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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州級應急救助工作。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互助、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災害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全過程應急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州、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1組織機構
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減災委員會,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州長任主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州應急管理局局長任副主任,州應急管理局、州委宣傳部、州文旅廣電局、州教體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財政局、州衛健委、州發改委、州市場監管局、州農業農村局、州商務局、州工信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國網湘西供電公司、吉首火車站,以及通信、金融等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
州減災委員會為全州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領導全州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州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州應急管理局承擔州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由州委、州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按有關規定執行。
2.2專家委員會
州減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州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3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3.1信息報告
3.1.1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級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開區管委會)和州應急管理局報告;州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經審核、匯總後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於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失蹤)人口3人以上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映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向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和州應急管理局報告,並同時上報省應急管理廳。州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應急管理部、省委、省人民政府。
3.1.2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災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
3.1.3對乾旱災害,災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核實上報結果。
3.1.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3.1.5災情穩定後,各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在5日內開展災情核查評估,進一步核定災情數據,15日內完成災情核報。
3.2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災害救助準備
州氣象、地震、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單位)發布氣象災害、地震趨勢、汛情、旱情、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時應及時通報州應急管理局。
州應急管理局根據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並視情採取以下一項和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向相關縣市區發出災害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值守,根據有關部門(單位)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單位)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6)做好啟動救助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5州級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Ⅳ、Ⅲ、Ⅱ、Ⅰ四個州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等級。
5.1 Ⅳ級回響
5.1.1啟動條件
州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50間以上250間以下;旱災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5%以上10%以下(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民眾生產生活因災害造成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映強烈。
符合其它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Ⅳ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1.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州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州應急管理局分管領導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5.1.3回響措施
州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州應急管理局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州應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州應急管理局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
(4)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州財政局、州應急管理局按照應急資金撥付程式及時下撥州級救災資金並監督使用;州應急管理局會同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衛健委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州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Ⅲ級回響
5.2.1啟動條件
州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50間以上500間以下;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
民眾生產生活因災害造成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映強烈。
符合其它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Ⅲ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2.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州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州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並向省應急管理廳、州委、州人民政府報告。
5.2.3回響措施
州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州應急管理局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請求省級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州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受災縣市區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由州應急管理局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4)州應急管理局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規定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5)州應急管理局、州財政局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申請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州財政局、州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省和州本級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州應急管理局會同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單位)加強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衛健委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災情穩定後,州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縣市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8)州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Ⅱ級回響
5.3.1啟動條件
州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2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民眾生產生活因災害造成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映強烈。
符合其它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Ⅱ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3.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州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州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回響的建議,州減災委主任(副主任)決定啟動Ⅱ級回響。
5.3.3回響措施
由州減災委主任(副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州減災委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請求省級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州減災委主任(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州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開區管委會)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率有關部門(單位)人員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4)州應急管理局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規定會同新聞部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工作。
(5)州應急管理局、州財政局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申請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州財政局、州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中央、省和州本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州應急管理局會同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單位)加強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衛健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州應急管理局視情開展救災捐贈活動,適時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主動接收並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況;州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工作。
(8)災情穩定後,州應急管理局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9)州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Ⅰ級回響
5.4.1啟動條件
州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15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
民眾生產生活因災害造成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映強烈。
符合其它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Ⅰ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4.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州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州減災委主任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建議;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5.4.3回響措施
由州減災委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救災工作。
(1)州減災委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請求省級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州減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州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參加,對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3)州人民政府領導率有關部門(單位)人員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4)州應急管理局組織災情會商,按規定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工作。
(5)州應急管理局、州財政局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申請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州財政局、州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中央、省和州本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州應急管理局會同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單位)做好運輸保障工作;衛健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州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維護、交通疏導和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配合有關救災工作;部隊、武警根據有關部門(單位)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運送、裝卸、發放救災物資。
(8)州發改委、州市場監管局、州農業農村局、州商務局、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州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州工信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防毒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州住建局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鑑定等工作。
(9)由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等指導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10)州應急管理局視情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適時向社會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主動接收並及時下撥社會各界捐贈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況;州民政局引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州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工作。
(11)災情穩定後,州應急管理局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州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1)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州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2)州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6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州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按照審批程式終止回響。
6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州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州財政局、州應急管理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州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州財政局、州應急管理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州應急管理局組織各縣市區於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受災民眾冬、春季生活困難情況,會同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評估,核實情況。
6.2.2災區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州應急管理局備案。
6.2.3根據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州財政局、州應急管理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省和州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受災民眾冬春季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6.3.1災情穩定後,縣市區應急管理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州應急管理局將本州因災倒塌房屋情況報省應急管理廳。
州應急管理局會同州有關部門(單位)或專家赴災區開展因災倒塌房屋等災情評估,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報州人民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
6.3.2根據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向州人民政府的申請,結合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州財政局會同州應急管理局下撥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專項用於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6.3.3倒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州應急管理局收到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上報的績效評估情況後,派出督查組對全州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4住建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依法依規制定出台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其他設施重建
發改、教體、財政、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健、文旅廣電、電力、通信、金融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做好災區教育、醫療、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等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7措施保障
7.1資金保障
州、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合理的救災資金分擔機制,並逐步加大救災資金投入。
7.1.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區管委會)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州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單位)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州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7.1.3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民眾生活救助需要。
7.1.4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標準。
7.2物資保障
7.2.1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合理規劃、建設州級和縣市區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體系。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
7.2.2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加強救災物資儲備能力建設,建立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7.2.3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以及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信息的傳送暢通。
7.3.2加強州、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災情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確保州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健全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州各有關部門(單位)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車輛、移動(衛星)電話、計算機、無人機、攝(錄)像機和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設備和裝備。
7.4.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各級各類自然災害專業救援隊伍和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支持、鼓勵、引導其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州、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四級災害信息員隊伍。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兼職災害信息員。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管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州應急管理局應建立健全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形成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7.6.3要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對口救助支援機制。
7.7 科技保障
7.7.1 建設州級救災應急指揮中心,完善應急指揮場所,配置先進的應急通訊、網路傳輸、數據採集等軟硬體設施,建立統一指揮、科學高效、互聯互通的救災應急平台體系。
7.7.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氣象、地震、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湘西自治州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 宣傳和培訓
利用各種媒體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積極推進減災活動進社區,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各級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8附則
8.1 預案演練
州應急管理局協同州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州應急管理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提請州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