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一款政府頒布的條例,於200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6月1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批准:2007年6月1日
- 會議: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 條數:37
- 實施時間:2007年7月1日
修訂信息
條例全文
修改的決定
審議意見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06年立法計畫的安排,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西安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現提出如下審議意見: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認為,氣象災害是各類自然災害中最嚴重的災害之一。由於西安特有的地理環境和氣候變化的影響,造成我市天氣變化加快,氣象災害不斷增多,其強度大、頻率高、損失重,但由於《氣象法》有關防災減災的規定較為巨觀和原則,而我市目前又缺乏具體有效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影響氣象災害綜合防禦能力的提高。為了加強我市氣象災害防禦法制建設,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市、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氣象防災減災中的權利和義務,提高氣象災害綜合防禦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有關氣象災害防禦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市人民政府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我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成功做法、借鑑外省市氣象災害防禦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條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確,框架基本合理,內容具體全面,規定比較適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是基本可行的。
同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還對草案提出以下具體修改意見:
一、在草案第一條立法依據《陝西省氣象條例》之後,增加“等法律法規”。
二、為進一步明確氣象災害的含義,將草案第二條中的“以及由於上述氣象原因引起的衍生災害”修改為“以及由於上述氣象原因引起的農業災害、火災、洪澇、土石流、山體滑坡、大氣污染、交通事故和疫病傳播等衍生災害”。
三、刪除草案第四條中的“工作”二字,將該條修改為“氣象災害防禦,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統籌規劃、分工合作、分級負責的原則”。
四、依據《氣象法》等法律法規,明確條例的執法主體,將草案第六條修改為“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市政、農業、林業、水務、交通、通信、衛生、公安、安監、電力、經濟、民政、新聞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五、在草案第七條前增加“政府應當”,將該條修改為“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
六、刪除草案第九條中的“工作”二字,將“組織和個人”修改為“單位和個人”,將其修改為“對在氣象災害防禦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七、將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城鎮標誌性建築、人員密集場所、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旅遊景點、交通樞紐和重點工程等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同時增加一款“建設高速公路應當同時建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作為第三款。
八、刪除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災害監測防禦設施、預警信號播發和接受設施”,將該款修改為“氣象災害監測防禦設施、預警信號播發和接受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及時組織力量恢復,確保其正常運行”。
九、在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綜合監測”前增加“實施”,刪除“為氣象災害預防提供依據”,將該款修改為“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氣象災害實施綜合監測,根據防禦氣象災害的需要建立跨部門的聯合監測網”。
十、將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災害信息”修改為“災情信息”,並在氣象信息和災情信息前增加定語“監測、預報氣象災害所需的”,將該款修改為“聯合監測網成員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氣象災害所需的氣象信息和雨情、水情、旱情等災情信息”。
十一、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提到向社會發布之前,將該款修改為“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按職責分工,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電話、公眾網路等傳播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同時,將該條第二款中的“氣象主管機構與有關部門”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
十二、將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城市及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區域和流域開發利用建設規劃、氣象災害易發區域重點建設項目和其它需要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應當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十三、因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和第五章規定的人工影響天氣、安裝防雷裝置均為具體防禦措施,因此將草案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內容合併,作為“第四章防禦措施和應急處置”。鑒於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災情調查和評估一般在災後進行,主要是為救災工作服務,因此將第二十四條移至草案第三十條之後。同時,對有關章節和條款的序號作相應的調整。
十四、刪除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時”,將該項修改為“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
十五、將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修改為“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將第一款第(四)項中“場所或設施”修改為“設施或者場所”。
十六、刪除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次生”,將該項修改為“防止發生衍生災害的必要措施”;刪除第(八)項中“規章”,將該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十七、將草案第三十條中的“公民”修改為“單位和個人”。
十八、將草案第三十一條中的“處以……罰款”修改為“處……罰款”。
十九、刪除草案第三十二條中的“和”和“按照許可權”,將其修改為“……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和接受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十、將草案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聯合監測網成員單位不及時提供監測、預報氣象災害所需的氣象信息和雨情、水情、旱情等災情信息的,……”,以便與草案第十七條的規定相對應。
二十一、將草案第三十六條中的“氣象主管機構或有關部門”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
二十二、將草案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中的“或”統一修改為“或者”。
二十三、將法律責任一章中有關罰款數額,按照有關出版物和立法規範的要求,進行表述。
二十四、為了使法律責任一章中各條款和與之對應條款的順序一致,對法律責任一章有關條款次序進行必要的調整,將草案第三十二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將草案第三十三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將草案第三十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將草案第三十五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將草案第三十四條作為第三十五條。
二十五、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關於聽證的規定,即“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當事人處2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十六、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關於法律救濟的規定,即“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七、刪除草案第三十七條中的“工作”二字,將該條修改為“氣象衍生災害防禦,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審議結果的報告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委員們認為,為了防禦氣象災害,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一部氣象災害防禦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同時,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有關條款的規定和文字等提出了23條修改意見和建議。12月18日,法制委召開第46次會議,根據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和市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在總則一章中,為明確氣象災害的概念界定,對條例草案第二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防禦措施、應急處置等活動”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的第二款。
為明確實施本條例的主管機構,增加了“市氣象局是實施本條例的主管機構”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條。
為明確市、區、縣人民政府,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和市、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氣象災害防禦中的職責,對條例草案第五條、第六條進行了修改,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鑒於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內容重複且不夠清晰,故合併修改為:“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宣傳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防禦氣象災害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條。
二、在防禦規劃與設施建設一章中,鑒於條例草案第十條對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主體規定的不夠明確,故修改為:“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為明確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包括的具體內容,對條例草案第十一條進行了修改。
鑒於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的規定不屬於氣象災害防禦的範疇,故將其刪除。增加了“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預警信息傳播系統和應急氣象服務系統等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的建設,具體方案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的第一款,並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該條第二款。
增加了“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城鎮顯著位置、人員密集場所設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機場、車站、旅遊景點、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地方,可以根據需要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四條。
增加了“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發生髮展規律的科學研究,提高對氣象災害的分析預測能力和預報準確率”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八條。
三、鑒於條例草案設定的災害影響評估一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規定,故將該章的名稱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刪除。
四、將“防禦措施與應急處置”分為兩章,一章為“防禦措施”,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章;一章為“應急處置”,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章。增加了“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體系。”“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一條。增加了“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雷電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報水平,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管理指導,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工作”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條。
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氣象災害及時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災、減災提供決策依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五條。
增加了“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重大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建立由政府組織協調、各部門分工負責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氣象主管機構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氣象災害防禦應急處置預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處置預案”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六條。
對條例草案第三十條進行了修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的第一款。增加了“情況緊急時,所在地人民政府、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及時動員並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的規定,作為該條的第二款。
五、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陝西省氣象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條款的處罰幅度作了相應的調整,增加了當事人聽證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規定。
六、將附則一章中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刪除。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提出了《西安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修改稿)》,共七章三十八條。12月19日,經報請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的意見,對《西安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以下修改:
1、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中的“可以”刪除。
2、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中的“由有關部門”修改為“由該聯合監測網成員單位”。
3、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中的“有關部門”修改為“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
根據上述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提出了《西安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表決稿)》。
以上修改情況,連同條例(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