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對象,又稱“法的對象”。是指法所調整的一定的能夠體現為意志關係的具體社會關係。法是社會關係的調整器,它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具有以下特點:(1)是一定範圍的社會關係,是統治階級認為最重要的、體現和反映國家、組織和個人重要利益的社會關係,而不是全部的社會關係。(2)是可以體現為意志關係和意志行為的社會關係,是人們為了實現一定目的而自覺努力的心理狀態支配下所形成的社會關係和行為,而無意志的行為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3)是現實中具體存在的、具有明確的主體、客體和具體權利義務的社會關係,而抽象的、觀念的關係是不能成為法律調整對象的。法律調整的直接對象是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意志行為,一定的社會關係之所以成立法的調整對象,從其性質上能夠接受規範性的組織作用,而在一定政治條件下統治階級要求通過法律加以規定和發揮作用,以實現一定的意志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