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2022年11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吉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範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吉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7年4月18日經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吉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吉政辦函〔2017〕81號)同時廢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18日

內容全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防範應對機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吉林省機構改革方案》《吉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省行政區域,由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防範和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堅決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堅持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堅持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根據我省地質災害分布特點、災害級別,實行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屬地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及時有效地做好應對工作。
2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時,省政府成立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省應急廳負責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省自然資源廳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中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總指揮: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副省長
常務副總指揮:分管自然資源工作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自然資源廳廳長
指揮部成員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氣象局、省地震局、中鐵瀋陽局集團、省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或減少成員單位。
2.2省指揮部職責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應急部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省重大以上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分析研判成災或多次成災的原因,確定搶險救災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協調一切救援力量參加搶險救災﹔派出工作組指導重大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市、縣級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國家相關指揮機構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3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廳廳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省應急廳副廳長、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擔任。
主要職責:貫徹省指揮部指示和部署,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評估災害損失及影響情況;承辦相關檔案、文稿的起草和會務工作﹔組織發布應急與救災信息;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省指揮部工作組
根據災情需要,可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調查評估組、應急保障組、宣傳輿情組等,各工作組設定及參加單位可根據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2.5省現場指揮部
必要時,成立省地質災害現場指揮部,在省指揮部領導下,組織、指揮和協調地質災害現場應急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總指揮指令專人擔任,工作人員從相關單位及屬地抽調。
2.6專家組
各級指揮部聘請本領域內的專家,組成突發地質災害專家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突發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趨勢、危險區劃定、處置辦法、災害損失、恢複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方案。
3預防與預警機制
3.1 預防措施
各級政府承擔地質災害防治主體責任,完善群測群防體系。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鐵路、教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密切配合,按各自職責定期開展巡查排查,將已發現的隱患點納入管理台賬,分類採取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等措施。
3.2預警機制
(1)預報預警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預報預警體系,形成覆蓋全省的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網路。縣級以上自然資源、氣象、水利、應急、地震、消防等部門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汛情、雨情、地震等監測預警信息。
(2)預報預警信息發布。預報預警信息分為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紅色為最高級別,內容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空間範圍以及風險等級等。
預報預警信息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發布,通過電視、廣播、簡訊、微信、網站、傳真及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等渠道,向預警區內的消防救援隊伍、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民眾及時傳送預警信息。
(3)預警回響。預警回響由各級政府依據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組織相關部門予以應對。
藍色預警回響:相關部門和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氣象、水利等部門密切關注雨情、水情變化趨勢,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大預警區內地質災害巡查監測力度﹔應急部門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地質災害應對準備工作。
黃色預警回響:在藍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氣象、水利等部門加強對雨情、水情的動態監測和收集,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當地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加強地質災害防禦;應急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氣象等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趨勢會商,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橙色預警回響:在黃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氣象、水利等部門加密監測和收集雨情、水情,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當地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防禦工作,必要時當地政府啟動應急回響,組織受威脅人員轉移避讓;應急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氣象、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地質災害趨勢會商研判,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紅色預警回響:在橙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氣象、水利等部門實時監測和收集雨情、水情,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當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防禦工作,組織受威脅人員轉移避讓,實施危險區域管控;應急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氣象、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動態會商研判地質災害趨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駐預警區。
(4)險情等級和處置。按照受災害隱患威脅人員數量、潛在經濟損失的大小,地質災害險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
重大: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較大: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一般: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預警區內的防災責任人要結合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加強對當地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的研判,及時組織受威脅人員轉移避險,加強對危險區域監測和警示。對地質災害險情在較大以上等級的,防災責任人要及時向縣級政府報告,由縣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危險區管控,派出專業技術隊伍前往現場開展調查研判,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靠前駐防,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5)預警回響調整和終止。加強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及時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情況。當地質災害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信息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災情應急處置和救援
4.1 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造成人員傷亡數量、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地質災害:因災死亡30 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
(2)重大地質災害:因災死亡10 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3)較大地質災害: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l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4)一般地質災害: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2災情報告
(1)速報。災害發生地政府應當及時將險情或者災情等信息報告上級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和應急部門負責建立本系統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在接到地質災害信息後,應相互通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後,市級應急部門要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告省應急廳,省應急廳接報後1小時內報告應急部和省委、省政府﹔發生涉及人員傷亡的較大和一般地質災害後,市級應急部門接報後⒉小時內將災情報告省應急廳。速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及危害程度、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規模、可能引發因素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應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先期處置情況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續報和終報。根據地質災害發展以及應急救援工作進展,及時做好有關情況的續報和終報工作。
4.3先期處置
災害發生地縣級政府及所屬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居委會)及有關責任單位發現或接報地質災害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劃定危險區、設立警示標誌、管控進出道路,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和防範二次或次生災害,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情況下可先行組織搜救被困人員。
4.4回響啟動條件
突發地質災害實行分級回響的原則,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其中,一、二、三級回響由省應急廳報省指揮部同意後啟動,四級回響由省應急廳直接啟動。
(1)一級:死亡人數30人以上的地質災害,發生社會關注度特別高、危害特別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地質災害。
(2)二級:死亡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地質災害,發生社會關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損失的地質災害。
(3)三級:死亡人數3人以上、10 人以下的地質災害,發生社會關注度較高、危害大、造成較大損失的地質災害。
(4)四級:死亡人數3人以下的地質災害,發生社會關注、危害較大、造成一定損失的地質災害。
4.5應急處置措施
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1)搜救人員。組織各方應急救援力量,開展被困或失聯人員搜救。根據需要,協調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
(2)轉移安置受災民眾。開放應急避難場所或設定集中安置點,妥善安置受災民眾,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需求。
(3)醫療救治。搶救受傷民眾,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4)搶修各類基礎設施。搶修因災損毀的鐵路、公路、橋樑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5)應急監測預警。組織專業隊伍及專家開展會商,研判災情及發展趨勢,指導現場應急調查及周邊隱患排查、監測預警,為搶險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6)維護社會治安。加強災區道路交通管理及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治安防範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7)新聞宣傳與輿情應對。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做好應急救援新聞報導工作,加強輿論管控和引導。
(8)災情核查與統計。開展災情核查,對災區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和統計匯總,及時報送災情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4.6應急回響終止
當人員搜救工作已經完成,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基本得到控制,受災民眾基本得到安置,災區民眾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正常,由應急回響啟動機構按程式終止應急回響。
4.7調查評估
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發生後,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省應急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地質災害事件的災情、影響、災前預防與應急準備、應急救援過程等問題開展調查分析,對事發地應急體系建設情況、監測預警與風險防範、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綜合評估,制定改進措施。
較大、一般地質災害發生後,由市級政府組織應急、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在徵得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同意後,報省政府。
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發生基本情況(時間、地點、地質災害規模、災情險情、災害等級等);應急反應情況(包括應急預案的啟動、指揮部的組成、對上級領導指示、批示的落實情況)﹔應急處置基本情況(緊急處置措施及情況、人員力量和設備調用、引導及信息發布等);後期基本情況(災害應急處置結果、善後處置及調查評估等)﹔存在問題及原因;應急經驗教訓及改進建議等。
5恢復與重建
5.1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地質災害發生後,省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災害發生地市級政府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較大、一般地質災害發生後,災害發生地市、縣級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編制恢復重建規劃。
5.2恢復重建實施
災害發生地市、縣級政府應當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省直有關部門對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6應急保障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各項應急保障工作。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項應急保障工作開展督導檢查。
6.1隊伍保障
省直有關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綜合及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建設,建立各類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各級應急和自然資源部門加強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專家隊伍建設。
6.2指揮平台保障
省應急廳建立統一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匯聚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數據,並推進應急指揮平台對接,不斷提高信息化和可視化水平。各級應急部門要配備互聯互通的視頻會商系統,確保後方與突發地質災害現場能夠實現視頻會商,保障各級政府在搶險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6.3物資與資金保障
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商務、應急、糧食和物資儲備等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所需救災物資、工程搶險裝備等的生產供應、儲備,支持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對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的專業化訓練設施建設和日常專業化訓練提供物資和資金保障。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各級政府要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應對等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4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保障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通信設施運行正常,建立通信系統維護及信息採集制度,確保應急期間信息暢通。
省指揮部建立應急指揮系統通訊錄,公布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人員電話,保持通信暢通。
6.5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部門負責儘快恢復被破壞的公路、鐵路相關設施,保障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傷員、災民的疏散,必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實行交通管制。
6.6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災區傷病人員的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飲用水監測、保障災區所需的醫療藥物與器械。
6.7技術保障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分別成立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組,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組織有關技術支持單位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研究,開展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和預報預警工作,為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救援提供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應急評估等技術支撐。
7預案管理
7.1預案編制
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預案,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報應急部備案。縣級以上應急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並報上級應急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後印發實施,報同級應急部門備案。
7.2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每3年評估一次,並根據結果進行修訂或更新後報省政府批准。
7.3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教育、文化和旅遊、廣電、應急、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廣泛宣傳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救災知識,提高全民的防災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成員單位要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質災害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預案規定和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貼近實際、形式多樣、廣泛參與的應急演練。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政府及重要基礎設施和道路交通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省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演練由省應急廳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配合參與。
7.4獎勵與責任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8附則
8.1名詞術語
地質災害隱患:出現地質災害發生前兆,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潛在點或者潛在區段。
地質災害險情:具有一定緊迫性,需要採取緊急避險等應急措施的地質災害隱患。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區域。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預警回響:針對地質災害風險採取相應防禦措施的行動。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潛在經濟損失:地質災害險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經濟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解釋與實施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吉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吉政辦函〔2017] 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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