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場所設在市地震辦公室。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2.1.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領導
副指揮長:市武裝部長、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地震辦主任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市武裝部、市發改委、科技局、住建局、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衛生局、水利局、國土局、網通公司、商業公司、地震辦、廣播電視中心、電業局、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隊、旅遊局、外僑辦、市紅十字會等部門(單位)領導各1名。
2.1.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接受市委、市政府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
(2)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確定地震應急工作方案。確定和宣布臨震應急或震後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3)統一領導全市抗震救災工作,向災區派出市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決定派遣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以下簡稱市救援隊),協調駐軍派遣搶險救災隊伍;
(4)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協調解決抗震救災中的重大問題;
(5)根據重大地震災害應急需要,建議在災區實行和解除特別管制措施;
(6)及時掌握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實施對口緊急支援;
(7)統一震情、災情宣傳報導口徑;
(8)協調各鄉鎮抗震救災工作和臨震應急事項;
(9)負責接待上級慰問團,承辦上級黨委、政府慰問團的具體事務;
(10)組織協調外部支援、諮詢等事宜。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市地震辦。
2.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市地震辦主任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市武裝部、市武警部隊、市發改委、財政局、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衛生局、網通公司、地震辦、外僑辦和災區鄉(鎮)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各1名。
2.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收集、匯總震情和災情,並及時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
(2)傳達、貫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協調有關鄉(鎮)政府、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
(4)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
(5)研究制定新聞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
(6)起草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7)承辦接待上級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隊的具體事務;
(8)處理相關涉外事務。
2.3市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市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指揮地震現場應急和救災工作。
2.3.1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市政府主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辦公室、市武裝部、地震辦、民政局和重災區鄉(鎮)政府的主要領導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市武裝部、市武警部隊、市發改委、財政局、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衛生局、網通公司、地震辦、外僑辦領導各1名。
2.3.2市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直接組織指揮災區搶險救災,控制災害擴大;
(2)組織救治、轉移傷員,安置、疏散災民,保障災區基本生活條件;
(3)實行交通管制,維護社會治安;
(4)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地震科學考察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5)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提出緊急援助意見和建議;
(6)接待安排外來救援人員,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救援行動;
(7)協助受災鄉鎮政府接收、調配救災物資;
(8)提出地震應急期調整和實行特別管制的建議;
(9)平息地震謠言,保持社會穩定。
2.4重要事項的決策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匯報,建議啟動本預案,確定回響級別。必要時,建議立即召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主要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1)通報震情和災情,決定啟動本預案;
(2)宣布地震災區進入應急期;
(3)決定派遣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
(4)協調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5)派遣市救援隊等搶險救災專業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
(6)組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緊急支援;
(7)組織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8)決定實施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9)建議請求上級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支援和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對口支援;
(10)建議市政府向災區派出慰問團。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市地震辦負責對地震信息進行收集、監測、處理、傳遞和存貯,並將災情、震情信息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新鄉市地震局,同時通報市民政局。市地震辦對全市各類地震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和震情跟蹤,並及時提出地震趨勢預測意見。地震災情速報網路人員進行災情速報。地震巨觀觀測網路人員進行巨觀異常情況調查、落實和上報。
3.2預警預防行動
市政府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期預報意見(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和值得注意地區),部署防震減災工作。
地震部門強化對短期地震預報區的震情跟蹤工作,及時提出臨震預測意見報告市政府;市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進入臨震應急期,並要求市直各部門及各鄉(鎮)政府隨時做好應急準備,強化防禦措施。主要措施是: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趨勢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提出應急要求和防禦措施,必要時建議組織避震疏散;督導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發現地震謠言或誤傳事件及時平息,保持社會安定。
3.3預警支持系統
市地震辦負責集合前兆數據,為震情分析預報提供基礎數據;負責測震數據收集、數據管理和地震速報;負責公用資料庫管理系統及公用軟硬體平台管理。隨時保持與新鄉地震局和周邊縣(市)地震部門的信道暢通。
3.4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預警級別
按照可能發生地震事件的嚴重性和緊迫程度,地震預警發布級別分為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表示。
地震臨震預警為I級預警(紅色):對未來10日內可能發生M≥5.0級地震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地震短期預警為Ⅱ級預警(橙色):對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M≥5.0級地震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地震中期預警為Ⅲ級預警(黃色):對未來1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M≥5.0級地震的區域作出預報。
3.4.2預警發布
在我市處於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時,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情況緊急時,市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並同時向新鄉市政府、新鄉市地震局報告。
四、應急回響
4.1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的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人員傷亡情況、社會影響等。當市內發生M≥3.0級地震時,地震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蒐集災情信息,及時報新鄉地震局。
各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市政府報告並抄送地震、民政部門,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市民政、公安、安全生產、交通、鐵路、水利、住建、教育、衛生、國土資源等部門迅速了解災情,及時報告市政府,並抄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匯總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建築物損壞和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信息後,應在3小時內報告市委、市政府、新鄉地震局、民政局及中國紅十字會,並及時續報。同時向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員,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並上報市台辦、市僑聯,並抄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僑聯、台辦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地區、機構通報。
4.2震情災情公告
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會同市地震辦,根據有關震情災情信息報送和新聞報導有關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在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l小時內,組織發布關於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發布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公告。適時發布後續公告。
4.3指揮與協調
4.3.1有感地震應急回響
有感地震是指震區民眾普遍感覺到的但沒有造成直接災害的地震。當發生在我市水庫、礦山等重要工程場地附近及鄉鎮地區的有感地震,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應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地震主管部門要立即了解震感情況,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圈定有感範圍,向市政府、新鄉市地震局報告有關情況;
(2)若判斷無更大地震,可以通過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發布震情信息和震後趨勢判斷意見;
(3)組織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進行有關地震知識的宣傳報導;
(4)密切注意社會對地震的反應,發現地震謠言或誤傳及時予以平熄。
4.3.2一般地震災害應急回響
在新鄉市政府、新鄉市地震局的指揮和協調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指揮本市地震應急工作。
(1)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災情,並及時報告新鄉市政府,抄送新鄉市地震局、民政局;
(2)市政府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督導災區鄉(鎮)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地震應急工作,預防和平息地震謠言、誤傳事件;
(3)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協助開展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烈度調查等工作;指導和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地震應急工作,穩定生產、生活秩序;
(4)根據災情和受災區的請求,市政府確定對災區進行支援的部門和單位。
(5)市地震辦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指導和協助災區開展地震應急工作;適時向市政府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4.3.3重大地震災害應急回響
在上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市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啟動本預案。
(1)市政府召開市抗震救災緊急會議,根據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及時向新鄉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新鄉市地震局、民政局和新鄉中國紅十字會。同時通報當地駐軍;
(2)組建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授權直接指揮協調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3)派遣市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現場工作隊、醫療救護隊以及其它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
(4)督促災區鄉鎮政府組織人員搶救、工程搶險、災民疏散和安置,對黨政機關、銀行、看守所等重點目標加強保護;
(5)組織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支援,組織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6)向災區派慰問團;
(7)請求上級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調遣鄰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進行支援、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
(8)建議上級實行跨縣際幹線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9)建議上級向社會呼籲援助。
4.4地震現場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4.4.1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
(1)匯總並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建築物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人員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2)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
(3)採取緊急防範措施,及時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
(4)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
(5)評估救災需求,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6)組織建築物安全鑑定工作;
(7)組織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
4.4.2救援隊伍的指揮與協調
(1)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到達災區後向地震現場指揮部報到,報告隊伍實力,了解災情與救援行動進展情況,接受任務;
(2)各救援隊要及時參加地震現場指揮部召開的會議,報告救援工作情況;
(3)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及時報告新發現的情況和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4.5應急行動
4.5.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組織救援隊開展搜救行動;協調專業工程搶險隊進行工程搶險。
市武裝部迅速調集相關人員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
市公安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4.5.2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市衛生局迅速組織急救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傷員;採取有效衛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確保災區飲食安全。其他有醫療單位的部門也應立即派出醫療隊,救護本部門在災區的受傷人員。
市發改委迅速組織有關單位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市衛生局組織防疫部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所需疫苗。
4.5.3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公安局要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橋樑等設施,採取交通管制措施,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協助地震部門派出的先遣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儘快抵達震中區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巨觀考察、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必要時,可以調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民用的運輸力量。
4.5.4通信保障
市網通公司組織協調有關通信運營企業,迅速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儘快組織力量恢復被毀壞的通信設施,優先保證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與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暢通。優先恢復黨政軍機關及有關重點用戶通信,儘快恢復災區民用通信。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被破壞的專用通信設施,根據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4.5.5電力保障
市電業局迅速調集搶修隊伍,協調災區電力部門儘快恢復被毀壞的送電、發電、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保證災區用電。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
恢復儲有可燃氣(液)體廠礦企業供電,必須堅持先檢修後供電的程式。
4.5.6氣象保障
市氣象局儘快組織力量為抗震救災提供氣象保障,負責提供災區氣候背景資料,出動移動氣象台進行現場氣象監測,調閱衛星、雷達等非常規資料,準確預報未來天氣,為抗震救災提供科學依據。
4.5.7物資保障
市發改委、物資總公司、糧食局、交通局、市紅十字會調運糧食、食品(飲水)與救災物資,保證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4.5.8災民安置
市民政局、紅十字會調配帳篷、衣被等救災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轉移和安置災民,組織民眾自救互救;妥善處理遇難者的善後事宜,統計災區傷亡人數。
4.5.9城市基本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市住建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設施進行搶險、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設施功能;鑑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災民和抗震救災人員使用。
4.5.10維護社會治安
市公安局、武警部隊組織警力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鐵路交通秩序,保障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事先擬訂重災區特別管制措施,震後迅速報批、公布和執行。
市人民武裝部隊組織民兵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4.5.11重要目標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部隊增加警力,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資集散點、看守所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4.5.12消防與環保
市公安消防隊嚴密監視和排除火災的發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市環保局要根據環境應急預案,防止各類污染事件的發生。重要化工、危險品生產企業、儲存庫遭受地震影響後,應該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及時排除環境污染危害。
4.5.13次生災害防禦與排險
市國土資源局、水利局,環保局、電業局等有關部門對災區的次生災害險情,根據各自的職責採取相應的緊急處理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
4.5.14地震監測預報與災害損失評估
市地震辦負責加強地震現場震情監測預報和震情、災情速報;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負責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巨觀考察、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地質災害調查和地震社會影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在各鄉鎮政府的配合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5.15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地震災區政府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參加人員搶救和其他抗震搶險救災行動,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周邊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5.16接受緊急援助
市民政局接受並安排國內各地政府、民眾團體提供的緊急援助。
4.5.17宣傳報導
市委宣傳部、市廣電局、地震辦依據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提供的情況和部署,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宣傳報導工作,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鼓勵、動員民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言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
4.5.18涉外事務
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採訪事宜,由市委宣傳部、市僑聯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在衛輝期間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接待,並依法進行管理。
4.5.19經費保障
市財政局負責及時安排、撥付搶險救災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
市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發放救災款。
4.5.20其它緊急事項
其它緊急事項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負責。
4.6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在實施救援前,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同,對震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範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採取處置措施;監視餘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築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築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搞好自我防護,防止意外傷害,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4.7民眾的安全防護
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市防震救災指揮部負責制定具體的民眾疏散撤離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民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8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防震減災指揮部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
五、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2地震災害損失評定
市防震減災指揮部負責對地震現場災害評估結果進行評審,並報新鄉地震局審定。
5.3社會救助
市民政局負責接受並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5.4保險
保險監管機構應積極督促商業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賠。
5.5調查和總結
市地震辦負責組織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回響工作並提出改進建議,上報市政府和新鄉市地震局。
六、其它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市救援隊儲備必要的地震搜救、醫療器械和地震現場工作裝備;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救援資源資料庫,儲存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擁有的各類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信息並定期更新。
6.3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市住建局、規劃局要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它空地規化設立應急避難場所。
6.4保障
政府要為地震部門配備必要的地震應急交通工具和應急通信設備,完善群測群防網路和災情速報網路,建設、完善、更新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緊急情況下做到信息暢通、決策科學、反應迅速、處置有力。
市地震辦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防災規劃、應急處置技術、搜尋與營救等方面的研究;市城建局組織建築設計研究單位負責建築物抗震技術研究。
6.5宣傳、培訓和演習
市宣傳部和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紅十字會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部門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和志願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培訓,會同有關部門適時組織社區居民和在校學生開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鄰里互助訓練。
有關部門、行業、單位按照各自的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6.6監督檢查
市地震辦會同市發改委、民政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對各有關部門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地震應急預案有效實施。
七、其它地震事件處置
7.1特殊時期戒備
在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或根據震情需要,市地震辦應進行應急戒備,強化震情值班,加大地震監測和震情會商等工作頻度。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並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市政府和新鄉市地震局。
7.2鄰區震災應對
地震發生在鄰縣(市),對我市造成震災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時,根據初步判定的震災損失或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的回響級別。
八、附則
8.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震震級:地震震級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種度量。文中M震級是指按國家標準(GBl7740一1999)測定的地震面波震級,即震源深度小於70公里的淺源地震的震級。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崩塌、滑坡和土石流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是指未來10年左右,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地震災害損失的地區。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按地震災害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較大地震災害和一般地震災害四個級別。(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本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l%以上的地震。發生M≥7.0級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2)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6.0≤M<7.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重大地震災害。(3)較大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5.0≤M<6.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4)一般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4.5≤M<5.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表
地震應急回響分級和啟動條件:地震應急回響分為I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和Ⅳ級回響。I級回響啟動條件是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Ⅱ級回響啟動條件是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Ⅲ級回響啟動條件是發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Ⅳ級回響啟動條件是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地震應急回響級別的許可權:按有關規定,I級、Ⅱ級回響由省政府決定,Ⅲ級回響由災區省轄市政府決定,Ⅳ級回響由災區縣(市、區)政府決定。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政府批准發布。各鄉(鎮)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大型企業根據本預案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修訂)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並報市防震抗震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為不斷完善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應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修訂期限一般為1年。
8.3獎懲
8.4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地震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預案制定的地震應急措施適用於一般地區;重要軍事設施地區,需根據情況特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