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對象

法律調整對象,又稱“法的對象”。是指法所調整的一定的能夠體現為意志關係的具體社會關係。法是社會關係的調整器,它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具有以下特點:(1)是一定範圍的社會關係,是統治階級認為最重要的、體現和反映國家、組織和個人重要利益的社會關係,而不是全部的社會關係。(2)是可以體現為意志關係和意志行為的社會關係,是人們為了實現一定目的而自覺努力的心理狀態支配下所形成的社會關係和行為,而無意志的行為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3)是現實中具體存在的、具有明確的主體、客體和具體權利義務的社會關係,而抽象的、觀念的關係是不能成為法律調整對象的。法律調整的直接對象是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意志行為,一定的社會關係之所以成立法的調整對象,從其性質上能夠接受規範性的組織作用,而在一定政治條件下統治階級要求通過法律加以規定和發揮作用,以實現一定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調整機制,是指對社會關係實施法律調整的法律手段和法律運行過程的統一。通過法律規範、法律關係、實現主體權利與義務的行為三個階段體現出來:(1)法律規範,在法律調整機制中起著規範性根據的作用,它提供了社會關係的思想模式。法律規範的形成標誌著法律調整的開始。(2)法律關係,是社會關係參加者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是法律規範的具體化、個別化,是法律規範轉入社會現實進行社會關係調整的中間環節。(3)實現主體權利與義務的行為,是法律關係主體享受權利與履行義務的實際活動,這種活動完成了法律規範的物化,最終實現了法對社會關係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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