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13號
《甘肅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3日
檔案全文
甘肅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省
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氣象災害,以及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氣象災害風險性等分析、評估的活動。
前款所稱氣象災害是指乾旱、大風、沙塵暴、暴雨(雪)、冰雹、雷電、高溫、霜凍、乾熱風、寒潮、低溫凍害、結(積)冰、連陰雨、大霧等災害性天氣氣候事件造成的災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建設規劃、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民政、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氣象災害基礎資料庫並及時更新補充。按照氣象災害種類和有關評估結果,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支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套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的種類、時間、範圍、特點、趨勢和危害程度等進行分析、評估,並編制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對重大活動、突發事件和其他重大公共事件的氣象因素影響分析、評估。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時,應當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編制需要組織開展規劃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第八條 規劃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說明;
(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所依據的標準、規範和規程;
(三)承受和引發氣象災害的可能性;
(四)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五)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下列建設項目的論證,應當具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相關內容: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倉儲場所建設項目;
(五)氣象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氣象主管部門確認的具備相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能力的機構開展評估。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氣象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說明;
(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所依據的標準、規範和規程;
(四)所在區域的氣候背景分析和氣象災害影響綜合評價;
(五)氣象災害對建設項目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
(六)建設項目對氣候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
(七)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八)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
第十二條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評估活動,應當向省氣象主管部門備案。省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備案機構名錄。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規程進行。
評估機構從事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使用氣象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者經省氣象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氣象資料。
現有資料不能滿足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需要的,應當開展現場氣象探測。現場氣象探測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部門匯交。
第十四條 省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和評估人員培訓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
(二)委託不具備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能力的機構進行評估的;
(三)偽造、塗改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向省氣象主管部門備案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的;
(二)未按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標準、規範、規程從事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
(三)未使用氣象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者經省氣象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氣象資料的;
(四)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划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
(二)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4月24日,在《甘肅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之際,甘肅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和省氣象局共同組織省發改委、水利廳等11個廳局召開座談會,共商推進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甘肅省氣象局局長鮑文中表示,加強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是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環節,是防禦和減輕災害損失的重要基礎。依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進行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在編制城鄉規劃、區域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時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針對重大氣象災害、重要活動開展有針對性的評估活動,已得到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甘肅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甘肅的具體實際制定的,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對於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沿著依法管理的軌道健康發展,為大力推進氣象業務現代化、氣象服務社會化、氣象工作法治化建設,依法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據和有力保障。
相關新聞
2015年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月23日,《辦法》由省委副書記,省長劉偉平簽署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規定了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中政府、氣象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對規劃和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內容進行了規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實施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備案程式、信用管理、評估資料的獲取和使用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外,對省氣象主管部門加強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和評估人員培訓的監督管理以及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備案名錄提出要求。《辦法》對規範氣象災害評估行為,加強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將起到積極有效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