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安全管理辦法

《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安全管理辦法》是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安全管理辦法》於2023年11月13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3年11月18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安全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136]號
《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安全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1月13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吳曉軍        
2023年11月18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確定、氣象災害防禦和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乾旱、暴雨、暴雪、寒潮、冰雹、霜凍、低溫、高溫、雷電、大風、沙塵暴、大霧、霾等災害性天氣時,可能直接或者間接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較嚴重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本領域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做好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單位所處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綜合考慮單位位置、規模、工作特性和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以及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科學合理確定重點單位。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幼稚園、學校、醫院、養老院、福利院、體育場(館)、影劇院、旅館、商場、餐飲場所、客運車站、國家公園、旅遊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運營單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
(三)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
(四)大型生產、製造業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和礦山企業;
(五)鐵路、公路、航空等運營單位;
(六)供水、供電、供氣、信息通信、廣播電視等單位;
(七)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運營單位;
(八)水庫、淤地壩、大型灌區等水利工程運營單位;
(九)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村鎮、社區;
(十)其他受氣象災害影響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擬定重點單位名錄。曾經發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直接列入擬定的重點單位名錄。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的重點單位名錄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重點單位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更新一次。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點單位信息庫。信息庫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及其聯繫方式、所屬行業、需要防禦的災害種類、防禦責任人等,並根據重點單位變動情況及時更新。
第八條 重點單位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禦主體責任,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職責,保障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所需經費,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和管理。
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全面負責。
第九條 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職責:
(一)制定完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制度;
(二)根據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明確避災路線和避災場所,儲備氣象災害防禦應急物資,建設並維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設備;
(三)定期對從業人員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
(四)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氣象災害防禦應急演練;
(五)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開展氣象災害防禦;
(六)氣象災害發生後,及時收集氣象災情並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報送,配合做好災情調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與有關部門和重點單位之間實現預警信息、災情信息等內容的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高氣象災害預警能力和水平,利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重點單位傳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按規定做好叫應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及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通道,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實時傳播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重點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實時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保障信息接收設施正常運行。
重點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應當通過電話、簡訊、微信、顯示屏、廣播等有效方式在單位內部及時傳播,並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十二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有效期間,不同類別的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規範或者防禦指南,採取加固施工作業設施、切斷危險電源、停止危險作業、應急疏散、向滯留人員提供臨時安全避險場所等氣象災害防禦措施,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發布的停課停工停運決定,避免、減輕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鼓勵重點單位通過保險形式轉移或者分散氣象災害風險。
第十三條 重點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定期檢查,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改以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以及維護保養情況;
(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播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檢查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由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重點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組織專項檢查或者抽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向重點單位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加強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編制、應急演練、氣象災害防禦培訓、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指導服務,提高重點單位避險、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條 重點單位可以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求,設定相關的氣象要素監測設施設備,按照規定開展氣象要素監測活動,並依法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監測資料。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重點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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