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1]94號)精神,加強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並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全省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分工方案》明確的工作職責,將“以人為本”的理念貫穿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各個環節,以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應急體系為核心,強化全社會地質災害防範意識和能力,科學規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全面提高我省地質災害防治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突出重點區域,開展隱患調查和動態巡查
(一)加強調查評價,提高基礎研究程度。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完成23個以縣為單元的地質災害易發、高發縣的地質災害詳細調查評價和地質災害形成機理研究與風險評價工作;提高玉樹地震災區、東部黃土丘陵區地質災害調查工作程度;加大對人口密集區、重要軍民設施周邊地質災害危險性的評價力度,做好調查成果的套用。省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山洪和水庫庫區災害隱患的調查和評價。省氣象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山洪地質災害致災因子的調查評價。省交通、鐵路和水電建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實施重要交通幹線、鐵路沿線和水電站等地質災害隱患調查評價。
(二)強化重點勘查。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特大與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勘查,制定相應的監測防治方案,落實防治措施。並根據地質災害詳查成果,規劃落實70個點的勘查工作。工程建設部門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危害建設工程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勘查,並制定相應的監測防治方案,落實防治措施。州(地、市)、縣(市、行委)人民政府負責其他隱患點的勘查和防治工作。
(三)開展動態巡查。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和動態巡查是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組織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經常性的巡迴檢查,對重點防治區域每年開展汛前排查、汛中檢查和汛後核查,及時消除災害隱患,並將排查結果及防災責任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布。州(地、市)、縣(市、行委)兩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對各自防災預案確定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排查的同時,要加強對鄉(鎮)隱患排查的督促指導。省國土資源廳要協助地方政府開展排查與動態巡查工作,對基層難以確定的隱患,要及時組織專業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確認,並可根據需要組織專業核查隊伍進駐重點縣。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水利、建設、交通、鐵路、教育、衛生、旅遊等主管部門和黃河上游等流域水電工程管理及建設部門,做好各自領域內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和動態巡查工作。
二、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
(四)完善監測預報網路。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構建國土、氣象、水利等部門聯合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預警聯動機制。各州(地、市)及地質災害防治重點縣要全面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氣象、水利、國土部門要加密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專業監測設施的安裝,並指定專人負責監測設施的維護。縣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系統建設與“山洪災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提高縣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測預警能力。
(五)加強預警預報建設。要進一步完善全省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話、宣傳車和電子顯示屏等各種媒體和手段,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國土、氣象、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門要積極協調各電信運營商做好預警信息全網免費發布及綠色通道機制。重點加強農村山區等偏遠地區緊急預警信息發布手段建設,注重預警信息的有效性,及時向民眾通報災害預警信息。縣級人民政府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組織制定防災避險方案,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明確防災責任人。
(六)提高群測群防水平。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群測群防的組織領導,健全以村幹部和骨幹民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引導、鼓勵基層社區、村組成立地質災害聯防聯控互助組織。對群測群防員給予適當經費補貼,並配備簡便實用的監測預警設備。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群測群防員的防災知識技能培訓,不斷增強其識災報災、監測預警和臨災避險應急能力。民政、氣象、國土資源和水利部門建立統一的信息員制度,加強群測群防網路人員動態管理工作,凡有人員變動的要及時更新,並予以公布,確保更新後的人員到崗、到位、到點。國土資源、水利、氣象、教育、民政等部門和組織部門負責支持指導建設和完善地質災害防治群測群防體系。
三、有效規避災害風險
(七)嚴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時,各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嚴格按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防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強化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與監管,開展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監測評估;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加強對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理確定項目選址、布局,切實避開危險區域。
(八)快速有序組織臨災避險。縣級(市、行委)人民政府對出現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組織制定應急避險方案、預警信號、疏散路線及臨時安置場所等。遇強降雨等惡劣天氣及地震災害發生時,要組織力量開展應急調查,安排專人盯守巡查,嚴密監測隱患發展變化,緊急情況下,要迅速啟動防災避險方案,及時有序組織民眾安全轉移,並在原址設立警示標誌,避免人員進入造成傷亡。在安排臨時轉移民眾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對災害隱患進行安全評估,落實監測預警等防範措施。對有關專業部門編報的險情專報,及時採取相應防治措施。
(九)加快實施搬遷避讓。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委、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扶貧、林業要把地質災害防治與扶貧開發、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土地整治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基金,有計畫、有步驟地加快地質災害危險區內民眾搬遷避讓,優先搬遷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周邊民眾,“十二五”期間規劃安排互助、化隆、同仁等15個縣60處受威脅人員的搬遷避讓。要加強對搬遷安置點的選址評估,確保新址不受地質災害威脅,並為搬遷民眾提供長遠生產、生活條件。
四、加強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綜合採取防治措施
(十)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建專群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專業設備,形成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並將其納入各級政府應急救援體系中。對威脅學校、醫院、村莊、集市、企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重大隱患點,每年汛期前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避險演練。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加強綜合協調公安部門和武警、軍區(軍分區),做好警察和軍隊的搶險救援;交通和通信部門負責應急物資運輸和通信的保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水利部門負責開展堰塞湖潰決等次生災害防範;衛生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氣象部門負責開展應急氣象預報。
(十一)加快開展工程治理。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對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大型,且一時難以實施搬遷避讓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道、省道、水庫、水電站等重要設施周邊地質災害隱患的治理;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隱患由建設單位負責治理。州(地、市)、縣(市、行委)人民政府組織其它需要治理的地質災害隱患。各級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治理項目的支持和指導監督。
(十二)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州(地、市)、縣(市、行委)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水利、農業、安全監管、林業、氣象等相關部門,統籌各方資源抓好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山洪災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尾礦庫隱患治理、易災地區生態環境治理等各項工作,切實提高地質災害綜合治理水平。
(十三)加快玉樹地震災區地質災害治理。儘快恢復地震災區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實現對地質災害的及時發現、快速預警和有效避讓。加強地震災區城鎮、村社及公共設施等在建工程的地質災害防範工作。對不穩定斜坡(滑坡)、土石流等重大隱患點進行嚴密監測預警,及時採取搬遷避讓、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玉樹州、縣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監測預警和採取搬遷避讓措施;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委、財政、民政等部門加強支持。
五、健全保障機制
(十四)完善和落實法規標準。全面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省法制辦負責組織修訂完善《青海省地質環境保護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制訂相關規範標準,完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技術標準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
(十五)建立地質災害防治應急管理和技術保障隊伍。加強省級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建設,充實技術力量和設備投入,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地質災害易發區州(地、市)、縣(市、行委)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與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相適應的地質災害管理和技術保障隊伍,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國土資源、編制和人事、民政部門要支持地質災害行政管理和事業支撐建設。
(十六)加大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在安排年度支出預算時,適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開展全省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提高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實施重大隱患點的監測預警、勘查、搬遷避讓、工程治理和應急處置,支持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科普宣教和培訓工作。州(地、市)、縣(市、行委)兩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費用和群測群防員補助資金納入財政保障範圍,支持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七)深入開展科普宣傳和培訓教育。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地質災害防災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開展地質災害防災知識的培訓;教育部門負責將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開展中國小學生防災演練。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十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建立完善逐級負責制,確保防治責任和措施層層落到實處。地質災害易發區要把地質災害防治作為州(地、市)、縣(市、行委)、鄉級政府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負責人任職等談話的重要內容,督促檢查防災責任落實情況。對在地質災害防範和處置中玩忽職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行政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九)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地質災害防治合力。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衛生、安監、電監、旅遊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領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實施。特別是對交通幹線、水利樞紐、輸供電輸油(氣)設施等重要設施及軍事設施周邊重大地質災害隱患,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及時採取防治措施,確保全全。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的溝通聯絡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廣泛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關心、支持地質災害防治事業。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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