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應急回響

三級應急回響

針對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迅速成立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以最高領導為組長、以下屬各領導為小組、以精幹成員組成的組員。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預案,周密部署各項應對措施,設立工作小組,全面、高效、有序地落實各項救災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級應急回響
  • 性質:應急回響
  • 等級:三級
  • 國家:中國
主要階段,應急原則,應急工作制度,

主要階段

我國在應急回響方面的起步較晚,按照國外有關材料的總結,通常把應急回響分成幾個階段的工作,即準備、事件檢測、抑制、根除、恢復、報告等階段。
準備階段
在事件真正發生之前應該為事件回響作好準備,這一階段十分重要。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合理的防禦/控制措施、建立適當的策略和程式、獲得必要的資源和組建回響隊伍等。
檢測階段
檢測階段要做出初步的動作和回響,根據獲得的初步材料和分析結果,估計事件的範圍,制訂進一步的回響戰略,並且保留可能用於司法程式的證據。
抑制階段
抑制的目的是限制攻擊的範圍。
首先,在制度建設方面,日本有一套比較完備的防災減災法律體系。按照日本《防災白皮書》的分類,這一體系共由52項法律構成,其中屬於基本法的有《災害對策基本法》等6項,與防災直接有關的有《河川法》、《海岸法》等15項,屬於災害應急對策法的有《消防法》、《水防法》、《災害救助法》等3項,與災害發生後的恢復重建及財政金融措施有直接關係的有《關於應對重大災害的特別財政援助的法律》、《公共土木設施災害重建工程費國庫負擔法》等24項,與防災機構設定有關的有《消防組織法》等4項。
作為防災減災基本法的《災害對策基本法》,是日本在經歷了1959年的颱風嚴重災害以後於1961年公布實施的。1959年的特大颱風災害暴露了日本當時防災體制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主要包括:原有的災害救助法對於大規模的災害難以進行有效的應對;缺少一個綜合的防災行政體制,各部門為主的立法使各項防災對策很難協調,缺乏統一性。所以,災害對策基本法的制定,在日本防災史上具有重大轉折點的意義。該法對與防災減災及災害應急等有關的一些重大事項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各級政府乃至民眾對於防災減災所負有的責任;防災減災組織機構的設定;防災減災規劃的制定;關於防災的組織建設、訓練實施和物資儲備等各項義務;發生災害後的應急程式和職責所在;支援災後重建的財政特別措施等。
在1995年1月17日的阪神大地震發生後,日本在1995年2-3月間又緊急通過了16項特別立法,作為災後重建及震災善後工作的法律依據。這些法律分別涉及居民與企業稅收的減免、震災復興的方針與機構設定、對災區地方政府的特別財政援助、發行特別國債、實施特別財政轉移支付、促進受災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受災建築物重建的相關規定等內容。例如,“關於為應對阪神·淡路大震災的特別財政援助的法律”,就是劃定災區的一定範圍,將其作為“嚴重災害特別財政援助法”的適用對象,同時提高中央財政的援助及補助標準。
其次,日本的防災減災宣傳普及活動是做得非常好的。眾多的災害所積累的經驗教訓使日本認識到,使民眾具有較高的防災意識和正確的知識,對於提高民眾的自護能力,減少災害所可能帶來的生命財產損失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日本對防災減災宣傳普及活動非常重視,有許多制度化而又豐富多彩的形式。?
眾多的宣傳活動日
日本於1982年5月由內閣做出決定,將1923年東京大地震發生的日期9月1日定為“防災日”,8月30日到9月5日為“防災周”,在此期間舉辦各種宣傳普及活動。除此之外,還有每年兩次的“全國火災預防運動”(3月1日和11月9日)、“水防月”(5月或6月)、“危險品安全周”(6月第二周)、“雪崩防災周”(12月1日到12月7日)等等。採取的活動形式有展覽、媒體宣傳、標語、講演會、模擬體驗等。?
在學校開展防災教育
1995年阪神大地震發生以後,日本更加重視在學校開展防災教育,文部省(現文部科學省)號召各地中國小都要開展防災教育,並組織編寫防災教材,分發給各個學校。2000年編寫了一套面向國小低年級學生的教材,名為“思考我們的生命和安全”。
促進居民自主防災組織的形成
在日本基層行政區劃中,大多數都擁有居民自主防災組織,組織的總數接近9.7萬個,按全國總戶數統計,有將近60%的家庭加入其中。這些自主防災組織平時開展防災訓練、防災知識普及、防災巡邏等活動,發生災害時進行初期消防、引導居民進行避難、救助傷員、蒐集和傳遞信息、分發食物和飲用水等活動。阪神大地震後,日本提倡“自救”、“共救”、“公救”的原則。即災害發生後首先是居民的“自救”、然後是鄰里和社區的“共救”、最後是政府的“公救”。居民自主防災組織的日常活動對於提高居民的自救能力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當災害發生後居民自主防災組織就是開展共救活動的重要主體。
開展多樣化的防災訓練
每年日本各地都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多發災種),開展多種形式的防災訓練。如2000年,共有495萬人參加了各地方舉行的防災訓練活動。另外,首都圈的7個地方政府共同簽署了“七都縣市災害時相互援助協定”,它們每年要針對如何開展相互支援進行演練。類似地,阪神地區的9個地方政府自1995年阪神大地震發生以來每年都進行聯合防災訓練。
第三,專就應對地震災害而言,日本的重點措施是提高建築物的抗震性能。阪神大地震之後日本很快制定了《建築改修耐震促進法》,對於建築物進行抗震加固改造提供稅收和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隨後又對《建築基準法》進行了修改,提高了建築物抗震設計的級別,促使各種抗震技術被迅速套用。對該法的實施也有嚴格的監管措施,建築工程必須編制建築抗震報告書,在獲得審查通過之後才能開工。2005年媒體曝光了一位建築師偽造幾十棟公寓樓抗震數據的事實,引起輿論譁然。政府緊急實施了建築抗震性複查,導致連續幾個月都沒有新建築獲準開工。《建築基準法》也再次被修改,變得更為嚴格。造假的建築師則被判了5年徒刑。
另外,日本因人口密度高,特別是大城市地區人口和產業集中,建築物密度非常高,因此非常重視災害發生後的疏散地和備用指揮中心建設問題。各種不同規模的城市公園和體育館等設施被指定為不同等級的“避難所”,在規劃和設計中遵循相應的標準。在東京西部的立川市建設了“廣域防災據點”,該設施鄰接自衛隊的航空基地,擁有完備的通訊設施、備用電源和其它備用物資,當東京受到災害的嚴重打擊時可以發揮備用指揮中心的作用。各都道府縣政府所在地也都建設了當地的“區域防災據點”。
(一)應急預案體系框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地方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構成。
1、總體應急預案。縣人民政府為明確各類突發事件分級分類和應急預案框架體系,規定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的總體規範性檔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2、專項應急預案。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政府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分為自然災害專項預案、事故災難專項預案、公共衛生專項預案、社會安全專項預案。
3、部門應急預案。各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自身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4、地方應急預案。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5、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政府應急預案,根據企業自身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6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組織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結合自身實際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應急原則

(一)應急回響原則。在接到突發事件的情況通報或相關信息後,領導小組應及時確定突發事件的級別,啟動相應的市場供應應急方案,組織、指揮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全縣商貿行業應對突發事件,隨時掌握事態變化的情況,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
(二)分工負責原則。處置突發事件,應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堅持“分工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領導小組按部門職責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分工布置和協調指揮,並配合上級的統一部署,加強與相關部門協作。
(三)部門配合原則。各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主動了解突發事件發生情況,及時掌握市場需求,確保市場供應;及時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儲備管理工作,並與公安、工商、衛生、質監、物價等部門一起加強對商業企業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
(四)綜合調控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針對不同情況,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輿論等調節手段,穩定市場供應。
(五)依法行政原則。在應對突發事件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辦事。啟動干預措施、動用副食品調節資金和儲備物資,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查處市場違法案件,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安全生產管理應急預案

應急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報制度。各有關部門在發現突發事件,特別是發現重大生產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應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也應將應急工作情況等通報有關部門。
(二)應急資源調配製度。領導小組根據突發事件的警情級別,明確各成員承擔的應急任務、應採取的應急措施以及應提供的人、財、物等應急資源,並視具體情況統一調配各成員單位提供的應急資源。
(三)突發事件專報制度。根據突發事件影響生產的狀態級別,建立相應的警情專報機制。三級狀態實行兩天一報;二級狀態實行一天一報;一級狀態實行半天一報。專報機制啟動後,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報告。
(四)應急值班制度。根據突發事件生產供應的狀態級別,實行三級值班制度。三級狀態實行三級值班制度,工作時間內安排專人8小時值班;8小時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專人進行監控。二級狀態實行二級值班制度,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確保有足夠的人員實時監控情況;一級狀態實行一級狀態值班制度,安排24小時值班,確保有一定指揮能力的人員值班,實時監控情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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