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機制的子系統

法律調整機制的子系統,法律調整機制中藉以實現法律調整的主要法律手段的系統。與法律調整過程的三個基本階段相適應,有三個主要法律手段:(1)法律規範;(2)法律關係;(3)實現主體權利與義務的行為。相應地,也有三個法律調整機制的子系統。(1)在法的創製階段以法律規範為中心的子系統。法律規範在法律調整機制中起著規範性根據的作用,法律規範的形成標誌著法律調整的開始。法律規範的外部形式(法律淵源)是規範性檔案,而規範性檔案發揮作用又需要其他法律手段的存在,如立法技術、法律解釋、規範性檔案的系統化等等,這些法律手段結合在一起構成第一個子系統。(2)在法的實施階段以法律關係為中心的子系統。法律關係是在發生一定法律事實的情況下社會關係參加者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定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法律關係在法律調整機制中把法律規範的抽象規定導入一定主體的權利義務當中。法律規範的規定在法的實施過程中具體化的第一步是建立一般的法律關係,即確認社會關係主體的法律地位,權利主體能力。然後,在出現法律規範事先規定的情況即法律事實時,建立各種不同種類的具體法律關係,使一定的社會關係主體享受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法律事實、社會關係主體的法律地位、權利主體能力(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等共同構成第二個子系統。(3)在法的實現階段以實現主體權利與義務的行為中心的子系統。實現主體權利與義務的行為是法律關係主體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實際活動。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抽象的權利與義務轉化為具體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法律關係中具體主體可能享受的權利與應該承擔的義務已經轉化為主體的實際行為。實現權利與義務的行為和行為人的法律意識等構成了第三個子系統。法律意識在法律調整機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不是法律調整機制的一個子系統,但它可以構成法律調整機制的子系統的內部因素,而且還可以獨立於法律調整機制外發揮思想影響的作用。法律意識不限於在法律調整機制的某一個子系統中起作用,而是貫穿於法律調整的始終,在所有的子系統中都起作用。離開法律意識,法律調整機制的每一個子系統都不可能正常地發揮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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