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縣地震應急預案

 《伊川縣地震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於2021年7月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川縣人民政府網-2021年伊川縣地震應急預案
檔案發布,1 總則,2 組織指揮機制,3 地震災害分級與應急回響級別,4 監測報告與預報預防,5 應急回響,6 恢復重建,7 應急保障,8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9 附則,

檔案發布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發文機關:縣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6月29日
  • 發布日期:2021-07-09
  • 發文字號: 伊政辦〔2021〕17號
  • 索引號:C001-0640-2021-0008
伊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伊川縣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伊政辦〔2021〕1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伊川縣地震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6月29日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規範我縣地震應急工作,提高應對破壞性地震災害能力,合理配製救災資源,確保地震應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開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河南省地震應急預案》《洛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的通知》《洛陽市地震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處置地震災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和其他地震影響事件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縣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地震災害和強有感地震(3.0級以上4.0級以下)事件的主體。根據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地震應急的需求,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2 組織指揮機制

2.1 縣級組織指揮體系
根據《伊川縣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的通知》(伊政〔2019〕14號)檔案,縣級地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縣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縣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縣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等組成。縣指揮部在縣委、縣政府和縣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領導下,負責領導、指揮、協調全縣地震應急工作。
2.1.1 縣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郝 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副指揮長:李偉東(縣政府副縣長)
智明輝(縣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
董武安(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縣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指揮一般地震災害應對工作,接受縣委、縣政府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領導、指揮、協調一般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確定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方案;成立現場指揮部(工作組);
決定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強制措施;派遣各類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指揮協調人員搜救和搶險救援行動;組織指揮傷員救治、轉運及遇難人員善後處理;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受災民眾安置和各類物資供應工作;核實災情,下撥抗震救災資金;組織開展震情、災情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職責:在縣指揮部領導下,協調全縣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對一般地震災害,指導和支援災區所在地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 現場指揮部(工作組)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縣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工作實際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領導、指揮、協調、實施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縣委、縣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縣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震中所在地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負責同志擔任。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交通保障、醫療衛生、監測評估、社會治安、新聞宣傳、基礎設施保障、損失調查等工作組。
2.2 指揮協調
2.2.1 組織指揮
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下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設立後,下級指揮部按照上級指揮部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政府處置能力的,上級政府應根據震中所在地政府請求或地震災害應對工作需要,組織指揮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2.2.2 現場指揮
當縣政府派出現場工作組時,下級政府應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2.2.3 協同聯動
駐伊部隊、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按規定的指揮關係和許可權,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參加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組織參與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納入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

3 地震災害分級與應急回響級別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與其對應的地震應急回響級別分別為Ⅰ、Ⅱ、Ⅲ和Ⅳ級。
3.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Ⅰ級回響。在省前方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市指揮部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縣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派出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醫療救治、監測評估、救災救助、基礎設施保障、社會治安、新聞宣傳等工作組,領導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2 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Ⅱ級回響。在省前方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市指揮部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縣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派出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醫療救治、監測評估、救災救助、基礎設施保障、社會治安、新聞宣傳等工作組,領導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3 較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Ⅲ級回響。在省指揮部支持下,市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縣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派出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醫療救治、監測評估、救災救助、基礎設施保障、社會治安、新聞宣傳等工作組,領導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4 一般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Ⅳ級回響。由縣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災區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市指揮部組織對災區進行支持,根據需要向省指揮部請求監測、烈度調查和損失評估等支援,協助開展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5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與應急回響級別(見下表)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及應急回響分級表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及應急回響分級表
地震災害
等  級
分級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回響
級別
應急處置
實施主體
特別重大
地震災害
1.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我省發生 7.0 級以上地震;
3.省轄市主城區發生 6.0 級以上地震。
Ⅰ級
回響
省指揮部
重  大
地震災害
1.造成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我省發生 6.0 級以上 7.0 級以下地震;
3.省轄市主城區發生5.0 級以上 6.0 級以下地震。
Ⅱ級
回響
省指揮部
較  大
地震災害
1.造成 10 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我省發生 5.0 級以上 6.0 級以下地震;
3.省轄市主城區發生4.0 級以上 5.0 級以下地震。
Ⅲ級
回響
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
一  般
地震災害
1.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我省發生 4.0 級以上 5.0 級以下地震。
Ⅳ級
回響
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
3.6 先期處置
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立即按照本級應急預案,組織指揮轄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立即發動當地基層組織、單位、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救援力量開展救援搶險;及時向縣政府和縣應急管理局報告災情和震情。縣指揮部啟動Ⅰ、Ⅱ、Ⅲ、Ⅳ級回響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配合縣指揮部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 監測報告與預報預防

4.1 地震監測預報
縣應急管理局地震部門加強與上級地震部門溝通,及時獲取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預警。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上級部門發布臨震預報和預警信息,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縣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和任務分工,強化地震監視跟蹤、災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維護社會穩定。
4.2 預防措施
4.2.1 地震災害風險評估
縣應急、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配合省、市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範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4.2.2 預報區預防措施
縣政府組織督促預報區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主要包括:
(1)加強地震前兆監測以及宏微觀異常核實,隨時報告變化情況。
(2)做好當地地震災害預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3)檢查地震災害防禦準備工作,提出加強各類建構築物特別是重點建設工程的抗震措施;檢查、督導生命線工程設施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建築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應急防禦措施,做好應急搶修搶險與救援準備。
(4)檢查、落實應急救援物資、資金、裝備等準備情況,各級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隨時開展應急救援和搶修搶險的準備。
(5)各級政府組織實施地震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準備。根據地震災害實際,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組織民眾避震疏散,決定啟動停工停產停課等防範措施。
(6)按規定向社會發布信息,回答社會公眾諮詢,加強社會輿情收集、分析與處置,引導輿情,平息謠傳、誤傳。

5 應急回響

5.1 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Ⅰ、Ⅱ、Ⅲ級應急回響)
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地震地震災害發生後,縣政府立即按照本級地震應急預案,啟動縣指揮部,在上級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發動當地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5.2 一般地震災害應急回響(Ⅳ級應急回響)
5.2.1 先期處置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縣政府立即按照本級地震應急預案,啟動縣指揮部,組織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發動當地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5.2.2 應急回響啟動
(1)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縣應急管理局迅速上報縣委、縣政府,提出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建議。
(2)縣政府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在市指揮部的支援下,領導、指揮和協調開展全縣抗震救災工作。
(3)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受災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按照預案和應急職責,迅速回響,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5.2.3 災情收集與報送
(1)各級災害信息員根據規定,立即將初步情況電話報送有關部門,隨後動態報告全面災害情況。對具體情況暫不清楚的,應先報告概要情況,隨後反饋詳情,確保災情報告及時、主動、準確。
(2)災區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縣政府,同時抄報縣應急管理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3)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及時報告縣指揮部。
(4)縣指揮部辦公室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時將掌握的震情、災情、社情等信息上報縣委、縣政府、市應急局,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5.2.4 指揮部啟動
縣指揮部召開會議,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1)聽取地震趨勢、災情及抗震救災工作匯報。組建現場指揮部及相應工作組。
(2)協調駐伊部隊、武警部隊以及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對自救互救進行安排。
(3)組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協調傷員的轉移、接收與救治,開展衛生防疫工作。
(4)組織搶修損毀的公路、鐵路、航空、水利、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
(5)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對受災民眾轉移安置、生活救濟等進行部署,根據震情、災情變化適時向社會徵用救援物資、裝備和工具。
(6)決定採取緊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災害防範工作。
(7)依法採取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緊急措施。
(8)部署現場地震流動監測、受損監測設施搶修、地震烈度調查等工作。
(9)組織動員社會組織、志願者及社會公眾參與地震應急與救援行動,積極開展災後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市抗震救災工作組報告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視情請求市政府支援。
(11)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
5.2.5 應急處置
(1)搜救人員
縣指揮部協調駐伊部隊、武警部隊、消防救援大隊、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及交通、住建、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趕赴災區參與營救,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擔架等救援裝備,組織搜救受災被困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各救援隊伍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縣衛健委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開展傷員救治、心理疏導、衛生防疫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區醫療儀器安全保障。對現場狀況和風險源進行衛生學評估、現場衛生學處置。有關部門迅速籌集和運送災區急需藥品藥械,必要時啟動縣外調撥救災藥品工作機制。
(3)安置受災民眾
縣應急管理局指導當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制訂和實施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調配救災物資,確保災區民眾基本生活物資供應;接收、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縣教體局組織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轉移安置,適時組織學生複課,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縣住建局組織對災區民用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被震損的建設工程開展安全評估、鑑定,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並設定明顯標識。
災害發生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時組織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建設臨時避難場所;必要時徵用體育場、賓館、學校等場地安置受災民眾。
(4)搶修基礎設施
縣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供電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組織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交通、通信、電力以及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熱電、道路、鐵路等重要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電力供應以及救災人員、物資交通運輸暢通。嚴密監視伊河及其他河湖堤壩、水庫、水閘等水利設施震損災害的發生,發現損毀水利設施,緊急搶修排險。縣公安局組織實施交通管制,確保搶險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5)災情救助
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成立工作組,縣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在回響啟動後 12 小時內赴災區查看災情,慰問受災人員,了解災區政府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和災區需求,指導開展救災工作。縣應急管理局協調落實有關救災物資調撥,會同縣發改委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
經縣政府同意,以縣政府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縣應急管理局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根據災區應急需要,縣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縣政府匯報災情,並提出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的建議,提出接受捐贈款物分配方案建議;縣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或收到上級財政撥款後,與縣財政局會商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式下撥。
(6)監測評估
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和核實,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縣氣象局組織氣象實時監測,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7)防範次生災害
縣自然資源局加強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災害和險情,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縣生態環境局組織災區有關部門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等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政府採取污染防控措施。
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各自行業領域內組織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放射性物質、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
縣水利局組織開展水利工程設施風險隱患排查,做好堤防險情等次生災害應急搶險技術支持。
(8)維護社會治安
縣公安局做好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看守所等重點目標的警戒,防範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9)宣傳報導
縣指揮部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地震事件的簡要信息,並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權威信息。縣指揮部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處置。
5.2.6 鄉鎮(街道)應急
災區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迅速查災報災,組織搶險救災,並上報先期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搶險救災需求。
災區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迅速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抗震救災工作。啟用應急避難場所,設定臨時住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在上級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後,在現場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2.7 應急結束
當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基本穩定時,縣政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後恢復重建階段。

6 恢復重建

6.1 恢復重建規劃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縣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6.2 恢復重建實施
縣政府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按照《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明確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採取有效措施,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與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應急、科工、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建、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與管理,發揮骨幹力量作用。
進一步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發揮駐伊部隊和武警部隊應急救援突擊力量的作用,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強化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加強隊伍管理和培訓,建設災情速報平台,拓展災情獲取和信息報送渠道,提高地震災情獲取能力。加強地震現場專業工作隊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和裝備。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搶險救災和志願者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7.2 技術保障
縣應急管理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7.3 物資與資金保障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撥付搶險救災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申請中央、省、市財政給予支持。
7.4 應急避難設施保障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應急避難場所納入城鄉規劃,合理利用符合條件的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加大經費保障,統籌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正常使用。
7.5 演練、培訓與宣傳
應急、宣傳、教育、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密切配合,廣泛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等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健全完善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示範學校和示範社區創建活動。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演練計畫並通過開展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醫院、企事業單位和社區(村)基層組織等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學校每年組織學生開展地震緊急疏散演練活動。

8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8.1 有感地震事件
縣域內發生 4.0 級以下、3.0 級以上有感地震後,縣應急管理局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局報告震情。
震區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回響,開展地震應急工作,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報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協助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展應急工作。必要時,報請市應急局給予指導。
8.2 非天然地震事件
發生 2.0 級以上或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非天然地震,非天然地震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調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質、震感強度、範圍以及社會反應等情況,並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應急管理局。
8.3 地震傳言事件
當縣內出現地震傳言事件,並對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時,傳言發生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將地震傳言事件報告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上報縣委、縣政府、市應急局。縣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專家分析傳言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傳言事件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當地政府開展調查、宣傳和穩定社會的工作。
宣傳、公安、應急等部門做好傳言事件的調查和地震科普、新聞宣傳工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事件。
8.4 鄰縣地震應急
鄰縣發生地震災害對我縣產生較大影響,造成建構築物破壞和人員傷亡時,縣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震情、災情情況,建議縣政府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9 附則

9.1 獎勵與責任
對在地震災害防治、地震應急準備、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提請縣委、縣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地震災害防治、地震應急準備、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以及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編制。預案實施後,縣應急管理局統籌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評估、修訂完善本預案。
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成員單位結合本部門職能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9.3 監督檢查
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重點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地震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4 名詞術語的定義說明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構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崩塌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工程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辦:縣應急管理局督辦:縣政府辦公室
伊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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