武警廣東省總隊、 事發地縣 (市、 區) 人民政府和事故企業 (單位)。
主要職責: 按職責做好疏散轉移現場和周邊受威脅區域人員。
6. 環境監測與污染處置組牽頭單位: 省生態環境廳
成員單位: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省公安廳、 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 省應急管理廳、 省氣象局、 事發地市縣 (市、區) 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 指導協調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指導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衍生環境污染事件處置工作。
7. 專家組
牽頭單位: 省交通運輸廳
成員單位: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國資委、 有關省直單位、事故企業 (單位)。
主要職責: 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及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定事故應急救援方案ꎻ 研究分析事故災害形勢演變和救援技術措施ꎻ 提出有效防範事故擴大的具體措施和建議ꎻ 對事故應急回響終止和後期分析評估提出建議ꎻ 分析事故原因、 災害情況,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撐ꎻ 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8. 新聞報導組
牽頭單位: 省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 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事發地市縣 (市、 區) 人民政府和事故企業 (單位)。
主要職責: 負責統籌協調新聞發布工作ꎻ 做好媒體溝通、 銜接和相關服務工作ꎻ 收集、 引導輿論輿情,及時、 準確、 正面、客觀發布和通報權威信息ꎻ 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宣傳報導。
9. 後勤保障組
牽頭單位: 事發地市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省公安廳、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應急管理廳、 省糧食和儲備局、 省氣象局和事故企業 (單位)。
主要職責: 按職責提供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保障,以及臨時安置救助被疏散民眾等。
10. 善後處置組
牽頭單位: 事發地市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 省民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應急管理廳和事故企業 (單位)。
主要職責: 按職責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 撫恤,督促保險理賠、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ꎻ 負責遇難人員善後工作ꎻ 負責其他善後處置工作。
11. 事故調查組
牽頭單位: 省人民政府授權部門
成員單位: 省公安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 廣東海事局、 廣州鐵路監管局。
主要職責: 負責按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認定事故責任ꎬ
提出處理意見,總結經驗教訓,對應急處置工作開展評估。
附屬檔案 4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信息報告流程圖
附屬檔案 5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