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一)為切實加強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障經濟建設持續發展,社會穩定,人民安康。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1〕94號)及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三)地質災害防治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地質災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各部門負責組織對部門內重大地質災害緊急險情巡查、監測與處置。回響
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關的各項行動;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做好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和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修訂)的通知》(市府辦發〔2010〕64號)的規定和分工,參加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責任
(一)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防治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地質災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基層地質災害防範,負責組織開展動態巡查,完善監測預報網路,提高群測群防水平。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資金投入和管理,將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戶,科學開展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監督管理。
(五)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快速有序組織臨災避險,提高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地質災害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應急指揮中心,建立健全群測群防網路,進一步提高
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水平,積極推進科技創新,加強宣傳普及和培訓。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地質災害防治設施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地質災害防治、監測設備。
各部門工作責任
(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會同相關責任部門開展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動態監測、應急處置、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制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查明地質災害特性及制定應急治理措施。會同市氣象局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
氣象預報預警。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險情應急調查,提出搶險救災措施建議。負責組織對政府投資的自然原因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和竣工驗收,並指定單位對治理工程負責管理和維護。負責組織專家對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認定,牽頭查處人為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事故,並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培訓。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
(三)市教育局:負責督促各大、中、國小校對危及學校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督促學校對學校建設中人為引發地質災害進行治理。配合職能部門督促對其他建設活動引發危害學校的地質災害進行治理。將地質災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學生安全常識教育內容,強化對地質災害防治人才的培養。
(四)市經信委:負責重大地質災害應急物資、用電、通信等的調度和協調工作。
(五)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災民的轉移。
(六)市民政局:指導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受災民眾的臨時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七)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市級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指導各地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撥付中央、省補助地質災害治理資金,並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八)市人資社保局: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力度,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地質災害調查、監測等防治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務、職稱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九)市城鄉建設局:負責督促對危及建設行業、風景名勝區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並採取措施處理。在參加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和組織審查總體規劃、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時,負責督促和檢查項目業主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應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論。
(十)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對危及全省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治理。督促公路建設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災害進行治理。在組織進行公路、水路交通規劃及交通設計、建設時,負責督促和檢查項目業主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是否充分考慮和利用了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並負責將防治效果納入工程驗收工作中。
(十一)市水利局:負責督促對危及水利部門所管轄的水庫、水電站、山塘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監測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災害進行治理。在組織水利工程項目設計、建設中,督促項目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落實相應處理方案,並將防治效果納入工程驗收和後評價工作中。負責山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的監控預警,重點中小河流的治理。
(十二)市旅遊局:負責督促旅遊景區管理單位,對危及
旅遊設施和遊客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治理。
(十三)市能源局:負責督促各地方煤礦企業在採掘活動中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進行預防,落實滑坡觀測和上報工作。督促地方煤礦企業對採掘活動中引發的地質災害進行治理,對受災人員進行搬遷。
(十四)市安監局:負責礦山企業生產活動及尾礦庫的監管,組織礦山企業將地質災害監測和治理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範圍,協調配合中型以上突發性地質災害的調查處理。
(十五)市氣象局:做好區域自動雨量站的建設和維護,提供地質災害防治所需氣象信息,會同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協助開展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監測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十六)市鐵路護路辦:負責組織協調鐵路沿線自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負責協調全市境內的鐵路沿線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協調地質災害應急救災物資、設備、藥品、食品優先運送。
(十七)市商務糧食局:做好救濟糧及物資調撥、供應和必要的儲備。
(十八)貴州省無線電管理局六盤水分局、電信六盤水分公司、移動六盤水分公司、聯通六盤水分公司: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
(十九)水城軍分區、武警六盤水市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根據災情,在政府的組織領導下,負責營救民眾、轉移撤離受災人員、物資等搶險救災工作。
(二十)市農委:及時掌握並提供農業受災情況,會同當地政府幫助災民恢復農業生產。
(二十一)市林業局:協調防災木材供應。
(二十二)市政府新聞辦、市文體廣電局、
六盤水日報社、六盤水廣播電視台:負責組織廣播、電視和報紙等新聞媒體對搶險救災的宣傳報導工作。
(二十三)
六盤水供電局、六盤水市雙橋供水工程管理處:負責受損電力設施的恢復;保障地質災害應急搶險的電力供應。
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為搶險救災工作做好應急配套服務。政府對在地質災害防治、搶險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對在地質災害防治、搶險工作中不作為、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相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附則
本責任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