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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海糊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氣象災害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定西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甘肅省氣象條例》《甘肅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甘肅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業務實施細則(修訂)》《定西市機構改革方案》《定西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定西市行政區內發生的暴雨、暴雪、寒潮、霜凍、沙戒灶采殼塵暴、高溫、乾旱、大風、雷電、冰雹、大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的防範和應對工作。
因氣象因素引發的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病蟲害等其他災害的防範和應對,適用市級其他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1.4 工作原則
(1)生命至擔習抹上、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堅持以防為主、防救並舉,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疊設贈警,做到部署在前、預防在前、研判在前、搶險準備在愉樂紙前,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2)依法規範、聯動有序。科學把握氣象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的客觀規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實現資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
(3)統一領導、全民參與。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宣傳教育,夯實應急減災民眾基礎。
(4)屬地為主、分級負責。明確屬地對氣象災害防禦的主體責任,實行條塊結合、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應急工作體制,及時高效應對處置氣象災害。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
設立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市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市氣象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體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畜牧獸醫局、市氣象局、市融媒體中心、市供電公司、定西軍分區、武警定西支隊、市通信管理局、隴西車務段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承擔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市氣象局分管副局長兼任主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執行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白淚跨調度指令,貫徹落實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工作部署;承擔氣象災害應急回響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為市政府和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及時提供重要氣象服務信息,提出啟動(凶束仔匙終止)本預案及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建議;督促檢查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情況;開展氣象災害信息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報及氣象災害防禦評估和總結上報工作;組織制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協調建立相關制度;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工作;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調查和重點隱患排查工作;承擔本預案的修訂工作。
2.2 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縣(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在本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範應對工作。
2.3 部門應急協調聯動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間應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應急聯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詳見附屬檔案1),積極參與氣象災害防範應對工作。
2.4 專家組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成立氣象災害應急專家組,由相關成員單位專家組成,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應急準備與監測預警
3.1 應急準備
市氣象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我市氣象災害風險隱患排查評估機制,開展氣象災害風險隱患整治,制訂氣象災害防禦措施。
3.2 信息共享
氣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草、衛生健康、應急、鐵路、電力等相關部門和駐地部隊建立相應的氣象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3 監測預報
各級氣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信息收集和評估工作,其所屬氣象台站具體承擔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任務。預報預警信息及時報本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4 預警信息製作
市氣象局按照市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準(見附屬檔案2)及時製作預警產品,並指導各縣(區)氣象部門及時發布屬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風險預警信息由市氣象局、應急局會商相關涉災單位(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草、地震等)聯合製作。
3.5 預警信息發布
3.5.1 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部門負責製作並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製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風險預警信息相關部門根據規定程式聯合報批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向社會發布。
鼓勵社會公眾、企事業單位規範傳播預警信號,並對發布傳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3.5.2 發布內容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包括名稱、圖示、標準和防禦指南,通常由符號、顏色、文字組成,其中顏色表示氣象災害的強度級別,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識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標準詳見附屬檔案2);氣象風險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3.5.3 發布途徑
氣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新聞媒體、電信運營企業要按有關要求及時播報和轉發氣象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3.6 預警行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研究,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災害發展趨勢,根據預警級別,有關責任人要立即上崗到位,組織力量深入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尤其是對本地區、本部門風險隱患的影響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和控制措施,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做好啟動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3.7 預警解除
經綜合分析研判,氣象條件不再造成災害影響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發生氣象災害時,氣象部門應立即向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氣象實況和預報信息,並報告上一級氣象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發生、發展、造成損失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等情況,及時向本級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信息要按照規定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4.2 先期處置
發生氣象災害後,發生地縣(區)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及其有關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開展人員營救、傷員救治、轉移安置、重點設施搶修維護等先期處置工作,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及上一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 回響分級
按照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程度、範圍和發展趨勢,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級別由重到輕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
4.3.1 Ⅰ級回響
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能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Ⅰ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與失蹤30人以上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
4.3.2 Ⅱ級回響
氣象災害橙色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能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Ⅱ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與失蹤10~29人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的氣象災害。
4.3.3 Ⅲ級回響
氣象災害黃色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能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Ⅲ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與失蹤4~9人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100間以上、500間以下,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的氣象災害。
4.3.4 Ⅳ級回響
氣象災害藍色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能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Ⅳ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與失蹤1~3人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100間以下,損壞房屋500間以下的氣象災害。
4.4 回響啟動
4.4.1 Ⅰ級回響
達到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標準後,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報市政府同意後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4.4.2 Ⅱ級回響
達到重大氣象災害標準後,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4.4.3 Ⅲ級回響
達到較大氣象災害標準後,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並及時向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告。
4.4.4 Ⅳ級回響
達到一般氣象災害標準後,受災地政府提出應急救援請求時,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市級Ⅳ級應急回響。
4.5 回響措施
4.5.1 Ⅰ級回響
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後,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第一時間向市政府報告災情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必要時向省級相關廳局請求支持;
(2)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災情態勢,研究提出防禦和救援措施;
(3)部署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請求省級相關廳局和鄰近市(州)政府給予援助;
(4)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協調調動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設備,調撥、運輸應急物資,必要時協調駐定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組織清除影響車輛通行的障礙物,公安部門對通往受災地區的道路實施交通管制;
(7)搶修通信、供電、供水等設施,儘快恢復受災地區各類基礎設施功能,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8)組織受災民眾轉移,設定臨時集中安置點,保障受災地區急需生活物資供應,妥善安置受災民眾;
(9)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新聞宣傳,加強輿論引導。
4.5.2 Ⅱ級回響
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後,根據險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參照市級Ⅰ級應急回響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4.5.3 Ⅲ級回響
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後,在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指導下,由受災地區縣(區)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幫助受災地區縣(區)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根據受災地區縣(區)政府請求,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等支援。
4.5.4 Ⅳ級回響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受災地區縣(區)政府請求,給予必要力量、物資、裝備等支援。
4.6 回響終止
當氣象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受災民眾得到妥善安置,受災地區民眾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災地區社會秩序恢復正常時,由應急回響啟動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 後期處置
5.1 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災害發生地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統計氣象災害事件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評估、核實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報同級政府和上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5.2 徵用補償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歸還徵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5.3 災後理賠
保險監管機構依法指導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支付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民兵、企事業單位、鄉鎮氣象工作站、氣象協理員、信息員以及志願者等社會資源,組建各類民眾性應急救援隊伍。
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按照各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開展氣象災害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6.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以公用通信網為主體,建立跨部門、跨地區氣象災害應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統。災區通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採取措施恢復遭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6.3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公安、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交通管制,優先保障搶險救災車輛通行,保障搶險救災道路暢通。
6.4 物資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特點、分布情況、人口數量和行業危險源等,制定搶險救災應急物資採購、儲備、保養、更新和補充等工作計畫,完善物資調運機制。
6.5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提供經費保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加強受災地區的治安管理,及時查處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干擾破壞救災工作、擾亂社會秩序、偷盜等違法行為,維持民眾撤離和隊伍轉移秩序、保障安置點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6.7 醫療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根據搶險救災需要,及時組織醫療救治力量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提高應對氣象災害救治能力。
6.8 技術保障
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氣象災害應急領域的科學研究,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進氣象災害防禦相關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統籌相關數據資源的採集、分類、管理、分析和套用。整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升隱患排查、風險識別、情景模擬、風險評估、應急處置等技術支撐能力,綜合降低氣象災害風險。
7 預案管理
7.1 編制與修訂
市氣象局牽頭編制本預案,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縣(區)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2 宣傳和培訓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氣象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氣象災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各鄉鎮、街道及社區積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
7.3 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和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貼近實際、形式多樣、廣泛參與的應急演練。
各級各部門應按照預案有關要求,至少每年組織1次應急演練。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應急預案開展演練。
8 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氣象災害搶險救災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9 附 則
9.1 名詞術語
見附屬檔案3。
9.2 標準說明
本預案中有關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調整後,按新標準執行。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定西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執行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調度指令,貫徹落實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工作部署;承擔氣象災害應急回響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為市政府和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及時提供重要氣象服務信息,提出啟動(終止)本預案及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建議;督促檢查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情況;開展氣象災害信息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報及氣象災害防禦評估和總結上報工作;組織制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協調建立相關制度;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工作;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調查和重點隱患排查工作;承擔本預案的修訂工作。
2.2 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縣(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在本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範應對工作。
2.3 部門應急協調聯動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間應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應急聯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詳見附屬檔案1),積極參與氣象災害防範應對工作。
2.4 專家組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成立氣象災害應急專家組,由相關成員單位專家組成,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應急準備與監測預警
3.1 應急準備
市氣象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我市氣象災害風險隱患排查評估機制,開展氣象災害風險隱患整治,制訂氣象災害防禦措施。
3.2 信息共享
氣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草、衛生健康、應急、鐵路、電力等相關部門和駐地部隊建立相應的氣象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3 監測預報
各級氣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信息收集和評估工作,其所屬氣象台站具體承擔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任務。預報預警信息及時報本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4 預警信息製作
市氣象局按照市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準(見附屬檔案2)及時製作預警產品,並指導各縣(區)氣象部門及時發布屬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風險預警信息由市氣象局、應急局會商相關涉災單位(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草、地震等)聯合製作。
3.5 預警信息發布
3.5.1 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部門負責製作並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製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風險預警信息相關部門根據規定程式聯合報批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向社會發布。
鼓勵社會公眾、企事業單位規範傳播預警信號,並對發布傳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3.5.2 發布內容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包括名稱、圖示、標準和防禦指南,通常由符號、顏色、文字組成,其中顏色表示氣象災害的強度級別,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識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標準詳見附屬檔案2);氣象風險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3.5.3 發布途徑
氣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新聞媒體、電信運營企業要按有關要求及時播報和轉發氣象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3.6 預警行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研究,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災害發展趨勢,根據預警級別,有關責任人要立即上崗到位,組織力量深入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尤其是對本地區、本部門風險隱患的影響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和控制措施,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做好啟動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3.7 預警解除
經綜合分析研判,氣象條件不再造成災害影響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發生氣象災害時,氣象部門應立即向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氣象實況和預報信息,並報告上一級氣象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發生、發展、造成損失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等情況,及時向本級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信息要按照規定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4.2 先期處置
發生氣象災害後,發生地縣(區)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及其有關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開展人員營救、傷員救治、轉移安置、重點設施搶修維護等先期處置工作,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及上一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 回響分級
按照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程度、範圍和發展趨勢,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級別由重到輕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
4.3.1 Ⅰ級回響
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能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Ⅰ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與失蹤30人以上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
4.3.2 Ⅱ級回響
氣象災害橙色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能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Ⅱ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與失蹤10~29人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的氣象災害。
4.3.3 Ⅲ級回響
氣象災害黃色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能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Ⅲ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與失蹤4~9人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100間以上、500間以下,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的氣象災害。
4.3.4 Ⅳ級回響
氣象災害藍色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能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Ⅳ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與失蹤1~3人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100間以下,損壞房屋500間以下的氣象災害。
4.4 回響啟動
4.4.1 Ⅰ級回響
達到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標準後,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報市政府同意後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4.4.2 Ⅱ級回響
達到重大氣象災害標準後,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4.4.3 Ⅲ級回響
達到較大氣象災害標準後,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並及時向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告。
4.4.4 Ⅳ級回響
達到一般氣象災害標準後,受災地政府提出應急救援請求時,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市級Ⅳ級應急回響。
4.5 回響措施
4.5.1 Ⅰ級回響
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後,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第一時間向市政府報告災情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必要時向省級相關廳局請求支持;
(2)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災情態勢,研究提出防禦和救援措施;
(3)部署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請求省級相關廳局和鄰近市(州)政府給予援助;
(4)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協調調動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設備,調撥、運輸應急物資,必要時協調駐定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組織清除影響車輛通行的障礙物,公安部門對通往受災地區的道路實施交通管制;
(7)搶修通信、供電、供水等設施,儘快恢復受災地區各類基礎設施功能,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8)組織受災民眾轉移,設定臨時集中安置點,保障受災地區急需生活物資供應,妥善安置受災民眾;
(9)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新聞宣傳,加強輿論引導。
4.5.2 Ⅱ級回響
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後,根據險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參照市級Ⅰ級應急回響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4.5.3 Ⅲ級回響
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後,在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指導下,由受災地區縣(區)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幫助受災地區縣(區)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根據受災地區縣(區)政府請求,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等支援。
4.5.4 Ⅳ級回響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受災地區縣(區)政府請求,給予必要力量、物資、裝備等支援。
4.6 回響終止
當氣象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受災民眾得到妥善安置,受災地區民眾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災地區社會秩序恢復正常時,由應急回響啟動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 後期處置
5.1 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災害發生地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統計氣象災害事件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評估、核實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報同級政府和上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5.2 徵用補償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歸還徵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5.3 災後理賠
保險監管機構依法指導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支付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民兵、企事業單位、鄉鎮氣象工作站、氣象協理員、信息員以及志願者等社會資源,組建各類民眾性應急救援隊伍。
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按照各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開展氣象災害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6.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以公用通信網為主體,建立跨部門、跨地區氣象災害應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統。災區通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採取措施恢復遭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6.3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公安、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交通管制,優先保障搶險救災車輛通行,保障搶險救災道路暢通。
6.4 物資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特點、分布情況、人口數量和行業危險源等,制定搶險救災應急物資採購、儲備、保養、更新和補充等工作計畫,完善物資調運機制。
6.5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提供經費保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加強受災地區的治安管理,及時查處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干擾破壞救災工作、擾亂社會秩序、偷盜等違法行為,維持民眾撤離和隊伍轉移秩序、保障安置點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6.7 醫療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根據搶險救災需要,及時組織醫療救治力量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提高應對氣象災害救治能力。
6.8 技術保障
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氣象災害應急領域的科學研究,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進氣象災害防禦相關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統籌相關數據資源的採集、分類、管理、分析和套用。整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升隱患排查、風險識別、情景模擬、風險評估、應急處置等技術支撐能力,綜合降低氣象災害風險。
7 預案管理
7.1 編制與修訂
市氣象局牽頭編制本預案,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縣(區)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2 宣傳和培訓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氣象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氣象災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各鄉鎮、街道及社區積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
7.3 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和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貼近實際、形式多樣、廣泛參與的應急演練。
各級各部門應按照預案有關要求,至少每年組織1次應急演練。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應急預案開展演練。
8 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氣象災害搶險救災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9 附 則
9.1 名詞術語
見附屬檔案3。
9.2 標準說明
本預案中有關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調整後,按新標準執行。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定西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