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

陝西省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

2013年4月2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陝西省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
  • 地點:陝西省
  • 目的:氣象災害監測預警
  • 施行:自2013年6月1日起
陝西省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具體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相關報導,

陝西省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

(2013年4月2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具體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提高氣象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陝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做到監測到位、預報準確、預警及時、應對高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和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聯動機制,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其信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
通信運營商、媒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利用氣象探測網路,組織所屬氣象台站對可能影 響當地的災害性天氣進行監測,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會同發展和改革、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氣象災害監測站網分布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設施的建設,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氣象災害監測網,並保障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台站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所屬氣象台站、有關部門所屬氣象台站或者氣象監測站點,以及水文、地質、環境等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監測設施的計量監督,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督促所屬氣象台站或者氣象監測站點以及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及時提供準確的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

第九條

依法設立的氣象災害預警隊伍及其協理員、信息員,負責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和預警信息的傳播。
鼓勵、支持氣象志願者參與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和預警信息的傳播,有關單位應當做好組織培訓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報送或者通報氣象災害信息。
氣象協理員、信息員應當即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單位如實報告氣象災害信息。

第十一條

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氣象協理員和信息員的管理,提供必要的裝備和經費保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協理員和信息員的業務指導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收集到的氣象災害信息及時納入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依據氣象監測信息,預測氣象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
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

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氣象災害的預警級別按照國家規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預警即紅色預警為最高級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對發生氣象災害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氣象災害的,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可能受到危害地區的氣象主管機構通報。

第十六條

發布氣象災害預警的氣象台站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展勢態,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或者終止、解除預警。
調整預警級別,重新發布或者終止、解除預警,應當即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並通報有關部門和媒體。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傳播單位)應當具備氣象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的條件,無償承擔預警信息傳播工作。
氣象台站發布氣象災害預警後,應當即時將預警信息或者預警信號傳送至傳播單位。

第十八條

傳播單位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息或者預警信號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播發或者刊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學校、醫院、社區、機場、港口、車站、旅遊景點、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建設電子顯示屏等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完善預警信息傳播手段。

第二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氣象工作機構建設,完善信息接收終端設施,提升基層和偏遠地區的預警信息傳播能力。

第二十一條

氣象台站應當向下列防禦氣象災害的重點單位及其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防災重點單位)即時傳送預警信息:
(一)高速公路、鐵路;
(二)輸油、輸氣管線;
(三)供電、供熱、供水管線;
(四)通信幹線;
(五)大型水利工程、機場、礦山;
(六)化工企業、加油加氣站等易燃易爆產品儲存場所;
(七)重點文物。
防災重點單位應當完善信息接收終端設施和氣象災害預警設施,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保證接收暢通,並將預警信息即時告知本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組織氣象協理員、信息員和志願者通過廣播、電話、鳴鑼吹哨等多種手段向公眾即時傳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即時傳播預警信息並根據預警級別和防禦指南的要求,適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做好氣象災害預警知識宣傳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5月30日,陝西省氣象局和陝西省政府法制辦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頒布《陝西省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陝西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岳喜棟、陝西省氣象局副局長薛春芳出席會議。
岳喜棟介紹了此次《辦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內容,他指出,《辦法》的發布與實施,對於進一步完善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機制,切實做好氣象災害防災抗災減災工作,保障陝西省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薛春芳指出,作為氣象災害防禦的首要環節,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是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高效、迅速反應的基礎,是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理突發氣象災害事件、組織搶險救災的決策依據。陝西省氣象局將繼續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以《辦法》的頒布施行為契機,著力強化監測預報的準確性、災害預警的時效性、氣象服務的主動性、防範應對的科學性,努力提高氣象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能力。
據悉,《辦法》共有二十八條措施出台,其中在適用範圍、部門和單位職責、聯合監測、信息收集與傳播、防災宣傳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主要體現在五個大方面:一是加強氣象災害監測手段。二是聯合監測。針對氣象災害監測涉及跨部門、跨區域等問題,規定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及其監測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及時提供準確的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解決了氣象災害聯合監測、信息共享等問題。三是氣象協理員、信息員、志願者。進一步細化,賦予氣象協理員、信息員、志願者更多的義務,同時對其組織管理進行了規範。四是基層氣象災害預警工作,對基層氣象災害預警傳播進行了細化規定。五是重點行業的氣象災害預警傳播,對重點行業的氣象災害預警傳播進行了創新性的規定。
據悉,此《辦法》是陝西省第二部氣象類政府規章,充分吸收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在原有相關規範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深化和制度創新。
省發改委、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有關部門領導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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