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地震應急預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萍鄉市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地震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萍鄉市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屬地為主,快速反應、科學施救的工作原則。
1.4.2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全面做好地震應急的各項準備工作。
1.4.3 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2 組織機構
2.1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主要職責:
分析、判斷地震趨勢和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市直有關部門、縣(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
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根據地震監測預警或震區災情情況,發布地震應急工作指令;
必要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跨市的緊急應急措施建議;視災情請示省派出工作組和救援力量給予支援;
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萍鄉軍分區副司令員、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防震減災局局長擔任。必要時,由市長擔任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總指揮,分管副市長擔任第一副總指揮,其他人員作相應調整。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由萍鄉軍分區、市應急管理局、市防震減災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廣播電視台、市公路管理局、市紅十字會、市氣象局、市無線電管理局、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萍鄉供電分公司、萍鄉銀保監分局、武警江西省總隊萍鄉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萍鄉工務段、萍鄉火車站、萍鄉北站負責同志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地區、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2.2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貫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協調、督促全市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修訂市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各縣(區)和有關單位地震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靠前指揮、協調、督導抗震救災工作。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成員納入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機構。按照屬地為主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地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3 預防與預報
3.1 風險評估
市應急管理局、市防震減災局組織開展地震災害風險調查,摸清地震災害風險底數,做好地震重點危險區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和地震綜合防範工作。
3.2 地震監測
全市各級地震監測台網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群測群防網及時上報地震異常信息,地震台網中心對全市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和分析處理,並進行震情跟蹤。市防震減災局組織建設全市各級地震監測台網,收集和管理全市各類地震觀測數據,並將有關數據及時關聯、融合全市應急管理綜合套用平台及監測預警感知網路。
3.3 臨震預報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地震趨勢會商,市應急管理局、市防震減災局加強震情監測、跟蹤和預測預報工作,及時對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提出預測意見。市人民政府根據預測意見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4.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市內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4.1.2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市內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4.1.3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
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市內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1.4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市內3.5級以上、4.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2 分級回響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國家、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下,開展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需求提供支持,市直有關部門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由震區所在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支援工作。市、縣(區)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地震應急工作。
對震中在市、縣(區)城區或其他特殊地區的地震,根據需要提高回響級別。
地震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5 災情報告
5.1 震情速報
市內發生3.5級以上地震,市應急管理局、市防震減災局迅速測定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報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時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震情信息發布綠色通道,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2 災情報告
5.2.1 地震發生後,震區所在鄉(鎮、街道)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將災情、社情等信息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迅速組織成員單位開展災情收集、會商研判,報市委、市人民政府,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2.2 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別迅速了解水庫等水利設施破壞、山體滑坡等次生地質災害情況,應急、交通運輸、公路、住建、城管、公安、教育、衛健等市直有關部門及時收集了解情況,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5.2.3 必要時,萍鄉軍分區協調人民解放軍空軍部隊出動飛行器進行低空偵查及攝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利用航空遙感和衛星遙感手段提供災區影像和地圖資料,出動飛行器開展災情航空偵察,將情況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5.2.4 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對外聯絡單位要迅速核實並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外事部門。
6 指揮與協調
6.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
6.1.1 縣(區)先期處置。
震區所在縣(區)和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本著“先期處置”的原則,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1)震後立即依法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持證救援專用車輛優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極重災區;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實時報告道路通行狀況。
(2)發動當地幹部民眾和社會救援力量開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
(3)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災情和救災需求;在通訊設施損壞或通訊受阻情況下,迅速啟動備用信道,採取應急措施,保證救災通訊暢通。
(4)緊急協調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慮救援隊伍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指揮機構的條件保障,在指導幫助救援人員準備營地時,一併考慮臨時廁所的搭建。
(6)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採取措施防範次生災害。
(7)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8)加強信息報告,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
6.1.2 市應急處置。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或震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地震應急回響級別和需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市人民政府研究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地震應急回響級別和需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對於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根據抗震救災需求,可請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支持。需要省政府支持的事項,提請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省政府啟動回響後,接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搶險救援、民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交通和社會秩序保障、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建(構)築物安全鑑定、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工作組。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對以下工作進行部署,並組織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實施:
(1)指揮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證持證救援專用車輛優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極重災區,保證交通資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揮調度通信資源,實施應急通訊與常規通訊並行,保證救災通訊暢通。
(3)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礦山應急救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醫療衛生救援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民眾。搜救行動要不留死角,並持續7天以上。
(4)在保證交通暢通的前提下,統一採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災物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物資調度和物流供給,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籌人數和鄉鎮需求統一派送,鄉(鎮、街道)提出需求並組織分配安置。
(5)組織開展傷病員和受災民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範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6)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訊、電力以及救災人員、物資運輸暢通。
(7)組織開展房屋、校舍等建(構)築物安全性鑑定和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大型水庫、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範次生衍生災害。對於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8)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餘震防範工作。
(9)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10)組織市直有關部門、非災區縣(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對口支援,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工作。
(11)組織統一發布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
(12)除與救災有直接關係的領導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之外,其他同志均不以慰問、考察等名義赴災區,避免占用抗震救災交通資源和人力資源。
(13)執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搶險救援組。由萍鄉軍分區、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武警江西省總隊萍鄉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衛健委等參加。
主要職責:
萍鄉軍分區協調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並指揮民兵參加抗震救災,清理災區現場。
市應急管理局、武警萍鄉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衛健委迅速調配所屬救援隊伍和裝備,救援被困民眾和受傷人員。
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民航江西監管局組織救援人員、物資的民航空運、空投工作,並按民航行業授權組織協調依法就近徵用轄區相關民用航空器參與災情航空偵察及搶險救援工作。
(2)民眾生活保障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防震減災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紅十字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
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制訂、實施受災民眾安置與救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品,指導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決遇難人員善後事宜,指導應急避難場所的使用與管理。
市防震減災局及時監測相關信息和提出專業意見,引導民眾安置和避險轉移。
市教育局指導當地教育部門和學校立即組織轉移和安置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適時組織學校複課或設立臨時教室,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市財政局根據受災民眾生活保障需求統籌安排應急資金。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農業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緊急調配。
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紅十字會等部門組織糧食、食品、飲用水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穩定市場秩序。
市應急管理局、市紅十字會做好自然災害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開展應急救援活動,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救助。
(3)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由市衛健委牽頭,萍鄉軍分區、武警江西省總隊萍鄉支隊、市商務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市衛健委迅速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民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衛生監督與心理援助等工作;協調市外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工作。
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調集、運送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
萍鄉軍分區、武警江西省總隊萍鄉支隊協調部隊有關醫院對傷病員進行救治和轉移運送。
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等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水源和食品,配合市衛健委防範和控制傳染病等疾病的爆發流行。
市農業農村局制定實施災後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會同市衛健委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市發改委牽頭,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廣播電視台、市無線電管理局、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萍鄉供電分公司、萍鄉銀保監分局、萍鄉火工務段、萍鄉火車站、萍鄉北站等參加。
主要職責:
市工信局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毀損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系統,架設臨時專用線路,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
市無線電管理局為災區應急救援工作提供無線電頻率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局、萍鄉工務段、萍鄉火車站、萍鄉北站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組織修復被毀損的公路、鐵路、橋樑、隧道等設施,開闢救災綠色通道;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確保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運達,保障災民轉移的運輸需求。
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民航江西監管局組織空管部門依法實行必要的飛行管制和救援空中保障措施。
市發改委、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萍鄉供電分公司等迅速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毀損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啟用應急發電設備,保障應急救援用電需求。
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組織力量並指導當地人民政府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儘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市廣播電視台組織修復廣播、電視設施。
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萍鄉銀保監分局等按職責分工組織對受災工礦商貿、建築、地質災害、水利和農業毀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指導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5)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防震減災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市防震減災局加強震情監視,恢復地震監測設施,布設流動監測台網,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情趨勢研判意見和強餘震應對建議,指導次生災害防範工作。
市氣象局強化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加強對次生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規定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疏散民眾。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等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採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及時撲滅火災。
市水利局組織指導震區嚴密監視大壩堤防等水利工程工情,發現被毀損的堤壩,立即組織專家對搶險緊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市應急管理局監督礦山企業做好邊坡坍塌、井下透水、頂板冒落、衝擊地壓及尾礦庫潰壩等地震次生災害的監測與預防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參與處置。
(6)交通和社會秩序保障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牽頭,武警江西省總隊萍鄉支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
市公安局依法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證交通資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災企業和志願者備案報告機制,按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適度放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防範和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欺、藉機傳播各種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市交通運輸局組織調配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市公安局、武警江西省總隊萍鄉支隊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
(7)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防震減災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萍鄉銀保監分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防震減災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配合下,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深入調查災區範圍、受災人口、人員傷亡情況、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
市防震減災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及時報送成果信息。
萍鄉銀保監分局指導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8)建(構)築物安全鑑定組。由市住建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防震減災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衛健委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力量對災區民用房屋及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和震區重要水利工程進行評估、鑑定,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並設定明顯標識,指導除險加固工作。
(9)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委網信辦、市防震減災局、市文廣新旅局、市廣播電視台等參加。
主要職責:
市委宣傳部組織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加強媒體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
市委網信辦加強輿情監測、處置和引導。
市應急管理局、市防震減災局適時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組織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市廣播電視台指導、協調廣播電視開展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
6.2 較大地震災害
6.2.1 縣應急處置。
震區所在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組織抗震救災工作。震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震後立即依法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持證救災專用車輛優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災區;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實時報告道路通行狀況。
(2)發動當地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必要時,派遣消防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
(3)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報告災情和救災需求;在通訊設施損壞或通訊受阻情況下,迅速啟動備用信道、採取應急措施,保證通訊暢通。
(4)緊急協調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5)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
(6)組織開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鑑定和重要基礎設施隱患排查,採取措施防範次生災害。
(7)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8)做好抗震救災信息報告和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9)執行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下達的任務,視情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提出支援請求和建議;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項,由震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6.2.2 市應急處置。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或震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請求,或市直有關部門建議,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指揮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調度通信資源,支持應急通訊。
(3)必要時,組織消防救援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民眾,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生防疫等;協調駐地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4)指揮救災物資調度和物流供給,指導災民安置工作。
(5)根據需要派出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民眾生活、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建(構)築物安全性鑑定、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開展工作。
(6)協調市直有關部門和非災區縣(區)人民政府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除與救災有直接關係的領導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之外,其他同志均不以慰問、考察等名義赴災區,避免占用抗震救災交通資源和人力資源。
(7)指導震區開展災情評估。
(8)協調解決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其他請求事項。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組。市直有關部門服從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
6.3 一般地震災害
震區所在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依法實施交通管制,組織消防救援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災害防範和應急恢復等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或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抗震救災各項工作。
根據災區需求,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防震減災局、市住建局等部門協助震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監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性鑑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以及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必要時,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6.4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配合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住建、地震等部門研究提供地震災區重建選址意見和災區重建詳細規劃意見。
7.2 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市直有關部門、駐萍部隊、各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應急救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產生活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發揮共青團組織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尋與營救、建築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8.2 應急指揮與平台保障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級地震應急指揮、災情速報和烈度速報技術系統建設、運維與更新,健全地方和軍地間的資源統籌、信息速報、數據共享和資料庫協同更新機制,提升對地震現場應急指揮平台的支撐能力。
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構建地震現場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保障抗震救災的有序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8.3 災情評估與研判
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構建地震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等機制,為科學防災減災救災提供支撐,市直有關部門和震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相應的資源和信息支撐。
8.4 物資與資金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工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保障地震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醫療器械和藥品的生產供應。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做好裝備器材、食品、燃料等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市財政對達到市級地震應急回響、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較困難地區地震應急工作給予適當支持。
8.5 避難場所保障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制定應急疏散方案,並組織疏散演練。
學校、醫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正常使用。
8.6基礎設施保障
市無線電管理局保障地震應急通信系統基礎設施建設的無線電頻率需求。
市工信局協調各通信運營公司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毀損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市廣播電視台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與地震信息發布綠色通道機制,確保人民民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市發改委、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萍鄉供電分公司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管理局、萍鄉工務段、萍鄉火車站、萍鄉北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鐵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依法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7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宣傳、應急、教育、文化、廣播電視、地震等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學校將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應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9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9.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縣(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3.5級以下強有感地震事件的主體。
市內發生3.0級以上、3.5級以下強有感地震,或發生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迅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震情,並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市人民政府。
震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迅速獲取地震影響和社會反應情況,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震區所在的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必要時,市應急管理局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給予指導。
9.2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市內出現地震傳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有關縣(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時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督導傳言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市應急管理局、市防震減災局、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根據情況派出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工作。
9.3 應對外市強震波及
鄰市發生地震影響我市,或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根據震情、災情的危害與影響程度,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應急回響意見,市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需求,直接啟動應急回響,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10 附則
10.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或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地震應急結束後,根據地震災害回響分級情況,由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對預案效能進行評估,對預案執行情況進行總結。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主管部門備案。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當地縣(區)級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10.3 加強監督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10.4 區域協調
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害,相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預案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工作,跨區域事項由上一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協調。
10.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10.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6年4月3日印發的《萍鄉市處置地震災害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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