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預案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0]24號
【發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贛府發〔2000〕24號2000年7月1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江西地質構造複雜。由於受多次斷裂帶活動的影響,歷史上省內發生過多次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最大為1806年會昌6.0級地震;近些年來,贛南、贛北地震活動一直十分活躍,1982年2月龍南發生5.2級地震,1987年8月尋烏連續發生5.8、5.5、5.3級3次破壞性地震,1995年1月、4月分別在尋烏、瑞昌先後發生4.5、4.9級地震。同時,由於我省地震具有震源淺、震感強烈、影響較大的特點,加上省外地震還多次強烈波及省內,因此,贛南部分地區多次被列為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需要注意加強監視的地區,南昌市被國務院列為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贛北部分地區被列為全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
第三條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原則,落實準備、緊急處置原則,分級、分部門負責並協調一致原則,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原則。
第二章 地震災害、應急事件的分類及管理責任
第四條江西省境內破壞性地震災害分為兩類:
(一)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指造成人員死亡20人(含本數)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億元(含本數)以上的地震災害;
省轄市和地區行署所在市市區及近郊區發生Ms≥5.5級地震或在省內其他地區發生Ms≥6.0級地震所造成的災害,也可視為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
(二)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指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以下的地震災害。
省轄市和地區行署所在市市區及近郊區發生5.5〉Ms≥4.5級地震或在省內其他地區發生6.0〉Ms≥5.0級地震所造成的災害,也可視為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
第五條兩種應急處置事件:
(一)發生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強有感地震事件;
(二)發生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地震謠傳事件。
第六條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地震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地震災區所在地的地區行署、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具體處理本行政區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第七條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地震災區所在地的地區行署、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內的地震應急工作,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對口支援,省防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跨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工作。
第八條人口稠密地區強有感地震事件發生後,由省地震部門迅速提出震情趨勢判斷意見並向省政府報告,向有關地區行署、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在各級政府的支持下,協同宣傳、新聞部門做好宣傳工作,安定人心、穩定社會,嚴防“強有感地震後惶恐致災”事件的發生。
第九條地震謠傳事件發生後,由省地震局協助謠傳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迅速查明起因,立即採取對策,做好平息謠傳、安定社會的工作。
第三章 應急機構
第十條省內發生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後,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自動轉為江西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領導災區的抗震救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省委、省政府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
(二)組織部署省抗震救災專業隊伍實施搶救工作;
(三)掌握災區的指揮部門運作情況,領導、指揮、部署和協調應急工作;
(四)下達各類救災物資的調配供應計畫;
(五)必要時設立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作為省指揮部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災區現場抗震救災的組織、指揮、協調和指導工作;
(六)協調指揮部下設各工作組的工作。
第十一條省地震局是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傳達落實省指揮部的命令和決策;
(二)處理省指揮部地震應急的日常工作;
(三)協調、督察各部門和地震災區政府的應急工作;
(四)收集、匯總和上報抗震救災的有關情況,並負責草擬災情簡報與對外發布工作;
(五)組織抗震救災的宣傳報導工作;
(六)負責震情監測預報工作。
第十二條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震情監視、災情信息、綜合聯絡和條件保障組。各組的組成及職責如下:
(一)震情監視組。
組成單位:省地震局。
職責:負責地震監測、巨觀異常調查、短臨預報跟蹤和震情會商工作,及時提出震後趨勢判斷意見。
(二)災情信息組。
組成單位:省經貿委、省民政廳、新地震局、省建設廳、省廣電局。
職責:負責組織震害評估,確定地震烈度;及時收集、匯總災情以及搶險救災、恢復生產等情況並報指揮部辦公室。
(三)綜合聯絡組。
組成單位:省地震局、省政府辦公廳、省民政廳。
職責:負責與省政府領導、省直各有關部門、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災區政府和地震現場指揮部的聯絡工作;負責抗震救災的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接待國內及國外有關人員和接收、發展援助款、物等。
(四)條件保障組。
組成單位:省發展計畫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民航局、南昌鐵路局、省國內貿易行業辦、省郵電管理局、省糧食局、江西物資集團公司、省衛生廳、省人民保險公司、省人壽保險公司、省軍區、武警江西省總隊、省公安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氣象局。
職責:負責協調省級抗震救災專業隊伍的現場應急;確保地震現場應急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訊、醫療救護、救援物資的調度和供應及安全治安保障。
第十三條地震災區的地區行署、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其主要職責是:
(一)迅速執行上級領導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
(二)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抗震救災工作;
(三)負責地震災情的收集與上報工作;
(四)負責地震異常現象的調查核實與上報工作。
第四章 應急行動
第十四條省內發生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時的應急行動。
(一)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行動:
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迅速到位,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2.省長主持召開由省政府副省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參加的省人民政府緊急會議:
(1)聽取省地震局和有關單位的震情、災情匯報,確定應急反應規模;
(2)研究部署抗震救災工作,並立即向國務院報告,接受和貫徹國務院的指示;
(3)確定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4)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確定是否設立地震災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3.由指揮部總指揮簽發震情和災情訊息。
4.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請求調派部隊趕赴災區搶險救災。
5.調派省級工作組和救災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險救災。
6.請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災區提供對口支援。
7.請求鄰省人民政府對災區提供支援。
8.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向災區發出慰問電。
(二)震災區各級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行動:
1.迅速了解震情、災情並立即上報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2.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研究部署應急工作。
3.組織現場搶救隊伍搶救人員,同時組織幹部、民眾進行自救互救。
4.組織醫治傷病員和開展災區防疫工作。
5.疏散和安置災民,努力保障災民的吃、穿、住等基本條件。
6.組織力量維護社會治安,加強重要單位警戒,保護國家和社會資產。
7.組織有關部門確定實行交通管制,維護災區交通暢通。
8.儘快恢復當地政府系統的管理功能。
9.接待、安置救援人員,接收和調配救災物資、資金,監督其使用情況。
10.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災、爆炸、水災和毒物污染等次考災害。
11.指導省級專業救災隊伍儘快搶修受損的要害工程,如水、電、交通、通訊等生命線工程、公用設施等。
12.提出災區需要援助的項目建議。
13.提出震後應急期限及延長期和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14.協助做好震災現場考察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15.支持地震部門密切監視震情,收集各種災情信息,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第十五條省內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發生時的應急行動:
(一)震災地區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領導本轄區的抗震救災工作:
1.組織幹部、民眾進行抗震自救互救。
2.充分發揮當地政府系統的管理職能,維護社會安定。
3.支持地震部門嚴密監視震情,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防止地震謠傳和震後惶恐致災。
(二)省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的應急行動:
1.立即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聽取震情、災情匯報,研究部署救災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2.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災區發出慰問電。
3.組織、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對災區提供對口支援,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國務院報告地震災情及救災情況。
5.派出由省地震局、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民保險公司和省人壽保險公司組成的抗震救災工作組,立即趕赴災區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第十六條人口稠密地區的強有感地震或外地地震強有感波及事件發生後,省和地區行署、省轄市地震部門要迅速做好地震跟蹤監視工作,及時提出震情分析意見,並在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立即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儘快安定人心,穩定社會秩序。
第十七條人口稠密地區的地震謠傳事件發生後,有關政府和部門要立即開展平息工作。
(一)省地震部門立即協同謠傳發生地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門查明謠傳起因、傳播範圍、影響程度、態勢動向,認真分析判斷震情趨勢,提出結論意見和平息對策,指導、協同當地政府做好有關平息工作。
(二)地震謠傳發生地各級政府和地震部門在發現謠傳事件苗頭後,要及時上報,並繼續跟蹤掌握態勢動向,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在上級政府和地震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做好謠傳平息工作。
第五章 臨震應急
第十八條地震預報由省地震局提出並經省人民政府審定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或泄漏地震預報意見。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正式發布破壞性地震短臨預報意見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地區行署和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迅速進入臨震應急狀態。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捕捉各種短臨地震信息,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地震預發區的人民政府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並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第六章 省級直屬抗震救災專業隊伍編成
第二十條省級直屬抗震救災專業隊伍是省直有關部門為震災應急而組建的,是抗震救災的骨幹力量,對災區的各項救災工作發揮重要的技術指導作用。
(一)醫療救護。
由省衛生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編成。協助、參與和組織震災區醫療衛生部門迅速組建震區醫療所(隊),做好傷、殘、病員的登記、救治、轉移、護送工作,做好疫情防治和污染源、傳染源的處理等衛生防疫工作,籌集和儲運急救藥品、器械,建議請求鄰省提供醫療救護緊急支援等。
(二)通信保障。
由省郵電管理局和郵政局及相關通信公司負責編成。保證震區與省人民政府的通信聯繫,及時溝通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與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絡,組織力量搶修震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信息暢通。
(三)治安、交通管理。
由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交通廳、武警江西省總隊負責編成。組織協調震區公安、武警力量維護震區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震區勞改、勞教人員的管理。負責首腦機關、重要部門、國家重要建築設施和財產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通往震災區的交通幹線暢通無阻。
(四)搶修救援。
由省軍區、武警江西省總隊、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經貿委負責編成。調派部隊及民兵挖掘搶救被壓、被砸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物、機要檔案、文物等,配合有關部門搶修道路、橋樑、大型建(構)築物工程、大型水庫等,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災、爆炸、水災和毒物污染等次生災害的發生。
(五)電力搶險。
由省電力公司負責編成。協助震災區電力部門進行搶修與恢復供電系統。遵循先簡易送電、後健全,先保重點供電、後擴大供電範圍的原則,保障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六)應急運輸。
由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省軍區、南昌鐵路局、省民航局負責編成。保障抗震救災人員及各類救災物資、器材迅速運抵災區,保障災民及傷病員的疏散。
(七)機動消防。
由省公安廳負責編成。協助和指導災區消防部門做好震區的火災撲救和震後火災預防工作。
第七章 應急行動中的涉外事務
第二十一條省內發生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後,除軍事禁區及其它確定的特殊禁區外,一般地區可允許外國專家、救災人員和新聞記者赴現場考察、救災、採訪。上述人員的入境手續,海關、公安、檢疫、外事等部門應從速辦理。
第二十二條省直有關部門和震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地震災區外籍人員的安全轉移工作。
第八章 應急準備及保障計畫
第二十三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並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省直各抗震救災專業隊伍的組成單位,根據本部門的應急工作任務擬定計畫,安排好救災物資,定期檢查,以確保地震應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省直各有關單位要組織好本部門應急工作人員的培訓,必要時進行模擬演習。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出色完成破壞性地震應急任務的;
(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搶救人員有功的;
(三)因震情、災情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四)在防震、抗震、救災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實施地震應急預案的;
(二)違抗抗震救災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三)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不堅守崗位、臨震脫逃或玩忽職守的;
(四)貪污、挪用地震應急工作經費、物資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公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二)盜竊、哄搶國家、集團、個人財產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地震應急工作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預案適用於全省範圍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對發生在鄰省交界處且震中位於鄰省的地震,視災情的大小作特殊處理。
第三十條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因故卸任的,由接任領導自動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並由其單位將接任者姓名和聯絡方式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省直有關部門和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背景的地區行署、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好本部門、本地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省地震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1996年2月14日省政府印發的《江西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即贛府發〔1996〕3號文)同時廢止。
修訂的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屬地為主,快速反應、科學施救的工作原則。
1.4.2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全面做好地震應急的各項準備工作。
1.4.3 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2 組織機構
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主要職責:
分析、判斷地震趨勢和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省直有關部門、設區市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
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根據地震監測預警或震區災情情況,發布地震應急工作指令;
必要時,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跨省的緊急應急措施建議;視災情請示國家派出工作組和救援力量給予支援;
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總指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軍區副司令員、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地震局局長擔任。必要時,由省長擔任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總指揮,分管副省長擔任第一副總指揮,其他人員作相應調整。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由省軍區、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江西銀保監局、民航江西監管局、武警江西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紅十字會、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同志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地區、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2.2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貫徹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協調、督促全省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修訂省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各設區市和有關單位地震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靠前指揮、協調、督導抗震救災工作。市縣兩級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成員納入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機構。按照屬地為主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3 預防與預報
3.1 風險評估。
省地震局、省應急廳組織開展地震災害風險調查,摸清地震災害風險底數,做好地震重點危險區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和地震綜合防範工作。
3.2 地震監測。
全省各級地震監測台網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群測群防網及時上報地震異常信息,地震台網中心對全省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和分析處理,並進行震情跟蹤。省地震局組織建設全省各級地震監測台網,收集和管理全省各類地震觀測數據,並將有關數據及時關聯、融合全省應急管理綜合套用平台及監測預警感知網路。
3.3 臨震預報。
省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趨勢會商,加強震情監測、跟蹤和預測預報工作,及時對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提出預測意見。省人民政府根據預測意見決策發布臨震預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4.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省內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4.1.2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省內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4.1.3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省內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1.4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省內3.5級以上、4.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2 分級回響。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由震區所在設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需求提供支持,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等省直有關部門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由震區所在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震區所在設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支援工作。省、市應急、地震等有關部門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地震應急工作。
對震中在設區市城區或其他特殊地區的地震,根據需要提高回響級別。
地震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註: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5災情報告
5.1 震情速報。
省內發生3.5級以上地震,省地震局迅速測定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報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時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震情信息發布綠色通道,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2 災情報告。
5.2.1 地震發生後,震區所在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時將災情、社情等信息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迅速組織成員單位開展災情收集、會商研判,報省委、省人民政府,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2.2 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分別迅速了解水庫等水利設施破壞、山體滑坡等次生地質災害情況,應急、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教育、衛生等省直有關部門及時收集了解情況,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5.2.3 必要時,省軍區協調人民解放軍空軍部隊出動飛行器進行低空偵查及攝影,省自然資源廳利用航空遙感和衛星遙感手段提供災區影像和地圖資料,出動飛行器開展災情航空偵察,將情況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5.2.4 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並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應急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台辦、外交部。
6 指揮與協調
6.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
6.1.1 市縣先期處置。
震區所在設區市和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本著“先期處置”的原則,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1)震後立即依法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持證救援專用車輛優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極重災區;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實時報告道路通行狀況。
(2)發動當地幹部民眾和社會救援力量開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
(3)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災情和救災需求;在通訊設施損壞或通訊受阻情況下,迅速啟動備用信道,採取應急措施,保證救災通訊暢通。
(4)緊急協調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慮救援隊伍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指揮機構的條件保障,在指導幫助救援人員準備營地時,一併考慮臨時廁所的搭建。
(6)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採取措施防範次生災害。
(7)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8)加強信息報告,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
6.1.2 省應急處置。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或震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地震應急回響級別和需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相應級別回響。必要時,省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回響級別。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對於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根據抗震救災需求,可請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支持。需要國務院支持的事項,提請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國務院啟動回響後,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搶險救援、民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交通和社會秩序保障、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建(構)築物安全鑑定、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工作組。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對以下工作進行部署,並組織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實施:
(1)指揮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證持證救援專用車輛優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極重災區,保證交通資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揮調度通信資源,實施應急通訊與常規通訊並行,保證救災通訊暢通。
(3)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礦山應急救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醫療衛生救援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民眾。搜救行動要不留死角,並持續7天以上。
(4)在保證交通暢通的前提下,統一採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災物資。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物資調度和物流供給,市縣兩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統籌人數和鄉鎮需求統一派送,鄉(鎮、街道)提出需求並組織分配安置。
(5)組織開展傷病員和受災民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範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6)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訊、電力以及救災人員、物資運輸暢通。
(7)組織開展房屋、校舍等建(構)築物安全性鑑定和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大型水庫、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範次生衍生災害。對於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8)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餘震防範工作。
(9)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10)組織省直有關部門、非災區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對口支援,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工作。
(11)組織統一發布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
(12)除與救災有直接關係的領導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之外,其他同志均不以慰問、考察等名義赴災區,避免占用抗震救災交通資源和人力資源。
(13)執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省委、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搶險救援組。由省軍區、省應急廳牽頭,武警江西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衛生健康委、民航江西監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軍區協調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並指揮民兵參加抗震救災,清理災區現場。
省應急廳、武警江西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衛生健康委迅速調配所屬救援隊伍和裝備,救援被困民眾和受傷人員。
民航江西監管局組織協調救援人員、物資的民航空運、空投工作,並按民航行業授權組織協調依法就近徵用轄區相關民用航空器參與災情航空偵察及搶險救援工作。
(2)民眾生活保障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地震局、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紅十字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應急廳組織制訂、實施受災民眾安置與救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品,指導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決遇難人員善後事宜。
省應急廳、省地震局指導應急避難場所的使用與管理;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和專業意見,引導民眾安置和避險轉移。
省教育廳指導當地教育部門和學校立即組織轉移和安置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適時組織學校複課或設立臨時教室,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省財政廳根據受災民眾生活保障需求統籌安排應急資金。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農業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
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紅十字會等部門緊急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穩定市場秩序。
省紅十字會做好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3)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軍區、武警江西省總隊、省商務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衛生健康委迅速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民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衛生監督與心理援助等工作;協調省外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調集、運送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
省軍區、武警江西省總隊協調部隊有關醫院對傷病員進行救治和轉移後送。
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水源和食品,配合省衛生健康委防範和控制傳染病等疾病的爆發流行。
省農業農村廳制定實施災後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會同省衛生健康委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通信管理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應急廳、省廣電局、江西銀保監局、民航江西監管局、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毀損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系統,架設臨時專用線路,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為災區應急救援工作提供無線電頻率保障。
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組織修復被毀損的公路、鐵路、橋樑、隧道、港口等設施,開闢救災綠色通道;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確保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運達,保障災民轉移的運輸需求。
民航江西監管局保障相關機場的有序運轉,組織指揮協調修復災區機場或開闢其他機場,組織空管部門依法實行必要的飛行管制和救援空中保障措施。
省發展改革委、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等迅速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毀損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啟用應急發電設備,保障應急救援用電需求。
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力量並指導當地人民政府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儘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省廣電局組織修復廣播、電視設施。
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江西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組織對受災工礦商貿、水利和農業毀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指導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5)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組。由省地震局牽頭,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地震局加強震情監視,恢復地震監測設施,布設流動監測台網,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情趨勢研判意見和強餘震應對建議,指導次生災害防範工作。
省氣象局強化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加強對次生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規定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疏散民眾。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等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採取污染防控措施。
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及時撲滅火災。
省水利廳組織指導震區嚴密監視大壩堤防等水利工程工情,發現被毀損的堤壩,立即組織專家對搶險緊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省應急廳監督礦山企業做好邊坡坍塌、井下透水、頂板冒落、衝擊地壓及尾礦庫潰壩等地震次生災害的監測與預防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參與處置。
(6)交通和社會秩序保障組。由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武警江西省總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公安廳依法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證交通資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災企業和志願者備案報告機制,按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適度放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防範和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欺、藉機傳播各種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調配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省公安廳、武警江西省總隊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
(7)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江西銀保監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應急廳、省地震局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配合下,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深入調查災區範圍、受災人口、人員傷亡情況、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
省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及時發布成果信息。
江西銀保監局指導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8)建(構)築物安全鑑定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地震局、省教育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力量對災區民用房屋及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和震區重要水利工程進行評估、鑑定,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並設定明顯標識,指導除險加固工作。
(9)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由省委宣傳部、省應急廳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地震局、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委宣傳部組織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加強媒體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
省委網信辦做好網路輿情監測與引導。
省應急廳、省地震局適時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組織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省廣電局指導、協調廣播電視開展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
6.2 較大地震災害。
6.2.1 市縣應急處置。
震區所在設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組織抗震救災工作。震區所在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震後立即依法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持證救災專用車輛優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災區;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實時報告道路通行狀況。
(2)發動當地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必要時,派遣消防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
(3)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報告災情和救災需求;在通訊設施損壞或通訊受阻情況下,迅速啟動備用信道、採取應急措施,保證通訊暢通。
(4)緊急協調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5)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
(6)組織開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鑑定和重要基礎設施隱患排查,採取措施防範次生災害。
(7)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8)做好抗震救災信息報告和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9)執行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下達的任務,視情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提出支援請求和建議;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項,由震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6.2.2 省應急處置。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或震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請求,或省直有關部門建議,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指揮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調度通信資源,支持應急通訊。
(3)必要時,組織消防救援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民眾,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生防疫等;協調駐地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4)指揮救災物資調度和物流供給,指導災民安置工作。
(5)根據需要派出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民眾生活、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建(構)築物安全性鑑定、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開展工作。
(6)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和非災區設區市人民政府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除與救災有直接關係的領導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之外,其他同志均不以慰問、考察等名義赴災區,避免占用抗震救災交通資源和人力資源。
(7)指導震區開展災情評估。
(8)協調解決設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其他請求事項。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組。省直有關部門服從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
6.3 一般地震災害。
震區所在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依法實施交通管制,組織消防救援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災害防範和應急恢復等工作。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或下一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抗震救災各項工作。
根據災區需求,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地震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協助震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監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性鑑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以及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必要時,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6.4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地震等部門研究提供地震災區重建選址意見和災區重建詳細規劃意見。
7.2 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省直有關部門、駐贛部隊、各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應急救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產生活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發揮共青團組織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尋與營救、建築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8.2 指揮平台保障。
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構建地震現場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抗震救災的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地震、通信管理等省直有關部門和震區所在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相應的資源和信息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級地震應急指揮、災情速報和烈度速報技術系統建設、運維與更新,健全部門和軍地間的資源統籌、信息速報、數據共享和資料庫協同更新機制,提升對地震現場應急指揮平台的支撐能力。
8.3 物資與資金保障。
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藥監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保障地震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醫療器械和藥品的生產供應。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做好裝備器材、食品、燃料等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省財政對達到省級地震應急回響、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較困難地區地震應急工作給予適當支持。
8.4 避難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制定應急疏散方案,並組織疏散演練。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正常使用。
8.5 基礎設施保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保障地震應急通信系統基礎設施建設的無線電頻率需求。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毀損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省廣電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與地震信息發布綠色通道機制,確保人民民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省發展改革委、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江西監管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依法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宣傳、應急、教育、文化、廣播電視、地震等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學校將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應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9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9.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3.5級以下強有感地震事件的主體。
省內發生3.0級以上、3.5級以下強有感地震,或發生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時,省地震局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同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並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震區所在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獲取地震影響和社會反應情況,報告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震區所在的設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必要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給予指導。
9.2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省內出現地震傳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有關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報告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督導傳言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省應急廳、省委網信辦、省地震局、省公安廳根據情況派出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工作。
9.3 應對外省強震波及。
鄰省發生地震影響我省,或國內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根據震情、災情的危害與影響程度,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應急回響意見,省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需求,直接啟動應急回響,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10 附則
10.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或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地震應急結束後,根據地震災害回響分級情況,由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對預案效能進行評估,對預案執行情況進行總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應急主管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主管部門備案。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當地縣級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10.3 加強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由省應急廳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10.4 區域協調。
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害,相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預案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工作,跨區域事項由上一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協調。
10.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10.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10月25日印發的《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