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的自治方法,法律調整的基本方法之一,有時亦有條件地稱為“民法的方法”。自治的方法適用於調整那些其參加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社會關係,包括:(1)允許作出取得某種權利為目的的一定行為;(2)給予具體的社會服務,如國家職工享受公費醫療,退休職工可領取退休金等;(3)給予物質性的福利,如對體力勞動的創造物的價值給予報酬,作家由於自己作品的出版領取稿酬等。運用這種調整方法,國家賦予被調整的關係的主體從事積極行為的權利,獲得一定的自治性,從而使社會關係參加者的積極性得到發揮。自治的法律調整方法影響法律調整進行和經過的是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活動,他們的由下而上的個別的,獨立自主的合法活動是法律能量的淵源,因而主體地位的特點是協作關係,他們的合法行為被賦予基本的法律意義。自治的方法的典型形式表現在民法部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