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索引號] | 116100000160002917/2023-00656 | | |
---|
[ 發布機構 ] | | | |
---|
[ 效力狀態 ] | | | |
---|
[ 名 稱 ] | |
---|
通知全文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地震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1年5月19日經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陝西省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31日
陝西省地震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2.2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2.3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專家組
2.4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
2.5 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2.6 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3. 地震預測與預防
3.1 地震監測預報
3.2 地震災害預防
4. 回響機制
4.1 地震災害分級
4.2 震情速報
4.3 分級回響
4.4 先期處置
5. 應急回響
5.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
5.2 重大地震災害應急
5.3 較大地震災害應急
5.4 一般地震災害應急
6. 應急終止
7. 恢復重建
7.1 善後處置
7.2 調查評估
7.3 恢復重建
8. 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
8.1 臨震應急
8.2 強有感地震應急
8.3 應對地震謠傳事件
8.4 應對鄰省地震事件
8.5 支援外省特大地震事件
9. 應急保障
9.1 搶險救援隊伍體系建設
9.2 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9.3 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
9.4 應急救災資金保障體系建設
9.5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9.6 基礎設施保障體系建設
9.7 地震風險評估體系建設
9.8 地震科普體系建設
10. 預案管理
10.1 預案編制
10.2 預案演練
10.3 預案評估與修訂
11. 附 則
11.1 獎勵與責任
11.2 監督檢查
11.3 以上、以下的含義
11.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工作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指示、來陝考察重要講話重要指示,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持續防範重大地震災害風險,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陝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陝西省防震減災條例》《陝西省機構改革方案》《陝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發生地震災害的應對工作,以及對我省造成影響的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災害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以防為主。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開展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地震監測預報能力和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降低地震災害風險,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抗震救災指揮體系。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由省、市、縣級黨委、政府依法分級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多級聯動,廣泛參與。充分發揮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籌協調作用,突出多層級聯動回響,強化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協作配合,調動各類應急救援力量,發揮專家和技術隊伍作用,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抗震救災工作。
2. 組織體系
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2.1.1 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長:常務副省長
副總指揮長: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長
省軍區副司令員
指揮長: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
省應急管理廳廳長
省地震局局長
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
武警陝西省總隊副司令員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委台辦、省委外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省廣電局、省文物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軍區、武警陝西省總隊、團省委、省紅十字會、西安海關、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省郵政管理局、國網陝西省電力有限公司、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金融監管總局陝西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能源局、省藥監局負責同志。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省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單位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協調組織媒體及時發布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相關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和謠言。
省委網信辦:加強相關網路輿情的監測、預警及通報工作;指導涉事部門及地方做好網上輿論引導和應對處置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發事件。
省委軍民融合辦:指導協調在陝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地震災害應急救援準備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省委台辦:負責協助安置在災區的台灣地區人員,協助辦理台灣地區救援隊伍和救災物資入陝手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全省相關的涉台工作。
省委外辦:負責協助安置在災區的國(境)外人員,協助辦理國(境)外救援隊伍和救災物資入陝手續,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煤、電、氣等能源物資的緊急調配,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省級儲備糧食、食用油等生活物資的協調調運;組織編制重特大地震災害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加強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分析,適時提出預警建議;必要時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報經省政府同意,並報國務院備案後,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省教育廳:負責在校學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災後被毀校舍的恢復重建;負責對在校學生進行地震應急避險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省科技廳:通過省級科技計畫項目支撐,積極引導科研院所、高校與相關企業開展應急救援、防災減災領域關鍵技術研究及裝備研發。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協調工業應急物資的生產,負責籌集和運送災區急需藥品藥械,必要時,啟動省外調撥救災藥品工作機制;做好無線電通信秩序安全保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省政府安排實行局部無線電管制;指導制定工業恢復生產方案和工業生產自救。
省公安廳:負責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參與組織對災區指揮場所、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地震引發的火災、毒氣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救援;迅速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抗震救災工作有序進行。
省民政廳: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受災困難民眾及時開展相關社會救助;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調殯葬服務機構力量,協助妥善處置遇難人員遺體。
省司法廳:負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特殊單位及群體的監控和安置。
省財政廳:負責依據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規定,籌集省級承擔的救災資金,會同省應急管理廳向中央申請救災資金,配合做好財政救災資金、政府間捐贈資金使用管理。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配合相關單位做好次生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等污染監測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控工作,同時督促做好災後環境影響調查、評估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急評估工作;指導受災地區加固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省交通運輸廳:查明交通中斷情況,搶修被破壞公路、橋樑、隧道等,保證救災車輛通行;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確保做好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人員運力保障工作。
省水利廳:檢查指導和巡查災區防洪、供水、灌溉等重要設施安全;負責災區廳屬重大水利工程和設施應急搶險及恢復重建,指導災區重要水利設施應急搶險及恢復重建;指導處置可能發生的嚴重次生水患災害。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綜合協調災區動物疫情防治工作;負責農業生產自救,核實受損情況,指導制定農業恢復生產方案,組織落實農業生產恢復措施。
省商務廳:負責災區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的協調工作;負責核實商貿企業受損情況,指導受損商貿企業制定恢復經營方案。
省文化和旅遊廳:指導協調疏散安置災區遊客。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災區,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開展心理援助行動;嚴密監控疫情,開展防疫工作,防止傳染病疫情發生;開展飲用水衛生監測;協調省外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機構開展傷員救治、接收危重傷員。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重大以上地震應急處置及現場指揮部協調保障工作;負責地震災害信息收集、匯總和報送;銜接軍地各類救援力量參與重大以上地震應急救援;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工作;管理、分配省級地震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重大以上地震災害的調查評估,匯總分析有關情況;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省國資委:負責督促省屬監管企業受災企業次生災害搶、排險。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災區的食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市場價格監管,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省林業局:配合做好生態空間受損情況核實及指導開展生態修復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協調救災法規、政策等廣播電視節目、欄目的宣傳工作;指導協調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
省文物局:負責組織開展災害發生地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等險情排查、受災評估、應急搶險技術指導及臨時加固工程實施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災區的應急通信系統保障和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搶修被破壞通信設施,保障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之間及與災區現場的應急通信聯絡。
省地震局:負責震情監測預報、震情跟蹤、震情趨勢判定、震情速報;參與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工作,向省政府報告震後趨勢預測意見,提出地震應急回響級別建議,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地震災區災害科學考察和損失調查評估,參與災區民用建築物安全鑑定、地震新聞發布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結果評審工作;組織進行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工作。
省氣象局:強化氣象監測工作,及時向指揮部上報重大氣象信息,發布氣象預警預報,為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保障。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地震災害遙感影像和地形數據的快速獲取,開展地表變形監測,提供相關測繪地理信息資料和圖表報告,做好測繪技術支持。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省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及消防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和火災撲救工作。
省軍區:根據災區黨委、政府申請,組織指揮民兵參與抗震救援行動;根據上級授權,指揮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抗震救援行動。
武警陝西省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陝西省應急救援隊及駐陝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公安部門負責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組織對黨政機關、軍工單位、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的警戒。
團省委:負責志願者隊伍的管理與調配。
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負責接收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紅十字會捐助的物資和資金;開展救援、救護、救助工作;負責紅十字志願者隊伍管理與調配。
西安海關:負責入境救援物資的通關工作。
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查明鐵路中斷情況,指導組織鐵路沿線路域範圍內搶險工作和被毀鐵路設施的修復;負責保障搶險、救災、防疫等人員、物資和設備的鐵路運輸。
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督促協調指導機場開展受損設施設備等搶修恢復工作;負責保障震後搶險、救災、防疫等人員、物資和設備的航空運輸。
省郵政管理局: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負責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國網陝西省電力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公司供電營業區域內災區供電設施的維護和損毀設施的搶修恢復工作,及時恢復電力供應。
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防範化解受災地區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地區金融穩定。
金融監管總局陝西監管局:負責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快速恢復正常營業秩序,為恢復生產提供資金服務與支持;督促指導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組織實施省級成品儲備糧油和物資的出庫調運。
省能源局: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
省藥監局:負責對災區的藥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2.1.2 指揮部職責
領導全省抗震救災工作;了解和掌握震情、災情、社情、民情及發展趨勢;指揮協調對受災人員的緊急救援;組織對傷員救治、轉運及遇難人員善後處理;指揮協調各種搶險搶修行動;組織受災民眾安置和各類生活物資供應;組織災後恢復與重建工作;組織新聞發布與宣傳;執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省委、省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2.2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應急管理廳,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傳達貫徹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負責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督促檢查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年度危險區應急準備方案的制定與落實;負責地震災情信息上傳下達;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負責震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管理廳廳長擔任,副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長、省應急管理廳副廳長、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
2.3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專家組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設立專家組,專家組成員根據地震應急需要從省應急管理廳專家庫中抽調,主要職責是:
(1)承擔抗震救災決策的技術諮詢;
(2)向指揮部提出處置措施建議;
(3)對有關處置方案進行綜合評估。
2.4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地震應急處置需要,下設多個工作組。各工作組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負責組織協調工作組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可根據抗震救災實際需要增減工作組或調整工作組成員單位。
2.4.1 綜合協調組
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地震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委台辦、省委外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自然資源廳、省軍區、武警陝西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收集匯總震情、災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承辦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活動以及請示、報告、公告、命令、批覆、協商等檔案的起草、報送、發布等工作;負責省政府與中部戰區、武警陝西省總隊以及來我省災區進行救災支援的軍事力量之間的協調工作;負責協調來我省進行支援的省外、境外搶險救援力量;負責指揮部專家組以及各工作組之間的協調工作;負責協調指揮部的後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2 搶險救援組
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軍區、武警陝西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公安廳、省地震局、團省委、省紅十字會等單位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人員搜救和災害搶險。制定搶險救援行動計畫,組織各方救援隊伍和力量開展人員搜救;負責地震引發的火災的撲救和地質災害、礦區坍塌滑坡、危險化學品泄漏等次生災害的搶險救援;指導災區組織開展自救互救工作,統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和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派遣和管理工作;組織調用、徵用大型工程機械和搶險救援裝備、設備和物資,協助各類應急救援力量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省內外、國(境)內外有關搶險救援隊伍的協調工作;組織各類救援力量支援災害發生地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3 民眾生活保障組
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水利廳、省民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能源局、省氣象局、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金融監管總局陝西監管局、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國網陝西省電力有限公司等單位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災區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定並實施受災民眾轉移安置、災後救助和資金物資保障等工作方案;組織疏散、轉移和臨時安置受災人員;負責遇難人員善後相關事宜;指導災區政府開展畜禽的安置工作;監測災區物價和供給,穩定災區市場價格秩序,保障救災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應;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設定臨時避難場所,組織、指導、監督中央下撥及省級救災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組織、協調和指導金融機構做好保險的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4 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
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軍區、省藥監局、省紅十字會等單位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災區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制定醫療救治應急救援方案,組織調配醫療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裝備;配合開展生命救援工作,對傷病員進行救治、心理干預和轉移護送,對受災民眾和救援人員進行心理撫慰;做好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督,開展災區飲用水水源的檢查、監測和污染防控;開展災區疫情監測,做好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災區藥品質量安全與供應保障工作;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負責省內外有關醫療機構和醫療救援隊伍的協調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5 交通運輸組
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應急管理廳、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省郵政管理局、省軍區、武警陝西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交通設施的搶通保暢和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搶修維護公路、鐵路、機場、航運等交通設施,維護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隊伍、設備和物資運送方案,配合開展受災民眾和傷病員的緊急轉移;組織協調各類運輸力量,做好搶險救援隊伍、受災人員、應急救災物資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的運輸工作;負責省內外有關交通設施搶險救援隊伍、交通運輸隊伍的協調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6 要素供應保障組
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國資委、省廣電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陝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電力、天然氣、成品油等要素供應以及供水、通信、廣播電視等保障工作。指導相關企業對電力、天然氣、成品油、供水、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設備的搶修工作並維護設施設備正常運轉;負責省內外有關要素保供以及基礎設施搶修隊伍的協調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7 災情監測研判組
由省地震局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國資委、省委軍民融合辦、省氣象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等單位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災情監測和研判工作。密切監視震情發展趨勢,及時通報餘震信息,指導有關地區、部門、單位做好餘震防範;負責震後應急測繪工作,及時獲取震區衛星遙感影像及低空航空影像,為災情研判工作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支撐;組織開展災區氣象監測,及時通報重大天氣變化,為災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氣象服務;負責組織開展災區空氣、水質、土壤等污染監測和防控工作;負責組織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震後安全性應急評估工作;負責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及時通報地質災害隱患發展趨勢和處理險情;負責對可能發生的嚴重次生水患水源地進行監測,及時通報水患發展趨勢和處理險情;負責加強對可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危化品設施、核設施、水庫、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等的檢查、監測,防控嚴重次生災害的發生。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8 社會治安組
由省公安廳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司法廳、武警陝西省總隊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維持災區社會秩序穩定。開展災區的社會治安維穩工作,預防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群體事件;負責災區指揮場所、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避難和臨時安置等重要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必要時組織開展重要目標的臨時轉移、搬遷工作;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負責災區治安維穩各類隊伍的協調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9 救災捐贈接收組
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委台辦、省委外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和儲備局、金融監管總局陝西監管局、團省委、省紅十字會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省內外、國(境)內外救災捐贈物資、資金的管理工作和社會力量動員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各類慈善機構和社會公益組織規範接收社會捐贈款物,及時做好統計、分配、使用、監督等工作;視情建立臨時接收倉庫,統一接收、按需調配和發放捐贈款物;視情為災區開展捐款捐物活動。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10 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
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委外辦、省委台辦、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廣電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新聞宣傳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抗震救災期間的震情、災情、抗震救災信息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工作;配合指導相關職能部門和涉災地區做好輿情監測、研判和引導應對工作;負責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臨時廣播站或新聞站,讓災區民眾能夠及時了解抗震救災工作情況;組織開展對災區民眾的防震減災、衛生防疫、次生地質災害防範等方面的科普宣傳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區境內外記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11 災損評估組
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震局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災情損失的調查核查評估工作。開展地震烈度調查;開展災情調查和跟蹤評估;對受災情況進行抽樣調查和核實,評估地震災害損失;對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調查總結,編制調查評估報告。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12 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
由省委外辦牽頭,省委台辦、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應急管理廳、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西安海關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協調涉外、涉港澳台相關工作。負責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遊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負責國(境)外救援隊伍和救災物資入陝手續事宜;負責協調國(境)外救援隊伍在陝的搜救行動。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13 恢復重建組
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應急管理廳、省林業局、省文物局、省廣電局、省地震局、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金融監管總局陝西監管局和省紅十字會和災區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落實有關扶持政策、資金和物資,及時開展設施加固重建和生態修復工作;指導開展災區房屋應急評估、安全鑑定和加固重建工作;做好臨時(永久)安置點的規劃選址、安全評估和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受災市(區)做好復工復產復學相關工作,及時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5 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重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成立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織各工作組開展抗震救災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總指揮長或省委、省政府指定專人擔任,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組織現場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應急救援階段結束後,現場指揮部自動撤銷。
2.6 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有關部門(單位)、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發生後,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遭遇破壞導致無法正常運轉時,由上一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抽調相關人員組成臨時指揮機構開展抗震救災工作,並指導災區政府及時恢複本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3. 地震預測與預防
3.1 地震監測預報
省、市、縣級地震部門應制定地震監測規劃,開展地震監測台網、地震烈度速報台網等建設,最佳化台網布局,加強地震監測。
省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省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根據地震形勢和地震構造背景,組織震情會商,提出長、中、短、臨地震預測意見和顯著地震事件發生後的地震趨勢判定意見,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劃分年度危險區,報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應急管理廳。
市、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對地震預報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省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報,督促相關區域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3.2 地震災害預防
省地震局根據地震預測意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年度危險區劃分方案,開展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加強震情跟蹤,提出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應急準備。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年度危險區的市、縣級政府根據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和當地的地震活動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防震減災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1)加強抗震設防要求監管,組織對抗震設防要求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2)開展地震風險評估,制定減災對策,強化“三網一員”體系建設,建立地震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基礎資料庫,實現各部門間的共享;
(3)對危險建(構)築物採取抗震加固措施;
(4)開展地震應急預案評估,完善地震應急預案,加強地震應急演練,特別是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場所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5)加強專業救援隊伍建設,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行培訓,配備專業的設備與裝備;
(6)提高地震應急保障能力;
(7)全面檢查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8)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4. 回響機制
4.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按照破壞程度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4.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4.1.2 重大地震災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4.1.3 較大地震災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1.4 一般地震災害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2 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後,對於達到30級以上的地震,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上報省委、省政府及中國地震局,通報省應急管理廳,及時續報餘震信息,負責向社會發布地震監測、預警、烈度等信息。省應急管理廳向省委、省政府及應急管理部上報震情災情信息,並通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
4.3 分級回響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
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結合歷史經驗和工作要求科學設定回響級別,原則上應體現逐級提升回響、分級承擔任務的要求。
4.3.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回響
當省內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Ⅰ級回響級別建議,由省委、省政府報國務院同意。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視情請求上級支援。
4.3.2 重大地震災害應急回響
當省內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Ⅱ級回響級別建議,報省委、省政府批准啟動。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4.3.3 較大地震災害應急回響
當省內發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啟動Ⅲ級回響,震中所在的市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抗震救災工作。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部門預案啟動回響,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派出聯合工作組赴災區現場指導,視情協調相關力量進行支援。
災情明顯涉及兩個以上市(區)、超出事發地市級黨委、政府應對能力、震情敏感複雜或發生在重要時段的較大地震災害,需要啟動地震應急Ⅱ級回響的,按程式報請省委、省政府批准啟動地震應急Ⅱ級回響。
4.3.4 一般地震災害應急回響
當省內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啟動Ⅳ級回響,震中所在的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抗震救災工作。震中所在的市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工作,視情協調相關力量進行支援。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當地請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4.4 先期處置
較大以上地震災害發生後,由震中所在的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開展先期處置;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震中所在的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開展先期處置。
地震發生後,受災地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迅速發動本地幹部民眾優先開展災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並及時向上一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組織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依法對交通幹道進行臨時交通管制;設定臨時救災物資庫,接收、調配救援救災物資;開放應急避難場所或設定臨時集中安置點,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做好前來災區開展支援活動的各類搶險救援隊伍、群團組織和志願者的組織管理工作。
省地震局迅速組織震情會商,提出地震趨勢意見,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提出救援救災建議。省應急管理廳迅速調度了解災情形勢,協調消防救援隊伍進行專業調派,並組織其他支援力量進入備戰狀態;組織有關省級部門(單位)開展災情評估,針對重大以上地震組織召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視情提出啟動省級地震應急回響的建議。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迅速按照本單位預案啟動應急回響,開展先期處置,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工作進展。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組織召開指揮部工作會議。
5. 應急回響
5.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
5.1.1 應急啟動
當省內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特別重大地震災情初判評估意見確認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報告,並提出啟動地震應急Ⅰ級回響建議。省委、省政府報國務院同意後,宣布啟動地震應急Ⅰ級回響。
5.1.2 指揮與部署
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開展抗震救災工作。主要是:
(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向受災市級政府和市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發布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命令,受災市級政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分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2)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震情、災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批示要求,統一部署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請求相關部委和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給予援助。
(3)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總指揮長主持召開抗震救災緊急部署會議,成立工作組,對抗震救災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4)指揮部緊急部署會議結束後,召開第一次新聞發布會,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震情、災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在抗震救災過程中,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可委託現場指揮部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省級部門和災區政府及時公布救災進展情況。
(5)在受災最嚴重的區域附近選擇合適地點搭建現場指揮場所,組織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或直接處置災區突發的重大災害事件。
(6)在緊急狀況下,指揮部依法立即向社會公眾、企業和社會組織等緊急徵用抗震救災急需的物資、器材等,並對特定區域依法實行宵禁、封鎖等特別處置措施,對生產、貿易等經濟活動依法實施臨時管制措施。
在實施和結束特別處置措施時,及時向社會、被徵用者、被管制對象等進行公告。緊急狀況消除後,及時解除特別處置措施,並依法對被徵用物資給予補償。
(7)受災市級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向指揮部報告抗震救災情況。
(8)指導非災區市級政府做好社會穩定工作;組織相關資源和力量支持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5.1.3 應急處置措施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根據災情和抗震救災需要,應及時做好以下應急處置工作:
(1)災情收集與分析研判。綜合協調組收集匯總災區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了解到的災情信息。要素供應保障組綜合運用電力調度系統、移動基站退服、通信信號熱力圖、人口熱力圖等手段進行輔助判斷。交通運輸組匯總災區交通幹線設施受損情況,輔助判斷災情。災情監測研判組對災區受災情況進行快速評估,並實時跟蹤災區地震活動,開展流動監測和加密監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和地震巨觀微觀異常現象,及時預報預警;對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受損情況匯總並進行震後安全性應急評估;開展震後應急測繪工作,及時獲取震區衛星遙感影像及低空航空影像,為災情研判工作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支撐。
(2)人員排查搜救。搶險救援組指導災區黨委、政府組織基層應急隊伍開展自救互救;及時調度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安全生產救援隊伍,協調災區及周邊駐守的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國防後備力量,調配大型機械設備、破拆頂撐工具、生命探測儀等專業救援裝備,趕赴災區開展入戶排查和人員搜救工作。
(3)醫療救治。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及時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受傷民眾,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組織心理諮詢專家開展災後心理援助;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加大對重災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
(4)民眾轉移安置。民眾生活保障組協助災區政府及時組織受災和受威脅民眾轉移,鼓勵民眾投親靠友,及時開放應急避難場所,設定臨時、安全的集中安置點,對集中安置點開展次生災害隱患排查巡查;指導災區政府開展畜禽的安置工作;監測災區物價和供給,穩定災區市場價格秩序;做好遇難人員善後及家屬安撫工作。救災捐贈接收組指導災區政府及時設立救災物資集中接收點(庫),籌調運送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摺疊床、移動廁所等各類生活物資設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
(5)應急交通運輸。交通運輸組負責指導搶修維護機場、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設施,清除路障、優先疏通主要交通幹道,維護交通秩序,保障災區運輸線路通暢;及時對災區進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組織搶險搶修隊伍趕赴災區,緊急調撥、租賃、徵用各類運輸工具;綜合調配運力,確保救援隊伍、救援裝備、醫療人員、受災民眾、危重傷員和救災物資及時進出災區。
(6)基礎設施搶修和保供。要素供應保障組及時組織各行業搶險保供隊伍,指導開展搶修供電、通信、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啟動應急通信、電力等專項保障預案,組織調集應急通信設備、供電設備、供水設備等,搭建應急通信網路,提供應急供電、供水等要素保障,優先確保重要部門、應急指揮、人員搜救、醫療救治和民眾安置需要;儘快恢復災區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功能,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7)衛生消殺防疫。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及時組織衛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開展衛生消殺和疫情防控工作,嚴防各類傳染病等疫情的發生和蔓延;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對災區飲用水水源、食品和藥品開展監測、巡查和監督,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報告制度,根據需要及時開展疫苗接種工作。
(8)社會治安保衛。社會治安組督促災區、非災區政府做好社會治安保障工作;依法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民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9)次生災害防治。災情監測研判組加強餘震、氣象監測,密切關注震情、災情、天氣變化;加強空氣、水源、土壤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強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堤壩、閘站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協商組織人員轉移;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軍工科研重點設施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10)烈度評定與損失評估。災損評估組通過對地震烈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地質災害和社會影響等進行調查,組織開展烈度評定和發震構造研究;調查災區範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等,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11)社會力量動員。搶險救援組組織動員全省各界群團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有序參加搶險救援工作,統一規範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和志願者隊伍的申報、派遣和管理服務工作,視情組織社會力量有序參加民眾安置、物資保障等抗震救災工作。
(12)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按照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根據指揮部要求,及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有序做好震情、災情信息發布以及後續新聞報導工作;協同指導相關職能部門和涉災地區,密切關注線上線下輿論動態,配合做好地震事件有關的輿情引導和管控工作。
(13)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管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加強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管理,妥善轉移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遊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國家有關部委匯報相關情況;做好國(境)外新聞媒體採訪工作的組織管理;組織協調國(境)外救援隊申報入境,做好國(境)外捐贈物資款項的接收和管理,按規定做好檢驗檢疫、登記管理等工作。
(14)生產生活恢復。恢復重建組組織指導工礦商貿企業採取措施減少影響,組織災區企業恢復生產;核實重大基礎設施毀損情況,指導制定重建方案;核實生態環境和農業損毀情況,制定恢複方案;指導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築物的恢復重建;指導制定景區及文物重建方案;指導學校恢復重建;落實有關扶持政策、項目和資金,指導災區黨委、政府按相關規定實施救災救助。
5.2 重大地震災害應急
5.2.1 應急啟動
當省內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重大地震災情初判評估意見確認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並提出啟動地震應急Ⅱ級回響建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省委、省政府同意後,宣布啟動地震應急Ⅱ級回響。
5.2.2 指揮與部署
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開展抗震救災工作。主要是:
(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向受災市級政府和市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發布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命令,受災市級政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分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2)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震情、災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批示要求,統一部署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請求相關部委和鄰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給予援助。
(3)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副總指揮長主持召開抗震救災緊急部署會議,結合災情和抗震救災需要成立相應工作組,對抗震救災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4)指揮部緊急部署會議結束後,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震情、災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在抗震救災過程中,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級新聞媒體及時報導救援進展情況。
(5)在受災最嚴重的區域選擇合適地點搭建現場指揮場所,組織、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6)在緊急狀況下,指揮部依法向社會公眾、企業和社會組織等緊急徵用抗震救災急需的物資、器材等,並對特定區域依法實行宵禁、封鎖等特別處置措施,對生產、貿易等經濟活動依法實施臨時管制措施。
在實施和結束特別處置措施時,應及時向社會、被徵用者、被管制對象等公告。緊急狀況消除後,及時解除特別處置措施,並依法對被徵用物資給予補償。
(7)受災市級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向指揮部報告抗震救災情況。
(8)指導非災區市級政府做好社會穩定工作;組織相關資源和力量支持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5.2.3 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參照Ⅰ級應急回響處置措施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5.3 較大地震災害應急
5.3.1 啟動應急
當省內發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地震災情初判評估意見確認後,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啟動Ⅲ級回響。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信息,並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同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迅速按照部門應急預案規定,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針對災情明顯涉及兩個以上市(區)、超出事發地市級黨委、政府應對能力、震情敏感複雜或發生在重要時段的較大地震災害,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災情和社會影響等情況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按程式報請省委、省政府啟動地震應急Ⅱ級回響。
5.3.2 指揮與部署
(1)在受災市級黨委領導下,由市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收集上報災情,組織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治、民眾安置、市政基礎設施搶修等應急處置工作。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聯合派出前方工作組,指導受災市(區)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5.3.3 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參照Ⅰ級應急回響處置措施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5.4 一般地震災害應急
當省內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地震災情初判評估意見確認後,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啟動Ⅳ級回響。
在受災縣級黨委領導下,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市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工作。
省應急管理廳及時了解震情、災情和當地應對工作情況,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相關信息,並通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協助當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 應急終止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應急回響啟動機構按程式終止應急回響,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後恢復重建階段。
7. 恢復重建
7.1 善後處置
各市、縣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紮實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大型機械、通信設備及其他救援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並依法給予補償;做好有關損失的理賠。
7.2 調查評估
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地震發生機理、造成的損失、產生的影響、人員安置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地震局開展地震巨觀烈度考察、地震災害損失調查工作,提供災害損失預評估結果。
7.3 恢復重建
按照統籌規劃、科學評估、分步實施的原則,編制恢復重建規劃;明確各項支持政策,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等多渠道籌集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統一部署,逐步實施。
7.3.1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省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或指導受災市(區)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受災市(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受災縣(市、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7.3.2 恢復重建實施
市、縣級政府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對恢復重建規劃的組織實施給予指導。
8. 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
8.1 臨震應急
8.1.1 臨震應急措施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臨震應急處置工作。主要採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省地震局負責加強震情監視,核實地震異常,及時報告震情趨勢研判意見。
(2)省應急管理廳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指導、督促地震預報區的黨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搶險救援準備。
(3)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等部門負責對可能即將發生的地震事件影響後果進行評估,特別是對重要場所、重點地段,以及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區域制定相應對策,採取準備措施。
(4)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救援隊伍做好搶險救援準備。省軍區協調駐陝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國防後備力量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5)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陝西省電力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制定應急交通、通信、供電保障方案,加強設施設備安全防護。省應急管理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商務廳等做好抗震救災物資準備。
(6)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廣電局等有關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分析引導,維護社會穩定。
8.1.2 臨震應急終止
(1)當預報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後,預報區及受災的縣級以上政府按本預案有關規定啟動應急回響,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臨震應急自動結束。
(2)當省地震局對預報區作出未來一段時期內無破壞性地震發生的趨勢判斷意見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預報意見和工作實際,發布終止臨震應急公告。
8.2 強有感地震應急
事件發生地縣級黨委、政府負責統一領導、指揮、部署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指導災區政府應對強有感地震事件,主要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1)省應急管理廳迅速了解當地災情和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當地政府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2)省地震局負責強化震情跟蹤,判斷震情趨勢。
(3)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配合協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震區的科普宣傳和輿情引導工作。
8.3 應對地震謠傳事件
事件發生地市、縣級黨委、政府負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地震謠傳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導、督促當地政府應對地震謠傳事件,主要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1)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地震局及事發地市、縣級黨委、政府迅速對地震謠傳事件進行分析研判,及時明確事件性質並發布聲明,通告省級相關部門。
(2)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協助當地黨委、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平息謠傳,維護社會秩序穩定。
(3)如果地震謠傳擴散迅速,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組織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等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赴地震謠傳影響地區,指導和協助當地黨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謠傳。
8.4 應對鄰省地震事件
在鄰省發生地震事件時,視其對我省的影響程度,由我省受影響地區的市、縣級黨委、政府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指揮、部署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在應對鄰省地震事件時,按“分級回響、屬地為主”原則,主要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1)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地震局迅速分析鄰省地震對我省的影響,研判我省境內的地震烈度,評估地震可能造成的傷亡損失,及時報省委、省政府。
(2)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地震局迅速了解受影響地區的震情、災情和應急處置進展,視情提請啟動省級應急回響,組織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8.5 支援外省特大地震事件
當外省發生未對我省造成直接影響的特大地震災害事件,向我省提出支援請求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和實施對外支援工作。主要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1)省地震局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提供震情信息,省應急管理廳及時了解外省特大地震事件災害損失情況,並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各類專業救援隊伍、醫療救護隊伍、工程搶險隊伍等對外省災區進行支援。
(3)省消防救援總隊根據國家消防救援局調度,參與跨省救援任務。
(4)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商務廳等成員單位組織協調籌措相關救災物資和資金,支援外省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災工作。
(5)省交通運輸廳、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成員單位負責保障我省支援隊伍和物資的運輸工作。
(6)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開展我省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工作的宣傳報導。
9. 應急保障
9.1 搶險救援隊伍體系建設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地震災害應急救援、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紅十字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9.2 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配備相應的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信息設備,建立健全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科學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各級應急管理和地震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尋與營救、建築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9.3 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措施和方案,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生產、收儲、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抗震救災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供應,以及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地震救援、監測預警、現場調查、人員防護、應急通信、通信指揮、戰勤保障、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相關類別物資儲備,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9.4 應急救災資金保障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政府將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預算。省級財政依據應急救援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規定,給予市縣適當補助,會同省應急管理部門視情向中央財政申請補助資金。
9.5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設必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合理利用符合條件的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口密集場所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9.6 基礎設施保障體系建設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超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有效、暢通的保底臨時通信手段。
省廣電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設施網與機動保障相結合的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在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衛星、短波廣播系統,確保至少一種有效、暢通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手段。
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鐵路、公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保障機制。
9.7 地震風險評估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政府針對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風險等級和地震災害特點,應積極開展地震風險評估工作。通過對地震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進行風險隱患調查,開展損失模擬評估,查明薄弱環節,掌握風險底數;並將風險評估結果在國土空間規劃和應急準備等工作中加以運用,降低風險等級,提高防災減災成效。
9.8 地震科普體系建設
宣傳、教育、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地震、紅十字會等部門(單位)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地震等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級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10. 預案管理
10.1 預案編制
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預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報應急管理部備案,並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縣級以上地震應急預案由牽頭部門負責起草,報本級政府批准印發實施,並報上級相應部門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印發實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化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在綜合性應急預案中明確地震應急相關工作內容,報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各地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相對應的支撐性檔案,細化工作流程和任務清單。
10.2 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抗震救災演練制度,根據預案規定和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貼近實際、形式多樣、廣泛參與的應急演練。省級地震應急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單位)積極配合參與。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區)及所轄縣(市、區)政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地震應急預案應急演練。要加強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場所及交通、水利、電力、鐵路、通信、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和堤壩、危險化學品、礦山等生產經營管理單位等地震應急演練。
非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部門預案由牽頭部門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自救互救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等,要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避險疏散演練。
10.3 預案評估與修訂
省應急管理廳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案執行效果開展評估。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等可以向省應急管理廳提出修訂建議。當出現《陝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情形時,省應急管理廳應及時組織開展預案修訂。
11. 附則
11.1 獎勵與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公民按照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求,參加抗震救災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2 監督檢查
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各市、縣級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重點企事業單位完善地震應急準備,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11.3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1.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1年5月19日印發的《陝西省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