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區直各有關部門、各鄉(鎮、街道)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煤礦除外,下同)。
(二)擬訂全區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
(三)指導全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六枝特區總體應急預案和統籌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按要求牽頭建立與國家、省、市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全區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實施災情發布。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特區政府應對一般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特區黨委、特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一般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特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全區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特區人民武裝部、武警六枝特區中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全區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規定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力量建設,建設、管理區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指導各鄉(鎮、街道)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按規定負責全區消防工作,組織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的防治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承擔特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十)組織協調全區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撥和區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承擔特區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直有關部門、各鄉(鎮、街道)以及經濟開發區、各園區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特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組織並負責危險化學品有關安全生產準入、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配合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督促有關企業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組織擬訂全區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特區發展改革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五)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科學技術規劃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六)根據特區黨委、特區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的決策部署,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跨區域交流合作和應急救援。
(十七)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八)完成特區黨委、特區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責調整。
1.將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特區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的職責,特區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特區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特區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特區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特區農業局的草原防火、特區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特區防汛抗旱、減災、森林防火等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責等劃入特區應急局。
2.將特區應急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十)職能轉變。特區應急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全區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全區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全區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相關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1)特區應急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具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特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下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2)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具體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與特區自然資源局(特區林業局)、特區水務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特區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六枝特區總體應急預案和統籌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指導一般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區級應對一般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協助特區黨委、特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一般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六枝特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特區自然資源局(特區林業局)、特區水務局、特區氣象局、特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特區科技局)等有關部門按要求建立與國家、省、市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全區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實施災情發布。組織協調開展多種災害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落實上級應急機構有關要求。
(2)特區自然資源局(特區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六枝特區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3)特區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六枝特區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六枝特區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必要時,特區自然資源局(特區林業局)、特區水務局等部門可以提請特區應急局,以區級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3.與特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區級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特區應急局負責向市應急管理局申請動用上級救災物資,負責提出區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特區發展改革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並組織調出。
(2)特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區級救災物資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會同特區應急局負責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安全保密、督查督辦、財務、重要文稿起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議提案辦理、公產管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平台建設、政府採購、目標績效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等工作;承擔全區應急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安全知識普及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應急管理方面的跨區域交流合作工作。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應急指揮中心(科技和信息化股)。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組織擬訂六枝特區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統籌全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六枝特區總體應急預案和統籌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區級綜合應急演練的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工作;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管理,負責應對一般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組織參與跨區域應急救援工作;銜接特區人民武裝部、武警六枝特區中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特區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編制全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措施建議;推動落實應急重點工程建設和避難設施建設。
(三)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政務服務股)。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煤礦、道路交通、旅遊、校園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監督、評估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承擔全區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信息統計分析工作。監督檢查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等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機關法制建設、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法律法規諮詢工作;承擔或參與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負責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工作。組織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承擔區級綜合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應急管理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特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四)風險監測與綜合減災股。建立全區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檔和監測監控工作;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承擔特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五)火災防治管理股。組織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承擔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承擔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六)防汛抗旱股。組織協調全區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颱風防禦工作;承擔特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七)地震與地質災害救援股。承擔抗震減災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抗震減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承擔許可權範圍內行政審批工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指導一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股。承擔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監督指導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配合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督促相關企業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承擔許可權範圍內行政審批工作。
(九)安全生產基礎股。承擔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尾礦庫(含赤泥庫、磷石膏庫)、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標準情況,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指導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關閉工作。
(十)救災與物資保障股(特區救災捐贈接收辦公室)。組織、協調、統籌相關部門災情核查、損失評估、災害救助、救災捐贈等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下撥、省、市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牽頭組織區內一般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指導完善社會力量和市場參與救災工作機制。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特區應急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10名。
其他事項
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均調整由特區應急局管理。特區應急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特區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特區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