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應急預案

吉林省地震應急預案是為了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火山災害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編制的,適用於吉林省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以及周邊地區發生對吉林省造成影響的地震及火山災害的應對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地震應急預案
  • 修訂日期:2013年5月6日
  • 實施地區:吉林省
全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火山災害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以及周邊地區發生對我省造成影響的地震及火山災害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省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省抗震救災,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全力投入抗震救災;發生較大地震災害,市(州)人民政府是應對主體;發生一般地震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是應對主體。針對較大、一般地震災害,視市、縣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的需求,省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2組織體系
2.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省防震抗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省防震減災工作。發生破壞性地震災害,省防震抗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自動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
2.2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必要時,在地震災區成立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組織、指揮和協調地震現場應急和救災工作。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專人擔任,工作人員從相關單位及屬地抽調。
2.3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市、縣級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回響機制
3.1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發生7.0級以上(不包括深源地震,下同)地震,長春、吉林等城市地區發生6.5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長春、吉林等城市地區發生5.5級以上、6.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長春、吉林等城市地區發生4.5級以上、5.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分級回響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全省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由災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省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由災區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災區所在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地震應急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需求,組織地震局、民政廳等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回響級別。地震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監測報告
4.1地震監測預報
省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省各類地震觀測數據,分析研究年度地震活動趨勢。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省地震局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會商意見並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報,預報區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4.2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後,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對於省內發生的2.0級以上地震(不包括深源地震),或者毗鄰地區發生的5.0級以上地震,立即上報省政府,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對於長春市發生3.0級和省內其他地區發生3.5級以上地震,同時通報有關部門,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3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時將災情信息報上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省民政廳、省地震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報省政府,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公安、安監、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省政府。
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並報告省外辦或省台辦。省外辦、省台辦報省政府,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外交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台辦,同時抄送中國地震局、民政部。
5應急回響
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災情和抗災救災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礦業、建築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域,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5.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協調組織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民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安置受災民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街道設定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複課。
5.4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運輸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5加強現場監測
組織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及全省震情形勢進行研判。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禦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土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軍工科研生產重點設施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5.7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民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民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8開展社會動員
加強志願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願服務聯繫電話,統一接收志願者組織報名,做好志願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
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民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遊的國(境)外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令,協調安排國(境)外救援隊入境救援行動,按規定辦理外事手續,分配救援任務,做好相關保障;加強國(境)外救援物資的接受和管理,按規定做好檢驗檢疫、登記管理等工作。
5.10 發布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回響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5.11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地震部門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民政、地震、國土資源、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範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2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運輸、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指揮與協調
6.1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有關部門立即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隊伍、裝備、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省測繪局、省軍區、民航吉林監管局等迅速組織協調出動飛行器開展災情航空偵察。民政、教育、安監、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地震等部門和單位立即採取一切措施收集災情信息,上報省政府。
(2)民航吉林監管局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機場的有序運轉,組織修復災區機場或開闢臨時機場,並實行必要的飛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災需要。
(3)省通信管理局按照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對措施,組織全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4)省軍區、武警吉林省總隊及地震、公安(含消防)、衛生、安監、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立即集結專業救援和搶險隊伍,做好救援裝備、器材和運輸保障準備。
6.1.2市、縣級政府應急處置
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保護重要目標等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向省政府報告災情,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省政府啟動I級或Ⅱ級回響後,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1.3省政府應急處置
省地震局或災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實施省地震應急Ⅰ級或Ⅱ級回響及需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省政府決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必要時,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省政府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實施國家地震應急回響和需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求設立相關工作組,主要包括搶險救援、民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社會治安、救災捐贈和涉外與涉港澳台事務、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工作組,省政府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對以下工作進行部署,並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實施:
(1)派遣省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省軍區和武警吉林省總隊派遣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民眾。
(2)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支援災區保障受災民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派遣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專業救援隊伍支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民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傷員轉移救治,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指導開展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範次生衍生災害。對於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6)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餘震防範工作。
(7)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8)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和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9)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市(州)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0)視情實施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
(11)統一發布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組織開展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2)其他重要事項。
必要時,成立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協調災區抗震救援工作,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督促落實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部署。
(2)根據災區市(州)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調集應急物資、裝備。
(3)協調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
(4)協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地方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5)協調安排災區傷病民眾轉移治療。
(6)協調相關部門支持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重大次生衍生災害。
(7)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和房屋安全鑑定。
(8)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的其他任務。
6.2較大地震災害
6.2.1市、縣級政府應急處置
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自救互救、搶險救災等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向上級政府報告災情,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基礎設施搶修、次生災害防範、社會治安維護和應急宣傳等工作。需要省政府支持的事項,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議。
6.2.2省政府應急處置
省地震局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上報相關信息,提出應對措施建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或者災區市(州)人民政府請求,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派遣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民眾,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生防疫等。必要時,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根據需要派出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民眾生活、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3)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地震監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鑑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
(4)組織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
(5)指導和協助搶修通信、廣播電視、電力、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
(6)根據實際需要,協調非災區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7)需要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6.3一般地震災害
6.3.1縣級政府處置
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各類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範、應急宣傳和社會治安維護等工作。需要上級政府支持的事項,由縣級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6.3.2市級政府應急處置
災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下級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災區縣(市)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穩定;協調非災區縣(市)開展支援。
6.3.3省政府應急處置
根據災區需求,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災區做好地震監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性鑑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以及支援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和社會穩定等工作。必要時,省政府派遣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和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7恢復重建
7.1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災區市級人民政府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編制恢復重建規劃,省直相關部門給予配合。
7.2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省直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8保障措施
8.1隊伍保障
省直有關部門、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公安消防、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開展搶險救援培訓工作,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指導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尋與營救、建築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表1、地震應急救援隊伍類別與調用方案
調動梯隊
隊伍類型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第二支援梯隊
人員搜救隊伍
當地市、縣地震專業救援隊;
當地公安消防部隊;
當地駐軍、武警;
社區志願者隊伍
省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
武警總隊應急救援隊;
解放軍應急救援隊;
本省專業礦山救護隊;
本省非災區公安消防部隊
國家地震救援隊;
鄰省地震救援隊;
鄰省公安消防部隊
工程搶險隊伍
當地市、縣交通、水利、電力、通信專業工程搶險隊伍
本省非災區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工程搶險隊伍
鄰省相關專業工程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伍
當地公安消防部隊
本省非災區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鄰省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
當地急救醫療隊伍
本省非災區醫療救護隊伍;
軍隊、武警部隊醫療救護隊伍;
省紅十字應急醫療隊伍
鄰省和軍隊醫療隊伍;鄰省紅十字應急醫療隊伍
現場地震工作隊伍
當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現場工作隊
省地震局現場工作隊;本省非災區市(州)地震部門現場工作隊
中國地震局現場工作隊;
鄰省地震局現場工作隊
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當地市、縣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本省非災區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鄰省建築安全鑑定隊伍
8.2指揮平台保障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8.3物資與資金保障
財政、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民政、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儲備,支持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對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的專業化訓練設施建設和日常專業化訓練提供物資和資金保障。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省財政對達到省級災害應急回響、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8.4避難場所保障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民政、規劃、建設、教育、地震等有關部門,根據人口數量及密度分布,科學規劃避難場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8.5基礎設施保障
通信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氣象部門加快推進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吉林省分系統建設,建立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廣電部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全省應急廣播體系,確保民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信息。
發展改革、電監等部門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等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6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宣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地震、建設等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抗震設防、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開展綜合性地震應急演練。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牽頭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應急演練。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定期開展專業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避險、疏散演練。
9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9.1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省內大中城市、人口較密集地區和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省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並報告省政府,同時通報有關部門。震區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長春、吉林市區及附近發生3.5級以上地震,省內其他地區發生4.0級以上地震,省地震局派出現場工作隊開展現場調查,指導、協助市、縣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9.2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當省內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區出現地震傳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省地震局根據情況派出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工作。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
9.3鄰省發生地震災害事件應急
鄰省發生破壞性地震在我省境內造成災害時,按本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鄰省發生破壞性地震在我省境內未造成災害時,根據受災省請求,省防震抗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相應支援行動。
9.4毗鄰國家地震災害事件應急
當毗鄰國家發生地震在我省區域內產生災害時,按照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處置。
10火山事件應急
當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臨噴異常現象,啟動火山災害應急。
10.1市、縣級政府應急
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臨噴異常現象,有關地區人民政府要將火山活動和影響情況及時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加強火山活動實時監測,制定居民轉移安置方案,加強火山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加強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監測與防禦,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必要時,劃定隔離帶,組織遊客撤離和居民轉移,做好轉移民眾生活安置保障。需要省政府支持的事項,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議。
10.2省政府應急
省地震局及時將火山活動及噴發情況報告省政府,派出火山現場工作隊,加強火山活動的實時監測,研究判定火山活動趨勢。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環保、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地質災害和環境影響災害監測與防禦。宣傳、廣電、教育、衛生、地震等部門加強火山災害防禦和應急避險知識宣傳的組織和指導。必要時,啟動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火山災區應急救援工作。公安、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協助災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好遊客撤離、居民轉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民政、地震等相關部門開展火山災害預測和調查評估工作。根據需要,派遣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緊急救援行動,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派遣專業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及時發布火山災害信息,組織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火山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災情發展和救災需要,省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啟動國家應急的建議和需要支持的事項。
11附則
11.1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2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預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省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1.3以上、以下的含義和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深源地震:震源深度大於300公里的地震。
11.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11.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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