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萍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3日
  • 發布單位: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萍鄉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稱的自然災害,是指發生在我市範圍內的乾旱災害、洪澇災害、颱風、風雹(含雷電)、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本預案適用於上述自然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
發生自然災害後,縣(區)人民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市人民政府決定或工作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4)堅持平戰結合,推進防抗救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應急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市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統籌指揮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具體工作,配合省減災委員會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減災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災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減災委日常工作,主要負責向市減災委領導報送減災救災信息,提出減災救災工作建議,與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區)減災委聯繫溝通,協調開展減災救災工作等。市減災辦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全市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當發生較大、一般自然災害時,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應急救助工作,市減災委積極指導、支持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災情時,在市減災委統一領導下,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成立綜合協調、災情信息評估、搶險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和災後重建等工作組具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1)綜合協調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氣象局、萍鄉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萍鄉支隊參加。
主要職責:與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銜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建立應急回響期間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匯總上報災情、救災措施及工作動態。
(2)災情信息評估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工信局、市林業局、市氣象局、市統計局參加。
主要職責:統計、收集、匯總、分析、報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組對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評估;協助新聞宣傳組統一發布災情、救災信息;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3)搶險救援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萍鄉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萍鄉支隊、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公安幹警、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困民眾及財產,轉移安置受災民眾。
(4)生活救助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供銷社、市紅十字會、萍鄉火車站參加。
主要職責:申請、安排下撥救災應急資金;調運糧食、食品、救災種子、農藥、藥械等物資,保證災區民眾恢復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供應;調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做好受災民眾安置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接收和分配國內外捐贈款物。
(5)安全維穩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武警萍鄉支隊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調集警力及時馳援災區,指導並協同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及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醫療防疫組
由市衛健委牽頭,市紅十字會、市市場監管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衛生救援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向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醫療器械和藥品;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應急管理局、萍鄉日報社、市廣播電視台參加。
主要職責:按照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8)災後重建組
由市發改委牽頭,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金融辦、萍鄉銀保監分局、市氣象局、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萍鄉火車站、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萍鄉供電分公司、中國電信萍鄉分公司、中國移動萍鄉分公司、中國聯通萍鄉分公司、中國鐵塔萍鄉市分公司參加。
主要職責:安排災區恢復重建資金和項目,組織指導制定災區住房以及其他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方案,指導制定或落實各項恢復重建減免和優惠政策;組織力量搶修受損的基礎設施,儘快恢復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
3 災害預警回響
3.1 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3.2 回響程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本行政區域內的預警回響。
對可能出現影響多地的自然災害,市減災辦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災害監測預報信息,結合有關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決定啟動市級救災預警回響。
3.3 回響措施
市級預警回響啟動後,市減災辦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回響工作。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市減災委領導、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回響啟動情況;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區)減災委及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應對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級預警回響工作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3.4 回響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市減災辦決定預警回響終止。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統計、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區)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及相關業務指導部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應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區)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縣(區)人民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接報後立即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均須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區)應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時前將截至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市應急管理局上報,市應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時前向省應急管理廳上報。特別重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災情穩定後,縣(區)應急管理局應在5個工作日核心定災情,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縣(區)應急管理局報表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4.1.3 對於乾旱災害,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主要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災情穩定後,應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市級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Ⅳ級回響。
5.1 Ⅰ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全市範圍內因災死亡20人以上,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因災死亡10人以上;
(2)全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3)全市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某一縣(區)出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0%以上;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Ⅰ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建議,按照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5.1.3 回響措施
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召開會商會,對抗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決策部署。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市應急管理局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或指派市減災委主任率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指導抗災救災工作。市減災委副主任根據災情發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率有關部門先期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4)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5)根據需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和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6)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做好災區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協調指導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7)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
(8)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等生產供應工作;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對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施工進行技術指導;指導災區工程修復工作,做好應急供水工作;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時向省衛健委請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做好倒損房恢復重建的規劃選址;及時監測因災導致的環境污染或變化等情況。
(9)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10)災情穩定後,根據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1.4 回響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後終止Ⅰ級回響。
5.2 Ⅱ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全市範圍內因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民眾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民眾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全市範圍內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某一縣(區)出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Ⅱ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回響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2.3 回響措施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市應急管理局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市減災委副主任根據災情發展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4)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5)組織專業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6)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做好災區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協調指導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7)根據需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9)災情穩定後,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報送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4 回響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後終止Ⅱ級回響。
5.3 Ⅲ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為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全市範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民眾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民眾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全市範圍內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150戶以上、1000間或3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某一縣(區)出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高度關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Ⅲ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回響,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3.3 回響措施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及時貫徹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市應急管理局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派出市減災辦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及時掌握災情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協調指導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指導受災市、縣(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組織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並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後,指導受災縣(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4 回響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辦提出建議,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Ⅲ級回響,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4 Ⅳ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全市範圍內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因災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全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民眾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民眾或需緊急生活救助0.3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在全市範圍內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150戶以上、1000間或300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區)範圍內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250間或75戶以上、500間或15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某一縣(區)出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映強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Ⅳ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Ⅳ級回響,並視情向報市政府。
5.4.3 回響措施
根據市減災委的安排部署,市減災辦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及時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市應急管理局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市減災委辦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及時掌握災情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6)根據受災縣(區)申請,給予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的支援。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4 回響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終止Ⅳ級回響。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救助能力薄弱的特困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縣(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災情達到預案啟動標準的80%,可酌情啟動相應等級的市級救災應急回響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 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開展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開始,縣(區)應急管理局應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口糧、飲水、衣被等方面困難及需救助的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於10月15日前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縣(區)應急管理局的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於10月20日前報省應急管理廳。縣(區)應急管理局以戶為單位填寫《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賬》,並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2.2 市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工作組赴災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及時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報送安排受災民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請示。
6.2.3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或向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的請款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制定資金補助方案,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縣(區)應急局通過政府採購、對口支援等方式,解決好受災民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
6.2.5 各級發改、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3.1 災情穩定後,縣(區)應急管理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進行需求評估,建立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需重建台賬,逐級上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及時組織評估小組,採取隨機抽樣、重災點調查和電話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總體情況進行核實和評估。
6.3.2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縣(區)的請款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制定資金補助方案,專項用於各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3 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規劃選址、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等工作。住建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支持做好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縣(區)財政局會同應急管理局應採取全面普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
6.3.5 保險機構及時對參與政策性農房保險的倒塌住房進行查勘、定損,並根據保險契約進行理賠。
6.3.6 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及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等規定,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各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縣(區)人民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各縣(區)應分別按照上年度本級財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確保查災核災、災民安置救助、因災倒房恢復重建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1.2 市財政每年按照上年度本級財政收入的2‰-3‰的比例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預算。
7.1.3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災補助項目,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
7.1.4 市、縣(區)年度預算安排的救災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算費用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7.2 物資保障
7.2.1 縣(區)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7.2.3 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徵用補償機制、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電信監管機構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7.3.2 市、縣(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應保持日常通信暢通。災害發生期間,災害發生地減災委成員應保持每天24小時通信暢通。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在常規通信中斷情況下,應採取衛星通信等手段確保通信暢通。
7.3.3 加強市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縣(區)加強應急信息網路建設,形成省、市、縣(區)三級救災通信網路,確保省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7.3.4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要求,加強災害信息採集、報告、統計工作。
7.3.5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 救災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投入,確保各級減災辦、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配備救災管理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7.4.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自然災害種類、發生頻率、危害程度,配備救災應急專用車輛、衛星電話等應急交通和通信裝備。
7.4.3 救災應急期間,市減災委可視情況調用各部門或單位的救災設備和裝備。
7.4.4 災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範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秩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應明確負責災害管理工作的人員。
7.5.2 要建立專業與非專業相結合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災害規律、主要災種和工作職責,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災害救援救助應急隊伍。積極組建、培訓非專業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
7.5.3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健、林業、氣象、地震、住建、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4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農村居民住房保險制度,探索保險機制,引導金融、保險機構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7.7 救災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組織指揮和技術支撐系統,加快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等空間技術和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高新技術在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廣套用。
7.7.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健、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應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 宣傳和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減災委成員單位應加強救災工作的宣傳和培訓。市級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鄉兩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定期開展對縣(區)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培訓。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減災辦負責預案管理工作,會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開展預案演練和評估,根據演練和評估結果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各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修訂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各縣(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市減災辦備案。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審計、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減災辦負責解釋。
8.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2018年1月4日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萍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20年3月16日,省政府正式印發《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根據省應急管理廳的工作部署,在全省範圍內編制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為提高我市應對自然災害救助能力,精準、快速、高效地實施應急救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在參照《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基礎上,結合萍鄉的災害特點與規律,起草了《萍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二、主要依據
依據《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贛府廳字〔2020〕19號)。
三、主要內容
《預案》共八個部分,分別是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災害預警回響、信息報告和發布、市級應急回響、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保障措施、附則。
第一部分總則由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等四個方面構成。
第二部分組織指揮體系明確規定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市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統籌指揮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具體工作,配合省減災委員會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部分災害預警回響由回響啟動條件、回響程式、回響措施、回響終止等四個方面構成。
第四部分信息報告和發布由信息報告和信息發布兩個方面構成。
第五部分市級應急回響由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Ⅳ級回響、啟動條件調整等五個方面構成。
第六部分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由過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等三個方面構成。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由資金保障、物資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救災裝備和設施保障、人力資源保障、社會動員保障、救災技術保障、宣傳和培訓等八個部分構成。
第八部分附則由名詞術語解釋、預案管理與更新、獎懲和責任、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預案解釋、預案實施時間等六個方面構成。四、調整的主要內容
《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組織指揮體系”中,規定當發生較大、一般自然災害時,由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應急救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預案》中市級應急回響對分別對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和Ⅳ級回響的啟動條件、啟動程式、回響措施、回響終止進行了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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