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的權威方法

法律調整的權威方法,法律調整的基本方法之一,有時亦有條件地稱為“行政法的方法”。權威的方法適用於調整那些其參加者一方是擁有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的社會關係,在這種關係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包括:(1)禁止一定的行為;(2)規定作出積極的行為,完成積極的義務。權威的方法用來調整那些按照國家的利益,要求其參加者的行為是確定性的社會關係,以國家的管理和命令的方式規定人們行為的嚴格界限,不許參加者改變行為規則。這一方法根據權力命令的原則,從上而下地進行,在法律現實文獻方面是法律能量來自國家機關,主體地位的特點是管理從屬關係。權威的方法的典型形式表現在行政法部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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