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的特徵

法律調整的特徵,法律調整區別於道德、宗教、習慣、組織規則等社會規範調整的特殊屬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調整是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關係進行的規範性調整,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對社會關係進行法律調整的主體也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政權;(2)法律調整是一種有目的、有組織、有保證、有結果的社會調整,它是社會關係的規範性,組織性的中介,是國家權利對社會關係帶有價值判斷的規定;(3)法律調整總是藉助一整套特殊的,僅僅為法所專有的法律手段實現的,這些手段包括法律規範、法律關係、個別性法律行為等,構成法律調整的專門法律機制;(4)法律調整是統治階級的價值觀在社會生活中實現,是按照統治階級意志對社會關係進行的調整,因而具有強烈的階級性。在法律調整中,通過規定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權利,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5)法律調整對社會關係參加者有普遍的約束力,並具有國家強制力保證,而國家的強制力是以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國家機構為後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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