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是江西省2022年出台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發布時間:2022年6月30日
印發通知,預案全文,

印發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贛府廳字〔2022〕6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實施。2019年6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贛府廳字〔2019〕44號)同時廢止。
2022年6月30日

預案全文

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組織體系
2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2.2 職責
3 省防指工作機制
3.1 會議機制
3.2 會商機制
3.3 信息共享機制
3.4 值班值守機制
3.5 信息報送與發布機制
4 防汛抗旱準備
5 監測預報預警
5.1 監測
5.2 預報
5.3 預警
5.4 預警回響
6 應急回響
6.1 防汛應急回響
6.2 抗旱應急回響
6.3 應急回響結束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7.2 物資與裝備保障
7.3 資金保障
7.4 宣傳、培訓和演練
7.5 其他保障
8 善後工作
8.1救災
8.2防汛抗旱物料補充
8.3水毀工程修復
8.4蓄滯洪區運用補償
8.5災後重建
8.6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8.7保險理賠
9 附 則
9.1名詞術語定義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9.3獎勵與責任追究
9.4預案解釋部門
9.5預案實施時間
附屬檔案:1.防汛抗旱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圖
2.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組織機構體系圖
3.省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4.江西省氣象局省級暴雨預警標準
5.江西省水文監測中心洪水預警發布標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始終踐行“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防災減災救災理念,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強化工作措施,加強應急保障,提升應對能力,做好水旱災害事件防範與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銜接防抗救,保證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依法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最大程度減輕災害損失和影響,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大局穩定,為攜手書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江西的精彩華章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江西省抗旱條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和相關部門“三定方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省範圍內水旱災害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暴雨、江河洪水、漬澇、山洪(指由降雨引發的山區洪水、土石流,下同)、颱風、乾旱、供水危機等造成的直接水旱災害以及暴雨、洪水、颱風、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水旱災害。
1.4 工作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貫徹黨政同責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資源共享、協同應對;各級地方黨委、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要求,完善機制,履行職責,確保有力有序有效開展工作。
2.堅持以人為本,貫徹總體安全觀原則。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統籌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首要目標,著力保障工業生產安全、農業糧食生產安全,著力保障城鄉正常生活秩序、社會穩定大局。
3.堅持“兩個堅持、三個轉變”指導原則。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4.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原則。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5.堅持依法依規,共同參與原則。認真貫徹落實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規範防汛抗旱行為。軍民結合,專群結合。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伍、防汛搶險專業隊伍主要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6.堅持突出用水重點,科學統籌資源原則。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要。
1.5 組織體系。
1.地方層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鄉鎮一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承擔防汛抗旱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2.其他機構:江河管理機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涉河建設項目施工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前方指揮部:前方指揮部的設立遵循屬地為主原則,根據災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明確前方指揮部組成機構。凡是因洪澇造成的萬畝及以上圩堤潰決、水庫潰壩,一個災害現場出現10人以上亡人事故時,應成立前方指揮部。
當發生10萬畝以上圩堤潰決、省調大型水庫潰壩時,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成立前方指揮部,先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經請示省委、省政府同意後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人員接管前方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接管後的前方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副指揮長由災害類型相關行業相關領導擔任,前方指揮部的組成由前方指揮部指揮長確定或依據相關預案方案確定。
當發生1萬至10萬畝圩堤潰決、省調大型水庫以外其他水庫潰壩,且災害影響範圍跨設區市時,由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建前方指揮部或指定設區市組建前方指揮部。
其他災害情況,由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同級有關部門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建前方指揮部。
各前方指揮部服從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負責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必要時可提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派出專家進行現場指導。
4.基層臨時指揮機構。針對發生極端暴雨導致“斷路、斷電、斷通信”形成救援孤島的情況,基層可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先期果斷處置突發險情災情,努力實現“不死人、少傷人”的目標,最大限度減輕暴雨洪澇災害損失。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體系詳見附屬檔案1。
2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江西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由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省軍區,武警部隊江西省總隊,相關事業單位及搶險救援隊伍等組成。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防汛抗旱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面領導、組織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揮組織機構詳見附屬檔案2。
2.1.1 省防指。
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省防指總指揮,省人民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明確1名指揮長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省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軍區、武警部隊江西省總隊、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直機關工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林業局、省廣電局、團省委、江西日報社、江西廣播電視台、省供銷聯社、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糧食和儲備局、民航江西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監獄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水文監測中心、中國安能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為省防指成員單位。
省防指建立包片分工負責制。省領導對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包片負責。省防指成員單位組成若干小組,對各設區市、贛江新區防汛抗旱工作包片開展具體工作。每個小組由若干成員單位組成,設立1個組長單位,省水利廳落實1名專業技術人員,必要時負責提供技術支撐。
2.1.2 省防辦。
省防指設立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辦)設在省應急廳,負責省防指日常工作。省防辦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2.1.3 應急工作組。
省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宣傳報導組、監測調度組、搶險救援組、專家指導組、災評救助組、督查檢查組、綜合保障組8個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由相關成員單位或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在啟動應急回響時,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在省防指集中開展工作,共同應對回響期間防汛抗旱工作。各應急工作組組成如下:
1.指揮協調組由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等單位組成,省應急廳任組長單位。下設材料、值班2個工作小組。材料小組和值班小組均由省應急廳派員組成。
2.宣傳報導組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應急廳、省廣電局、江西日報社、江西廣播電視台等單位組成,省委宣傳部任組長單位。當啟動一、二級應急回響時,可增加省防指其他成員單位相關宣傳工作人員,共同組成宣傳報導組。
3.監測調度組由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省水文監測中心、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等單位組成,省水利廳任組長單位。
4.搶險救援組由省應急廳、省軍區、武警部隊江西省總隊、團省委、省消防救援總隊、中國安能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組成,省應急廳任組長單位。根據險情實際情況,可適時增加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單位人員,共同組成搶險救援組。
5.專家指導組由省水利廳組成。根據險情災情實際情況,可適時增加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氣象局、省水文監測中心、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人員,共同組成專家指導組,省水利廳任組長單位。下設險情統計小組,由省水利廳派員組成,根據險情實際情況,可適時增加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單位人員。
6.災評救助組由省應急廳組成。必要時,可增加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單位人員,共同組成災評救助組,省應急廳任組長單位。
7.督查檢查組由省應急廳機關紀委組成。必要時,可增加其他省防指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督查檢查組,省應急廳任組長單位。
8.綜合保障組由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組成。必要時,可適時增加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供銷聯社、省糧食和儲備局、民航江西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人員,共同組成綜合保障組,省應急廳任組長單位。下設物資小組,由省應急廳、省水利廳派員組成。
2.2 職責。
2.2.1 省防指領導。
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指揮長:協助總指揮指揮、組織、協調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揮長:協助總指揮、指揮長落實各項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秘書長:協助指揮長、副指揮長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負責落實相關工作。
2.2.2 省防指及省防辦。
2.2.2.1 省防指。
(1)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2)指導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長江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長江防總)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
(3)研究制定全省防汛抗旱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等並組織貫徹實施。
(4)指導各地、各部門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建立上下聯動、信息共享、協調有力的工作機制。
(5)建立健全全省防汛抗旱責任體系和預案、方案體系。組織指導各地開展培訓演練。
(6)組織全省按照審批許可權編審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以及水工程度汛方案,實施防汛指揮調度。
(7)組織指導全省防汛抗旱開展隱患排查、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各地開展河湖行洪通道清障並及時處理影響安全度汛的有關問題。
(8)協調指導防汛抗旱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督促指導各地及相關行業儲備防汛抗旱物資、裝備等。負責省級防汛抗旱應急物資和應急救援裝備統一調用;特殊時期,實施全省防汛抗旱應急物資和應急救援裝備的統籌調用。指導各地、各部門開展防汛抗旱隊伍建設。
(9)適時組織防汛抗旱會商,分析研判形勢,提出應對方案。
(10)組織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巡堤查險、抗洪搶險、應急救援及救災等工作。組織防汛抗旱對外救援工作。組織、指導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
(11)根據當前汛情變化,宣布提前進入汛期,或提前結束主汛期;按規定啟動、結束防汛抗旱應急回響;協助省委、省政府組織重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要求,視情況宣布全省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督促指導有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並按緊急防汛期要求開展防汛工作。
(12)組織指導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救助。
(13)組織指導重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的調查評估,協調推進善後處置工作。
(14)負責統一發布全省防汛抗旱信息。按照有關規定,適時組織召開防汛抗旱新聞發布會。
(15)按規定組織開展防汛抗旱表彰獎勵。
(16)負責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2.2.2.2 省防辦。
(1)承擔省防指日常工作,負責省防指會議(會商)組織、檔案起草、專報紀要編印及檔案管理等;督促指導各地、各部門落實省防指工作部署,組織做好水旱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
(2)向省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決策工作建議。
(3)負責編制防指工作規則、年度工作要點和年度工作方案,建立信息共享、會議、會商、調度、搶險救援等工作機制。
(4)組織指導各地落實行政區域、水工程、蓄滯洪區等防汛抗旱責任人和防汛抗旱包片分工責任。負責相關防汛抗旱責任人的匯總上報及公示。負責編制設區市、省直管縣及有關單位年度防汛目標任務書,督促指導市、縣(區)逐級下達防汛目標任務書。
(5)負責省級防汛抗旱專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演練、培訓工作。指導、推動、督促市級、縣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編制並實施防汛抗旱專項應急預案。指導、推動、督促各部門編制並實施防汛抗旱部門預案。
(6)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門開展汛前檢查等汛前準備工作,建立隱患台賬,並跟蹤督促整改情況。
(7)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值班值守,及時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和防汛抗旱行動情況等。根據相關部門預警信息,提醒地方做好相關防禦工作及受威脅民眾轉移安置工作。
(8)密切關注防汛抗旱形勢,適時提出啟動、結束防汛抗旱應急回響建議,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回響行動。
(9)負責洪澇乾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和發布。
(10)負責提出防汛抗旱經費、物資的申請、計畫和調配建議。
(11)參與重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工作。
(12)督促指導水毀基礎設施修復工作。
(13)完成省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成員單位。
省防指成員單位是省防汛抗旱組織領導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根據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各司其職、密切協作,確保防汛抗旱各項工作任務高質量完成。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承擔的防汛抗旱工作任務和要求,及時組織編制本單位防汛抗旱部門應急預案,並根據前方指揮部、應急工作組和年度包片分工等要求,派員承擔相應工作。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屬檔案3。
2.2.4 包片工作組。
監督指導包片區域防汛抗旱工作,重點督促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防汛抗旱工作的總體部署,執行省防指調度指令;加強與包片區域防辦聯繫,及時掌握了解負責區域防汛抗旱形勢及發展態勢,跟蹤掌握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災情等情況;按照省防指統一安排,開展對包片區域的檢查、督查。
2.2.5 應急工作組。
1.指揮協調組主要負責與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對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統籌協調各應急工作組工作,對接下派上級及省級工作組工作動態;完善應急回響期間工作機制;組織省防指各類會議。負責應急回響期間的省防指及省防辦檔案管理;統計、收集、匯總、報送重要信息;統一調撥防汛抗旱物資;負責統一發布防汛抗旱信息;協調做好省領導赴災害現場相關保障工作。牽頭組建重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組。材料小組負責省防指相關會議匯報材料組織;值班小組負責統計、收集、匯總、報送重要信息,發布災情和抗災信息。
2.宣傳報導組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導;收集整理重大災情、搶險救災的文字音像資料,主動及時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協調做好洪澇災情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3.監測調度組主要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分析水情、汛情、旱情發展趨勢,做好分析預測,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水利、水電、航運樞紐工程調度,指導各地開展水工程調度工作。
4.搶險救援組主要負責協調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統籌協調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搶險力量、裝備、物資等資源;指導編制應急搶險救援方案,協助開展搶險救援行動,包括重大險情應急搶險救援,因洪澇導致重要基礎設施損毀或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等次生災害的應急處置、民眾轉移、失蹤人員搜救等工作。必要時,提請成立前方指揮部。
5.專家指導組主要負責組派專家組協助指導災害發生地做好洪澇災害引發的工程險情、山洪災害等險情災情處理及抗旱工作;對接上級及省級各類專家組工作動態,跟蹤險情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必要時提出險情處置方案。險情統計小組負責全省洪澇險情統計。
6.災評救助組主要負責洪澇、乾旱災情統計;協助地方開展洪澇災情調查;指導進行災害損失評估;指導制定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協調災害現場生活必需品供應,指導受災民眾緊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導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指導相關區域飲用水源監測,防範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情的爆發流行。
7.督查檢查組主要負責督查防汛責任制、防汛紀律的落實,對違紀等情況進行調查、提出查處意見。
8.綜合保障組主要負責保障防指通信聯絡暢通;負責省防指工作組及下派工作組、專家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負責各方支援和捐贈防汛抗旱物資的接收和管理;協調抗洪排澇和抗旱用電用油供應;協調搶險救援力量、救援裝備以及搶險救災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指導地方修復受損通信設施,恢復相關區域通信。物資小組負責接收和調撥防汛抗旱物資。
3 省防指工作機制
3.1 會議機制。
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會議:每年3月底至4月初,由省政府組織召開,一般採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會議主要內容是總結上年防汛抗旱工作、分析當年防汛抗旱形勢、部署當年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參會人員為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及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全體成員,視情要求鄉鎮主要負責人參會。
省防指全體成員單位會議:每年3月下旬,由省防指領導主持召開。會議主要內容是分析防汛抗旱形勢,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審議防汛目標任務書、重點水工程度汛方案、省防指成員單位職責調整情況等重要事項。參會單位為省防指全體成員單位。
防禦工作動員部署會:啟動應急回響後,依據本預案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
其他會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體要求,以及特殊情況需要,召開相關會議。
3.2 會商機制。
省防指防汛抗旱會商會分為防汛抗旱趨勢會商會、災害性天氣過程防汛抗旱會商會、特定階段防汛抗旱會商會和特定災害處置或涉水工程調度專題會商會4種情形。
防汛抗旱趨勢會商會:每年1月和2月各召開一次,開展全年防汛抗旱形勢趨勢分析,由省防指領導或授權其他同志組織召開。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聯絡員參加。
災害性天氣過程防汛抗旱會商會:當氣象、水文部門預測可能出現致災的強降雨過程,颱風登入可能影響我省,五河幹流及鄱陽湖、長江九江段可能出現超警戒洪水,少雨乾旱、河道徑流銳減、水庫蓄水不足等情況,適時由省防指領導或授權其他同志組織召開。主要分析研判災害性天氣過程形勢,提出防禦措施。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聯絡員參加。
特定階段防汛抗旱會商會:在主汛期即將結束前,組織召開主雨季結束期研判會商會,由省防指領導或授權其他同志組織召開。主要分析研判主雨季結束時間,後期防汛抗旱形勢變化,提出後汛期防汛抗旱策略調整措施。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聯絡員參加。
特定災害處置或涉水工程調度等專題會商會:當涉水工程險情處置或影響較大的涉水工程調度需要多部門分析決策時,一般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必要時由行業主管部門提請省防指組織召開。相關單位和市縣派員參加,會商結果及時報省防辦。
3.3 信息共享機制。
省防指統籌協調、統一指揮,按照橫向聯動、縱向貫通的原則,實現防汛抗旱各類信息共享互通,主要分為基礎信息、實時監測信息、預測預報信息、水工程調度信息和其它工作動態信息5類。
1.基礎信息共享。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信息,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省水利廳(含省水文監測中心)負責提供水利工程基礎信息、水文監測站網信息、全省流域水系特徵信息、水文歷史監測成果數據、已有的洪水風險圖成果和山洪災害調查評價成果等;省氣象局負責提供全省地面氣象站氣候標準值數據成果信息、颱風歷史監測信息等;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等相關單位負責提供航電樞紐、水電站基本情況等;省應急廳負責提供尾砂(礦)壩基礎信息等;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負責提供跨汛期施工涉水工程基本信息;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防汛抗旱相關基礎數據共享。
2.實時監測信息共享。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提供地質災害實時監測信息等;省水利廳(含省水文監測中心)負責提供降雨、河道水情(水位、流量)、墒情、蒸發、水庫水情等實時監測信息,堤防、水庫等工程險情動態信息等;省氣象局負責提供實時雨情監測信息、天氣雷達探測信息、衛星探測信息、人工影響天氣信息等;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等單位負責提供航電樞紐、水電站水情信息等;省應急廳負責提供洪澇乾旱災情信息、尾砂(礦)壩監測信息等;其他省防指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洪澇乾旱災害相關實時監測和動態信息共享。
3.預測預報信息共享。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中期、短期天氣預報,災害性天氣過程預報,颱風、大風、雷電、暴雨等氣象災害預報預警,年度氣候趨勢預測,主汛期、伏秋期氣候趨勢預測等信息;省水利廳(含省水文監測中心)負責提供江、河、湖、庫(省調度)洪水預報,山洪災害、中小河流預警信息,年度水情趨勢預測,主汛期、伏秋期水情趨勢預測,災害性天氣過程的洪水預報等信息;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等信息。
4.水工程調度信息共享。
省水利廳在向工程管理單位發布調度命令時,應當抄送水庫調度影響範圍內的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省防指、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相關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調度命令及時轉達調度影響範圍內的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調度結果可能造成某區域防洪壓力增大的情況,應在發布調度命令前做好溝通,按照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實施工程調度。工程管理單位及市、縣(區、功能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在調度命令執行前第一時間做好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預警發布和避險轉移工作,確保水工程調度過程中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5.其它工作動態信息共享。
省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報送防汛抗旱值班信息、水旱災害防範應對等相關工作動態信息以及階段性工作小結、年度工作總結等信息;防汛重點部門如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省防指成員單位,應於每日16時前向省防辦報送行業管理範圍內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內容應包括本行業災險情以及防汛抗旱工作開展情況等。省監獄管理局所管工程發生超警戒水位或超汛限水位時,也應於每日16時前向省防辦報送相關信息。省防辦及時整合實時監測、預測預報、災情險情等各類信息向上級有關部門及成員單位發布值班信息,實現工作信息實時共享。
3.4 值班值守機制。
1.汛期(一般為4月1日-9月30日)。
有直接防汛任務的省防指成員單位、防汛抗旱搶險救援隊伍及其它有防汛責任的單位(部門)實行24小時防汛值班,確保信息暢通;其他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將防汛值班併入單位綜合值班。成員單位聯絡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關注汛情發展,有情況及時報送。省防辦值班工作由省應急廳承擔。
省防辦值班分為日常值守、預警值守和回響值守3種狀態。
當氣象預報無強降雨過程、無颱風登入影響我省,且全省五河幹流、長江九江段、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支流無超警戒水位現象時,為日常值守狀態。
當氣象預報有強降雨過程、預報颱風登入將影響我省,或全省五河幹流、長江九江段、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支流出現超警戒水位或發生突發災情險情時,為預警值守狀態。
當啟動應急回響時,為回響值守狀態。
省防辦及省防指各成員單位、其他相關單位應根據上述總體原則,制定值班值守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和相關紀律。
2.非汛期(一般為1月1日-3月31日,10月1日-12月31日)。
如遇早汛、秋汛等特殊汛情,省防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參照汛期值班值守要求,及時啟動應急值班值守。
3.5 信息報送與發布機制。
1.信息報送。
(1)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負責,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資源共享的原則。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進一步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2)防汛抗旱信息分為日常信息和突發險情災情信息。日常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墒情、工情、險情、災情,工程調度運用情況,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防汛抗旱人力調集、物資及資金投入情況,人員轉移及安置情況,防汛抗旱工作動態等;突發險情信息主要包括:水庫(水電站)、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現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況,交通、能源、通訊、供水、排水等基礎設施因洪澇、颱風等災害導致的突發險情,以及因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突發形成的堰塞湖險情等;突發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由於江河湖泊洪水泛濫、山洪災害、颱風登入或影響、堰塞湖形成或潰決、水庫垮壩、堤防決口等導致的人員傷亡、人員被困、城鎮受淹、基礎設施毀壞等情況。
(3)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汛期每日一報,並實行零報告制度,特殊情況適當增加報送頻次。水利、應急、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防汛抗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按要求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健全防汛抗旱信息互通機制,及時共享信息,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按要求報送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
(4)突發險情災情信息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報送,報告原則、主要內容、程式等按照國家防總制定的《洪澇突發險情災情報告暫行規定》(國汛〔2020〕7號)執行。水利、應急、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及時掌握本行業突發險情災情信息並及時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
(5)當省防辦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長江防總,並及時續報。當突發險情災情涉及或者可能影響毗鄰區域的,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向毗鄰區域通報;當防汛抗旱突發險情災情涉及或者可能影響外省的,省防指應當及時向相關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並向國家防總、長江防總報告。
2.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信息發布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分級負責要求組織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2)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險情災情事件後,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最遲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險情災情事件後,要及時發布權威訊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組織專家解讀,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等官方訊息平台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宣傳部門和網信部門要加強新聞媒體和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動態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5)新聞報導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報導為主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的原則。
4 防汛抗旱準備
(1)思想準備。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明確防汛抗旱目標任務,強化防汛抗旱形勢分析研判,充分評估水旱災害風險,廣泛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進行防汛抗旱工作動員,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搶大險、救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各級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完善監測預警、會商研判、信息共享、指揮調度、部門聯動、值班值守等制度。強化黨政屬地責任落實,壓實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項責任制,建立黨政領導分片負責制,逐級、逐部門、逐工程落實行政責任人並分級在媒體公示。各類涉水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細化防汛責任落實,建立行政、技術、巡查等相關責任制。具有山洪災害防治任務的縣(市、區),要落實縣、鄉、村、組、戶五級山洪災害防禦責任人。
(3)工程準備。按照防洪工程規劃要求完善防洪工程體系,做好各類涉水工程的運行準備。對存在病險隱患的涉水工程設施進行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對水毀工程及時完成修復任務。
(4)預案方案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預案和方案體系。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工業園(開發區)應組織編制本區域內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各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本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自身特點不斷完善蓄滯洪區運用預案、山洪災害防禦預案、城市防洪應急預案、洪水調度方案等專項預案方案。
(5)物資準備。汛前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本地區物資進行全面核查,建立台賬。要堅持屬地儲備為主與上級儲備為輔相結合、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儲備與行業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與能力儲備相結合、倉庫集中儲備與現場分散儲備相結合、重要裝備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等原則,及時補齊補足防汛抗旱物資。各部門和單位要督促工程管理單位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備急需。
(6)隊伍準備。依託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力量、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參與抗洪搶險、轉移受威脅民眾、抗旱救災等工作。建立完善在建涉水工程施工隊伍信息共享聯動機制,確保施工隊伍就近搶險救災。不斷最佳化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參與抗洪搶險救災的協同調用機制,確保出現重大災情險情部隊能及時高效參與抗洪搶險。
(7)通信準備。完善監測預警網路,健全預警發布機制,確保覆蓋到村、到戶、到人。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檢查和維護通信專網和監測預警設施設備,確保正常使用。套用高新通信手段,強化移動指揮車、移動視頻會議系統、衛星電話、手持單兵等多種通信終端綜合聯通,確保斷網、斷電等極端條件下的通信暢通。
(8)防汛檢查準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定期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防汛大檢查,各行業部門要加強行業部署並定期巡查檢查。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機構、查工程隱患、查預案編制、查物資儲備、查通信暢通為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9)河道清障準備。全面做好河道清障,嚴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隨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為,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並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進行拆除。
(10)培訓演練準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根據當地黨政領導調整,以及業務人員熟悉掌握情況及時組織開展培訓工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行業內業務培訓。各地、各有關部門結合預案修訂情況,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適時組織開展演練,突出實戰性和實效性,切實提高防汛抗旱實戰能力。
(11)專家組準備。建立由各行業部門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加強信息共享,健全完善專家調用機制,確保一旦出現險情災情專家能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導。
(12)值班值守準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完善值班保障,最佳化值班環境和辦公條件,提升值班人員業務能力。各部門單位要加強行業防汛值班值守,建立完善的信息報送機制,確保防汛抗旱值班信息及時高效共享。
5 監測預報預警
5.1 監測。
氣象、水文、水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加強對暴雨、颱風、洪水、旱情、涉水工程、通航、地質災害、城市內澇、農情的監測,及時、準確、全面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監測成果。遭遇重大災害性天氣時,應加強聯合監測和會商。
氣象部門:負責天氣形勢、雨情、旱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條件等的實時監測和分析。
水文部門:負責降雨、河道水情(水位、流量)、墒情、蒸發等實時監測。
水利部門:組織指導堤防、水庫工程實時汛情監測。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實時監測。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內澇情況監測。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有關航電樞紐工情監測,航道實時通航監測。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情、農業灌溉情況、農田土壤墒情監測等。
涉水工程主管部門:負責水庫水情實時監測。
其他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與防汛職責相關的監測。
5.2 預報。
氣象、水文、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對雨情、水情、地質災害預報,及時、準確、全面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預報成果。
氣象部門:負責提供氣候趨勢預測、災害性天氣預報(中長期天氣預報和短臨天氣預報)、重點階段專題天氣預報等信息。
水文部門:負責江河湖庫洪水預報,提供水情趨勢預測、旱情趨勢分析、過程性災害天氣的洪水預報和低枯水位預報等信息。當遭遇強降雨或江河湖庫水位漲幅較大、超警戒(汛限)水位及以上洪水、低枯水位時,要向省防指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分析研判信息。
遭遇重大災害性天氣時,氣象、水利、水文、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聯合會商研判,對未來可能發展趨勢及影響作出評估,及時報防指。
5.3 預警。
氣象、水文、水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暴雨、颱風、洪水、旱情、地質災害、城市內澇風險預警,及時發布預警的同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送預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接到預警信息後,視情組織多部門會商研判,加強指揮調度,督促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做好防範應對工作,必要時,按照預案啟動防汛抗旱應急回響。相關部門應根據相應預警信息,按照職責分工迅速落實相關行動措施,全力做好本部門相關防災減災工作。
預警發布要因地制宜採用廣播、電視、網路、警報器、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實現預警傳播快速、精準和預警範圍全覆蓋、無死角、零盲區,尤其要突出做好對學校、醫院、敬老院、兒童福利機構、監管場所、在建工地等特殊場所、山洪災害危險區、旅遊景區、農村偏遠地區、移民安置點等重點區域和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的針對性預警工作。
主要預警發布部門職責如下:
氣象部門:負責暴雨、颱風、氣象乾旱等預警發布。當預測將發生暴雨、颱風、氣象乾旱等災害性天氣時,及時向公眾發布預警,並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同時跟蹤分析災害性天氣發展趨勢,滾動更新發布預警。
水文部門:負責江河洪水、枯水水情預警發布。根據洪水、枯水嚴重程度及其發展態勢,及時向公眾發布預警,並將預警信息及水情分析預測情況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同時跟蹤分析江河洪水、枯水發展趨勢,滾動更新發布預警。
水利部門:負責山洪災害預警發布。根據氣象、水文部門監測預報信息,利用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縣級水利部門負責向山洪災害防禦責任人發布預警信息,提醒做好危險區民眾提前轉移避險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預警發布。聯合氣象等部門確定地質災害預警區域、級別和發布範圍,及時向公眾發布預警提示,對地質災害防禦責任人發布預警信息,督促提醒做好隱患點巡查危險區民眾提前轉移避險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內澇風險預警發布。聯合氣象等部門及時發布城市內澇風險預警,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做好城市重點易澇部位應急排澇準備,提醒公眾加強防範,並將預警信息和內澇風險點情況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
5.4 預警回響。
根據全省水雨情和預測預報情況,省防辦提出請示,經省防指副指揮長審核,報省防指指揮長批准,以省防指的名義啟動。
1.啟動條件。
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省防指啟動預警回響。
(1)全省有2個設區市啟動防汛應急回響。
(2)省氣象局發布暴雨藍色預警(具體指標數據見附屬檔案4江西省氣象局省級暴雨預警標準,下同)。
(3)省水文監測中心發布洪水水情黃色預警(參照附屬檔案5江西省水文監測中心洪水預警發布標準,下同)。
(4)省氣象局預報颱風登入將影響我省。
2.回響行動。
(1)發布預警回響。省防指應將啟動預警回響情況報國家防辦、省委、省政府,通報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省防指成員單位。通過媒體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2)加強會商。會商會由省防指有關領導主持,相關成員單位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會商結果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加密會商頻次,強化形勢研判和工作部署。
(3)加強信息報送。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視天氣變化情況及時向省防指報告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災情及工作動態。
(4)加強值班和調度。省防指加強值班力量。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溝通聯繫,適時調度汛情趨勢,調度重點區域防汛工作情況和責任人到崗到位情況。
(5)組派工作組。根據雨水災險情,適時組派工作組,赴有關區域指導防汛工作。
6 應急回響
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分為四級。一、二級應急回響的啟動和結束由省委、省政府決定。具體經辦流程:由省防辦根據汛情、旱情提出請示,經省防指指揮長審核,報總指揮(省長)批准,以省防指的名義發布。三、四級應急回響的啟動和結束由省防指決定。具體經辦流程省防辦根據汛情、旱情提出請示,經省防指副指揮長審核,報省防指指揮長批准,以省防指的名義發布。啟動應急回響後,省防指按照本預案要求,組織指揮應對災害;各成員單位按照成員單位職責,強化值班值守,強化行業領域風險研判和災害應對,做好監測預警、搶險救援、救災救助、災害評估等工作。
6.1 防汛應急回響。
6.1.1 四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省防指啟動防汛四級應急回響:
(1)全省有3個設區市啟動防汛應急回響。
(2)省氣象局發布暴雨黃色預警,經會商研判,可能發生洪澇災害。
(3)全省24小時降雨量超過100毫米的籠罩面積之和超過1.5萬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續。
(4)省水文監測中心發布洪水水情橙色預警。
(5)長江九江段及鄱陽湖當湖口站水位達到20.50米(吳淞高程,下同),且呈上漲趨勢。
(6)保護農田1萬畝至5萬畝堤防發生重大險情,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7)小(2)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後,發生垮壩,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8)小(1)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9)颱風登入並將嚴重影響我省。
(10)按照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四級回響的情況。
2.四級回響行動。
(1)發布應急回響。省防指將啟動四級應急回響及防汛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國家防總、長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及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相關設區市、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省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2)召開會商部署會。由省防指指揮長或委託副指揮長主持召開防汛形勢會商及工作部署會,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分析防汛形勢、部署應對工作。
(3)啟動應急工作組。指揮協調組、宣傳報導組、監測調度組、綜合保障組等工作組集中辦公,根據發生險情情況視情啟動專家指導組、搶險救援組,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4)回響期內會商。回響期內每天由省防指或省防辦有關領導組織召開一次會商例會,集中辦公工作組和有關防汛值班值守人員參加。省防指每4天召開一次汛情綜合會商會,綜合會商會由省防指副指揮長或省防指秘書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省防指應急工作組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會商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領導,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加密會商頻次,強化形勢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組。省防辦根據汛情發展態勢,經省防指領導同意後,派出由處級領導帶隊的防汛工作組,在12小時內赴相關區域協助指導防汛工作。工作組原則上由包片成員單位組成。當涉水工程出現險情時,根據需要或地方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請求,省防指派出專家組,在4小時內出發,赴現場指導險情處置工作。
(6)物資隊伍資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關地區做好搶險力量、物資調配和保障工作,根據抗洪搶險救災需要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請求,酌情調派搶險救援隊伍和調撥省級防汛物資予以支持,必要時申請中央防汛物資支持。省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根據實際需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防汛補助資金,並做好資金撥付下達工作。
(7)信息報送和發布。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省防指成員單位每日16時向省防指報告防汛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應第一時間報告。省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動態。
6.1.2 三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省防指啟動防汛三級應急回響:
(1)省氣象局發布暴雨橙色預警,經會商研判,可能發生洪澇災害。
(2)省水文監測中心發布洪水水情紅色預警。
(3)長江九江段及鄱陽湖當湖口站水位達到21.00米,且呈上漲趨勢。
(4)保護農田1萬畝至5萬畝(單退圩堤超進水位除外)堤防發生決口,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5)重點圩堤或保護農田5萬畝至10萬畝堤防發生重大險情,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6)小(1)型水庫發生垮壩,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7)一般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8)強颱風登入並將嚴重影響我省。
(9)按照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三級回響的情況。
2.三級回響行動。
(1)發布應急回響。省防指將啟動三級應急回響及防汛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國家防總、長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及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相關設區市、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省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2)召開會商部署會。由省防指指揮長主持召開防汛形勢會商及工作部署會,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分析防汛形勢、部署應對工作。
(3)啟動應急工作組。指揮協調組、宣傳報導組、監測調度組、綜合保障組等工作組集中辦公,搶險救援組、專家指導組組織人員備勤,根據發生險情情況及時啟動集中辦公,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4)回響期內會商。回響期內每天由省防指或省防辦有關領導組織召開一次會商例會,集中辦公工作組和有關防汛值班值守人員參加。省防指每3天召開一次汛情綜合會商會,綜合會商會由省防指副指揮長或省防指秘書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省防指應急工作組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會商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領導,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加密會商頻次,強化形勢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組。省防辦根據汛情發展態勢,經省防指領導同意後,酌情派出廳級領導帶隊的防汛工作組,在10小時內赴相關區域協助指導防汛工作,工作組原則上由包片成員單位組成。當涉水工程出現險情時,根據需要或地方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請求,省防指派出專家組,在4小時內出發,赴現場指導險情處置工作。
(6)物資隊伍資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關地區做好搶險力量、物資調配和保障工作,根據抗洪搶險救災需要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請求,省防指在6小時內調派搶險救援隊伍和調撥省級防汛物資予以支持,必要時申請中央防汛物資支持。省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根據實際需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防汛補助資金,並做好資金撥付下達工作。
(7)信息報送和發布。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省防指成員單位每日16時向省防指報告防汛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應第一時間報告。省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動態。
(8)召開新聞發布會。省防辦會同省政府新聞辦視情況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主動回應輿論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6.1.3 二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省防指啟動防汛二級應急回響:
(1)省氣象局發布暴雨紅色預警。
(2)長江九江段及鄱陽湖當湖口站水位達到21.50米,且呈上漲趨勢。
(3)全省五大河流(贛、撫、信、饒、修)之一發生流域性大洪水或2條發生流域性中洪水。
(4)重點圩堤或保護農田5萬畝至10萬畝堤防(單退圩堤超進水位除外)發生決口,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5)重要堤防或保護農田10萬畝以上堤防發生重大險情,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6)一般中型水庫發生垮壩,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7)大型水庫或重點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8)超強颱風登入並將嚴重影響我省。
(9)按照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二級回響的情況。
2.二級回響行動。
(1)發布應急回響。省防指將啟動二級應急回響及防汛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國家防總、長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及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相關設區市、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省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2)召開部署會。由省防指總指揮(省長)或委託省防指指揮長主持召開全省緊急動員部署會,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分析防汛形勢、部署應對工作。
(3)省防指領導坐鎮指揮。省防指指揮長坐鎮省防指,指揮調度重點工作,與重點區域適時視頻連線,及時做出針對性安排布置。省防指部分成員進駐省防指協調相關事項。
(4)啟動應急工作組。省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宣傳報導組、監測調度組、搶險救援組、專家指導組、災評救助組、督查檢查組、綜合保障組8個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5)回響期內會商。回響期內每天由省防指或省防辦有關領導組織召開一次會商例會,集中辦公工作組和有關防汛值班值守人員參加。省防指每2天召開一次汛情綜合會商會,綜合會商會由省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省防指應急工作組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會商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領導,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6)派出工作組。省防辦根據汛情發展態勢,經省防指領導同意後,派出廳級領導帶隊、省防指相關成員參加的防汛工作組,在8小時內赴相關區域協助指導防汛工作,工作組原則上由包片成員單位組成。當涉水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省防指派出專家組立即赴現場指導險情處置工作,按照有關要求督促指導地方成立前方指揮部。
(7)物資隊伍資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關地區做好搶險力量、物資調配和保障工作,根據抗洪搶險救災需要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請求,省防指在2小時內調派搶險救援隊伍和調撥省級防汛物資予以支持,必要時申請中央防汛物資支持。省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根據實際需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防汛補助資金,並做好資金撥付下達工作。省財政廳多方籌措資金全力支持各地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8)信息報送和發布。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省防指成員單位每日8時、16時向省防指報告防汛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應第一時間報告。省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動態。
(9)召開新聞發布會。省防辦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每2天召開一次新聞發布會,主動回應輿論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6.1.4 一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省防指啟動防汛一級應急回響:
(1)長江九江段及鄱陽湖當湖口站水位達到22.00米(吳淞高程,下同),且呈上漲趨勢。
(2)全省五大河流(贛、撫、信、饒、修)之一發生流域性特大洪水或2條發生流域性大洪水。
(3)重要堤防或保護農田10萬畝以上堤防發生決口,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4)大型水庫或重點中型水庫發生垮壩,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5)按照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一級回響的情況。
2.一級回響行動。
(1)發布應急回響。省防指將啟動一級應急回響及防汛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國家防總、長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及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相關設區市、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省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2)召開部署會。由省委書記或省防指總指揮(省長)主持召開全省緊急動員部署會,省防指全體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分析防汛形勢、部署應對工作,必要時決定相關區域採取停工、停產、停學等緊急措施。
(3)省防指領導坐鎮指揮。省防指指揮長坐鎮省防指,指揮調度重點工作,與重點區域適時視頻連線,及時做出針對性安排布置。省防指部分成員進駐省防指協調相關事項。
(4)啟動應急工作組。省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宣傳報導組、監測調度組、搶險救援組、專家指導組、災評救助組、督查檢查組、綜合保障組8個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5)回響期內會商。回響期內每天由省防指或省防辦有關領導組織召開一次會商例會,集中辦公工作組和有關防汛值班值守人員參加。省防指每天召開一次汛情綜合會商會,綜合會商會由省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省防指應急工作組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會商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領導,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6)派出工作組。根據汛情發展態勢,省領導按照包片分工方案,赴相關區域督促指導防汛工作。省防辦經省防指領導同意後,派出由廳級領導帶隊、省防指相關成員參加的防汛工作組,在6小時內赴相關區域協助指導防汛工作,工作組原則上由包片成員單位組成。當涉水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省防指派出專家組立即赴現場指導險情處置工作,按照有關要求督促指導地方成立前方指揮部。
(7)物資隊伍資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關地區做好搶險力量、物資調配和保障工作,根據抗洪搶險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省防指在2小時內調派搶險救援隊伍和調撥省級防汛物資予以支持,必要時申請中央防汛物資支持。省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根據實際需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防汛補助資金,並做好資金撥付下達工作。省財政廳多方籌措資金全力支持各地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8)信息報送和發布。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省防指成員單位每日8時、16時向省防指報告防汛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應第一時間報告。省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動態。
(9)召開新聞發布會。省防辦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每天召開一次新聞發布會,主動回應輿論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10)緊急防汛期。省防指根據汛情依法按程式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有關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汛情按程式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6.2 抗旱應急回響。
6.2.1 四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且預報未來1周無降雨過程的,省防指啟動抗旱四級應急回響:
(1)3個設區市所在城市已啟動抗旱應急回響。
(2)全省650萬畝至1100萬畝農作物受旱。
(3)全省50萬至100萬人口因旱飲水困難。
(4)按照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四級回響的情況。
2.四級回響行動。
(1)發布應急回響。省防指將啟動四級應急回響及有關旱情情況迅速上報國家防總、長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及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相關設區市、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省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2)召開會商部署會。由省防指指揮長或委託副指揮長主持召開抗旱形勢會商及工作部署會,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及部門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分析抗旱形勢、部署應對工作。
(3)啟動應急工作組。省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根據發生災情情況視情增加監測調度組、宣傳報導組、災評救災組。
(4)回響期內會商。回響期內省防指每10天召開一次會商會,會商會由省防指副指揮長或省防指秘書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省防指應急工作組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會商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領導,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設區市防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加密會商頻次,強化形勢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組。省防辦根據旱情發展態勢,經省防指領導同意後,派出由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抗旱工作組,赴旱區檢查指導抗旱工作。
(6)物資隊伍資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關地區做好抗旱服務隊、物資調配和保障工作,根據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省防指調派抗旱服務隊伍和調撥省級抗旱物資予以支持,必要時申請中央抗旱物資支持。省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根據實際需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抗旱補助資金,並做好資金撥付下達工作。
(7)信息報送和發布。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省防指成員單位每周向省防指報告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災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應第一時間報告。省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動態。
6.2.2 三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且預報未來1周無降雨過程的,省防指啟動抗旱三級應急回響:
(1)5個設區市所在城市已啟動抗旱應急回響。
(2)全省1100萬畝至1500萬畝農作物受旱。
(3)全省100萬至300萬人口因旱飲水困難。
(4)按照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三級回響的情況。
2.三級回響行動。
(1)發布應急回響。省防指將啟動三級應急回響及有關旱情情況迅速上報國家防總、長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及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相關設區市、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省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2)召開會商部署會。由省防指指揮長主持召開抗旱形勢會商及工作部署會,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及部門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分析抗旱形勢、部署應對工作。
(3)啟動應急工作組。省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監測調度組、宣傳報導組、災評救災組、綜合保障組,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根據發生災情情況視情增加專家指導組、搶險救援組、督查檢查組。工作組每3天由指揮協調組組長召開1次工作例會。
(4)回響期內會商。回響期內省防指每7天召開一次會商會,會商會由省防指副指揮長或省防指秘書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省防指應急工作組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會商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領導,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加密會商頻次,強化形勢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組。省防辦根據旱情發展態勢,經省防指領導同意後,派出由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抗旱工作組,赴旱區檢查指導抗旱工作。
(6)物資隊伍資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關地區做好抗旱服務隊、物資調配和保障工作,根據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省防指調派抗旱服務隊伍和調撥省級抗旱物資予以支持,必要時申請中央抗旱物資支持。省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根據實際需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抗旱補助資金,並做好資金撥付下達工作。
(7)信息報送和發布。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省防指成員單位每周向省防指報告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災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應第一時間報告。省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動態。
6.2.3 二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且預報未來1周無降雨過程的,省防指啟動抗旱二級應急回響:
(1)7個設區市所在城市已啟動抗旱應急回響。
(2)全省1500萬畝至2200萬畝農作物受旱。
(3)全省300萬至500萬人口因旱飲水困難。
(4)按照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二級回響的情況。
2.二級回響行動。
(1)發布應急回響。省防指將啟動二級應急回響及有關旱情情況迅速上報國家防總、長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及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相關設區市、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省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2)召開部署會。由省長主持召開全省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省防指全體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分析抗旱形勢、部署應對工作。
(3)啟動應急工作組。省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監測調度組、宣傳報導組、專家指導組、災評救災組、綜合保障組。視情增加搶險救援組、督查檢查組。
(4)回響期內會商。回響期內省防指每5天召開一次會商會,會商會由省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省防指應急工作組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會商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領導,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加密會商頻次,強化形勢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組。省防辦根據旱情發展態勢,經省防指領導同意後,酌情派出廳級領導擔任組長、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抗旱工作組,赴旱區檢查指導抗旱工作。
(6)物資隊伍資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關地區做好抗旱服務隊、物資調配和保障工作,根據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省防指調派抗旱服務隊伍和調撥省級抗旱物資予以支持,必要時申請中央抗旱物資支持。省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根據實際需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抗旱補助資金,並做好資金撥付下達工作。省財政廳多方籌措資金全力支持各地抗旱救災工作。
(7)信息報送和發布。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省防指成員單位每5天向省防指報告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災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應第一時間報告。省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動態。
(8)召開新聞發布會。省防辦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每7天召開一次新聞發布會,主動回應輿論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6.2.4 一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且預報未來1周無降雨過程的,省防指啟動抗旱一級應急回響:
(1)9個設區市所在城市已啟動抗旱應急回響。
(2)全省2200萬畝以上農作物受旱。
(3)全省500萬以上人口因旱飲水困難。
(4)按照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一級回響的情況。
2.一級回響行動。
(1)發布應急回響。省防指將啟動一級應急回響及有關旱情情況迅速上報國家防總、長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及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相關設區市、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省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2)召開部署會。由省委書記主持召開全省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省防指全體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分析抗旱形勢、部署應對工作,必要時決定相關區域採取壓減供水指標等強制限制措施。
(3)省防指領導坐鎮指揮。省防指指揮長坐鎮省防指,指揮調度重點工作,與重點區域適時視頻連線,及時做出針對性安排布置。省防指部分成員進駐省防指協調相關事項。
(4)啟動應急工作組。省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宣傳報導組、監測調度組、搶險救援組、專家指導組、災評救災組、督查檢查組、綜合保障組。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工作組每2天由省防指副指揮長召開1次工作例會。
(5)回響期內會商。回響期內省防指每3天召開一次會商會,會商會由省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省防指應急工作組參加,視情況通知相關市、縣(區)視頻參會。會商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領導,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加密會商頻次,強化形勢研判和工作部署。
(6)派出工作組。省防辦根據旱情發展態勢,經省防指領導同意後,派出由廳級領導帶隊、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抗旱工作組,赴旱區檢查指導抗旱工作。
(7)物資隊伍資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關地區做好抗旱服務隊、物資調配和保障工作,根據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省防指調派抗旱服務隊伍和調撥省級抗旱物資予以支持,必要時申請中央抗旱物資支持。省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根據實際需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抗旱補助資金,並做好資金撥付下達工作。省財政廳多方籌措資金全力支持各地抗旱搶險救災工作。
(8)信息報送和發布。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省防指成員單位每3天向省防指報告抗旱救災工作情況。省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動態。
(9)召開新聞發布會。省防辦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每3天召開一次新聞發布會。
6.3 應急回響結束。
當江河水位總體趨於平穩、區域性暴雨或颱風影響基本結束、重大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緩解,並預報無較大汛情、旱情時,省防指視汛情、旱情情況,根據“誰決定啟動,誰決定結束”的原則,結束應急回響。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緊急防汛、抗旱期結束後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加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量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7.1.1 防汛隊伍。
1.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伍、防汛搶險專業隊伍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和突擊力量。逐步構建以解放軍、武警部隊為保障,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為骨幹,以地方一專多能專業救援力量為基礎,以社會救援為補充的應急力量體系。
2.抗洪搶險隊伍:民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包括地方組建的防汛機動搶險隊和解放軍組建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民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3.調動抗洪搶險隊伍程式: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工程管理單位所管理的抗洪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調動;若需上級或同級的其他區域抗洪搶險隊伍支援,則應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申請,由其負責協調,統一調動。
4.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式:一般情況下,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省防指申請,由省防指報請省委或省政府,由省委或省政府向省軍區提出具體要求,由省軍區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安排。申請調動部隊時,應說明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5.動用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由省、市、縣(區)黨委或政府,分別向駐地武警內衛總隊、武警內衛執勤支隊、武警內衛執勤中隊提出兵力需求。提出兵力需求時,應說明使用武警兵力的時間、地域、任務、力量規模等,並通報已採取措施。
7.1.2 抗旱隊伍。
1.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在旱區組織民眾性的抗旱隊,鄉自為戰、村自為戰、組自為戰,抗禦旱災減少損失。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建的抗旱服務隊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抗旱期間發揮骨幹作用,為旱區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租賃、銷售抗旱機具和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3.有抗旱任務的工程管理單位是抗旱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用水計畫和調度,加強對輸水設施和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4.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隊伍、綜合消防救援隊伍均為應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影工作部門根據旱情發展和有利作業的天氣氣候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積極協調綜合消防救援隊伍在緊急情況下出動消防車輛解決人畜飲水困難。
7.2 物資與裝備保障。
7.2.1 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防汛抗旱物資籌集和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以及按需定額儲備、講究實效、專物專用的原則,採取國家、省級、地方專儲、代儲和單位、民眾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1)省級儲備。省防指及有關行業單位按計畫儲備草袋、編織袋、石料、潛水設備、柴油發電機、打樁機、移動照明系統、管涌搶護圍井、衝鋒舟、防汛快艇和土工布等,主要是用於水庫、堤防等工程搶險以及救助、轉移被洪水圍困民眾。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林業局、省供銷聯社和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成員單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車輛、船舶、貨運車皮等防汛抗旱物資設備的組織協調供應。
(2)市縣級儲備。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管理單位相應設立防汛倉庫,根據規範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和數量,結合本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和具體情況,按計畫儲備相關物資。
(3)民眾自籌。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民眾應當儲備一定的防汛搶險物料。
(4)省級儲備一定數量的油料等抗旱物資。易旱地區應積極做好應急的抗旱物資儲備和水源儲備。尤其嚴重缺水城市,要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調撥。
(1)物資調撥原則。實行“先近後遠,先下後上,先主後次,急用優先”的原則。省級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於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重要城市、重點工程的抗洪搶險應急需要;市、縣(區)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於轄區內抗洪搶險急需。
(2)物資調撥程式。首先調用抗洪搶險地點附近的縣、市和工程管理單位的防汛物資,如實在不能保證需要,則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請求物資支援。當遭受特大洪澇災害,省級儲備的防汛物資出現嚴重短缺時,則由省防指向國家防總請求物資支援。
(3)當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防汛抗旱急需時,及時啟動有關生產流程和生產設備,緊急生產、調撥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開徵集。
7.2.2 裝備保障。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儲備滿足搶險所需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
7.3 資金保障。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防汛抗旱應急除險和遭受水旱災害水利工程的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等。
2.防汛抗旱資金用於防汛抗旱應急除險,水毀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復,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毀修復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允許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項防汛抗旱資金,應嚴格執行有關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規定的使用開支範圍,確保專款專用。
3.各級人民政府應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職責,強化落實應急救援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安排地方財政救災資金,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
4.財政、審計部門加強防汛抗旱和救災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確保專款專用。
7.4 宣傳、培訓和演練。
7.4.1 宣傳。
1.防汛抗旱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當發生大範圍的流域性降水,長江九江段、鄱陽湖和贛、撫、信、饒、修五河及其一級支流發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發的山洪造成嚴重影響,或出現中度乾旱時,由省防指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定的發言人,通過防汛網站和新聞媒體統一向社會發布。
7.4.2 培訓。
1.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省防指負責市、縣(區)和大型工程防汛負責人、抗洪搶險技術骨幹和防汛機動搶險隊負責人的培訓;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鄉(鎮)防汛負責人、中型工程等抗洪搶險技術負責人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舉辦一次培訓。同時,培訓要合理規範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真正取得實效。
7.4.3 演練。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特別是抗洪搶險和疏散撤離相關區域民眾的演練,以檢驗、完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演練結束後應進行總結。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搶險救災演練,由省防指負責組織,一般2至3年舉行一次。
7.5 其他保障。
7.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各級通信部門應保障防汛抗旱指揮調度的通信暢通,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做好緊急狀態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5.2 現場救援。
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者容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方案,並由當地防汛行政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7.5.3 供電保障。
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及其下屬各供電公司,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協調安排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以及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7.5.4 交通運輸保障。
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和民航江西監管局等交通運輸部門,在防汛抗旱期間特別是抗洪緊張階段,應準備足夠的車輛、船舶,隨時待命啟動,優先保證防汛車輛的通行和抗洪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必要時實行水上交通管制;蓄滯洪區分洪時,做好民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使用;緊急防汛期,負責河道禁航保障;特別急需時,提供應急搶險、救災解困的航空運輸保障。
7.5.5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水旱受災民眾及防汛抗洪人員的醫療救護、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相關區域衛生防疫工作。對相關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7.5.6 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部門和武裝警察部隊,負責相關區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汛抗旱救災行動、防汛抗旱設施安全、盜竊防汛抗旱物資設備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抗洪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以及重要領導視察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相關區域的社會治安秩序。
7.5.7 社會動員保障。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2.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關鍵時期,各級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應靠前指揮,組織指揮廣大幹部民眾奮力抗災減災。
7.5.8 技術保障。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氣象、水文、自然資源部門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協商工作機制,協調氣象、水文、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監測站網分布情況,共同確定信息共享監測站點並統一有關技術標準,為防汛抗旱決策提供統一的情報預報。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套用先進的工程搶險技術和現代化的信息技術(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加強防汛抗旱基礎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科技創新技術能力和水平。
8 善後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區域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工程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8.1 救災。
發生重大災情時,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應急部門負責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民眾,做好受災民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民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臨時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時醫治,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指導當地做好消殺滅工作,對相關區域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保護相關區域正常的生活環境。
8.2 防汛抗旱物料補充。
水旱災害過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查清、匯總防汛抗旱搶險料物的消耗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儲備計畫,各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抗旱的要求,相關部門及時補充到位。
8.3 水毀工程修復。
汛期結束或洪水退去後,相關部門應對水毀的水利、交通、電力、通信、氣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儘快摸清情況、組織修復,恢復功能。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其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應儘快恢復功能。涉及跨行政區域的各類重要設施的水毀修復工作,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8.4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
康山、珠湖、黃湖、方洲斜塘4座國家級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後,按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其他蓄滯洪區由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參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8.5 災後重建。
洪澇災害發生後,按照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各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實施災後重建工作。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若條件允許,可提高標準重建。
8.6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相關地區救助和評估。相關地區救助和評估以屬地為主原則。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必要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請求增派力量支援。
1.調查和總結。
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後,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組織事件調查,對應急工作全過程進行總結,提出調查報告和總結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2.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防汛抗旱過後都應從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從防汛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指出努力方向,進一步把工作做好。
8.7 保險理賠。
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組織、督促有關保險公司成立應急工作組,積極配合相關地區人民政府,切實做好救災理賠工作,並在第一時間啟動保險理賠應急預案,統籌調配人員和物資,深入相關區域一線,開展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定義。
1.雨量:雨量的等級分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級,通常按其24小時降雨強度劃分如下:
2.水位:指江、河、湖、庫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數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漲或下降的標誌。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徵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證水位和汛限水位。
水位採用吳淞高程系統。
(1)警戒水位:指江河、湖泊中的水位在汛期上漲可能出現險情之前而須開始警戒並準備防汛工作時的水位。
(2)保證水位:保證堤防及其附屬建築物在汛期安全運用的上限洪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庫在汛期允許興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在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每年汛前由相應許可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核定。
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庫潰壩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劇上漲的自然現象。
(1)小洪水:水文要素重現期小於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水文要素重現期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現期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現期大於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時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據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來選擇。
4.氣象乾旱:通常是指某持續時段內,自然降水較常年同期均值顯著偏少的一種氣候異常現象。
5.農業旱情:耕地或農作物受旱情況,即土壤水分供給不能滿足農作物發芽或正常生長要求,導致農作物生長受到抑制甚至乾枯的現象。
6.因旱飲水困難:指由於乾旱造成城鄉居民臨時性的飲用水困難,屬於長期飲水困難的不應列入此範圍。具體判別條件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於35升/日且持續15天以上。江西省因旱飲水困難等級劃分如下:
7.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有關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當汛情趨緩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適時依法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
8.五河:指贛江、撫河、信江、饒河和修河五條河流的統稱。
9.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防辦負責管理,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由省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各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專家評審,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江河、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防指備案。
9.3 獎勵與責任追究。
汛期過後,省、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進行總結工作。對防汛抗旱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揚或表彰;對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察廳關於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強監督嚴肅紀律的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防辦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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