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權威

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部分,先後三次提到了“權威”這個詞:一是“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二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三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諧社會首先是法治社會:政府依法管理;社會依法運行;公民依法辦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權威
  • 對象:整個社會調整
  • 對應:全部社會規範
  • 屬性:主導地位
基本信息,基本含義,

基本信息

和諧社會的實現,最主要、最根本、最基礎的,就是要在全社會樹立法律權威。在全社會樹立法律權威,堅定不移地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和諧穩定,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基本含義

法律權威就是指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和全部社會規範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一切國家及社會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據,法是唯一的權威。具體說來,首先,法律必須在整個社會調製機制和全部社會規範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習俗等調整手段或其它社會規範衝擊或代替法律。中國在民主建設進程的初期,由於法制不完備,曾一度存在著政策至上的觀念,主張依政策治國。隨著法制的完備,政策治國的觀念已失去其合理內
法律權威
根據鄧小平關於樹立法律和制度權威的思想,1981年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決議首次提出:“黨的各級組織同其他組織一樣,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現行黨章總綱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 作。”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並明確界定:“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民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五條及其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些規定,是鄧小平關於法律與制度權威思想的具體化、規範化。
在法律實踐層面上,中國已基本實現了法律運行的正常化,法律與制度的權威已逐步樹立起來。總體來說,像“文化大革命”中那種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公然踐踏憲法和法律、破壞法律權威、無法無天的無政府狀況基本上被嚴禁和杜絕,各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在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經濟權利,依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公民的守法、用法、護法意識增強,並逐步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付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實施監督的力度加大,司法、執法水平逐步提高,冤假錯案逐漸減少;正確區分和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嚴格依法定程式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殊形式的階級鬥爭被嚴格控制在法制範圍,維護了政治穩定的大局和團定團結的建設環境,從而保證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社會主義法律及相關制度正逐步顯現出其巨大的力量和崇高的權威。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展和完善,加之全球化浪潮的洗禮,社會自身對法治的客觀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強烈和迫切,黨和國家從前主要依靠政策及人治化手段管理社會的做法將由依法辦事所取代,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對領袖個人權威的無限寄託將由對法律與制度權威的依賴所取代,法治將取代人治。這些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大趨勢。而這些趨勢是鄧小平關於法律與制度權威的思想中已經孕育和預示了的;並且,鄧小平的上述思想是聯結中國社會法治化的現實與未來的橋樑,中國人民將藉助這座豐碑與橋樑,以中國法制建設已取得的成就作為基礎,去構築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新理論與新實踐大廈,從而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宏偉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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