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工作規程(試行)

為確保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後災區民眾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根據《餘慶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規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工作規程(試行)
  • 地點:餘慶縣
  • 執行:印發之日
  • 屬性:管理條例
一、應急回響工作程式
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三個回響等級。工作程式如下:
(一)Ⅰ級回響
1、啟動條件
(1)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洪澇、風雹、低溫雨雪冰凍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農作物絕收面積0.6萬公頃以上(含0.6萬公頃);
②倒塌房屋300間以上(含300間);
③因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④緊急轉移安置民眾1000人以上(含1000人);
⑤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
(2)5.5級以上嚴重破壞性地震(含5.5級);
(3)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4)縣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Ⅰ級回響
3、回響措施
Ⅰ級回響由縣減災委員會主任統一領導,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民政局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和縣減災委員會主任報告,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Ⅰ級回響啟動後,縣減災委員會主任立即召集減災委員會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召開緊急會議,成立現場指揮部,組建搶險救災、災民救助、安全保衛、後勤保障、醫療救護、交通運輸、轉移安置、新聞報導、災害信息蒐集、善後及次生災害處理等工作組,第一時間趕赴受災地區,指導、幫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Ⅰ級回響啟動後12小時內,緊急調運救災物資,下撥縣級救災應急資金,貫徹落實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Ⅰ級回響啟動期間,實行災害信息零報告制度。受災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每小時向鄉鎮報告一次災害情況;受災鄉鎮每2小時向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縣民政局報告一次災害情況和救災工作動態,並於每日9時前匯總上報前一天災情數據和救災工作情況;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縣民政局每日10時前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民政局報告前一天災情匯總數據和救災工作情況。
縣民政局根據災害損失程度和減災委員會的安排,及時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公布接收捐贈單位和銀行帳號,主動接收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及時下撥捐贈款物。
4、回響終止
災情穩定後,由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建議,縣減災委員會主任決定並宣布Ⅰ級回響終止。
(二)Ⅱ級回響
1、啟動條件
(1)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洪澇、風雹、低溫雨雪冰凍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農作物絕收面積0.3—0.6萬公頃(含0.3萬公頃);
②倒塌房屋100—300間(含100間);
③因災死亡5—10人(含5人);
④緊急轉移安置民眾500—1000人(含500人);
⑤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含500萬元);
(2)4.7級—5.5級破壞性地震(含4.7級);
(3)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4)縣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Ⅱ級回響
3、回響措施
Ⅱ級回響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統一領導,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民政局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報告,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Ⅱ級回響啟動後,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立即召集指揮部成員單位召開緊急會議,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災情組建相應工作組,第一時間趕赴受災地區,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和災區需求,指導、幫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Ⅱ級回響啟動後24小時內,根據受災鄉鎮需求,緊急調運救災物資,下撥縣級救災應急資金,貫徹落實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Ⅱ級回響啟動期間,受災地區的村(居)委員會每2小時向鄉鎮報告一次災害情況;受災鄉鎮每4小時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民政局報告一次災害情況和救災工作動態,並於每日10時前匯總上報前一天災情數據和救災工作情況;縣民政局每日11時前向市民政局報告前一天災情匯總數據和救災工作情況。
4、回響終止
災情穩定後,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議,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決定並宣布回響終止。
(三)Ⅲ級回響
1、啟動條件
(1)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洪澇、風雹、低溫雨雪冰凍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農作物絕收面積0.1—0.3萬公頃(含0.1萬公頃);
②倒塌房屋50—100間(含50間);
③因災死亡1—5人(含1人);
④緊急轉移安置民眾100—500人(含100人);
⑤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含500萬元);
(2)4.7級以下破壞性地震造成較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3)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啟動程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Ⅲ級回響
3、回響措施
Ⅲ級回響由縣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縣民政局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民政局報告,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Ⅲ級回響啟動後12小時內,縣民政局派出工作組趕赴受災鄉鎮查看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指導、幫助受災鄉鎮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根據受災鄉鎮需求,及時下撥救災款物。
Ⅲ級回響啟動期間,受災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每4小時向鄉鎮報告一次災害情況;受災鄉鎮每天向縣民政局報告一次災害情況和救災工作動態,並於每日12時前匯總上報前一天災情數據和救災工作情況;縣民政局每日12時前向市民政局報告前一天災情匯總數據和救災工作情況。
4、回響終止
災情穩定後,由縣民政局救災救濟股建議,縣民政局局長決定並宣布Ⅲ級回響終止。
二、工作規程的修訂和完善
(一)本工作規程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二)本工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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