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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防震減災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科學統一、高效規範有序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河南省地震應急預案》《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的通知》(三政〔2019〕9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1.3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迅速處置本行政區地震災害事件。
市政府是應對我市行政區域較大地震災害的主體,縣(市、區)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地震災害的主體。根據縣(市、區)政府地震應急需求,市政府給予地震應急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破壞性地震災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響事件的處置應對工作。
2 組織指揮機制
2.1 市級組織指揮體系
市級地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市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和市抗震救災應急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現場指揮部)組成。
2.1.1 市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副指揮長:三門峽軍分區副司令員、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局、消防救援支隊、防震減災中心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外事辦、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自然資源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化廣電旅遊局、衛生健康委、應急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人防辦、三門峽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三門峽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黃河河務局、防震減災中心、三門峽供電公司、明珠集團、移動三門峽分公司、聯通三門峽分公司、電信三門峽分公司等單位分管地震應急工作的負責同志。
市指揮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總指揮部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和應急指揮工作。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職責,市防震減災中心主要負責同志兼辦公室主任。
市指揮部根據災情需要,適時組建相應專業工作組,有序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2.1.2 市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時,設立市現場指揮部,在市總指揮部和市指揮部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地震災害現場抗震救災工作。
2.1.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重點企事業單位和易發生次生災害單位,依法建立相應的抗震救災應急領導小組或機構。
2.1.4 各縣(市、區)抗震救災應急指揮機構參照市級設立。
2.2 工作職責
2.2.1 市指揮部工作職責。指揮應對較大以上地震災害,接受河南省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領導、指揮、協調較大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助一般地震災害和其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向省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確定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方案;啟動本級預案應急回響,設立、派出現場指揮部;決定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強制措施;研究決定抗震救災重大問題,派遣各類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指揮協調人員搜救和搶險救援行動,協調駐軍和其他抗震救災力量參加抗震救災工作;組織指揮傷員救治、轉運及遇難人員善後處理;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受災民眾安置和各類物資供應工作;核實災情,下撥抗震救災資金;組織開展震情、災情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組織、協調災後恢復和重建工作。
2.2.2 市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職責。在市指揮部領導下,協調全市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對較大、一般地震災害和其他地震事件,指導和支援災區所在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縣(市、區)防震減災和震後救災工作;組織震情、災情會商,研究提出對策;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市現場指揮部工作職責。較大以上地震災害發生後,市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工作實際情況,設立現場指揮部,領導、指揮、協調、實施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應急局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震中所在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在市指揮部領導下,直接組織、指揮、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研究制定地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實施方案;開展現場災情監測、災害評估;制定、發布現場臨時管制和相關處置措施;向市指揮部提出抗震救災重大問題措施建議;防止、平息地震謠傳。
一般地震災害或其他地震事件發生後,市指揮部根據災情需要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地震現場處置工作。
2.2.4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本系統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制定本單位本系統地震應急預案,開展抗震救災地震應急演練。
2.2.5 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工作職責。縣(市、區)可參照成立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級指揮部),在本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地震災害和其他地震事件。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揮部關於地震應急救援的決策部署。
一般以上地震災害發生後,縣級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組織、指揮、協調、實施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迅速了解災情並上報市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接受和迅速執行上級抗震救災命令。組織現場搶險搶救和民眾自救互救。快速疏散安置災民,做好民眾生活基本保障;全力組織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維護治安和交通秩序,保護國家和社會資產;密切監視災情,做好災害損失評估工作;採取緊急措施接受、安置救援人員,調配救災物資、資金;組織力量開展次生災害防治、衛生防疫、要害工程搶修搶通等工作;提出災後應急期限和特別管制措施建議;及時管控社會輿情,平息災後謠傳誤傳,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2.3 指揮協調
2.3.1 組織指揮
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地震災害應對工作。市指揮部設立後,縣級指揮部按照市指揮部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政府處置能力的,市指揮部根據震中所在地政府請求或地震災害應對工作需要,組織指揮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2.3.2 現場指揮
市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的,縣級現場指揮部要服從市現場指揮部領導,納入市現場指揮部統一管理,接受市現場指揮部派出現場工作組的業務指導,並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2.3.3 協同聯動
駐峽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按規定的指揮關係和許可權,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參加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組織參與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納入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
2.3.4 跨區域回響
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政府共同負責。
3 地震災害分級與應急回響級別
3.1 災害分級和回響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根據災情嚴重程度,分別對應Ⅰ、Ⅱ、Ⅲ、Ⅳ級四個應急回響級別。啟動應急回響,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級別建議,Ⅰ級應急回響由市總指揮部總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應急局局長)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
市指揮部啟動Ⅲ級以上回響後,派出市現場指揮部,縣(市、區)政府配合市現場指揮部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市指揮部啟動Ⅳ級回響後,以縣級指揮部為主體實施抗震救災和應急處置,市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給予必要的支援和協助。
3.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Ⅰ級回響。成立市總指揮部,啟動市指揮部,派出市現場指揮部,先期領導處置抗震救災工作。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市、縣級指揮部提供後勤保障。
3.1.2 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Ⅱ級回響。啟動市指揮部,派出市現場指揮部,先期處置抗震救災工作。省指揮部前方指揮部到達災區後,接受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市、縣級指揮部提供後勤保障。
3.1.3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Ⅲ級回響。啟動市指揮部,派出市現場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根據災情需要向省政府請求支援。
3.1.4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Ⅳ級回響。啟動市指揮部,災區所在縣(市、區)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市指揮部根據災區需要,派出工作組支援,指導、協調縣級指揮部做好抗震救災和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回響啟動後,根據災情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過度。
3.2 先期處置
地震災害發生後,市政府及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應立即按照本級應急預案,啟動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組織指揮轄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立即發動當地基層組織、單位、幹部和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協調當地救援力量開展救援搶險。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應急、地震部門報告災情和震情。
4 監測預報和震害預防
4.1 地震監測與異常信息報告
市應急局負責對全市各類地震觀測數據和異常信息的匯集整理、分析處理、異常核實、會商研判,並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推進三門峽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項目建設,形成覆蓋全市的地震預警體系,強化預報研究,科學發布預警。市、縣級地震部門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預警,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市、縣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發布的臨震預報意見,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和任務分工,強化地震監視跟蹤、災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2 震害防禦措施
4.2.1 地震災害風險評估
市、縣兩級應急部門組織開展地震災害風險調查、地震構造探查、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對重點地區及其附近的主要斷裂開展探測及地震危險性評價,對重大項目建設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地震危險區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摸清地震災害風險底數。
4.2.2 預防措施
根據省政府發布的臨震預報意見,市政府督促相關部門和預報區所在縣(市、區)政府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主要包括:
(1)市防震減災中心加強震情監視以及地球物理觀測、宏微觀異常核實,隨時報告變化情況。
(2)市指揮部部署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3)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檢查預報區內的地震災害防禦準備工作,提出加強各類建(構)築物特別是重點建設工程的抗震措施。
(4)市應急、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檢查、督導生命線工程設施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建築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應急防禦措施,做好應急搶修搶險與救援準備。
(5)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救援待命狀態,做好隨時開赴地震災區開展應急救援和搶修搶險的準備。
(6)市應急等部門檢查、落實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市財政部門檢查、落實抗震救災資金準備情況。
(7)預報區範圍內縣(市、區)政府,依據震情的嚴重性、緊迫程度和危險區域,組織實施地震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準備。根據地震災害程度,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組織民眾避震疏散,決定啟動停工停產停課等防範措施。
(8)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及各新聞單位按規定依法向社會發布地震預報信息,市應急局、公安局等部門做好社會公眾諮詢回復,加強社會輿情引導,平息地震謠傳、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9)市科技局、科協、防震減災中心等部門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宣傳教育活動。
(10)臨震預報發布後,市人防辦應當根據省、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報系統及時發布臨震警報。
5 應急回響
5.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回響(Ⅰ級)
5.1.1 啟動程式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應立即啟動Ⅰ級回響。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告市總指揮部總指揮長批准,市指揮部決定啟動;必要時,總指揮長可直接決定啟動。
5.1.2 災情判定及應急指揮
根據災情,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市政府成立以市長為總指揮長的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啟動以分管副市長為指揮長的市指揮部,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市指揮部派出現場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生活保障、救治防疫、搶修保通、災害防範、安保維穩、新聞宣傳、涉外民宗等工作組,做好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1.3 市指揮部應對措施
(1)立即召開抗震救災工作會議,會商震情趨勢和災情動態,決定震後應急期(一般為15—20天),全面部署抗震救災工作。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和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應急預案,迅速回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迅速收集災情,上報省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請求省指揮部給予支援。
(3)公安、通信、供電、供水、交通運輸、水利、燃氣等部門迅速組織救災力量和裝備,做好災情航空偵察、通信保通、電力保供、治安維護、搶險搶通等先期保障工作,確保信息傳遞暢通、救災前期處置有序。
(4)應急回響啟動後,市總指揮部總指揮長迅速赴災區現場,慰問災民,查看災情,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5)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預備役、民兵和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對自救互救工作進行安排。
(6)啟用應急避難場所,部署受災民眾轉移安置、生活救濟等工作,24小時內緊急調運救災帳篷、棉衣棉被、生活食品、飲用水等救災物資。
(7)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
(8)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應急、公安等部門和相關專業隊伍,趕赴災區做好人員疏散安置、醫療救治、災區防疫、心理輔導、重要工程搶險搶通、次生災害排查預警、餘震監測、災害調查評估、社會秩序管理、重點目標警戒、防範和妥善處理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9)組織動員社會組織、志願者及社會公眾參與地震應急與救援行動。及時公布災區接收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
(10)協調處理涉外事務,做好駐峽外國人管理。做好災區民族聚居區和少數民族服務保障及社會穩定工作。
5.1.4 縣級應急
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迅速查災報災,組織搶險救災救援,實施抗震救災工作,並上報先期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搶險救災需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設定臨時住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5.1.5 應急結束
搶救搶險工作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交通運輸、電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市總指揮部總指揮長批准,市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回響,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後恢復重建階段。
5.2 重大地震災害應急回響(Ⅱ級)
5.2.1 啟動程式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Ⅱ級回響。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告市指揮部指揮長批准,市指揮部決定啟動;必要時,指揮長可直接決定啟動。
5.2.2 災情判定及應急指揮
根據災情,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時,啟動市指揮部,組建專業工作組,同時成立市現場指揮部,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開展抗震救災工作。根據災情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生活保障、救治防疫、搶修保通、災害防範、安保維穩、新聞宣傳、涉外民宗等工作組,做好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市指揮部在省指揮部抵達災區前,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救援隊伍實施緊急搶險救援。
5.2.3 市指揮部應對措施
(1)立即召開抗震救災工作會議,會商震情趨勢和災情動態,決定震後應急期(一般為10—15天),全面部署抗震救災工作。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和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應急預案,迅速回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迅速收集災情,向省指揮部上報先期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和搶險救災需求,通報當地駐軍,請求部隊及省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給予支援。
(3)公安、通信、供電、供水、交通運輸、水利、燃氣等部門迅速組織救災力量和裝備,做好災情航空偵察、通信保通、電力保供、治安維護、搶險搶通等先期保障工作,確保信息傳遞暢通、救災前期處置有序。
(4)應急回響啟動後,市指揮部指揮長迅速赴災區現場,慰問災民,查看災情,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5)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預備役、民兵和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對自救互救工作進行安排。
(6)啟用應急避難場所,部署受災民眾轉移安置、生活救濟等工作,24小時內緊急調運救災帳篷、棉衣棉被、生活食品、飲用水等救災物資。
(7)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
(8)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應急、公安等部門和相關專業隊伍,趕赴災區做好人員疏散安置、醫療救治、災區防疫、心理輔導、重要工程搶險搶通、次生災害排查預警、餘震監測、災害調查評估、社會秩序管理、重點目標警戒、防範和妥善處理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9)組織動員社會組織、志願者及社會公眾參與地震應急與救援行動。及時公布災區接收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
(10)協調處理涉外事務,做好駐峽外國人管理。做好災區民族聚居區和少數民族服務保障及社會穩定工作。
5.2.4 縣級應急
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迅速查災報災,組織搶險救災救援,實施抗震救災工作,並上報先期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搶險救災需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設定臨時住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5.2.5 應急結束
搶救搶險工作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交通、電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指揮部指揮長批准,市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回響,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後恢復重建階段。
5.3 較大地震災害的應急回響(Ⅲ級)
5.3.1 啟動程式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Ⅲ級回響。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告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市指揮部決定啟動;必要時,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可直接決定啟動。
5.3.2 災情判定及應急指揮
根據災情,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時,市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組織民眾進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災民、分發救災物資。成立市現場指揮部,綜合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專業工作組對災區進行支援,指導、參與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3.3 市指揮部應對措施
(1)組織召開市指揮部工作會議,會商震情趨勢和災情動態,決定震後應急期(一般為5—10天),綜合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緊急救援和救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迅速收集災情,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指揮部。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及時報告市指揮部。
(3)市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等行業主管部門,集結待命,做好搶險搶修、醫療救助、秩序維護和抗震救災準備。
(4)應急回響啟動後,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迅速赴災區現場,慰問災民,查看災情,了解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和災區需求,指導工作抗震救災工作。
(5)組織市級消防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第一時間搶救被壓埋民眾。
(6)根據災情需要建議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組織、協調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迅速轉移安置受災民眾。
(7)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適時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
(8)協調處理涉外事務,做好駐峽外國人管理。做好災區民族聚居區和少數民族服務保障及社會穩定工作。
5.3.4 縣級應急
災區所在縣(市、區)立即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回響,在市現場指揮部到達災區之前,領導、指揮先期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民眾進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災民、分發救災物品,組織當地各類救援隊開展搶險救援,做好信息發布、輿情引導工作。
5.3.5 應急結束
搶救搶險工作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交通運輸、電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市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4 一般地震災害的應急回響(Ⅳ級)
5.4.1 啟動程式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Ⅳ級回響。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告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市指揮部決定啟動;必要時,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可直接決定啟動。
5.4.2 災情判定及應急指揮
根據震級、震感強烈程度和社會影響程度,初判為強有感地震時,啟動Ⅳ級回響。由縣級指揮部領導、指揮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指導、參與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4.3 市指揮部應對措施
(1)召開市指揮部辦公室工作會議,會商震情趨勢和災情動態,視災情決定震後應急期(一般為3—5天),綜合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市指揮部辦公室迅速收集災情,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指揮部。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震情、災情程度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及時報告市指揮部。
(3)應急回響啟動後,市指揮部辦公室領導迅速趕赴震中,查看災情,確定震感範圍和災害程度,了解應急工作開展情況和當地應急需求,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適時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和應急動態信息。嚴密監視震情和社會秩序動態,及時上報相關信息,有效管控地震謠傳或誤傳,做好輿情引導處置工作。
5.4.4 縣級應急
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回響,領導、指揮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民眾進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災民、分發救災物品,組織當地各類救援隊開展搶險救援,做好信息發布、輿情引導工作。
5.4.5 應急結束
搶救搶險工作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交通運輸、電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市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5 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回響
5.5.1 有感地震事件
市內發生4.0級以下、3.0級以上(主城區發生2.5級以上)有感地震後,市應急局應立即啟動地震應急回響,採取措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震情參數第一時間電話上報市委、市政府,及時收集匯總震情、災情,地震信息和初步災情(首報)30分鐘內書面上報市委、市政府,根據震情發展和災害程度,及時續報調查處置情況。首報、續報同時抄報省應急廳和省地震局。
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回響,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地震信息和初步災情(首報)20分鐘上報市應急局,根據震情發展和災害程度,及時續報調查處置情況。
5.5.2 非天然地震事件
市內發生2.0級以上或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非天然地震,市應急局接到地震參數後,應立即上報市委、市政府,同時組織開展調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質、震感強度和範圍以及社會反應等情況,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市委、市政府,同時抄報省應急廳、省地震局。
5.5.3 地震傳言事件
當市內出現地震傳言、誤傳事件,並對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時,傳言、誤傳發生地縣(市、區)應急部門應當將地震傳言、誤傳事件報告市應急局。市應急局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廳、省地震局,並組織有關專家分析傳言、誤傳起因,提出平息地震傳言、誤傳事件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當地政府開展調查、宣傳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傳言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宣傳、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傳言、誤傳事件的調查和地震科普、新聞宣傳工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誤傳事件。
5.5.4 周邊地區地震應急
地震發生在鄰市但對我市造成震災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初步判定的震情、災情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建議市指揮部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6 信息報送和處理
市應急局負責地震震情、災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6.1 地震災情信息報送內容
6.1.1 地震災情信息報送
地震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傷亡、失蹤情況,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等。
6.1.2 抗震救災工作
抗震救災工作是指地震災害發展情況、現場搶救搶險情況、救災保障和民眾轉移安置情況、物資調運和配送情況、救災指揮協調情況等綜合工作情況。
6.2 地震災情信息報送時間
6.2.1 災情首報
一般以上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立即啟動本級地震應急預案,按照預案規定開展災情收集上報工作。縣級指揮部立即啟用災情速報員網路,20分鐘內書面上報地震震感程度、範圍和初步災害損失情況;市指揮部辦公室第一時間電話上報市委、市政府地震參數信息,30分鐘內收集匯總相關情況書面上報市委、市政府地震信息和初步災情,同時抄報省應急廳和省地震局。
6.2.2 災情續報
根據震情發展和災害程度及時續報。在地震災害震後應急期期間,執行24小時零報告和重大災情立即報告制度。
6.2.3 災情核報
在地震災害震後應急期終止後,執行地震震情、災情周報制度,直至決定停報。市應急局牽頭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數據進行核實、評估,並匯總上報市委、市政府,同時抄報省應急廳和省地震局。
6.3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分級回響的原則,市、縣指揮部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統一向社會發布有關震情災情輿情、應急處置情況、抗震救災進展、工作部署安排和相關問題說明等信息。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7.2 恢復重建實施
市縣兩級政府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按照《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明確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採取有效措施,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與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縣級以上應急、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與管理,發揮骨幹力量作用。
進一步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發揮駐峽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應急救援突擊力量的作用,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強化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加強隊伍管理和培訓,完善災情速報平台,拓展災情獲取和信息報送渠道,提高地震災情獲取能力。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研判、災害緊急救援、損失評估、地震烈度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縣級以上政府加強地震現場專業工作隊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和裝備。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搶險救災和志願者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重點企事業單位和部門要加強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訓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8.2 技術保障
市應急局負責市應急指揮中心技術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維護,實現省、市、縣三級應急指揮中心、地震現場技術系統互聯互通,確保市指揮部對指揮部成員單位、縣(市、區)應急部門的高效指揮。
市防震減災中心負責組織建設地震應急回響平台,強化監測數據處理分析能力,提供地震預警發布和烈度速報、地震參數速報、地震應急通訊與災報、震情研判會商和應急回響決策等防震減災公共服務信息。加強應急輔助決策、指揮調度、協同會商、態勢分析等業務系統建設,提供震情災情信息保障服務。
8.3 物資與資金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搶險救災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資、搶險救援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專用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確保災後物資調運及時。市縣兩級政府將抗震救災保障經費納入各單位年度預算,並足額安排。
8.4 避險場所保障
市、縣政府將應急避難場所納入城鄉規劃,建設必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合理利用符合條件的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加大經費保障,統籌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正常使用。
8.5 演練、培訓與宣傳
應急、宣傳、教育、文旅、廣播電視等部門密切配合,廣泛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應急等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級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示範學校和示範社區創建活動。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演練計畫並通過開展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醫院、企事業單位和社區(村)基層組織等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學校每年組織學生開展地震緊急疏散演練活動。
9 附則
9.1 獎勵與責任
對在地震災害防治、地震應急準備、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地震災害防治、地震應急準備、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組織編制。預案實施後,市應急局統籌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評估、修訂完善。本預案原則上5年修訂更新一次,特殊情況根據需要修訂更新。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結合本部門職能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市應急局備案。
各縣(市、區)政府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應急局備案。
9.3 監督檢查
市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每年應對各縣(市、區)政府、市有關部門以及重點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地震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門峽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三政辦〔2014〕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地震應急管理體系、明確抗震救災應急工作職責,依法統一、科學規範、高效有序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了《三門峽市地震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就《預案》解讀如下:
一、《預案》制定背景、依據、目的、原則
(一)修訂背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就防災減災救災和提高自然災害防治能力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做好防震減災和抗震救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2018 年,按照黨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改革的戰略決策,全國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拉開序幕,組建了國家應急管理部,成立了省、市應急管理機構,標誌著我市防震減災工作進入“大應急”時代。2019 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改革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的通知》(豫政〔2019〕11 號),明確要求,全省市、縣地震機構統一歸口本級應急管理部門管理;同年9月,市編委印發三定方案,原三門峽市地震局更名為三門峽市防震減災中心,為市應急局管理的正處級公益一類參公事業單位。隨著我市應急管理防震減災體制機制改革深入推進,進一步明確了應急管理和防震減災之間的關係,逐步理順了應急與地震部門“統”與“分”、“防”與“救”、“上”與“下”的關係,實現了防震減災工作平穩過渡,有效增強了減災合力,推進了全市防震減災新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我市“全災種、大應急”的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優勢已初步顯現。
(二)修訂依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河南省地震應急預案(2021)》《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的通知》(〔2019〕9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出台《預案》的目的。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防震減災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統一、科學規範、高效有序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四)《預案》遵循的工作原則。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迅速處置本行政區地震災害事件。
二、修訂過程和意見徵求及採納情況
本次《預案》修訂是在應急管理防震減災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在2014年《預案》的基礎上,對全市地震應急工作的重大完善和調整,本次《預案》修訂參考和吸納外市地震應急預案特色做法,結合我市地震應急工作實際,完成《三門峽市地震應急預案》的起草工作。《預案》共徵求意見建議38條,其中: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示範區、開發區管委會8條;三門峽軍分區、武警、消防部門和市發改、住建、公安、交通、水利、環保等市直單位30條,並對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合理吸納。
我們徵求了市發展和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等涉及的12個市直單位16條意見,採納13條,未採納3條。
未採納意見:市委外事辦公室、市工信局建議刪除附屬檔案2《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清單》中“做好本單位本系統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制定本單位本系統地震應急預案,開展抗震救災地震應急演練”;市住建局建議附屬檔案2《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清單》中“參與抗震救災重建規劃制定和實施”要求明確主體單位。
未採納理由: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應急預案制定、開展應急演練是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應當履行,故相關意見不予採納;《防震減災法》規定,重建規劃的制定主體是國家、省發改部門,實施主體是災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住建部門應當參與相關工作。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預案》包括總則、組織指揮機制、地震災害分級與應急回響級別、監測預報于震害預防、應急回響、信息報送和處理、恢復重建、保障措施和附則9部分。
(一)最佳化整合了組織指揮機構。《預案》對市防震抗震指揮部和市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進行最佳化合併,並指揮機構和組成人員進行重新調整,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同時運轉,平時以“市防震抗震指揮部”名義運轉,負責負責日常“防”災職能;震時自動轉為“市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承擔 “救”災職責,實現防震減災和抗震救災的高效統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防震減災中心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在市指揮部領導下,協調全市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明確,密切協作,在資源整合、組織協調、防範部署、督促落實、服務保障等方面加強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落實各自防震減災的主體責任,全力做好地震災害風險防範各自工作,共同抵禦重大地震災害風險。
(二)規範了地震災害分級與應急回響級別。《預案》明確了我市地震災害分級標準,災害等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分別對應啟動Ⅰ、Ⅱ、Ⅲ、Ⅳ級應急回響。
我市發生 7.0 級以上地震、市主城區發生 6.0 級以上地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滿足條件之一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
我市發生 6.0 級以上 7.0 級以下地震、市主城區發生 5.0 級以上 6.0 級以下地震、造成 50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滿足條件之一判定為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
我市發生 5.0 級以上 6.0 級以下地震、市主城區發生 4.0 級以上 5.0 級以下地震、造成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滿足條件之一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
我市發生 4.0 級以上 5.0 級以下地震、造成 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滿足條件之一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
(三)明確了分級回響實施主體和職責許可權。《預案》明確省政府是應對我省行政區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市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較大地震災害的主體,縣(市、區)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一般地震災害和其他地震事件(有感地震、非天然地震)的主體。視縣(市、區)政府地震應急的需求,市政府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Ⅰ級應急響由市總指揮部總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由市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應急局局長)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
(四)強化了地震災害防範工作。明確要求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及縣(市、區)政府按照工作職能和任務分工,強化地震監視跟蹤、災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維護社會穩定。強化了地震災害“防”的工作,增加了地震災害風險評估、預報區預防措施等震前預防的工作內容。
(五)規範了地震災情收集與報送。明確了地震災情信息報送內容、上報時限、信息發布許可權。一般以上地震災害發生後,縣級20分鐘、市級30分鐘書面上報地震震感程度、範圍和初步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震情發展和災害程度及時續報。《預案》還規定,在一般以上地震災害震後應急期期間,執行24小時零報告和重大災情立即報告制度。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分級回響的原則, 市、縣指揮部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統一向社會發布有關震情災情輿情、應急處置情況、抗震救災進展、工作部署安排和相關問題說明等信息。
(六)規範了其他地震事件處置工作。對我市發生4.0級以下、3.0級以上(主城區發生2.5級以上)有感地震、2.0級以上非天然地震、地震傳言事件、周邊地震應急等事件信息報送、應急處置、工作職責等分別進行明確。
四、其它修訂內容
《預案》還對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清單、地震災害先期處置、災後恢復重建、地震災害防範保障措施等工作進行了規範。
五、檔案時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門峽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三政辦〔201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