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機制

法律調整機制,是指對社會關係實施法律調整的法律手段和法律運行過程的統一。通過法律規範、法律關係、實現主體權利與義務的行為三個階段體現出來:(1)法律規範,在法律調整機制中起著規範性根據的作用,它提供了社會關係的思想模式。法律規範的形成標誌著法律調整的開始。(2)法律關係,是社會關係參加者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是法律規範的具體化、個別化,是法律規範轉入社會現實進行社會關係調整的中間環節。(3)實現主體權利與義務的行為,是法律關係主體享受權利與履行義務的實際活動,這種活動完成了法律規範的物化,最終實現了法對社會關係的調整。

法律調整機制,主要指法律對其調整對象實施影響、實現其調整功能的運作原理和運作方式。
法是統治階級的基本意志的體現。不是全部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要靠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去體現、去貫徹。法不可能包羅萬象。它只規定和調整有關統治階級基本利益的和社會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會關係。
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的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係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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