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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範地震應急救援指揮體系,依法、科學、高效、有序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實現紅河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紅河州發生地震和州外發生地震波及紅河州的地震事件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預防優先、平戰結合,軍地聯動、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及主要職責
2.1.1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決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充分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組織開展應急準備工作檢查。組織指導重特大地震災害先期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較大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縣市防震減災和抗震救災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州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州應急局局長、州地震局局長、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州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蒙自軍分區有關副司令員、武警機動第八支隊副支隊長、武警紅河支隊有關副支隊長擔任。
2.1.3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州委宣傳部(州政府新聞辦)、州委網信辦、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體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務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審計局、州外辦、州國資委、州市場監管局、州廣電局、州能源局、州林草局、州統計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團州委、州紅十字會、州供銷聯社、州地震局、州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局紅河分局、滇中引水建管局紅河分局、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開遠車務段、蒙自海關、河口海關、金水河海關、紅河銀保監分局、中國電信紅河州分公司、中國聯通紅河州分公司、中國移動紅河州分公司、中國鐵塔紅河州分公司、雲南電網紅河供電局、州消防救援支隊、蒙自軍分區、武警機動第八支隊、武警紅河支隊。
2.1.4 較大及以上地震發生後,視情成立“紅河州××××級(地名+震級)地震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抗震救災工作。指揮部分設前方指揮部和後方指揮部,前方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人員搜救、受災民眾生活安置、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遇難者善後處置、綜合保通、災害監測、治安維護、新聞宣傳、涉外事務、直接經濟損失評估、恢復生產等12個工作組。後方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信息發布與宣傳報導、資金籌措、涉外事務等4個工作組。
2.2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落實防震減災和抗震救災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防震減災和抗震救災工作。組織編制州級地震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收集匯總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情況,組織震情會商,提出抗震救災方案及建議,組織落實地震應急準備工作檢查。協調、督促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防震減災工作。承辦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州應急局,主任由州應急局分管領導兼任,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領導兼任。
2.3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工作聯絡員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指定一名同志為本單位防震減災工作聯絡員,平時負責單位防震減災日常工作;震時為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地震應急工作聯絡員,負責單位與指揮部辦公室的聯絡工作。
2.4 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縣市人民政府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抗震救災;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要求;組織開展較大以上地震災害先期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一般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協助、保障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工作組開展工作。
3 回響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表1)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3.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5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3.1.2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區、特殊地區發生5.5 級以上6.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1.3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區、特殊地區發生4.5級以上5.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3.1.4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般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特殊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 分級回響(表2)
3.2.1 回響等級劃分
按照地震災害分級,州級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應對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應對較大地震災害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應對一般地震災害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3.2.2 回響啟動
(1)州級應急回響。由州減災委負責啟動。縣市應急回響,由本級減災委負責啟動。
(2)州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時,州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州、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先期處置,並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
州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建議,由州減災委主任批准啟動。
(3)州內發生較大地震災害時,州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州抗震救災工作,縣市開展先期處置。
州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建議,由州減災委副主任批准啟動。
(4)州內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州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縣市抗震救災工作,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本縣市抗震救災工作。
州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建議,由州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批准啟動。
(5)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地震災害情況,確定本級地震應急回響等級。相鄰縣市根據災情,可視情啟動本行政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6)地震應急回響啟動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按照“誰發布誰終止”的原則,抗震救災階段性工作結束時,及時終止應急回響。
4 預防和預警
4.1 隊伍能力建設
4.1.1 各成員單位結合部門工作職責,按照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部署,加強州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消防救援、醫療衛生救援、交通搶險、通信搶通、地質災害救援、水利災害救援、礦山救護和危險化學品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設備和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4.1.2 州國資委負責指導省、州屬國有企業加強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揮行業和區位優勢,做好應急救援準備。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4.1.3 縣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相鄰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要建立共享機制,實現地震基礎數據、應急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共享,制定地震應急聯動機制,定期開展聯訓聯演,做好跨區支援準備。各地要充分發揮共青團、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4.1.4 各類抗震救災隊伍應配備必要的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膠)、醫用隔離服、醫用防護服、乳膠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資,做好疫情防控培訓。
4.2 指揮體系建設
4.2.1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傳遞機制,實現震情災情及時反饋,任務需求快速對接,災害損失準確評估,保障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科學決策、高效指揮、精準調度。
4.2.2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持管用、實用、好用原則,健全完善地震應急預案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落實有關保障,配備應急通信、指揮、照明、辦公等器材和其他相關裝備,確定應急組織指揮人員,明確職責分工。
4.3 救災物資與資金準備
4.3.1 州發展改革委、州應急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商務局、州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州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利用國家物資儲備庫、依託大型電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生活必需品、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生產及市場供應。
4.3.2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裝備的生產、供給。
4.3.3 各級政府要保障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對達到州級應急回響、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州應急局、州財政局、州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依據地震災害損失情況,積極向國家、省有關部門爭取有關政策和經費支持。鼓勵地震災害風險突出的縣市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推廣地震保險。
4.4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
4.4.1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等設施設備和儲備物資,並統籌考慮疫情防控所需。
4.4.2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設備,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有關單位應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設備,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4.5 基礎設施準備
4.5.1 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開遠車務段等部門和單位要協調建立公路、鐵路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4.5.2 州工業和信息化局等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機制,制定地震應急通信保障“白名單”,抗震救災期間,優先保障關鍵領域、關鍵部門、關鍵人群的應急通信順暢。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4.5.3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利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州地震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老舊設施除險加固。
4.5.4 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水利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能源局等部門應統籌規劃應急供水、供氣建設,保障應急供水、供氣安全。
4.5.5 州能源局和電力監管部門應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災區供電需要。
4.5.6 疫情防控期間,州衛生防疫部門要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統籌準備隔離點、臨時定點醫院等。
4.6 宣傳、培訓與演練
4.6.1 應急、宣傳、教育、文化和旅遊、科技、廣電、新聞出版、地震、紅十字會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法律知識、應急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要把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納入宣傳教育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應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監督。
4.6.2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救災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有關部門、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等進行地震災害知識和救援技能培訓。
4.6.3 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開展2次,其他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綜合應急演練。各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應急專項演練或者以地震應急為主要內容的演練。
4.7 應急準備檢查
4.7.1 應急準備檢查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州應急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地震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全州地震應急準備工作進行檢查。
4.7.2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級及下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與運行情況、應急預案、工作機制建設、指揮系統運行維護、物資儲備、經費保障、應急保通能力、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地震監測和震情跟蹤、值班值守,以及各類工程設施抗震設防情況等進行檢查。
4.8 監測預報、地震預警和震情災情報告
4.8.1 州地震局要加強全州地震台網建設,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州各類地震觀測數據,分析判定年度重點危險區,提出防震減災工作和防範應對意見建議。要實時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震情信息。各縣市地震工作部門要加強地震監測、震情跟蹤監視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4.8.2 州地震局要建立和完善州級地震預警信息平台,快速、準確地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指導人民民眾做好緊急避險工作。
4.8.3 州內發生4.0級以上地震或蒙自市發生3.0級以上地震且造成市區有震感時,州地震局迅速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報告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儀器實測烈度等信息,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並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4.8.4 發生地震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及時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並報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省級有關部門。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收集匯總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信息,上報州委、州政府和省應急廳,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5 應急回響
5.1 啟動與發布
州級應急回響等級的確定和啟動,由州減災委按照程式報批,通報州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省減災委,及時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
5.2 應急回響措施
5.2.1 州級啟動Ⅰ(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Ⅱ級(較大地震災害)應急回響時。
(1)州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州地震局第一時間報告、發布震情,州應急局及時發布災情。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召開緊急會議,分析、研判震情災情形勢,進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州人民政府領導率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工作組趕赴災區,組織指揮抗震救災行動。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分別派出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3)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消防救援、航空救援、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通信、供電、社會救災等搶險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
各救援力量進入災區後接受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
(4)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救災物資調配、資金保障等救災措施。
(5)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從有關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建專項指揮部後方工作組,設立後方綜合協調、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應急資金和救災捐贈籌措、涉外事務協調等4個工作組。開展統籌協調、信息報送、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
(6)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災區黨委、政府組建專項指揮部前方工作組,設前方綜合協調、人員搜救、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受災民眾安置、遇難者善後處置、綜合保通(交通、通信、供電、供水)、災害監測、治安維穩、社會動員、涉外事務、新聞宣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等12個工作組。災區縣黨委、政府做好交通運輸、通信、網路、供電、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服務保障。
5.2.2 州級啟動Ⅲ級(一般地震災害)應急回響時。
(1)州地震局第一時間報告、發布震情和地震影響情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分析會商研判震情形勢,協調部署應急處置或抗震救災有關工作。若出現災情,州應急局及時發布。
(2)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派出人員趕赴震區,指導地震應急處置或抗震救災工作。
(3)若出現災情,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救災物資、資金等調配工作。
6 處置程式
6.1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處置
6.1.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
(1)信息收集、匯總與發布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統計和匯總本級災情信息,按時逐級上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傳達和督導落實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州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上報國家、省級有關部門的災情信息應與報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災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災情信息由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向社會發布。
(2)綜合協調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第一時間做好抗震救災綜合協調、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指揮部成立後,由其綜合協調組履行綜合協調職責;州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對口協調本行業抗震救災工作。
蒙自軍分區牽頭,建立軍地對接與聯絡機制,負責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力量救災任務區域的劃定、任務分配與協調、救災數據統計,組織做好有關保障。
(3)人員搜救
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消防救援隊伍、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礦山救護隊、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等力量,發揮專業優勢,科學區分兵力,注重救援、救護與醫療後送相配合,開展格線化精準搜救。
(4)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組織醫療衛生隊伍,建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搶救受傷民眾,派出醫療隊協助搜救隊伍對壓埋人員實施現場救治;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加強救護車、藥品、醫療器械和血漿的組織調度,保證災區需求;對災區飲用水源、食品、藥品安全進行檢測;開展疫情防控、心理援助。
(5)受災民眾安置
按照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安全臨時住所、有病能及時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學“六有”要求,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資,接收和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州應急局、州商務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供銷聯社等部門負責緊急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成品油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和市場供應。
州教育體育局負責指導災區妥善安置在校師生,適時組織復學複課。
州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做好災區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州教育體育局、州衛生健康委等部門配合,指導災區對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建設工程和民用住房開展應急安全評估和震害調查,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和標識。
州紅十字會負責按照有關程式申請救災援助,接受國際社會的緊急救助,派出紅十字救援隊參與救災。
(6)遇難者善後處置
州民政局指導做好遇難者遺體火化、遇難者家屬撫慰等工作。州公安局指導做好無法確定身份遇難者的DNA鑑定。
(7)交通運輸
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開遠車務段負責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實施交通管制,開闢抗震救災綠色通道,修復被損毀的公路、鐵路等設施,保證救災隊伍和車輛通行;協調應急運力,確保救災運輸需求。
(8)應急通信
州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損毀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設備,架設臨時專用線路,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9)電力保障
州能源局、雲南電網紅河供電局負責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損毀的電力設施設備,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現場指揮機構、臨時安置點等場所用電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氣設施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水利局、州能源局負責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在確保全全前提下,儘快恢復保障功能。
(11)災害監測
州地震局負責震情監測,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報告震情趨勢判定意見。
州氣象局負責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災區氣象情況。
省水文水資源局紅河分局,負責監測災區河道洪水、湖泊水庫來水情況,及時報告指揮部。
州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範,對發現的地質災害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州生態環境局負責災區環境污染狀況監測,協助災區政府採取污染防控措施。
州生態環境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能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火災、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等事件。
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水利局、州應急局、州能源局、省水文水資源局紅河分局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監視水庫、堰塞湖、礦山、尾礦庫、冶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行業領域和重大風險隱患點,及時發現險情,妥善處置。
(12)治安維穩
州公安局、武警紅河支隊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安置點、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留置點等重點目標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範應對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13)社會動員
州應急局、州民政局、團州委負責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服務管理;及時搭建服務平台,統一對接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招募志願者,做好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隊派遣和有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
州應急局、州紅十字會、州慈善總會以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等開展捐贈活動,並做好捐贈款物接收、統計、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饋等工作。應急部門會同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4)涉外事務
州外辦等部門會同當地政府妥善安置災區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上級外事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州委宣傳部、州外辦、蒙自海關等部門要及時辦理國(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入境事宜,辦理和安排國(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的採訪事宜。
(15)新聞宣傳
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州應急局、州公安局、州地震局等部門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以及救災工作情況,加強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發現和處置輿情。
(16)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州地震局協助省地震局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州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與災區政府負責開展災情核查與統計,及時形成災情報告報州地震局,並配合省地震局開展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報告報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17)應急回響終止
當應急救援工作已經完成、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線工程”搶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後,應急回響終止,救援人員有序撤離災區。
(18)恢復生產
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商務局、州應急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農業農村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紅河銀保監分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受災工礦、商貿、農業等工程建築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督促有關保險機構高效理賠,幫助恢復生產。
6.1.2 災區政府應急處置
災區政府負責核實災情並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特殊情況可同步越級報告;組織發動災區幹部民眾迅速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實行交通管制,保障災區交通暢通;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緊急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採取措施嚴防次生災害;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輿情監管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照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部署,做好有關工作。
6.2 一般地震災害處置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協調救援力量和救災物資參與抗震救災,指導災區做好抗震救災工作。州級有關部門視情給予指導、支持。
6.3 應急處置總結
地震應急回響結束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災區政府要對抗震救災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報告報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7 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7.1 過渡性安置
過渡性安置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災區政府組織實施,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給予指導支持。
7.2 恢復重建規劃編制與實施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協助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為國務院制定恢復重建規劃提供基礎服務,為上級組織實施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保障。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震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視需要,由災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震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
8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8.1 州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8.1.1 鄰近州市發生地震災害,視其對紅河州的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8.1.2 周邊國家發生地震災害,視其對紅河州的影響程度,開展以下工作:
(1)州地震局及時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震情。
(2)依據紅河州震情災情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州委宣傳部、州外辦、州應急局、州商務局等部門及時了解災情、國際社會輿情和回響等情況報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按照上級部署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4)邊境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遊客、商家和受災民眾的避險、撤離、臨時安置等工作。
8.2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8.2.1 應急備震事件
應急備震事件是指當省人民政府發布短臨地震預報(指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需要實施應急備震工作的事件。
(1)州地震局負責加強震情監視,核實地震異常,及時報告震情趨勢研判意見。
(2)州應急局負責協調州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指導、督促地震預報區的縣市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搶險救援準備。
(3)州公安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利局、州應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門負責對可能發生的地震事件影響後果進行評估,採取應對措施。
(4)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單位的救援隊伍要做好搶險救援準備,同時協調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5)州交通運輸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開遠車務段、雲南電網紅河供電局等部門和單位修訂完善應急交通、通信、供電保障方案,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州應急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商務局做好抗震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6)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州公安局、州應急局等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分析,維護社會穩定。
當預報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後,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處置;當州地震局對預報區作出未來一段時期內無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發生的趨勢研判意見後,終止應急備震工作。
8.2.2 地震傳言事件
州內出現地震傳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第一時間科學有效處置。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州公安局、州應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門根據情況派出專家協助當地政府做好輿情處置工作。
9 附則
9.1 獎勵與懲罰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2.1 本預案實施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結合任務實際,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
9.2.2 各級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上一級政府及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有關部門、單位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3 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石化、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公共服務機構、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冶金、化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單位,要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抄報所在地縣級行業主管部門。
9.3 名詞解釋
9.3.1 本預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區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區;人口較密集地區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區。
9.3.2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63號)精神和州委州政府統一安排部署,2022年3月底開始,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經過調查研究、初稿起草、修改完善、徵求意見、評審論證等程式,經人民政府審批,2022年8月25日印發《紅河州地震應急預案》,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製預案的目的
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明確各級各有關部門在地震應急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強化救援力量統籌,快速、有序、高效組織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制定本預案。
二、預案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紅河州地震應急預案》自2014年6月17日經州人民政府審定發布實施以來,為處置地震災害提供了保障,推動了我州防震減災和抗震救災工作進一步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和應急管理體系、能力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防震減災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定位發生了深層次、根本性變化。2019年紅河州機構改革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職能有了新定位,2021年11月,原州抗震救災指揮部三個辦公室(防震應急辦公室、抗震救災辦公室、恢復重建辦公室)調整為“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應急局,原預案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體制機制需要,迫切需要根據調整後部門職能職責和應急處置新要求,對原預案進行修訂,保證全州地震災害應急防範與處置工作有序有效進行。
三、預案修訂的過程
2021年11月底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調整到州應急局,2021年12月底《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發布後,參照省預案框架體系,在機構調整期間,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即開始開展前期工作,一方面學習研究新修訂的省預案,另一方面調查分析近幾年來我州地震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存在問題。3月中旬開始起草《紅河州地震預案》初稿,經有關部門再三研究討論、修改、校對,2022年3月底形成了《紅河州地震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3月28日,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發函向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徵求修改意見建議。截至4月底,收到26家成員單位和13個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反饋意見17條。經過認真分析、反覆論證,採納了部分合理化修改意見建議,形成了評審稿。5月27日,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函請應急、地震、住建、消防救援等14家部門的專家,對預案的合法性、合規性、完整性、實用性、銜接統一性等進行了論證,經採納部分專家的意見建議後,形成送審稿,報州政府審查同意。
四、預案總體框架
《紅河州地震應急預案》的主要框架分為:1總則、2組織體系、3回響機制、4預防和預警、5應急回響、6處置程式、7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8其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9附則等共9個部分。
五、預案修訂的主要內容
與老預案、省預案相比,我州預案在五個方面有較明顯修訂。
(一)提高應急回響等級。為了增強應對大震巨災的主動性,並充分考慮到地震災害事件的頻次比較低,在修訂州級預案時,降低了啟動回響等級,反之提高了應對地震災害的等級。即省政府啟動一級和二級應急回響時,我州都啟動一級回響,省政府啟動三級和四應急回響時,我州依次啟動二級和三級回響,而應對措施是三級以上回響措施,提高了一個等級。
(二)明確指揮部和辦公室職責。省預案只簡述了指揮部的職責,沒有明確辦公室職責。州預案充實了指揮部職責,明確了前方指揮部和後方指揮部及其工作組組成等相關內容。專列一項明確了“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在機構劃轉過程期間,有利於辦公室工作開展。
(三)明確應急處置許可權,有利於省、州、縣預案銜接。發生特別重大(一級應急回響)、重大(二級應急回響)地震災害,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州、縣市組織開展先期處置。發生較大地震災害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二級應急回響,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的抗震救災工作,縣市組織開展先期處置。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的抗震救災工作,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三級應急回響,派出工作組協助指導縣市開展工作。
(四)建立防震減災和抗震救災聯絡員制度。為加強指揮部辦公室與成員單位的聯絡聯繫,州級預案建立了聯絡員制度,要求所有成員單位確定一名防震減災工作聯絡員。平時負責單位防震減災日常工作;震時為抗震救災工作聯絡員,負責本單位與指揮部辦公室的聯絡。
(五)成員單位名稱發生變更。一是成員單位數量的增減,成員單位由43家增加到50家,增加了州委網信辦、州能源局、州林草局、滇中引水紅河分局、昆明鐵路局開遠車務段、蒙自海關、州移動公司、州聯通公司、州鐵塔公司和武警機動第八支隊。二是單位名稱變更。因機構改革好多部門的稱謂發生變化。如州安監局變為州應急局、州旅發委變為州文化和旅遊局等,在此不一一列舉。
(六)對“其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內容進行合併。“鄰近州(市)地震事件應急處置”和“周邊國家地震事件應急”進行了合併,修改為“州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在內容上進行了分類表述。
六、預案修訂後的特點
(一)對應和體現了新情況、新形勢。一是構建新型應急管理體制,指揮機構力量更加強大。成員單位數量由37家調整為50家,按照機構改革要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調整到應急局,為加快形成統籌協調、統分結合的大應急工作格局奠定了基礎。二是更加適應新的抗震救災害形勢。應急管理體制更加完善,災害處置更加高效,大災應對更加充分,資源配置更加最佳化。
(二)更實用、更易操作、更順暢。為修訂《紅河州較大以上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打下了基礎,新預案在應急預案啟動、組織指揮、應急職責明確、應急回響等方面更加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