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現場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地震現場工作的管理,高效、有序地開展地震現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現場工作管理規定
  • 性質:管理規定
  • 目的:加強和規範地震現場工作的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建設,第三章 地震現場工作基本要求,第四章 地震現場工作組織協調,第五章 地震監測,第六章 震情趨勢判斷,第七章 災情收集報送,第八章 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第九章 建築物安全鑑定,第十章 科學考察,第十一章 新聞宣傳,第十二章 應急保障,第十三章 地震現場工作的結束和總結,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地震部門在地震災區開展的地震現場工作。地震現場工作是指地震部門在震區及其周圍開展的地震監測、震情趨勢判斷、災情收集報送、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建築物安全鑑定、地震科學考察和新聞宣傳等工作,其主要目的是為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提供服務。
第三條 地震現場工作設立指揮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和迅速有效的原則。地震現場工作在政府的領導下和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的支持下,科學、依法、統一、高效、有序地進行。地震現場工作主要由各級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承擔。
第四條 地震現場工作內容多、涉及廣、強度大,要急抗震救災所需進行統籌安排。
(一)服務人員搜救。震後1天內快速評估出人員密集壓埋區域和人員搜救重點區域,初步提供極重災區範圍,極震區最大烈度估計,房屋破壞比率等,第2天初步提供重災區範圍,3-4天提出重點排查鄉鎮和村莊社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的結構工程師要為救援隊伍提供技術支持。
(二)服務抗震救災。2-3天初步完成重災區內的主要交通幹道的破壞調查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震後3-4天初步確定地震災區範圍和區域等級,2-3天內在重災區和極重災區,提出應急避難場所建議。
(三)服務恢復重建。震後6-8天內完成發震構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帶調查並形成災區地震地質環境報告,10天內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評定和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15天內完成災區房屋結構典型破壞分析,提出災區重建優選結構措施建議。

第二章 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建設

第五條 各級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組成:
(一)中國地震局負責組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伍,其隊員主要由各省級地震局和中國地震局有關直屬單位的現場工作技術骨幹組成。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應成立本單位的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其隊員主要由省級地震局機關、有關事業單位的行政和技術骨幹組成。
(三)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市級地震部門可以參照成立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其隊員主要由市級地震局、轄區內地震台站的行政和技術人員組成。
第六條 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的組成根據需要一般可分為秘書組、災區政府聯絡組、震情趨勢判斷組、地震監測組、強震觀測組、災害調查評估組、科學考察組、指揮信息支持組、通信保障組、後勤保障組、宣傳組等。
第七條 中國地震局建立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崗位資格制度,根據各個崗位職責制定技術規範和標準,設定不同的考核要求,採取考核方式確定各崗位人員。
第八條 各單位要採取有效的激勵手段,確保優秀業務骨幹參加現場應急工作隊,保障各級現場應急工作隊隊員參加地震現場工作和相關培訓、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其應急工作業績應納入其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並在評獎、職稱等方面對現場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隊員給予傾斜。
第九條 負責管理各級現場應急工作隊的單位,要保障地震應急工作隊員人身安全,及時購買現場工作的人身保險。
第十條 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隊員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執行地震現場工作有關政策、法規。
(二)掌握地震現場工作有關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定期參加培訓。
(三)服從地震現場指揮部的領導,嚴格執行指揮部命令。
(四)負責本專業地震現場工作,並收集、匯總歷次地震現場工作相關的數據、文獻和資料等。
(五)熟練掌握現場應急工作隊所配備設備。
(六)時刻處於戒備狀態,確保能夠震後最快時間出動。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現場應急工作的,應向現場應急工作隊負責人說明情況,並事先做好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地震部門要按照地震現場工作需要和地域特點配備專業儀器設備和現場辦公、通信和隊員個人保障裝備。
第十二條 中國地震應急搜救中心建立全國統一的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伍信息管理系統,對各單位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的人員、裝備、儀器等進行統一登記和備案。
第十三條 加強現場應急工作隊無人機災情獲取能力,整合地震部門和社會公共資源,建立協作機制,確保震後快速飛赴災區,快速處理航攝影像資料,並及時上報。

第三章 地震現場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地震現場工作分為5個類別:
Ⅰ類:內蒙古、四川、雲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地區發生7.0級(含)以上地震;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陝西、寧夏及我國大陸沿岸近海地區發生6.5級(含)以上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區發生6.0級(含)以上地震;中國地震局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地震。
Ⅱ類:內蒙古、四川、雲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地區發生6.5-6.9級地震;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陝西、寧夏及我國大陸沿岸近海地區發生6.0-6.4級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區發生5.5-5.9級地震;中國地震局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地震。
Ⅲ類:內蒙古、四川、雲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地區發生5.5-6.4級地震;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陝西、寧夏及我國大陸沿岸近海地區發生5.0-5.9級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區發生4.5-5.4級地震;中國地震局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的地震。
Ⅳ類:內蒙古、四川、雲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地區發生5.0-5.4級地震;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陝西、寧夏及我國大陸沿岸近海地區發生4.5-4.9級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區發生4.0-4.4級地震;中國地震局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地震。
Ⅴ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區發生3.0-3.9級地震;瀋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貴陽、西安、銀川省會城市,以及深圳、青島、大連、寧波、廈門副省級城市發生3.0-4.4級地震;呼和浩特、成都、昆明、拉薩、蘭州、西寧、烏魯木齊省會城市發生3.0-4.9級地震;其它地區造成一定破壞或重要影響的地震。
第十五條 各類地震現場的工作時限應視地震現場具體情況決定,根據工作需要和條件允許,一般情況下為:Ⅰ類地震現場不少於30天,Ⅱ類地震現場不少於14天,Ⅲ類地震現場不少於10天,Ⅳ類地震現場不少於5天,Ⅴ類地震現場不少於3天。
臨時觀測項目的觀測時限依據震情發展確定。原則上8級(含)以上地震,流動觀測周期不低於6個月,7級(含)以上地震觀測,流動觀測周期不低於3個月,6級(含)以下地震,觀測周期不低於1個月,對於特殊類型地震,根據震情會商意見適當延長觀測周期。
第十六條 赴地震現場工作的人數(包括市縣地震部門和地震台站的人員)一般情況下:
Ⅰ類:省級地震部門不少於40人,中國地震局不少於30人。
Ⅱ類:省級地震部門不少於30人,中國地震局不少於10人。
Ⅲ類:省級地震部門不少於20人,中國地震局不少於5人。
Ⅳ類:省級地震部門不少於10人,中國地震局不少於3人。
Ⅴ類:省級地震部門不少於5人,中國地震局視情派人。
區域協作聯動區地震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需求視情況決定是否派人,派遣人員名單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十七條 各有關單位的職責:
(一)中國地震局派出地震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現場工作。
(二)中國地震局直屬單位需根據中國地震局要求,選派技術骨幹參加中國地震局現場應急工作隊,赴地震現場開展工作。
(三)地震發生地省級地震部門須在地震後1小時內迅速組織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伍,承擔地震現場應急的主要工作。
(四)遭地震波及並造成災害的鄰近省份省級地震部門,應迅速組織力量趕赴本轄區內的地震現場,並應與地震所在地的省級地震部門密切配合。
(五)根據地震應急協作聯動工作方案,應急協作聯動區內鄰近災區的其他省級地震部門和有關中國地震局直屬單位,應按照協作聯動實施方案,參加地震現場工作。
(六)震區所在地的市縣地震部門、地震台站均應第一時間趕赴震區,調查了解震情災情,派人參加地震現場工作,做好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與當地政府的協調溝通工作。
(七)其他省級地震局和有關單位要根據中國地震局的通知派出現場應急工作隊和有關人員趕赴地震災區,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原則上各單位不自行派員前往災區。
第十八條 地震現場工作紀律:
(一)嚴格統一指揮制度,一切行動聽指揮,服從統一調度和安排,科學、規範地開展工作。
(二)嚴格信息報告制度,災區現場調查、觀測人員,每日要按照預定時間,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情況。
(三)嚴格震情發布制度,震情信息由指揮部統一對外發布。
(四)嚴格新聞採訪制度,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受理新聞媒體的採訪。其他人員接受採訪,需報告現場指揮部。
(五)嚴格資料匯交制度,現場應急工作隊員在災區所取得的數據、影像、記錄等資料,需匯交到現場指揮部。
(六)嚴格工作紀律,工作中不得向當地政府提出工作外的額外要求。
(七)嚴格民族宗教紀律,開展現場應急工作需尊重當地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
(八)嚴格組織紀律,未經現場指揮部批准,現場應急工作隊員不得擅自離開地震現場。

第四章 地震現場工作組織協調

第十九條 地震現場工作視不同類別設立相應的指揮機構。
(一)Ⅰ、Ⅱ類:設立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中國地震局副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地震發生地省級地震局局長、中國地震局相關司室領導擔任。
(二)Ⅲ、Ⅳ類:設立省級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級地震局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省級地震局有關處室負責人、地震發生地市級地震機構負責人擔任。
(三)Ⅴ類:設立省級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組,組長由省級地震局領導或處室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地震發生地市級地震機構負責人擔任。
(四)選擇現場指揮部的地點,要優先考慮與災區政府指揮部較近,交通、聯絡和後勤保障方便的區域,現場應急工作隊的駐地,要做建築物安全鑑定,確保全全。
(五)在地震現場工作完成前,地震現場指揮部指揮長若要提前撤離,需指定現場工作負責人,確保地震現場工作的延續順暢。
第二十條 地震現場工作視不同類別建立相應的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
(一)Ⅰ、Ⅱ類地震現場工作採取聯合組隊方式,一般由中國地震局現場應急工作隊,地震發生地省-市-縣地震部門、應急協作聯動區省級地震局、其他省級地震局的現場應急工作隊和有關人員聯合組成,隊長由地震發生地省級地震局副局長擔任。
(二)Ⅲ、Ⅳ類地震現場應急工作主要是由地震發生地省-市-縣三級地震部門和應急協作聯動區省級地震局的現場應急工作隊和有關人員組成,隊長由地震發生地省級地震局副局長或處長擔任。
(三)Ⅴ類地震現場應急工作主要是由地震發生地省-市-縣三級地震部門的現場應急工作隊和有關人員組成,隊長由地震發生地省級地震局處長擔任。
(四)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各組組長原則上為在冊的具有現場應急崗位證書的國家和省級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地震現場工作人員一般由組織協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保障人員組成。有關人員的職責和需要具備的素質要求為:
(一)組織協調人員:主要是現場指揮部人員和各工作組負責人,負責領導現場應急工作,把握應急工作進程,負責與震區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收集現場工作所需的震區各種社會、經濟要素資料,解決交通、通信、嚮導、食宿等條件保障。組織協調人員應掌握地震現場工作的制度和規範,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是震情分析、地震監測、災害調查、烈度評定、地震地質等人員,開展地震現場應急的各項業務技術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熟練現場工作的技術規程和要求,掌握專業技術規範,熟練使用地震現場工作儀器設備和套用軟體。
(三)專業保障人員:主要是通信、後勤保障和市縣地震部門等人員,負責架設地震現場的通信網路,提供災區交通保障,提供嚮導、少數民族語言翻譯等服務,協助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等社會工作。專業保障工作人員應了解現場工作的規章制度、專業技術規範,熟悉當地的社情、民情、風俗、語言等。

第五章 地震監測

第二十二條 地震現場監測的主要任務是:恢復或布設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網),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為地震類型判定、震後地震趨勢估計、後續地震的短臨預報及有關工作提供及時、可靠、連續的觀測資料。架設強震觀測地震儀和加速度強震儀,了解震區近場地震動場的變化特徵,為分析震害現象、震源力學研究和工程力學研究提供觀測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地震現場臨時監測台(網)實行統一管理。地震現場測震、強震和前兆工作組負責管理和統籌現場監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架設地震現場臨時監測台(網)工作應在進入震區後立即進行,以最快速度投入監測工作。架設方案應注意在震區原有台(網)基礎上合理布局,按照有關觀測技術規範和規定迅速實施。原有固定台點如遇地震影響中斷觀測,應儘快恢復。
第二十五條 地震現場臨時監測台(網)的觀測人員應確保資料的連續準確,及時處理各種資料,並根據省級地震部門和現場指揮部規定的內容、時間和方式,將觀測結果報送有關部門;當發現資料異常時,需隨時核實上報。
第二十六條 產出成果和時限要求:
地震監測組每天要按時與省地震監測中心或國家地震監測中心溝通了解餘震發生情況,統計當日餘震發生次數,編寫地震活動情況報告上報地震現場指揮部,送交震情趨勢判斷組。
強震觀測組要及時收取較大餘震的觀測數據,編寫強震動觀測報告上報地震現場指揮部。
前兆觀測組要及時收取觀測數據,編寫前兆觀測報告上報地震現場指揮部。
第二十七條 地震現場臨時監測台(網)的撤銷時限,按第十五條要求執行,根據震情發展所需要的特殊情況,由地震發生地省級地震局提出經專家評審的意見,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或震害防禦司批准。

第六章 震情趨勢判斷

第二十八條 地震現場震情趨勢判斷的主要任務是:地震序列的分析處理,震區及相關地區地震和前兆資料的收集與分析,重大異常的核實與判斷,巨觀異常的收集和落實。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經過充分會商,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
第二十九條 地震現場會商初步意見須報地震現場指揮部批准,及時報送省級地震部門和中國地震台網中心。
第三十條 地震現場的分析會商密度:
Ⅰ類地震現場應每天會商1次,必要時應增加會商次數。
Ⅱ類地震現場應在前10天內,每天會商1次,之後,酌情遞減;如遇震情突變等特殊情況,及時進行加密會商。
Ⅲ類地震現場應在前6天內,每天會商1次,之後,酌情遞減;如遇震情突變等特殊情況,及時進行加密會商。
Ⅳ、Ⅴ類地震現場應在前3天內,每天會商1次,之後,酌情遞減。如遇震情突變等特殊情況,及時進行加密會商。
第三十一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和省級地震分析預報部門應結合現場初步會商意見召開臨時或緊急會商會,對主要依據進行論證和綜合分析,提出結論性判定意見,將其意見反饋至地震現場指揮部。
第三十二條 產出成果和時限要求:震情趨勢判斷組每天要根據現場會商情況,起草《震情簡報》,上報地震現場指揮部。
第三十三條 地震預報意見的發布按《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執行。震後地震趨勢判定公告按《震後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執行。

第七章 災情收集報送

第三十四條 地震災情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房屋破壞、環境破壞、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等。
第三十五條 地震發生後,震區所在地的市縣地震部門和地震台站,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應趕赴地震現場迅速了解、收集災情,特別是人員傷亡情況,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十六條 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抵達現場後,要建立與地方政府的聯絡渠道,要儘快匯總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的初步災情,並及時上報,隨後迅速進行災情的核實,並將核實和新收集的災情隨時上報。
第三十七條 現場應急工作隊應及時編寫《地震現場工作簡報》,主要包括災情信息、地震序列活動、現場工作簡況、抗震救災工作進展、應急救災需求等內容,前3天根據應急工作發展情況隨時編寫,之後每天至少編寫一期,直到現場工作結束。
第三十八條 信息報告要求: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每日應及時將《地震現場工作簡報》、《震情簡報》、現場拍攝的災害圖片和圖像等信息上報中國地震局和省級地震局,並通報災區地方政府。

第八章 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

第三十九條 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是政府抗震救災決策和災區恢復重建的重要科學依據,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傷亡、各類結構和設施破壞、災害區域等級、烈度分布、經濟損失等。
第四十條 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原則:
(一)堅持會同評估的原則,依靠災區政府,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會同有關部門開展。
(二)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中國地震局給予指導,由災區省級地震部門負責。
(三)根據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遵循先粗後細原則進行,即先巨觀把握災情,後細緻開展評估。
第四十一條 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可分5個階段:
(一)極災區烈度及房屋破壞率評估:根據地震參數、初步掌握的災情、災區地震地質情況、同震地面位移、震源破裂過程和人口分布,確定極災區位置,快速評估出人員密集壓埋區域和人員搜救重點區域,評估極災區烈度和房屋破壞率。
(二)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根據初步掌握災情、同震地面位移、震源破裂過程、遙感影像判讀和災害調查結果等,估計大致的災區範圍,初步圈定極重災區、嚴重災區、較重災區和一般災區。確定被埋壓人員重點排查鄉鎮和社區,提出設定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議。
(三)地震災害損失初評估:是在較準確的災區基礎資料基礎上,給出大致的災區人員傷亡、結構和設施破壞數量、經濟損失範圍,為抗震救災服務。在初步確定極災區和災區範圍後,選擇3-5個有代表性的抽樣點計算房屋建築和其他結構等的破壞情況與損失,然後再以此類推,得出初評估結果。
(四)地震災害損失總評估:是在準確的災區基礎資料和現場災害調查基礎上,給出災區的人員傷亡、各類破壞數量和經濟損失結果。按照地震災害損失評估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每個評估區的抽樣調查,計算地震造成的房屋建築、室內外財產、生命線工程、水利設施、工礦企業破壞情況與數量,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評定,核算經濟損失,得出總評估結果。
(五)災區恢復重建資金初步評估:在地震災害損失總評估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房屋、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抗震設防要求、抗震救災政策和地域性特點,對災區遭受破壞的房屋、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資金進行初步評估。
第四十二條 現場災害調查與評估工作調度安排:抵達災區後,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組的負責人應首先估計大概的受災範圍,合理布置震害損失調查路線和抽樣點的分布,合理調配現場隊伍,迅速開展抽樣調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生命線系統、工業建構築物、重大工程設施和大型企業的破壞情況。要求災區政府及時提供調查評估所需有關基礎數據,包括行政區劃圖、人文經濟數據、各類結構的造價、統計年鑑等資料。
第四十三條 次生災害排查:在抽樣調查期間,要及時發現災區出現的次生災害危險源,並通報提醒災區政府及相關單位對危險源進行核查並排除潛在危險。
第四十四條 產出成果和時限要求。
Ⅰ類地震現場:震後2天初步完成地震極災區烈度及房屋破壞率評估,震後10天完成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震後10天完成地震災害損失初評估,震後20天內完成地震災害損失總評估。
Ⅱ類地震現場:震後1天初步完成地震極災區烈度及房屋破壞率評估,震後5天完成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震後7天完成地震災害損失初評估,震後10天內完成地震災害損失總評估。
Ⅲ~Ⅴ類地震現場:3天內完成地震災害損失初評估,7天內完成地震災害損失總評估。
第四十五條 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按照GB 18208.4-2005《地震現場工作第4部分 災害直接損失評估》和GB/T 18208.3-2000《地震現場工作第3部分 調查規範》進行。

第九章 建築物安全鑑定

第四十六條 地震現場建築物安全鑑定的主要任務是:對抗震救災應急期急需恢復使用或正在使用的建築、用作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築、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建築、生產或儲存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建築以及重要的生命線建(構)築物的安全性進行鑑定,為妥善安置災民,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服務。
第四十七條 地震現場建築物安全鑑定事關災區公眾的生命安全,承擔此項工作的必須是經驗豐富的建築和工程結構專家。根據現場工作需求可以聘請相關行業的專家共同開展建築物安全鑑定工作。
第四十八條 受震建築物安全鑑定的結果,分為安全建築和暫不使用建築兩種。當鑑定結果張貼時,安全建築使用綠色,暫不使用建築使用紅色。在貼簽上註明或向用戶說明處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 在對受震建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時,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建築物所在處的預期地震作用;建築物的震損現狀;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建築物的原抗震設防水準;場地、地基和毗鄰建築已發生的和可能再次發生的震害的影響;周邊地震地質災害環境等。
第五十條 產出成果和時限要求:每天要將經過鑑定的建築物及時張貼標籤並進行分類統計,形成報告上報地震現場指揮部。根據鑑定結果,總結房屋震害特點,提出可以安全使用的建築物結構類別和使用時需要注意事項等建議。
第五十一條 地震現場建築物安全鑑定的工作方法和內容按GB 18208.2-2001《地震現場工作第2部分 建築物安全鑑定》要求進行。

第十章 科學考察

第五十二條 地震現場科學考察分成應急性科學考察和綜合性科學考察兩個階段。Ⅰ類地震現場開展兩個階段的考察工作。Ⅱ、Ⅲ、Ⅳ、Ⅴ類地震現場一般只開展應急性科學考察。人煙稀少地區7.0級(含)以上地震一般只開展綜合性科學考察。
第五十三條 應急性科學考察一般是在震後應急期內開展的快速調查,其主要目的是:通過遙感解譯、地球物理、地質、地震工程等手段,快速調查房屋破壞、地表破裂、工程損壞等現象,快速判斷發震構造和烈度,為災區災害調查評估、抗震救災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其主要任務是:評定地震烈度分布、調查災區地震構造環境和發震構造、調查地表破裂和地震地質災害、快速調查災區工程結構震害特徵等。
第五十四條 為快速準確地拿出震害調查與損失評估結果,應急性科學考察應和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結合進行。在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參加應急性科考人員,應優先保障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並將震害損失評估抽樣調查點的調查結果同時作為烈度點資料進行收集。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告一段落後,科學考察人員可根據先期調查點的分布、震害特點等,進行較深入的科學考察工作。
第五十五條 綜合性科學考察一般是在震後應急期之後開展的全面深入考察,其主要目的是:是通過地球物理、地質、大地測量、地震工程等探察手段,獲取大量的第一手觀測數據和調查資料,力求探明地震成因機理,判定後續強震的潛在危險性,為災區重建的選址和抗震設防提供科學依據;其主要任務是:發震構造與斷裂活動性調查、災區及鄰近地區地殼形變觀測、斷裂帶地球物理深部探測、工程震害調查。Ⅰ類地震一般還開展地震巨觀異常調查和應急救援回響情況調查等。
第五十六條 產出成果和時限要求。
Ⅰ類地震現場:應急性科學考察應在震後20天內初步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評定、發震構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帶調查,形成災區地震烈度分布圖和地震地質環境報告。綜合性科學考察應在考察後1個月內完成各項考察工作的報告。
Ⅱ類地震現場:應急性科學考察應在震後10天內初步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評定、發震構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帶調查,形成災區地震烈度分布圖和地震地質環境報告。綜合性科學考察應在考察後1個月內完成各項考察工作的報告。
Ⅲ~Ⅴ類地震現場:在震後5天內初步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評定、發震構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帶調查,形成災區地震烈度分布圖和地震地質環境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地震現場應急性科學考察的工作按照GB/T 18208.3-2000《地震現場工作第3部分 調查規範》要求進行。

第十一章 新聞宣傳

第五十八條 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設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設立信息公告板。新聞發言人歸口與新聞媒體聯繫,負責回答媒體詢問,及時通報現場應急工作進展等,現場應急工作隊的秘書組負責準備新聞採訪資料。信息公告板可實時發布餘震序列,動態更新地震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等。
第五十九條 地震現場新聞宣傳工作的目的是為震區的社會穩定、減輕震害損失以及順利地開展地震現場工作服務,堅持“積極、穩妥、科學、有效”的宣傳方針,加強與當地政府和宣傳部門的溝通協調。
第六十條 地震現場的新聞宣傳應分層次進行。
對各級政府領導和職能部門,應注意介紹《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地震預報的現有水平和震現場工作的重要性,使其明了各自的職責,爭取對地震現場工作最大的理解和支持;
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是以提高震區人民民眾抗震防震意識,振奮災區人民克服困難、重建家園的精神為主,注重宣傳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提高公眾識別地震謠言、鑑別地震巨觀異常現象的能力,提高災區民眾緊急避險防護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十一條 涉及震情趨勢的宣傳報導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杜絕任何渲染震情、災情的宣傳。地震現場指揮部應與當地宣傳部門保持密切聯繫。

第十二章 應急保障

第六十二條 地震現場應急保障的主要任務是: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的通信保障、後勤保障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 通信保障要求:
(一)架設衛星通信和寬頻網路系統等,實現地震現場與中國地震局、省級地震局聯通,保證“下情上報、上情下達”。
(二)架設地震現場的無線或有線區域網路,確保現場各工作組之間通信暢通和數據交換。
(三)架設電話、傳真、集群電話等通信手段。
(四)為在災區調查、觀測的各現場工作組提供通信保障。
(五)負責向後方傳送《地震現場工作簡報》和各工作組獲得的數據、圖像等資料。
第六十四條 後勤保障要求:
(一)安排地震現場指揮部和地震現場工作隊的食宿。
(二)安排地震現場指揮部和地震現場工作隊的辦公環境,為指揮部配備投影儀、印表機、複印機、電話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
(三)協調安排好現場工作車輛,為每輛車協調配備一名嚮導,少數民族地區還需要配備翻譯。
(四)保障地震現場工作的用電、用水等。
(五)協助通信人員架設有線、無線和衛星等網路通信設備。

第十三章 地震現場工作的結束和總結

第六十五條 當地震趨勢已經明確,地震活動已明顯衰減並趨於平穩,現場各項工作已經結束,災區人民民眾情緒基本穩定,災區恢復重建工作已經全面開始,社會生活逐漸趨於平穩時,即可結束地震現場工作。地震現場工作結束後,需進行全面的總結。
第六十六條 在現場應急工作隊撤離現場之前,應召集全體現場工作人員會議,責成各專業組對所承擔的工作做全面匯報,特別是根據現場有關技術規範,對各業務專項報告編寫所需的科學資料和結果進行認真的分析,對所缺資料要進行收集和補充。杜絕草率收場而造成資料的不足和遺失。
第六十七條 不同類別地震現場都應有地震現場工作報告,包括:工作概況、地震監測、震情趨勢分析、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烈度評定、建築物安全鑑定、認識與建議、典型震害圖片等內容。
第六十八條 地震現場工作結束後,可進一步延伸地震現場工作服務範圍,服務於災區恢復重建,服務於當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可結合地震現場工作取得的成果深入開展災區地震環境分析、災區房屋建築抗震分析及對策、災區生命線系統震害脆弱性分析、災區應急避難場所規劃設計、地震遺址遺蹟建設規劃等工作。
第六十九條 省級地震部門和有關單位在現場應急工作隊返回後應及時召開總結會議,對地震現場工作進行全面、深入的總結。對不能按要求完成地震現場工作任務的,要限期補正,對無法補正而造成損失(含科技資料的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十條 地震現場工作結束後1-3個月內,相關單位應將現場工作的原始記錄和數據等資料提交地震發生地省級地震部門,由其按地震科技檔案的要求整理歸檔。與本次地震現場工作相關的正式出版物也應該按照有關要求提交地震發生地省級地震部門進行歸檔。中國地震局對特定的Ⅰ類地震現場工作檔案管理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有關省級地震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將地震現場工作報告和總結及時報震災應急救援司備案。
第七十二條 按本規定高質量完成地震現場工作並取得良好社會效益的單位,將計入該單位年度應急救援工作總成績,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未能按本規定要求完成現場工作的單位,將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由震災應急救援司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的《地震現場工作管理規定》(中震發救〔2007〕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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