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防震減災辦法

《萍鄉市防震減災辦法》已經萍鄉市政府同意,萍鄉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1月1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防震減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萍鄉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和有重點的全面防禦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其經費投入總體水平應當隨著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地震風險分析,並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防震減災工作;在地震災害發生後,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應急管理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主要負責地震行業管理,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並具體組織編制和實施市地震監測預報方案;負責地震災害發生後災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和災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有關工作。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教育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發改委和財政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主要負責將防震減災的有關工作任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責權劃分的原則,保障必要經費投入。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主要負責城鄉建設以及工業與民用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庫,並與應急管理等部門實時共享數據。
市、縣(區)交通運輸、水利、工信、電力等有關部門負責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實施和施工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地震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下列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防震減災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
(三)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定與管理;
(四)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與培訓;
(五)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六)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七)防震減災相關工作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
(八)其他防震減災重點工作。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積極參與國內、國際合作交流,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平。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妨礙、破壞防震減災工作的行為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監測設施建設、群測群防網路體系建設和專業隊伍建設,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不斷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
第十三條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和調整市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第十四條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信息的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的地震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一次齊發爆破用藥相當於四噸三硝基甲苯炸藥能量以上爆破作業,公安機關應當在辦理審批手續後,及時告知市、縣(區)應急管理局,並在爆破作業三日前向社會發布信息。
第十五條 地震監測台網建設,由省地震局統一規劃,實行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全市地震監測台網,由市、縣(區)地震監測台網組成,其建設、運行所需資金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省、市人民政府和地震監測台網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縣(區)地震監測台網的中止或者終止由所在地應急管理局提出申請,報市應急管理局審核,並報省地震局批准。
水庫大壩、特大橋樑、發射塔等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並列入項目建設、營運成本。強震動監測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工程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其台址的勘選、設計和技術驗收,應當接受市、縣(區)應急管理局的指導。
第十六條 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不得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台的工作,不得侵占地震監測場地,不得占用地震專用通信網的線纜、信道及其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損壞地震監測儀器、設施、標誌。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公安機關聯合設立地震監測設施保護標誌。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所在地市、縣(區)應急管理局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後,方可進行建設。
需要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1年以後,再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
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徵求應急管理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應急管理局的意見。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的規定,統一向社會及時發布地震預報。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訊息,應當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散布有關地震的謠言。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有關地震謠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及時予以澄清,消除影響。
第十九條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必須及時核實、上報地震異常信息。已經發布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四十八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地震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的要求,統籌實施市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為地震災害發生後指揮抗震救災工作和重要工程設施的緊急自動處置提供依據。
第三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二十一條 地震災害預防,堅持工程性預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預防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震地質構造環境。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有活動斷層通過的城市和經濟開發區,應當開展活動斷層探測,為科學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審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建設工程勘察檔案中應當說明抗震場地類別,對場地地震效應進行分析,並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建設工程設計檔案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以及擬採用的抗震設防措施。採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設工程,設計檔案中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確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條 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和市級立項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縣(區)應急管理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本級立項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在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實施抗震設防審批。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條 下列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審許可權和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徑總長大於一千米或者單孔跨徑大於一百五十米公路、鐵路幹線的橋樑,長度大於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橋、高架橋、地下公路交通工程;
2.鐵路、公路幹線上的大中城市火車站與鐵路樞紐工程、一級汽車客運站;
3.新建、擴建民用航空機場。
(二)能源工程
1.市電力調度中心;
2.單機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
3.單機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總裝機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發電廠;
4.樞紐變電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變電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線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電站;
6.大型工礦企業的自備電廠。
(三)廣播電視、通信與信息工程
1.市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總發射功率大於二百千瓦的廣播電視發射塔;
2.通信樞紐工程、本地網匯接局、應急通信指揮用房和金融、證券、保險、鐵路、電力、海關、稅務等重要信息系統工程。
(四)工業與民用建築、公共設施
1.大型的礦山、化工、石化、鋼鐵、有色金屬等工程;
2.市、縣(區)領導機關辦公樓;
3.一百米以上高層建築工程或者平面和豎向的結構均不規則的建築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劇院、六千座以上體育館、大型體育場、二萬五千平方米以上會展中心和商場、一萬平方米以上教學樓;
5.市級博物館、檔案館、科技館、展覽館、圖書館;
6.市、縣(區)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
7.五百張以上床位的綜合性醫院或者專科醫院的住院樓、門診樓;
8.規劃人口五十萬以上城市各類救災應急指揮中心、郵政樞紐;
9.城市日供水十萬噸以上和日污水處理二十萬噸以上的主體工程;
10.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大型建(構)築物。
(五)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生產和倉儲設施工程;
2.研究、生產和存放傳染性生物製品和細菌與病毒的設施工程;
3.三萬立方米以上的貯油工程,氣態五萬立方米以上、液態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貯氣工程,大型長線輸油、輸氣管道輸送設施工程;
4.十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和I級擋水壩;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礦壩。
(六)其他工程
1.位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兩側各五千米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的建設工程;
3.位於複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城市、新建開發區的建設工程及長距離生命線工程。
第二十七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條件。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進行業務登記,並接受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技術規範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市應急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結合建設工程特性和其他綜合因素,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後,市應急管理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並告知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區)應急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要求。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對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建設單位不得拒絕和阻礙抗震設防的設計和施工。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者交通運輸、水利、工信、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行為進行查處。涉及抗震設防的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抗震設防質量進行驗收,抗震設防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其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抗震加固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並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一條農村的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公用建築必須根據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
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後恢復重建等,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對於農村民居等建築,應當制定相應政策,採取建設示範點、免費提供設計圖紙等扶持措施,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組織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導村民採取必要的抗震設防措施,逐步提高農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居防震保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避難的需要,在城鄉規劃中合理確定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建設。已有的廣場、公園、城市綠地、學校操場和體育場館等場所可以闢為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疏散通道應當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社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標準》等規定,加強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給予技術指導。
第三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及應急、教育、科技、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在本區域、本單位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學校應當將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內容,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地震應急知識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為我市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周。
第四章 地震應急救援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並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應當參照上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省地震局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動態管理,根據情況變化適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第三十五條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抗震救災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抗震救災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較大、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抗震救災工作分別由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
第三十六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在的市、縣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利用消防救援、綜合應急救援和專業森林消防等現有隊伍,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並為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救援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災情速報系統和應急救災基礎資料庫系統建設,保證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地開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建設,開展地震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技能演練,適時組織地震應急演習,提高地震應急回響和救助能力。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應當在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安排下開展救援活動;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為其開展抗震救災活動提供必要物資、安全和衛生保障。
第三十七條臨震預報發布後,臨震應急期一般為十日,必要時可以延長十日。預報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統一部署和領導臨震應急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做好臨震應急工作,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做好以人員緊急疏散、重要設施保護和危險品管理等為主要內容的地震應急工作。
在地震發生時,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院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人員疏散和救護職責;交通運輸、鐵路、電力、通信等單位的值守人員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查清受災情況,提出地震應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迅速組織搶救被壓埋人員,並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組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協調傷員轉移和接收、救治;
(三)迅速組織搶修毀損的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
(四)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者設定臨時避難場所,設定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簡易住所和臨時住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確保飲用水消毒和水質、食品安全,積極開展衛生防疫和衛生監督工作,妥善安排受災民眾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做好次生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防範地震可能引發的火災、水災、爆炸、山體滑坡和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以及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六)依法採取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和地震部門。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歸口管理,統一、準確、及時發布。
第四十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根據省人民政府宣布災區進入應急期,震後應急期一般為十日,必要時可以延長二十日和省人民政府宣布應急期結束的決定,做好災害恢復重建工作。
第四十一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現場地震監測預報,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地震有關參數,並對地震趨勢作出判斷。
地震災害發生後,市應急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現場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省應急廳。地震災情及評估結果按照程式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對外公告。
地震對工程建築造成破壞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能鑑定。
第五章 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第四十二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受災民眾需要過渡性安置的,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定過渡性安置點,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做好過渡性安置工作,確保受災民眾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十三條 地震災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當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自覺維護社會秩序,積極參加救災與重建活動。
第四十四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並責成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救災資金和物資,保障救災物資和人員及時到達地震災區,情況緊急時可以依法臨時徵用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
非地震災區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和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地震災區及時提供援助。
對市內外提供的援助,由地震災區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接受和分配。
第四十五條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通過國家救助、社會捐贈、自籌、公民互助、保險理賠和信貸等多種方式籌集。
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專物專用,登記造冊,張榜公布。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本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開展接受自然災害捐贈款物活動,應向捐贈人開具捐贈專用發票,並加強捐贈款物管理。
國外、境外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和物資分配情況實行專項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地震災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恢復災區的生產、生活、社會秩序,根據省地震局核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統籌規劃安排地震災區重建工作。
地震災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地震災區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保護典型的地震遺址、遺蹟,作為防震減災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基地,並列入災區的重建規劃。
第四十八條 地震災區和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地方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可能發生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以及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泄漏等其他次生災害的危險源進行排查和長期監測,並採取必要措施加以防範或者消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散布有關地震謠言,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審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縣(區)應急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下列不同情況處以罰款:
(一)總投資額一千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二)總投資額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處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總投資額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總投資額一億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總投資額三億元以上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涉及違反防震減災要求的工程還必須按照防震減災有關法規要求整改到位後方可續建。
第五十一條市、縣(區)應急管理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出具抗震設防要求的意見而不出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出具的;
(二)超出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擅自降低抗震設防要求的;
(三)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予以審批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違反國務院《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址和場址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區域的地震活動環境評價、地震地質環境評價、斷裂活動性鑑定、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地質災害評價等。
(二)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採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三)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四)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和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我市處於羅霄山脈中段,是一個資源枯竭型城市,百年煤業形成的礦震時有發生,加之自然災害多發頻發,防震減災工作面臨新情況、新問題,健全完善防震減災體制機制,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對於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奮力推進五區建設,打造最美轉型城市提供安全穩定的發展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辦法。
《萍鄉市防震減災辦法》主體框架和編制與《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大體相同,《萍鄉市防震減災辦法》共7章,包括總則、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法律責任、附屬檔案等7個方面內容。
(一) 針對本市防震減災工作所面臨的問題和管理工作的特點,《辦法》確立了以下原則;
1.主要圍繞如何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地震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的相關制度、措施,體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將重點放在對地震災害“防”和“減”的制度建設上。
2.針對不同類型、特點的建設工程,明確了分類管理的原則,規定了相對應的管理措施,以適應其抗震設防的不同要求。
3.防震減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著力體現防震減災工作“社會參與、共同抵禦”的原則。
(二)《辦法》主要內容
1.關於防震減災工作的管理體制
防震減災工作涉及面廣,需要多個政府部門共同參與管理。為此,“總則”將防震減災工作的管理體制分三個層次作了明確:一是強調各級政府對防震減災工作統一領導。明確了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對防震減災的重大決策和措施進行研究、協調,對防震減災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這一規定體現了側重於預防和減災的思想,也符合我市目前防震減災管理體制的現狀。二是依據機構改革規定,明確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抗震設防的重要職責並承擔抗震指揮部日常工作。三是明確市、縣區發改、財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職責,並對主要相關部門的協同管理職責也作了明確。
2.關於地震監測台網的完善
為了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共享,要求按照省地震局的統一規定,對本市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同時,還細化了地震監測台網規劃的內容,堅持“台網布點”與“保護範圍”同步納入規劃;並明確本市應當彌補目前地震監測台網相對薄弱的不足。根據地震監測台網“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明確本市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分別列入市和縣區財政預算。
3.關於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在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方面,針對不同的建設工程作了區別規定。一是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二是學校、托幼機構、醫院、大型文體活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本市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三是其他建設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確定的6度進行抗震設防。
為了做到既落實抗震設防的要求,又儘可能減少建設項目的審批環節,需要各相關政府部門共同做好抗震設防的審核把關工作。因此,在審查程式上,《辦法》明確,市、縣區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審查內容。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將抗震設計納入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或者設計檔案的審查內容。
4.關於已建成建築物、構築物的抗震加固
對已建成建築物、構築物的抗震性能進行調查,有針對性地採取加固措施,是減輕地震災害的重要途徑。對此,《辦法》(審議稿)首先規定了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對已經建成建築物、構築物的抗震性能進行普查,並制定抗震加固中長期規劃。其次,對於已經建成、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明確在進行擴建、改建市,其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針對文物建築特點,明確在修繕時應當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5.關於農村住宅的抗震設防
長期以來,由於未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納入一般建設工程的管理,農村村民住宅多為農民自行建造,抗震能力相對薄弱。針對這一狀況,結合本市現有的實踐,《辦法》作了一些具體規定。首先,明確了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建、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部門推廣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經濟適用的建築設計和施工技術,引導農村村民住宅逐步達到本市房屋的抗震設防要求,分別作出規定:對於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明確相關政府部門推薦並應當免費提供個人建房的通用建築設計圖紙。
6.關於地震應急處置措施
作為健全應急處置的措施之一,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定和管理已經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視。目前,本市已經按照合理布局、平災結合的原則,結合地震災害和其他災害的特點,對中心城區應急避難場所的布局進行了統籌規劃。因此,《辦法》明確,要根據本市應急避難場所布局規劃,利用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空曠區域或者選擇符合國家標準的其他場所,設定應急疏散通道和地震應急避難場所,並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同時,明確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地震應急預案是政府和社會抗震救災工作的重要環節。對此,《辦法》首先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部分主要單位兩個層面,具體明確了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主體範圍;其次,要求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單位應當組織必要的演練,並及時修訂地震應急預案;明確了應急管理部門對於地震應急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和審查職責。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在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利用消防救援、綜合應急救援和專業森林消防等現有隊伍,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並為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救援能力。
7.關於防震減災的宣傳教育
宣傳普及防震減災知識,對於增強公民對地震災害的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災害損失具有重要意義。要普及防震減災知識,做到家喻戶曉,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因此,在防震減災的宣傳教育上,《辦法》從兩個層次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面向全社會,利用各種途徑和有效形式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二是要求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等單位,應當分別面向學生、居民、村民、員工,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地震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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