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的心理機制

法律調整的心理機制,各種不同的法律調整形式中人們的行為動機的形成及其作用。其實質是法律調整方式在人們心理方面的某種反映。法律調整的方式分為積極的義務、允許和禁止三種。從心理方面來看,積極的義務的目的在於鼓勵某種行為動機的形成,並保證(歸根到底是通過強制的措施)這些動機發生作用。某種行為動機在由積極的義務鼓勵形成並保證發揮作用的同時,也會受到經濟的、政治的、精神的和道德的因素的影響。不過,即使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這種法律調整方式本身也可以取得必要的效果。單純從法律的方面來看,對積極行為承擔義務,是一種強大的“強迫”力量,因而是達到預期社會效果的可靠手段,具有可靠性的特點。但是這種法律調整方式本身,主要不是依靠發揮社會關係參加者的積極性、自覺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利用允許和禁止實現的法律調整,是法對社會生活發生作用的決定性渠道。雖然法律上的禁止基本上具有抑制的性質,但是在抑制某種行為動機的同時,也可以引導相反的行為動機的產生。法律上的禁止,往往只是強化已經存在的道德上的禁止,因而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一般都不能看作是對社會關係參加者的“強迫”。允許的調整方式,為物質獎勵、精神鼓勵和其他非法律的鼓勵提供可能,可以充分地發揮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理論上,可以根據“純粹的”法律調整方式來描述法律調整機制的心理方面的特點,在現實的生活關係中,在法的組織本身中,這種方式則是結合在一起,以不同的組合發生作用的。一般允許和一般禁止這兩種類型的調整,在法律調整機制的心理方面都有各自的特點。完成積極義務的動機形成,與其說是受到可能採取的國家強制措施的影響,不如說是物質鼓勵和精神鼓勵的作用,而這種作用又是由積極義務、允許和禁止的整個體系所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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