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司法程式的主要表現
1、程式是司法權運行的制度空間,程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2、程式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其他內容緊密聯繫,是決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3、程式制度設計是絕大部分
司法改革舉措得以推行的歸宿。
司法程式按照
案件性質可分民事和刑事兩種程式,
民事爭議司法程式就是打官司的程式;刑事案件司法程式就是偵查、起訴、判決的程式。
分類
司法程式按照案件的簡單複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兩種,普通程式是,
1,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
3,審理前的準備。給被告送
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是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式;簡易程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簡易程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
獨任制,程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式,因此也叫
當場處罰程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簡易程式的特點
訴訟方式簡便
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
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採取書寫
起訴狀的方式,
口頭起訴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起訴,省去了
原告人因準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
受理程式簡便。
在普通程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傳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5日內向被告傳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訴狀15日內可以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還要向
原告傳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式中,受理無鬚髮出受理案件通知書,
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起訴、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
傳喚方式簡便。
在普通程式中,傳喚當事人、證人必須用傳票,並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為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為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為合法的傳喚。
實行獨任制審理
開庭審理程式簡便
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其開庭審理程式的簡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不受庭審前通知當事人的手續和時間的限制。在
普通程式中,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前,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在3日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
訴訟參與人。而在簡易程式中,法庭審理可在受理後立即進行,無須辦理傳喚手續,即使另行指定開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適宜的方式通知、傳喚當事人,通知和傳喚均不辦理專門的文書手續,只須記錄即可。
第二,法庭調查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順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式中法庭調查的法定順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實為目的,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隨意選擇程式的先後。
第三,
法庭辯論的順序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所規定順序的限制,審判人員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指令或允許某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言。但一般情況下,第一輪法庭辯論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順序,即
原告及其
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適用簡易程式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步驟不必嚴格劃分,可以結合進行,以達到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
審結期限較短
依《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適用
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結期限為3個,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入
普通程式繼續審理。而普通程式的審結期限為6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審普通程式的審結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次6個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還可以延長不特定的期限。
淺析
但在
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式的現象,為了追求實體公正,往往忽視程式公正,常常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隨著法制的健全,程式公正逐步受到重視,並逐漸形成共識。本文主要論述了以下內容:一 對司法公正的要求即:程式設計合理;法官處於中立地位;當事人平等參與;訴訟活動公開透明;訴訟程式
終局安定;程式須有保障機制。二 影響程式公正的原因即:立法方面存在缺陷,但我國許多程式的設計不盡合理,影響了程式公正。實踐方面輕視程式,司法實踐中, 重實體輕程式現象非常嚴重,違反程式不認為是違法的,對
程式公正尚未有足夠的重視。非案件審判人員的干擾,在
司法實踐中存在著案件層層報批,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法官審案,庭長審批,然後報主管副局長審批,這種體制直接影響了司法程式公正。監督和制約機制不健全,當程式公正與司法效率發生衝突時,往往選擇效率,犧牲程式公正。面對
程式違法,缺乏強有力的處理措施。三 如何實現程式公正即:1從立法方面保證程式公正,完善程式設計,樹立程式至上觀念;合理設計
審級制度,以達到程式的及時終結性;落實證據規則,保證程式公正。消除訴訟程式中的行政色彩,為實現程式公正打下基礎。嚴格執行
程式法,確保程式公正。強化程式意識,摒棄輕程式的舊觀念 。
關鍵字:訴訟 程式 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
實體公正,一個是
程式公正。司法公正不僅要求實體公正,而且要求司法程式公正,即嚴格遵照
正當法律程式進行訴訟,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但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式的觀念使我們常常忽視程式公正的問題,特別是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式的現象,片面認為只要實體處理正確,程式上有點問題無所謂,常常出現侵犯
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事情,不按法定程式辦案,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有些程式問題甚至嚴重影響了當事人
實體權利的實現。這要求我們必須重視司法程式問題。
含義及求
公正含義
“公正”,即公正、正義,正當、公平等意思。漢語大詞典中,公正有不偏不倚,合理之意,對一切有關的人公正、平等的對待;正義有正當的道理,公道的、有利於人民的之意;正直有公正剛直之意。對公正的理解,角度不同,則效果不同。從法學的角度看,公正分為
程式公正與
實體公正。從
價值論的角度看,程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式運作過程中所要遵循的
價值標準;實體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確立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時所要遵循的價值標準。如果進一步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程式公正是指法律程式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實體公正是指訴訟的結果在正確的事實認定基礎上產生並且符合
實體法的要求。總之,可以這樣認識
程式公正;相對於法律規範中體現的“
實體公正”,它強調的是法律適用中的操作規程的公平;相對於審判所達到的“結果的公正”,它強調的是審判過程的嚴格和平等;相對於
糾紛解決中情理與規則的綜合平衡所追求的“
實質公正”,它所強調的是規則所體現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式公正理念就是在不否認實質公正或實體公正的價值的同時,強調程式的優先,或者說是以程式為本位。
程式特點
綜合
程式公正的各種論述,司法程式公正應當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程式設定科學合理。程式的設計應當符合訴訟行為的客觀規律,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著名的“蘋果分配定理”是程式公正的最好示例:執刀將蘋果一分為二的人,因為掌管著蘋果切得是否均勻的權利,因此,先挑蘋果的權利不能由分蘋果者行使。這樣,不管是當事人還是旁觀者都會認為,由於分蘋果的程式是公正的,分得蘋果的結果也就是公正的,沒有任何人會因不服分配而提出異議。
2、法官處於中立地位。程式公正要求法官處於中立地位,中立性原則是現代程式的基本原則,是“程式的基礎”。法官的中立是相對於當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訴訟中,法官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對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觀的態度。中立是對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不中立便是偏私,便是法官與當事人的
角色混淆,其結果的不公正是必然的。人們常常把法官形象地描繪為足球場上的裁判員,本身並不踢球,而是讓參賽雙方當事人按照既定的遊戲規則競賽,並最終宣布居優勢地位的一方獲勝。
這就是法官中立的生動寫照。程式中立性要求:第一、在程式過程開始前,不對訴訟參加者和案件事實本身
做任何先入為主的評價或預測及意見。第二,對訴訟參加者的平等地位及請求和主張予以相同的重視,不得對任何一方具有好惡偏見。第三,裁判者對
訴訟參與人及案件的事實不具有任何利益的關聯性,否則應當主動
申請迴避。
3、當事人平等參與。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受到平等的對待,這是
程式公正的基本要求。對任何一方不得因其年齡、性別、社會地位而在訴訟中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在涉及當事人利益、地位、責任或權利義務的審判程式中,應從實際上保障其具有參與該程式以影響裁判形成的程式權利;而且在裁判形成之前,應保障當事人能夠及時、正確地提出訴訟資料,陳述意見,或者進行辯論的機會,在未被賦予這種機會的情況下所收集的事實及
證據資料,不能直接作為
法院裁判的基礎。對於民事訴訟程式公正來說,最重要的就是作為爭議主體的當事人能夠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式,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並反駁對方的證據,進行交叉詢問和辯論,以此來促使法院作出儘可能有利於自身的裁判。只有從制度上充分地保障當事人享有和行使程式參與權,訴訟程式的展開本身才能為審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除了具有這種工具性意義外,保障程式參與機會還有獨立的內在價值,因為各方一旦能夠參與到程式過程中來,就更易於接受裁判結果;儘管他們有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他們。保障程式參與機會有兩項基本要求:(1)當事人對訴訟程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的,自願的,而非受強制的,被迫的行為。(2)當事人必須具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在法院作出有關嚴重影響他們權益的裁判前,當事人應有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觀點和主張,並對他方當事人的證據和主張進行質證,反駁和抗辯,以便將裁判建立在這些主張,證據和辯論等所進行的理性推論的基礎上。
4 訴訟活動公開透明。英國有名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只有這樣,爭端各方才能確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對待,社會才能肯定法律“給予了每個人應得的權益。”只有程式公開,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才能防止司法專橫與擅斷,發現和彌補訴訟不公,並消除當事人的不滿,利於糾紛的解決。訴訟程式保持公開是防止司法專橫與擅斷,發現和彌補訴訟不公的有效途徑。訴訟程式公開要求訴訟程式明文規定,要求訴訟活動公開和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
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所謂公開,即對社會公開,包括對民眾,對新聞媒體公開,允許民眾旁聽案件的審理和宣告判決。
5、訴訟程式終局安定。一切訴訟活動按照既定的程式進行,當事人都受到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後的抗辯與反悔一般都無濟於事。訴訟行為一旦生效之後要儘量維持其效力,不能輕易否定其既定結果,以體現司法的權威和法院裁判的
既判力。上訪、申訴雖然可以創造新的不確定狀態,但變動的餘地已經大大縮小。如其不然,法院、當事人及其他
訴訟參與人,均處於不穩定的訴訟狀態中,訴訟活動缺少應有的目標和準繩,公正就無法得以保障。
6、程式須有保障機制。程式是否公正必須有一定的保障機制,即制約與監督,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制約與監督表明訴訟
法律關係中多種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上的關係及相互影響,合理的制約與監督是程式
訴訟公正不可或缺的要素。為了保證程式被公正地套用於
司法實踐,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和專斷,及時糾正可能出現的偏差,需要在內部形成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顯然,制約與監督有利於最佳化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有利於最佳化訴訟結構,從而保證
程式公正,並最終實現
司法公正。
原因分析
缺陷
程式公正的科學性要求程式的設計符合訴訟行為的客觀規律,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我國許多程式的設計不盡合理,影響了程式公正。主要表現在法律規範上的重實體輕程式現象相當突出。首先,立法的指導思想過分強調程式的手段作用,忽視程式的獨立價值。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制定本法”,絲毫沒有肯定訴訟法實現程式公正的作用。刑事訴訟法如此,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也在大致體現了同樣的宗旨。其次,法律規範中,體現著重實體,輕程式的理念。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人民法院重審。”這就意味著,如果原判決雖然違反某些法定程式,但未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實體公正),抗訴人所得到的結果極有可能是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只有當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並影響到案件的正確判決時,法院才撤銷原判決,
發回重審。受關注的是實體判決的正確與否,似乎程式違法問題不大。迄今為止,我國程式法中尚無違反訴訟程式規範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實體法律規範幾乎都有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規定,而訴訟法中卻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後果。客觀上造成的印象是
實體法是硬的,程式法是軟的,遵守與不遵守沒什麼兩樣,這就大大降低了程式法的價值。此外,我國大量部門中還缺乏操作性程式要件的規定,不得不通過司法解釋規定具體的操作程式。還有案件再審制度。我國三大
程式法都規定了案件再審制度。只要發現案件“確有錯誤”,就可提起再審,而且不受次數的限制。尤其是
檢察機關的抗訴再審啟動權的設立,使我國的“
兩審終審制”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權形同虛設。不少因“確有錯誤”的案件翻來覆去審過多少次還是維持最初的判決,不僅白白耗費了國家和當事人大量的訴訟資源,嚴重地影響了司法效率的實現,而且也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
輕視程式
司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式現象非常嚴重。在不少地方的不少法院,許多程式制度並未得到全面、準確的貫徹執行,如先定後審、強迫調解、自調自記、一人查證、放棄管轄權、超期立案、超期送達、隨意延長審限、不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等,不一而足。以上輕視程式的行為卻並未受到應有的懲處,甚至未得到制止。守法上的重實體輕程式觀念也令人擔憂。在社會公眾甚至包括個別司法人員看來,所謂遵守法律就是指遵守
實體法,程式
法律意識極度淡薄,違反
程式法不認為是違法,對
程式公正尚未有足夠的重視。
人員干擾
根據法律的精神,案件的處理必須是直接審理案件的法院作出處理意見,即所謂的
直接審理原則。然而,實踐中,存在著案件層層報批,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法官審案,庭長審批,然後呈主管副院長審批,這樣處理的後果是,如果庭長、院長要不同意主審法官的意見,主審法官就要按庭長、院長的意思判決;當然,在檢察院、公安局同樣存在這種現象。這種體制如果不改革,就談不上什麼
程式公正,就會形成當事人要打官司,就得找後門,拉關係,有損
司法公正。在法院實現的審判長考核制度,審判長有權直接制發
判決書,有助於改變這種現象。此外,還有權力機關對具體個案監督、
行政干預和黨委審批案件問題,都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程式公正,有必要引起各界重視。
不健全
當
程式公正與司法效率發生衝突的時候,要求人們做出“兩難”選擇時,在
官本位的中國,往往選擇效率,犧牲程式公正。面對程式違法,在很多時候缺乏強有力的處理措施。
實現司法程式公正的措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程式公正應從幾個方面考慮:
程式公正
1 完善程式設計,樹立程式至上觀念
在立法方面重視
程式法的作用,確立程式的公正是最大的公正,要確立這樣一種觀念,即所謂的法律事實,就是嚴格按照程式法的設定的規則推定出的事實。這一事實可能與客觀事實一致,也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盡一致,但根據程式推定的事實是最大程度的客觀事實,應當以
法律推定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而不再片面地追求所謂的客觀事實。有時候,客觀事實發生後,由於種種因素影響,無法再現當時的情形,只能靠相關證據推出儘可能接近的事實,或者根本推不出所謂的客觀事實。根據程式規則,規定窮盡程式,推出的事實為定案的事實。違反程式規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目前我國採取四級法院二審終審制,還有
審判監督再審制度。
二審生效後雖為終審,但可能會被再審推翻,當事人對二審不服還可以申請再審,造成無休止的訴訟,不但浪費了
司法資源,也無法保證真正的公正。程式有開始也必須及時終結,否則在程式中的當事人無法被擺脫,這也不是法律的正義,也不是公正的程式。如果不終結程式,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始終處於不穩定狀態,難以達到社會穩定。法院的朝判夕改也必將損害法律的權威,法院的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先後出台,對促進程式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和意識自治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這不僅體現在
實體權利的享有和行使過程中,也體現在實體權利爭議的解決程式中。市場經濟要求在民事訴訟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充分貫徹當事人
處分權和
辯論主義的原則,通過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基礎上的均衡對抗,實踐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訴訟證據規則的出台,為實現
司法公正與效率,推進人民法院改革,為方便人民民眾訴訟、完善我國
法制環境,改變民眾的公正觀念,促進司法程式公正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這需要訴訟參與人,特別是人民法院認真加以貫徹落實。
行政色彩
我國長期以來對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掩蓋了法院和法官應有的特性,現實中對法院和法官視為
一般行政機關和行政官員現象不勝枚舉。法院是什麼?法院是真正的法務部門,即運行法律的部門。法官是什麼?
法官是真正的司法者,是判斷者,並且具有被動性,以
不告不理為原則;面對各種社會矛盾保持中立態度,具有中立性;法官更重視權力過程中的形式性,即程式的過程的正當性;法官和職業要求具有穩定性;司法權的專屬性決定了法官的權力不得轉授;法官是經過專門的法律訓練,是法律界的精英並且有獨特思維方式;法官的權力是終極性的,這是與行政官員權力相比而言,因為行政官員的決定可能被法院推翻,因而不具備終極性;法官在行使權力當中,是讓訴訟參與人進行交涉,法官的判斷在交涉過程中完成;法官在管理關係上是一種非服從性的,只服從於法律;法官的價值取向是為公平、自由、民主。這些就是法官應有的特性,是法律的運行要求有這樣的人群,否則法官與行政官相差無幾。因此,基於法院和法官的上述特性,只有消除司法機關內部所有行政化色彩,才能夠為實現
程式公正打下基礎。
嚴格執行
實行
司法公正,推進執法工作改革,防止司法腐敗,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確保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
依法治國方略的方針,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對司法工作的客觀要求。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把辦事依據、辦事程式、執法紀律和投訴方式向社會公開,司法機關的執法權利受到監督和制約,嚴格依法辦事,杜絕“暗箱”操作,增強執法透明度,防止執法者犯法、徇私枉法,切實維護
法律權威。
強化程式
法院以及法官應當更新觀念,樹立
程式公正的司法觀念。法官只有樹立正當的程式觀念,才能保證程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官職業道德準則》第一條就明確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
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並通過自己在法庭內外的言行體現出公正,避免公眾對
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因此,法官在審判工作和
司法改革中,應當嚴格遵守這一準則,強化程式意識,切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做到程式公正。
公平正義
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既是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又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嚴格司法程式,是維護
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司法公正包括
實體公正和
程式公正兩方面內容;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司法程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線;是維護司法公正的現實需要;嚴格司法程式,維護司法公正,強化程式意識是前提;
嚴格司法程式,維護司法公正,細化程式設計是核心。嚴格司法程式的核心環節是細化程式設計:
一方面,要完善程式規範。應當明確各種程式性違法的法律後果,以體現程式的嚴肅性,確保程式的不可違反性。
另一方面,要細化程式法。從形式上看,法律條文應詳細厘定司法規程,使權利有所依,權力有所矩。法律條文必須達到適當的數量,才能避免由於文字的多義性而可能產生的歧義,確保司法實踐中有可操作性、實用性的法律規範,確保司法系統運行時自身的統一性,確保
司法公正有一個堅實的成文法的支撐。
嚴格司法程式,維護司法公正,抑制程式違法是保證。司法實踐中的程式違法現象,有的是因為法制不健全,有的是由於有些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置法律規定於不顧,在訴訟活動中不依法辦案,有意、無意地破壞法定的程式規範,導致司法不公。
一方面,強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訴訟程式的參與,為其行使程式選擇權、程式異議權提供便利,並引入程式性裁判機制,及時解決程式爭議,糾正
程式違法;
另一方面,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如切實推行
審判公開等。同時,要健全制度和機制,在法官任用上,實行能上能下,有進有出,吸納合格者,辭退庸劣者,重用優秀者;在法官待遇上,使其無後顧之憂;在法官權益上,使其有充分保障。培養法官的自尊感和榮譽感,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使其不敢程式違法,不能程式違法,也不願程式違法。
司法發展的歷史,就是人類不斷追求
司法公正的歷史。遵循、倡導司法公正,應貫穿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全過程,貫穿於建設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全過程。正確認識司法程式的意義和價值,嚴格司法程式,是實現司法公正的現實之路,也是必由之路。
大案要案
中國
證監會6日表示,國家
四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整治
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為相關部門打擊資本市場犯罪活動提供了新模式,將會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式。
據證監會介紹,在過去一年裡,證監系統共收到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各類來信、來訪1400餘件,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線索被移送公安機關。證監會協助
公安部督辦的8起重點案件均已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中4起已經法院一審判決,8起案件共抓獲犯罪嫌疑人48人,取締非法中介機構19家。
證監會稱,隨著《通知》的出台,可以預見將會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式,一批犯罪分子將會受到應有的懲處。只有從重從快地審理一批大要案,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證券活動的蔓延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