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防止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地點:甘肅省
  • 類型:條例
  • 職責: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
管轄區域,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管轄區域

甘肅省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乾旱、大風、沙塵暴、暴雨(雪)、冰雹、雷電、高溫、霜凍、乾熱風等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災害。
氣象次生災害,是指由氣象因素誘發的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和植物病蟲害、森林草原火災、環境污染、流行疫情等。
氣象災害防禦,是指針對各種氣象災害進行研究、監測、預警以及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方案和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採取有效防禦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損失的活動。
第四條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加快各級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水利、電力、農牧、林業、建設、交通、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防禦氣象災害和氣象次生災害,加強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增強社會公眾防禦氣象災害的意識,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素和上一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制定和完善防災減災措施,統籌規劃防範氣象災害的應急基礎工程建設。
第九條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禦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二)氣象災害現狀、發展趨勢預測和調查評估;
(三)氣象災害防禦關鍵時段、重點防禦區域和設防標準;
(四)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和部門職責;
(五)氣象災害防禦系統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擬訂氣象災害防禦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氣象災害防禦方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能力建設,增加監測密度,提升監測水平,構建氣象災害立體監測體系,建立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網路體系,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將保護範圍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鎮規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實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為。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報、警報、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在城市、鄉鎮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禦區域,建立氣象災害自動監測網點,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警示牌;在城鎮顯著位置、人口集中居住區、旅遊景點、機場、車站、高速公路、學校、重點工程所在地等場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發布設施。
第十四條依法保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
第三章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則,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監測網路,逐步建立鄉鎮自動氣象站。
氣象災害監測網路成員單位包括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所屬的氣象觀(監)測台站、哨點,其工作接受氣象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禦信息平台,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大氣、水文、環境、生態等監測信息,並相互及時通報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旱澇趨勢氣候預測,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相關防災減災機構和有關部門。
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氣候預測和氣象防災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災害性天氣氣候預報、預警的準確率、時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條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時,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有關監測網路成員單位進行加密觀測,氣象台站應當組織跨區域預報會商和監測聯防,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
第十九條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或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播發或者刊登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災害預報、預測、警報和預警信號;及時增播、插播補充和訂正的相關信息以及氣象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氣象次生災害預報、警報,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的名稱。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向本轄區公眾廣泛傳播。
第四章災害預防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組織開展城市規劃、重點領域和區域發展建設規劃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對重要設施和工程項目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在氣象災害易發區進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內容的,有關審批機關不得審批。
第二十三條對經評估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河堤、水庫、防風林、城市排水設施、緊急避難場所等氣象災害防禦工程。氣象災害防禦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鄰省份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災減災的需要,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人工影響天氣設備、設施,建立統一協調的指揮和作業體系。
在乾旱、冰雹、森林草原火災頻發區和城市供水、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災情出現之前及早安排有關氣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預防和避免發生嚴重災情。
第二十六條《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建(構)築物,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計算機網路,通信和廣播電視設施,電力設施以及公共場所易遭受雷擊的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
第二十七條氣象主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建設工程管理程式。
未經氣象主管部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審核的工程,不得開工。未經氣象主管部門防雷竣工驗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安裝、檢測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五章災害應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氣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立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預警系統;應急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氣象災害易發區的鄉村、廠礦、街道、學校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在當地氣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具體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並定期進行防禦演練。
第三十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和民眾採取防禦措施,並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二)搶修損壞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
(三)實行交通管制;
(四)決定停產、停業、停課;
(五)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生產、供應、價格採取特殊管理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民政、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組織開展災民安置、救災物資供應、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社會治安維護等工作。
電力、通信、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等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電力供應、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的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應急救援措施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學校、醫院、車站、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要指定氣象災害應急聯繫人,鄉村要逐步配備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
鼓勵志願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民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出現氣象災害的,應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已出現乾旱,預計旱情將會加重的;
(二)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的;
(三)發生森林草原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火險時段的;
(四)出現突發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氣象災害發生後,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特大氣象災害做出調查和評估,.及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部門,為組織減災救災提供決策依據。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准未包含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內容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隱瞞、謊報、重大漏報、錯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氣象災害災情的;
(三)未按規劃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四)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證書許可範圍進行防雷檢測、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防雷裝置檢測,或者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不按本條例規定播發、插播、增播突發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報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氣象災害是主要的自然災害之一,在各類自然災害中,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約占71%左右。甘肅是氣候變化的敏感區、生態環境的脆弱區,氣象災害種類繁多,損失嚴重,占自然災害的88.5%,高出全國平均狀況的18.5%。氣象災害主要有乾旱、大風、沙塵暴、暴雨、冰雹、霜凍和乾熱風等。因氣候災害及氣象因素而引發的次生災害有土石流、山體滑坡等。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甘肅省平均每年因氣象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占GDP的4—5%,高於全國平均比例,近幾年的經濟損失在30億元左右。每年氣象災害造成農業受災面積1700萬畝,占播種面積的32%,成災面積1200萬畝,占播種面積的23%。在氣象災害中,乾旱災害占氣象災害受災面積的56%,居首位。大風和冰雹造成的災害占氣象災害受災面積的17%,位居第二。洪澇、霜凍、病蟲害和其他災害各占6—9%。尤其是近年來,由於全球變暖,天氣氣候異常,極端天氣氣候頻繁出現,造成了較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氣象災害如果能夠提前準確監測預報預警防禦,往往能夠挽救成千上萬人的生命,減輕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非常重視。2007年春節,胡錦濤總書記視察省氣象局時指出:“氣象工作非常重要,對於提高防災抗災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7月份,國務院辦公廳專門針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49號),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能力、災害防範、保障、宣傳教育和組織領導進行了具體安排。9月18日國務院召開“全國氣象防災減災大會”,全面部署了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領導多次批示,要求切實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10月份,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通知》,對全省貫徹落實國辦〔2007〕49號檔案精神,全面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作了部署。
隨著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深入開展,用地方立法規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已是刻不容緩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雖然對氣象災害防禦作了規定,但作為其中的一章,規定得比較原則,而且涉及的領域廣泛,在實際中不具操作性。目前,全國已有重慶、廣西、貴州、黑龍江等13個省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規。因此,緊密結合我省氣候特點,制定地方特色的氣象災害防禦法規,是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防止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勢在必行。
二、起草經過及主要內容
2006年省人大將該條例列為地方性法規調研項目,4月份成立了由省人大環資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氣象局有關人員組成的起草小組。年底,按照省人大環資委的要求,完成了初稿起草任務。2007年5月,由省人大領導帶隊,環資委、法制辦、氣象局領導參加,前往重慶、貴州、雲南等省市進行立法調研。根據調研的情況對初稿進行了修改,經局務會集體討論後,正式上報省政府。法制辦先後兩次徵求市州政府及省直相關部門意見,並在甘肅法制網上向社會公眾徵求了意見。7月中旬,省政府法制辦和氣象局帶著存在問題赴天水、隴南等地
進行了省內調研。10月份,省政府法制辦主持召開立法論證會,對條例草案涉及到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防雷裝置及檢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內容進一步研究論證,經反覆論證修改,數易其稿,並經200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主要規範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氣象災害防禦立法的目的、災害防禦原則、政府和部門職責作出規定;二是對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編製作出規定;三是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信息傳播作出規定;四是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其編制、應急啟動、緊急措施、災害調查和評估作出規定;五是對氣象災害防禦方案編製作出規定,並明確在編制城市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重點領域和區域發展建設規劃,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制度,對乾旱、冰雹、雷電等可以直接採取預防措施的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作出具體規定;六是對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等。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職責分工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增強氣象災害防禦能力,提高防禦氣象災害的效益,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義務。條例草案對政府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職責作了規定。並在每一章中對各級政府的職責還有具體規定。二是氣象主管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評估等工作,並接受上級氣象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三是其他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既要做好氣象災害可能對國民經濟各行各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影響的預防,又要做好氣象災害發生後的救援、安撫等工作。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二)關於氣象災害的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是政府協調各部門,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重要途徑和手段。政府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有利於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的各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氣象、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水利、農牧、林業等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和上一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
近年來,國家加強了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氣象災害已納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管理,《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也有相應規定,2007年6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甘肅省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對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條例草案對構建我省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體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形成政府總體應急預案,農村、廠礦、街道、學校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相互銜接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體系。各級應急預案根據不同氣象災害的等級進行啟動。
(三)關於氣象災害防禦方案
氣象災害防禦方案是指在氣象災害可能發生前應採取的一些預防措施,以趨利避害。在氣象災害的預防工作中,重點對城市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重點領域和區域發展建設規劃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對重要設施和工程項目的影響。
同時,還對乾旱、冰雹、大霧、雷電等可以直接採取預防措施的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關於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制度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社會生產建設對氣候及其變化的敏感性、依賴性日益增強。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合理利用氣候資源,趨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實現天人合一,可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反之,則會遭受經濟和生命財產的損失。為了做好事前論證和預防工作,確保社會生產建設的順利開展,根據氣象法、國發〔2006〕3號檔案、國辦發〔2007〕49號檔案以及“全國氣象防災減災大會”的要求,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均作了細化規定。
(五)關於雷電災害防禦的管理
雷電災害是聯合國國際減災委員會公布的最嚴重的10種自然災害之一,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雷電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也越來越大。據不完全統計,1997年—2006年近10年來,我省因雷電災害共死亡22人、傷16人,經濟損失上千萬元。近年來,因雷電災害造成部門或單位計算機網路癱瘓的事件時有發生。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建設項目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不符合國家規範,有的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性能年久失效,不但不能防雷,反而會引雷。國務院第412號令將“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定”作為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由氣象主管部門負責。針對我省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現狀和管理的需要,條例草案對防雷減災的具體措施和管理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規定了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安裝的範圍,明確了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關資質,並對防雷工程設計審核、防雷工程竣工驗收和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作了規定。
(六)關於氣象信息聯合監測和共享制度
由於氣象災害具有影響範圍廣、成災形式多的特點,所以需要建立布局合理、覆蓋全省的監測網路。目前,我省除氣象部門外,其他有關部門從各自工作需要出發,也先後建立了一些觀(監)測台站與哨點。為了合理利用現有資源,使監測數據更全面更具體,實現全省範圍內監測信息的共享,按照氣象法國務院檔案有關規定,條例草案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則,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監測網路,逐步建立鄉鎮自動氣象站,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還規定“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禦信息平台,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現氣象、水文、環境、農業、生態、災情等信息的共享”。這些規定有利於整合資源,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作用。
(七)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嚴格依照氣象法、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參照了國家氣象局的相關部門規章及外省法律責任條款,並結合本省實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對國家工作人員設定了自律性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前四項的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並注意了與國家氣象局部門規章的銜接。如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創設,而三萬元上限的罰款標準與部門規章相一致。第三十三條後兩項的法律責任則是根據氣象法的規定。此外,還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等。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甘肅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甘肅是一個氣象災害多發省份,近年來,天氣氣候異常,極端天氣氣候頻繁出現,特別是乾旱、大風、沙塵暴、冰雹等氣象災害較多發生,給我省國民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很大損失。因此,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於加強和規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完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防災抗災應急協調機制,增強全社會公眾防禦氣象災害意識,提高防災減災能力,意義十分重大。條例草案總體把握了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理念,內容較為充實,設定基本合理,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氣象局根據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認真進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在傳送省發改、國土資源、民政、建設、水利、農牧、林業等十一個廳局及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和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的同時,對河北、遼寧等省的氣象災害防禦立法情況進行了考察調研。之後,法制委員會、法工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召開了專家論證會。根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再次對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7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草案體例結構
草案第二章“規劃預防”共有十條,其中,三條規定了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有關內容,七條規定了對城市規劃和建設規劃的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及其審批許可、氣象災害防禦配套工程、人工影響天氣、防雷場所、防雷裝置三同時、對大氣環評資質單位的要求等。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氣象災害預防作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應當有較為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很強的規定,草案有關災害預防內容較為原則,主要針對建設工程項目,而氣象災害預防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單純就氣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的介入監管,難以達到災害預防的實際要求。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二章由“規劃預防”修改為“規劃建設”,一是細化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氣象災害防禦方案等內容,二是對氣象災害基礎設施建設、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能力建設作出規定。將該章中有關災害預防的內容單獨列為一章(草案第十條至第十六條),作為第四章,在突出我省氣象災害的特殊性的基礎上,體現“依靠民眾,把政府、部門、基層和民眾各方協調起來,群策群力,共同防震減災”,從方法措施上進一步作補充完善。經過調整,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總則、規劃建設、監測預警、災害預防、災害應急、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
二、關於總則
(一)一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對什麼是氣象災害沒有定義,其內容、種類、範圍、概念不清楚,不利於災害防禦工作。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分別用三款對氣象災害、氣象次生災害、氣象災害防禦的概念作了明確界定。
(二)根據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五條關於氣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作進一步明確,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分兩款表述。第一款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在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第二款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水利、農牧、林業、建設、交通、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四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防禦氣象災害和氣象次生災害”的內容併入草案第六條,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
三、關於規劃建設
(一)災害防禦規劃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七條、第八條合併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素和上一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制定和完善防災減災措施,統籌規劃防範氣象災害的應急基礎工程建設”,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增加規定一條關於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主要內容,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
(二)監測和預警能力建設根據國辦發[2007]49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意見》精神,從我省氣象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能力建設,增加監測密度,提升監測水平,構建氣象災害立體監測體系,建立災害監測預警、預報體系,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
(三)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對氣象日常信息收集服務、氣象災害預報預警、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有著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對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作了原則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將保護範圍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鎮規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實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為”,分別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四)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基礎設施建設鑒於本章主要設定氣象災害規劃和氣象工作的基礎設施,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章第十七條關於建立監測網點、設定信息發布設施的內容納入本章並作補充修改,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報、警報、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在城市、鄉鎮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禦區域,建立氣象災害自動監測網點,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警示牌;在城鎮顯著位置、人口集中居住區、旅遊景點、機場、車站高速(高等級)公路、學校、重點工程所在地等場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發布設施”(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依法保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一款),“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二款)。
四、關於監測預警
(一)刪去草案第十七條。
(二)關於氣象信息平台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十九條規定的氣象災害防禦信息平台作用過於原則,不利於各部門和單位共享氣象信息。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禦信息平台,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大氣、水文、環境、生態等監測信息,並相互及時通報預報、預警信息”,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
五、關於災害預防
(一)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章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納入“災害預防”一章,即第四章,分別依次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其中,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氣象災害防禦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內容因無法律法規依據,建議刪去。第一款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草案第十三條關於人工影響天氣的內容修改為一條兩款,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災減災的需要,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人工影響天氣設備、設施,建立統一協調的指揮和作業體系”,第二款表述為:“在乾旱、冰雹、森林草原火災頻發區和城市供水、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災情出現之前及早安排有關氣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預防和避免發生嚴重災情”(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安裝防雷裝置應當按《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執行”的內容,因無實際必要,建議刪去;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國務院第412號令《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7項、第378項的規定內容,建議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氣象主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建設工程管理程式”(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
(二)草案第二章第十六條關於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應當使用氣象部門審查合格的氣象資料的規定,因與《甘肅省氣象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內容重複,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
(三)有的地方提出,氣象工作線長面廣,應當強調不同地域間的聯合協作。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鄰省份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
六、關於災害應急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初審時普遍認為,災害應急是事關國家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必須從嚴、從細規定,而草案內容較為原則,應當補充完善。
(一)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應急預案,氣象災害易發區基層組織根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防禦演練的內容。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一審中認為,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擬定僅靠氣象主管部門一家牽頭,難以全面協調。就我省省級應急預案而言,其中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由多達十八個部門組成。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氣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立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預警系統;應急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單列為一條,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基層組織定期進行防禦演練的內容單列為一條,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這樣,在邏輯結構上更為合理,層次更為清楚。
(二)關於應急處置措施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地方、單位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分六項表述:“(1)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2)搶修損壞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3)實行交通管制;(4)決定停產、停業、停課;(5)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生產、供應、價格採取特殊管理措施;(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三)關於部門分工協作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細化有關部門在災害應急中各自相應職責,增加規定一條,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分為三款表述。第一款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第二款為:“民政、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組織開展災民安置、救災物資供應、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社會治安維護等工作”;第三款為:“通信、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等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的及時運送”。這樣規定以後,相應刪去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應急救援措施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
(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併修改為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學校、醫院、車站、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要指定氣象災害應急聯繫人,在鄉村逐步配備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鼓勵志願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民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
(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七條關於人工影響天氣的內容進一步細化,規定有五種情形可能出現氣象災害時,應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1)已出現乾旱,預計旱情將會加重的;(2)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的;(3)發生森林草原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火險時段的;(4)出現突發性公共污染事件的;(5)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隱瞞、謊報、重大漏報、錯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氣象災害災情的”(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行為的處罰,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條修改為:“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
(三)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未按規定對氣象災害易發區的建設工程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配套防治工程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由氣象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此規定沒有上位法依據,與行政處罰法不相一致,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
(四)草案第三十二條對無資質、超越資質、偽造資質等行為規定了由氣象主管部門收繳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此規定沒有上位法依據,與行政處罰法不相一致,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
(五)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了對環境評價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中未使用審查合格的氣象資料行為的處罰,因該項行為的處罰《甘肅省氣象條例》已作了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
(六)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單列為一條,並修改為:“廣播、電視等媒體不按本條例規定播發、插播、增播突發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報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
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對個別條款作了調整,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及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7月18日對《甘肅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中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體例結構作了較大調整,框架更加合理,內容進一步得到充實和完善,文字表達也更為嚴謹、規範,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較為成熟,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委員會於7月19日召開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二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並根據修改意見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高溫熱浪”中“熱浪”一詞;將第三條第三款中“調研”改為“調查”。
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第二款“民政、水利”後增加“電力”一詞。
三、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防禦氣象災害和氣象次生災害,加強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增強社會公眾防禦氣象災害的意識,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中涉及氣象設施遭受破壞時沒有考慮人為破壞因素。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對於人為破壞氣象監測、預警設施的行為,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中已經作出了責令改正、恢復原狀、罰款、賠償、追究刑事責任等具體規定,而對於因山體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因情況比較特殊且破壞程度一般比較嚴重,條例單獨對此作出規定較為適當,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該條款不作修改。
五、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中“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一句。
六、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修改為:“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或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播發或者刊登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災害預報、預測、警報和預警信號;及時增播、插播補充和訂正的相關信息以及氣象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氣象次生災害預報、警報,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的名稱”。
七、建議在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應當”後增加“及時”一詞。
八、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通信”前增加“電力”一詞,在“通信暢通”前增加“電力供應”。
九、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和國辦發〔2007〕49號檔案的規定,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兩款,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學校、醫院、車站、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要指定氣象災害應急聯繫人,鄉村要逐步配備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第二款表述為:“鼓勵志願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民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十、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報送”前增加“及時”一詞。
十一、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第(四)項修改為:“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不按本條例規定播發、插播、增播突發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報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經與省氣象主管部門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條款、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提出《甘肅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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