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深圳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是為了加強深圳市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氣象防災減災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確、協同高效的氣象災害應急回響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促進“平安深圳”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深圳市氣象局
  • 發布日期: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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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氣字(2015)46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氣象局
2015年7月17日

深圳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氣象災害特點
1.5 適用範圍
2 職責分工
2.1 市氣象局職責
2.2 各有關部門職責
2.3 基層應急機構職責
2.4 應急專家組職責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預警
3.2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 後期處置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資源保障
4.2 經費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人員防護保障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4.6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4.7 科技支撐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宣傳教育
5.2 培訓
5.3 責任追究
5.4 預案實施
6 附 則
6.1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6.2 預案管理
6.3 制定與解釋
7 附 錄
7.1 分災種應急回響措施
7.2 規範化格式文本
7.3 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略)
7.4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

正文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加強我市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氣象防災減災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確、協同高效的氣象災害應急回響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促進“平安深圳”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深圳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實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結合,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和防禦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預警先導,部門聯動。根據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按氣象災害影響程度和範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自行啟動應急回響機制。
公開透明,協調有序。及時、主動地發布氣象災害信息,加強各區、各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1.4 氣象災害特點
本預案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雷電、高溫、大霧、灰霾、寒冷、大風、冰雹、乾旱、火險等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的災害。
深圳瀕臨南海,地處廣東省南部,珠江口東岸,呈東西狹長形,地勢東南高,西北低,屬亞熱帶季風性氣候,颱風、暴雨影響頻繁。影響深圳的主要氣象災害包括颱風、暴雨、雷電、高溫、大霧、灰霾、寒冷、大風、冰雹、乾旱等。
1.4.1 颱風
颱風可能出現在4-12月,集中出現在7-9月。據歷史資料統計,平均每年影響我市的颱風4.2個,最多年份9個,最少年份1個。近十年颱風有增強的趨勢,影響偏早,6月影響我市的颱風增多。颱風的影響因登入地點和颱風強度的不同而不同,受大風影響最大的地區是東西部沿海一帶,降雨主要集中出現在羅湖、鹽田、福田、龍崗西部、龍華新區。
颱風帶來的強風、暴雨和風暴潮,影響海陸空交通、港口碼頭和建築工地安全,造成樹木和廣告牌倒塌傷人和城市內澇等災害。
1.4.2 暴雨
暴雨主要出現在4-9月,深圳每年都有暴雨出現,年平均暴雨日數9.2天、大暴雨日數2.2天;暴雨對全年平均雨量的貢獻率約為4-5成,最多的年份為1690.6毫米。深圳降水量由東南向西北大致呈遞減分布,東部大鵬半島一帶以及鹽田區的年降水量普遍在2100毫米以上,西部和北部的年雨量普遍在1900毫米以下,歷史上記錄到的最大日降雨量為498毫米。暴雨對深圳造成的主要災害為城市內澇和地質災害。如3小時出現100毫米以上的降水,深圳將出現大範圍內澇。
1.4.3 雷電
深圳屬雷暴多發區,年平均雷暴日達63日,以6-9月份為最多,月均雷暴日都在10天以上,年平均雷電密度地理分布特點是:西部多、東部少;內陸多、沿海少;珠江口多、大鵬灣少;山地多、平地少。
雷電造成的災害主要是侵入地面的建(構)築物、設備造成損壞,擊中人、畜等造成傷害。雷災易發生在電力、電信、建築、石油、化工等行業和空曠地帶、居民住宅等場所。
1.4.4 高溫
深圳年平均高溫日數為4.3天,高溫天氣均出現在5-10月,主要集中在7-9月。歷史上記錄到的最高氣溫為38.7℃。
高溫危害人體健康,包括容易引起人體不適、病患甚至中暑;高溫給能源、交通、環境等領域帶來衍生災害,如電網超負荷事故,車輛爆胎、車輛自燃等事故;此外,長時間的酷暑天氣還會導致供水緊張,引發海洋赤潮的危險。
1.4.5 大霧
深圳的大霧天氣集中出現在12月至次年4月,最多出現月份為3月,最少出現月份為6、7月。深圳出現連續大霧的次數不多,連續的天數也不長,但近年來大霧出現的頻次明顯增多。
大霧對交通航運、供電系統和市民的身體健康等有危害。
1.4.6 灰霾
隨著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灰霾日趨嚴重。灰霾天氣季節差異明顯,近10年數據統計表明:冬季(12月-次年2月)灰霾日數最多,占總灰霾日數的36%;其次為秋季(9-11月),占29%;春季(3-5月)占25%;夏季(6-8月)灰霾日數最少,僅占10%。
灰霾直接導致大氣能見度下降,影響交通安全;造成供電系統污閃事故增多;還會造成呼吸系統患病率高、佝僂病高發、傳染性病菌活性增強;若進一步嚴重可能產生光化學煙霧。
1.4.7 寒冷
影響深圳的寒潮集中在12月至翌年2月(較多集中於1月份),平均終日在2月初,寒潮活動時間約1周,約占全年寒潮活動次數的52%。
寒潮通常伴隨降溫、大風、低溫陰雨及“倒春寒”等天氣災害。寒冷低溫造成農業冷害、凍害,危害人體健康,給交通物流、能源等領域帶來衍生災害。
1.4.8 大風
深圳年平均大風日數有4天,7-8月出現次數最多,1-4月出現幾率最小。短時雷雨大風天氣主要集中在7-8月,占全部次數的50%以上。
短時大風突發性強、破壞性大,往往伴隨暴雨、雷電,甚至冰雹等災害,造成房屋、臨時建築、棚架、樹木和廣告牌倒塌傷人,航班延誤或取消等。
1.4.9 冰雹
冰雹往往與雷雨大風同時發生,對農業、房屋有一定破壞,但出現的次數不多,對深圳市社會經濟發展影響較小。歷史資料顯示,近30年深圳曾出現過6次冰雹(最近的一次出現在2001年4月9日)。
1.4.10 乾旱
乾旱是深圳常見的災害性天氣之一,雖然深圳雨量充沛、雨季時間長,但受季風氣候影響,各個季節均有可能出現乾旱。
乾旱造成水庫庫容驟減,對供水造成影響。乾旱期間,灰霾天氣增加,空氣品質下降,市民呼吸道疾病相應增加。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影響深圳 市行政區域和所轄海域的颱風、暴雨、雷電、高溫、大霧、灰霾、寒冷、大風、冰雹、乾旱、火險等氣象災害的防範和應對工作。
氣象因素引發的洪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其他災害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2 職責分工
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三防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颱風、暴雨、乾旱、大風災害防禦工作。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三防辦)是市三防指揮部的工作機構,負責相關日常工作。
其他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統一組織協調。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根據市氣象台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災害的實際影響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市應急辦統籌協調下做好相關氣象災害的聯動防禦和重大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2.1 市氣象局職責
負責發布氣象監測信息、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其防禦指引,承擔氣象監測信息和氣象預警信息的分發、傳播的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承擔重大災害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防監測、預報工作;組織氣象災害風險評價和災害成因界定工作;建立重大氣象災害應急專家諮詢機制,成立專家委員會,為市區、政府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工作提供決策支持等工作。
2.2 各有關部門職責
2.2.1 市三防辦:綜合協調防汛、防旱、防風應急處置等工作。
2.2.2 市應急辦:在防災救災期間,配合市三防指揮部組織協調多部門及交叉行業做好聯動防禦和重大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傳達市領導指示、批示,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市委、市政府相關決定事項。
2.2.3 市經貿信息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高級別的預警信息全網、免費、快速發布。
2.2.4 市規劃國土委(市海洋局):督促海上漁船和作業人員做好颱風、暴雨、大霧等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會同海事部門開展海上受困漁民等的救助工作;負責處置由氣象災害引發的地質災害,做好相應災害預警;做好地質災害的勘查、監測和防治工作。
2.2.5 市人居環境委:負責氣象災害影響地區的環境監測,及時發布監測信息。
2.2.6 市交通運輸委:督促運營單位做好氣象災害防禦;負責優先運送搶險救災、防疫人員和物資、設備,為緊急搶險和受災人員撤離提供交通運輸工具;負責組織、協調本部門管轄的道路受災損壞的搶修復工作,為搶險救災工作提供運輸保障。
2.2.7 市衛生計生委:組織調度衛生技術力量,做好醫療救護準備工作,負責災區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報告人員傷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2.2.8 市教育局:提示學校做好應急準備工作、進行校園風險隱患排查,根據避險需要適當調整教學秩序,必要時根據防禦指引督促學校停課;組織做好氣象災害發生時學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負責將防災減災知識列入中國小教育體系,對學生進行有關氣象災害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2.2.9 市公安局: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災區社會治安穩定,維護搶險救災的現場秩序;組織警力投入搶險救災工作;協助災區民眾安全、快速轉移;維護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車輛通行,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
2.2.10 市民政局:開放臨時避難場所,並通過廣播、電視、網站、微博等手段將臨時避難場所開放的信息及時告知公眾;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做好災民安置和救濟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經市政府批准後,統一組織實施救災捐贈活動;核查災情信息及災後困難民眾生活救助。
2.2.11 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完善災害性天氣條件下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通過宣傳和引導,提高用人單位在惡劣天氣下保護員工安全的意識;引導用人單位將高級別颱風暴雨預警的停工條款寫入勞動契約;在市氣象台發布颱風黃色以上以及暴雨紅色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期間,督促全市技工院校執行停課指令。
2.2.12 市文體旅遊局:督促各旅遊景點、星級酒店及所轄文體場館採取措施保護景區遊客安全,協助做好受災旅遊景點的救災工作;負責氣象災害預警或回響時,組織各旅遊景點、文體場館、星級酒店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遊客安全撤離或轉移;指導旅遊企業詳詢氣象、交通等信息,對行程推遲、暫緩或取消的遊客做好解釋說明和相關服務工作。
2.2.13 市住房建設局:指導建築行業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對在建工程採取安全措施,撤離、轉移施工人員;負責組織所轄市政、燃氣設施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工作以及維護管理和災後修復工作;指導災後恢復重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等管理工作,組織恢復所轄城市基礎設施功能工作。
2.2.14 市水務局:負責水情、汛情監測工作,及時提供水文監測信息;做好水利防洪設施的巡查和汛情預警;組織實施由颱風、暴雨引起的洪澇災害的應急搶險和防洪排澇工作;組織搶修被損壞的水利工程設施;加強旱情、墒情監測分析,合理調度水源,組織實施抗旱減災等工作,保證在高溫和乾旱期的居民用水。
2.2.15 市城管局:督促有關管理單位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的檢查和加固;加強對所管轄區域樹木、設施的排查,及時加固或清除影響安全的樹木、設施;負責公園、景區遊樂設施發生險情、綠化地沖毀、流沙、滑坡等險情、行道樹發生斷枝、倒地影響交通等險情的協調處理;組織指導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森林消防隊伍。
2.2.16 市口岸辦:根據氣象災害及其預警信號發布情況,在與港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適時封閉深圳灣口岸公路大橋,並做好有關信息發布和旅客、貨物、車輛等疏導和安置工作。
2.2.17 市建築工務署:負責所管轄的施工場地巡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督促所管轄的在建工地加固或拆除有危險的建築施工設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疏散、撤離危險區域人員。
2.2.18 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督促或組織、指揮海上船舶和作業人員採取避風行動,統籌安排錨地;船舶拋錨避風后,關注轄區海上船舶動態;協調救助力量,做好海上險情應急處置。
2.2.19 深圳警備區、武警深圳市支隊、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隊:做好搶險救災的相應準備,必要時迅速參與搶險救災。
2.2.20 深圳廣電集團: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15分鐘內,電視台各頻道按約定掛出相應的預警信號圖示,並按照規定的頻率播出相應的預警信息字幕,電台各頻率按照規定頻率播報相應預警信息。
2.2.21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深圳分公司、中國移動深圳分公司、中國聯通深圳分公司:組織做好通信線路維護,及時搶修或調度通信設施,保障通信暢通;在市氣象台發布高級別預警信息後,通過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準確、及時、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送預警信息。
2.2.22 深圳水務集團、深圳供電局、深圳燃氣集團等基礎設施營運單位:採取措施避免設施遭受氣象災害損壞,調集力量加固、搶修相關設施、設備,保障其正常運行,進而保障水、電、氣等正常供應。
2.3 基層應急機構職責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轄區內應急救援力量,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積極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分管三防的領導為氣象防災責任人,建立區、街道、社區氣象防災信息員或聯絡員隊伍,負責轄區內自動氣象站協同監管、應急聯絡、信息傳遞和災情報告等工作。
2.4 應急專家組職責
應急專家組由氣象部門及相關專業專家組成,負責對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趨勢和處置辦法提出意見或建議,為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指揮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預警
3.1.1 預防
(1)市氣象局對深圳市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2)規劃、建設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規劃建設,落實防雷有效性檢查,從工程措施角度減少雷電災害的損失。
(3)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4)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市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5)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並根據颱風情況做好人員轉移等準備工作。
(6)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和相關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3.1.2 監測
(1)市氣象局組織全市綜合氣象觀測系統的布局、建設和維護,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協助氣象設施的選址,為氣象設施安裝、維護等工作提供便利,並配合做好相關氣象設施及環境的保護,齊抓共管,共同實現監測預警信息的共享。
(2)市氣象局與市規劃國土委(市海洋局)負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掌握地質災害資料和氣象資料,在一定程度上預防突發性地質災害,從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
(3)市氣象局與市人居環境委負責統籌協調建立大氣成分(灰霾)、城市熱島、溫室氣體等人居環境氣象綜合監測網,定期發布相關監測信息。
(4)市氣象局與市規劃國土委(市海洋局)、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共建共享海洋探測設施,建立智慧型化海洋氣象救援保障服務系統,提高海洋氣象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5)市氣象局與市水務局負責整合水文氣象基礎設施資源,擴大覆蓋範圍,最佳化站網布局,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實現資料共享;加強水文氣象精細化預警、預報、評估能力建設,全面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預報水平;科學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
3.1.3 預警
(1)預警級別
根據颱風、暴雨、雷電、高溫、大霧、灰霾、寒冷、大風、冰雹、乾旱、火險等氣象災害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劃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紅色)為最高級別。
Ⅰ級預警:市氣象台發布的颱風紅色預警信號、大風紅色預警信號。
Ⅱ級預警:市氣象台發布的颱風橙色預警信號、高溫紅色預警信號、大霧紅色預警信號、灰霾紅色預警信號、寒冷紅色預警信號、大風橙色預警信號。
Ⅲ級預警:市氣象台發布的颱風黃色預警信號、暴雨紅色預警信號、高溫橙色預警信號、大霧橙色預警信號、灰霾橙色預警信號、寒冷橙色預警信號、大風黃色預警信號、冰雹預警信號。
Ⅳ級預警:市氣象台發布的颱風藍色預警信號、颱風白色預警信號、暴雨橙色預警信號、暴雨黃色預警信號、雷電預警信號、高溫黃色預警信號、大霧黃色預警信號、灰霾黃色預警信號、寒冷黃色預警信號、大風藍色預警信號、乾旱預警信號、火險預警信號。
(2)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
①發布制度
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由市氣象局負責製作,並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②發布內容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③傳播要求
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通過網站、簡訊平台、廣播、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渠道準確、及時傳播預警信息,實現預警信息全覆蓋。
電視台、電台、報紙、網際網路等社會媒體要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準確、及時、無償向社會公眾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電信、移動、聯通等基礎電信運營商應根據應急需求,對手機簡訊平台進行升級改造,提高預警信息傳送效率,在市氣象台發布高級別颱風、暴雨等預警信號時,通過預警信息發布的“綠色通道”及時向公眾免費傳送預警信息。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企業或組織應落實專人負責關注預警信息發布情況,及時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街道、社區、學校、醫院、工廠、建築工地等要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傳遞工作,健全工作機制,確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在“最後一公里”有效傳遞。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任何單位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局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3)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市氣象台根據氣象災害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氣象災害程度不符合預警條件時,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信息,終止預警。
3.2 應急處置與救援
3.2.1 信息報告和共享
(1)信息報告
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後,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要按照國家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相關信息,並及時續報災害處置等有關情況。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災害性質、影響範圍、災害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報告要簡明扼要、迅速準確。
發生較大以上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有關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分鐘內通過電話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害簡要情況,並通報災害可能涉及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市應急辦、市三防辦、市氣象局等市有關部門(單位);在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將災害信息書面報告市委、市政府,通報災害可能涉及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單位)。對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影響比較敏感的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可特事特辦,不受報送分級限制。
(2)信息共享
市氣象台負責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信息,市三防辦、市規劃國土委、市人居環境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務局、市城管局、市應急辦以及鐵道、電力、海洋等有關部門與市氣象台建立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災情互通共享機制,實現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及時通報、實時共享。
3.2.2 應急回響
(1)回響啟動
按照氣象災害程度、範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程度和範圍,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按照其職責啟動應急回響。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
Ⅰ級應急回響(特別重大)
市氣象台發布Ⅰ級預警(颱風紅色預警信號、大風紅色預警信號)後,或市氣象台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且3小時內降雨量已達240毫米時,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Ⅱ級應急回響(重大)
市氣象台發布Ⅱ級預警(颱風橙色預警信號、高溫紅色預警信號、大霧紅色預警信號、灰霾紅色預警信號、寒冷紅色預警信號、大風橙色預警信號)後,或市氣象台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且3小時內降雨量已達200毫米時,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Ⅲ級應急回響(較大)
市氣象台發布Ⅲ級預警(颱風黃色預警信號、暴雨紅色預警信號、高溫橙色預警信號、大霧橙色預警信號、灰霾橙色預警信號、寒冷橙色預警信號、大風黃色預警信號、冰雹預警信號)後,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Ⅳ級應急回響(一般)
市氣象台發布Ⅳ級預警(颱風藍色預警信號、颱風白色預警信號、暴雨橙色預警信號、暴雨黃色預警信號、雷電預警信號、高溫黃色預警信號、大霧黃色預警信號、灰霾黃色預警信號、寒冷黃色預警信號、大風藍色預警信號、乾旱預警信號、火險預警信號)後,各街道和社區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深圳實行氣象災害分區預警,預警信號發布的最小單元為街道,市氣象台在任一區域(區或街道)發布颱風、暴雨預警信號,全市按最高級別預警啟動應急回響;同時發生兩種或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市氣象台分別發布了不同級別預警,按照最高級別預警啟動應急回響;同時發生兩種或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未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者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3)分災種回響
啟動應急回響後,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採取應急回響措施和行動。各類氣象災害分級回響措施詳見附錄(一)。
3.2.3 處置措施
市氣象台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應根據不同天氣氣候事件種類、預警等級,啟動相應預案,採取聯動措施。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3.2.4 回響升級
(1)因氣象災害影響加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升級,或者氣象災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氣象災害,已經採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由多個部門(單位)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2)當氣象災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廣東省、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或國家氣象局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或黨中央、國務院協調相關資源和力量參與事件處置。
(3)當上級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力量到達現場時,應急處置指揮權相應上移,各成員單位全力配合行動。
3.2.5 社會動員
根據氣象災害的危險程度、波及範圍、人員傷亡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市、區(新區)兩級政府可動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害防禦、緊急救援、自救互救、秩序維護、後勤保障、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心理疏導等處置工作。
3.2.6 信息發布
當發生氣象災害時,市有關部門應通過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發布相關信息,並通過官方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渠道有效發布,信息發布要統一、快速、規範。
市氣象台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監測實況和發展趨勢信息,市有關部門根據其應急職責發布處置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信息,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由國家和省的行政機關授權發布的,從其規定。
3.2.7 應急結束
氣象災害事件得到有效處置後,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變更或解除災害預警信息,相應降低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回響。
3.3 後期處置
3.3.1 善後處置
受氣象災害影響地區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和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
3.3.2 社會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氣象災害社會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濟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做好受災民眾的安置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發放,保障民眾基本生活。
紅十字會、慈善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型團體和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
3.3.3 保險
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針對不同群體和人員的需求,開發保額適度、保障層次多樣、服務便捷的險種,擴大災害保險的覆蓋面和服務範圍,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抵禦災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會共擔風險機制。
鼓勵氣象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購買財產保險,並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鼓勵保險行業開展防災減災風險管理研究,建立災害信息資料庫,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
3.3.4 調查評估
市氣象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單位開展災情核定工作。
3.3.5 恢復與重建
氣象災害處置工作結束後,受到氣象災害影響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畫,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受損的城市基礎設施。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資源保障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應急救援職能部門平時要不斷加強各項應急救援能力建設,並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救援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積極發揮共青團、義工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的作用,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以及志願者等經過一定的應急救援技能培訓後,參與氣象災害的應急救援、善後處置、宣傳教育等工作。
4.2 經費保障
市、區(新區)兩級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措施,保障氣象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經費需要,並建立資金快速撥付機制。
4.3 物資保障
根據本市不同區域氣象災害的種類、頻率和特點,按照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與技術儲備相結合、政府採購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分區域、分部門合理儲備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居民家庭儲備基本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氣象災害提供物資捐贈和支持。
4.4 人員防護保障
4.4.1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應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
4.4.2 在處置氣象災害過程中,相關單位應充分考慮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應急救援方案,配備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護設備,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經貿信息委牽頭負責,會同各相關單位建立和完善通訊網路,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提供多樣化、高效率的通訊方式,確保應急處置過程中通信暢通。
4.6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災時由市民政局統一協調使用和管理應急避難場所。
4.7 科技支撐保障
針對我市的氣象災害風險特點,鼓勵和支持有關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開展氣象災害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與方法研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5 監督管理
5.1 宣傳教育
5.1.1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氣象局應當開展氣象災害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
5.1.2 各類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計畫,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1.3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以及安全實景模擬教育基地等多種載體,開展氣象應急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氣象災害預防和應對、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5.2 培訓
市氣象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培訓班,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開展應急志願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氣象災害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以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5.3 責任追究
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附 則
6.1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6.1.1 颱風預警信號
颱風預警信號分為五級,分別以白色、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颱風白色預警信號:48小時內可能受熱帶氣旋影響。
颱風藍色預警信號: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6級以上。
颱風黃色預警信號: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8級以上。
颱風橙色預警信號: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10級以上。
颱風紅色預警信號: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12級以上。
6.1.2 暴雨預警信號
暴雨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暴雨黃色預警信號: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暴雨影響。
暴雨橙色預警信號:3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暴雨影響,降雨量50毫米以上。
暴雨紅色預警信號:3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暴雨影響,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6.1.3 雷電預警信號
雷電預警信號: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雷電影響。
6.1.4 高溫預警信號
高溫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高溫黃色預警信號: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暖空氣影響,最高氣溫升至35℃以上。
高溫橙色預警信號: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暖空氣影響,最高氣溫升至37℃以上。
高溫紅色預警信號: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暖空氣影響,最高氣溫升至40℃以上。
6.1.5 大霧預警信號
大霧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大霧黃色預警信號: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濃霧影響,能見度降至500米以內。
大霧橙色預警信號: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濃霧影響,能見度降至200米以內。
大霧紅色預警信號: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濃霧影響,能見度降至50米以內。
6.1.6 灰霾預警信號
灰霾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1)灰霾黃色預警信號: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出現中度灰霾天氣,且可能持續。
(2)灰霾橙色預警信號: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出現重度灰霾天氣,且可能持續。
(3)灰霾紅色預警信號: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出現異常嚴重灰霾天氣,且可能持續。
6.1.7 寒冷預警信號
寒冷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寒冷黃色預警信號: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冷空氣影響,最低氣溫降至10℃以下。
寒冷橙色預警信號: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冷空氣影響,最低氣溫降至5℃以下。
寒冷紅色預警信號: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冷空氣影響,最低氣溫降至0℃以下。
6.1.8 大風預警信號
大風(指除颱風以外的大風,主要是東北季風和西南季風系統等引起的大風或強對流系統引起的短時大風)預警信號分四級,分別以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大風藍色預警信號: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6級以上。
大風黃色預警信號: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8級以上。
大風橙色預警信號: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10級以上。
大風紅色預警信號:2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12級以上。
6.1.9 冰雹預警信號
冰雹預警信號: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冰雹影響。
6.1.10 乾旱預警信號
乾旱預警信號:連續3個月累積雨量比歷史同期少(汛期偏少30%,非汛期偏少50%)且旱情將持續。
6.1.11 火險預警信號
火險預警信號:未來24小時空氣乾燥,相對濕度≤50%,易發生火災。
6.2 預案管理
本預案將定期進行評估,當氣象災害或突發事件應對的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或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時,以及發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所規定的應當及時修訂的其他情形時,應及時修訂本預案。
6.3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氣象局負責組織制定和解釋。
7 附 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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