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陝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規定,制定《商洛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8日由商洛市人民政府以商政發〔2012〕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防禦規劃和措施,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法律責任,附則6章43條,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3月14日廢止。
發布信息,章程,
發布信息
商洛市人民政府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商洛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政發〔201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商丹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現將《商洛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商洛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陝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乾旱、雷電、冰雹、大霧、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霜凍、冰凍、凍雨、寒潮、霾和連陰雨所造成的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和防災、減災等活動。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氣象防災減災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條 各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一)災害性天氣氣候探測監測和預報預警;
(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三)雷電災害防禦;
(四)應急氣象服務、雷電災害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強化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的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禦知識、防禦方法等宣傳教育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
第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防禦規劃和措施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等級區域。
第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髮展規律和現狀、防禦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時段、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禦措施、建議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完善氣象綜合探測、預測預報和預警發布系統,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
在氣象災害易發區、重點防禦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尾礦庫等地方,應加密布設自動氣象探測站和雷電監測站,提高氣象災害探測、監測能力。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在建設氣象災害探測、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氣象災害探測、水文測報等防災減災監測設施安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或者影響氣象災害探測設施及其周邊環境,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探測、預警設施。
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應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定期組織開展防災減災設施安全檢查,特別要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病險水庫、尾礦壩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及時疏通河道和城區排水管網。
第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發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道路維護等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高溫來臨前做好供電、供水和防暑醫藥供應的準備工作,併合理安排工作時間。
第二十條 各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管理,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報水平,做好雷電災害的評估和雷電安全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採取各種措施,做好農村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作業體系和應急作業機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鄉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建設氣象監測網路,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資料庫。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資料庫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不斷完善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準確率和時效性。
各級氣象台站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工作,並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災情等監測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並將人口密集區、農業主產區、地質災害易發區、重要河流、森林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區域。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氣象台(站)和防汛部門應當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完善災害天氣預警發布平台建設,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部門,並通報有關部門;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當地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插播或增加播出頻次。
學校、醫院、企業、礦區、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警報器、大喇叭等設施,及時向公眾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並且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村、社區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氣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範圍、強度,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及時公告並組織人員撤離。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立即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三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台(站)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評估,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避難場所設定救濟物資供應點,開展受災民眾救助工作,並核查災情、發布災情信息。
衛生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衛生應急工作。
交通、鐵路等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及時搶修被毀的道路交通設施。
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項目時,應當將雷電防護裝置建設納入審批內容,防患於未然。
建設部門和城管部門應當保障供水、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電力、通信部門應當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國土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
農業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抗災救災和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水務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必要時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
第三十五條 氣象、水務、國土、交通、安監、農業、林業、水文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並根據相應的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四)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陝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編造傳播虛假氣象災害預測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3月14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