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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實施應急救助,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四川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試行)》《宜賓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市級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市(州)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市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災害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宜賓市減災委員會
宜賓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宜賓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與相關部門、各地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由市委、市政府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2.2宜賓市減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市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3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水利、自然資源、林業竹業、地震監測、農業農村等部門(單位)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等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區)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市發展改革委和縣(區)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預警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並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6)依法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4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後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災害事件,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市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廳和應急管理部。市應急管理局接報後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
4.1.2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市應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後,市應急管理局應在7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應急管理廳報告。
4.1.3 對乾旱災害,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媒體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應配合做好預警、災情等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減災委或應急管理局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等;災情穩定後,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宜賓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一、二、三、四級。
5.1 一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某一縣(區)或多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巨大或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回響;
(1)死亡30人以上(以上、以下均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2000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5%或50萬人以上。
5.1.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受災縣(區)啟動回響情況或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一級救助回響,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必要時,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救助回響。
5.1.3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召開市減災委會商會,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受災縣(區)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減災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根據災情發展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縣(區)申請和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相關資金,用於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市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市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根據災情任務需要,及時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駐地部隊根據市級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合作和新興產業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指導擬選集中安置區場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安置區拆除後復耕工作,並商請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根據需要指導過渡期安置點建設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7)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文廣旅遊局等部門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市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團市委、市紅十字會、市文明辦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委外事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相關工作。
(9)災情穩定後,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減災委組織受災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減災委。市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二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某一縣(區)或多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回響: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1萬間或2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
占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4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受災縣(區)啟動回響情況或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二級救助回響,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5.2.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
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副主任召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受災縣(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副主任根據災情發展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縣(區)申請和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相關資金,用於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市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根據災情任務需要,及時參與救
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駐地部隊根據市級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商請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文廣旅遊局等指導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依法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團市委、市紅十字會、市文明辦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相關工作。
(9)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市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三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某一縣(區)或多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回響: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萬人以上、40萬人以下。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受災縣(區)啟動回響情況或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標準,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救助回響。
5.3.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或委託市災委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縣(區)申請和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統籌安排相關救災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視情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市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根據災情任務需要,及時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駐地部隊根據市級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縣(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團市委、市紅十字會、市文明辦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區)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四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某一縣(區)或多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回響:
(1)一個縣(區)死亡3人以上或多個縣(區)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2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受災縣(區)啟動回響情況或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救助回響,並向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5.4.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縣(區)申請及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統籌安排相關救災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視情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
(5)市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根據災情任務需要,及時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駐地部隊根據市級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縣(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脫貧地區,或災害對受災縣(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回響者決定終止回響。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 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各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財政部門並作為以後年度分配應急經費的因素考慮。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開展冬春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並會同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備案。
6.2.3 根據縣(區)人民政府或其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市應急管理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採購等方式解決受災民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儲備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積極發揮居民住宅地震保險、農房保險等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3.1 對啟動市級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市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縣(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後,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市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後下達。
6.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局收到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後,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4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測繪地理信息部門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恢復重建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四川省自然災害應急救災經費保障機制》《宜賓自然災害應急救災經費保障機制》等規定,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按照“誰回響,誰保障”的原則,由作出回響的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有關應急經費。按照市、縣自然災害應急救災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引導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應急經費投入,強化各類救災資金統籌協調,規範支出範圍,加強績效管理,嚴肅財經紀律。
7.1.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市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
7.1.3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4 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
7.2 物資保障
7.2.1 各級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最佳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最佳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採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應急資源管理平台,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徵用補償機制、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通信運營企業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路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7.3.2加強市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各地建設、管理應急通信網路,確保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健全災情共享機制。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市級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7.4.2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範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秩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竹業、地震監測、氣象、測繪、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救災捐贈協調機制,完善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度,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基礎保障和社會動員、組織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竹業、地震監測、氣象、測繪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分析,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依據國家制定的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執行。
7.7.2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裝備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 宣傳和培訓
7.8.1 組織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7.8.2 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等。
8.2 預案演練
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3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要求適時組織修訂完善。縣(區)級及以下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備案銜接工作。有關部門(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解讀
一、修訂《宜賓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實施應急救助,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二、修訂《宜賓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的依據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四川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試行)》《宜賓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
三、《宜賓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的適用範圍?
答: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市級應急救助工作。當毗鄰市(州)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市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四、《宜賓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宜賓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共8章。
第一章:總則。本章節重點對編制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章:組織指揮體系。本章節重點對宜賓市減災委員會、減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組織框架及相關職責做了明確的規定。
第三章:災害救助準備。本章重點對涉災各部門(單位)預警預報信息、災情預評估、救助準備相關措施和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四章:信息報告和發布。本章節重點對信息報告、信息發布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五章:應急回響。本章節分別對我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一、二、三、四級啟動條件、啟動程式、回響措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六章: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本章節重點對過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七章:保障措施。本章節重點對資金保障、物資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裝備和設施保障、人力資源保障、社會動員保障、科技保障、宣傳和培訓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八章:附則。本章節針對本《預案》所指自然災害作出了術語解釋,預案演練、預案管理和預案解釋提出相關要求及規定。
五、《宜賓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何時印發及實施?
答:2022年1月25日,本預案印發之日實施。
六、解讀單位及聯繫方式。
解讀單位:宜賓市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