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訴訟權利

當事人訴訟權利是當事人依法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1)刑事訴訟:自訴人有權撤訴、請求調解及和解;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自行和解、請求調解和提起反訴等;公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委託律師代為辯護、有權申請迴避、有權補正法庭筆錄、提起抗訴和申訴等;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也依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2)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請求調解、自動和解、進行辯論、抗訴和申訴等。(3)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範圍及享有的訴訟權利同(2)相似。但因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及和解制度,所以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不能請求調解和自行和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當事人訴訟權利
  • 權利:申請迴避權、了解權
  • 提出:某些訴訟請求
  • 申請:保全或先與執行權
在訴訟中,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申請迴避權、了解權、參加訴訟活動和庭審活動的權利、委託代理權、答辯權、在訴訟中提出某些訴訟請求、陳述權、質證權、提出異議權、申請保全或先與執行權、抗訴權和撤回抗訴權、申訴權、申請執行權、改變被訴行為權(此項權利屬於被告專有)、撤回起訴權(此項權利屬於原告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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