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答問

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答問是在2009年08月22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答問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9年08月22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09年8月1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09年10月1日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具體內容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我國環境保護取得了積極進展。但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根本改變。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許多河段受到污染,不少城市空氣污染嚴重,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自然生態遭到破壞,生態系統功能退化,而且逐步呈現出區域性和流域性特點。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編制區域、流域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以及產業發展建設規劃時,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缺少整體考慮,沒有對規划進行充分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實施後出現了不少環境問題,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太湖、松花江等污染事件充分反映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從整體上進行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為了預防、減輕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切實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002年公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設專章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作了規定,對規範和促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幾年來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實踐情況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需要通過制定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一是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未經評價即予以審批的現象不斷發生,需要強化規劃編制、審批機關的責任;二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式、內容、依據和形式等不夠具體,影響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主體、內容、程式和效力等不夠明確,規劃編制、審批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之間缺乏有效的制約,需要進一步規範;四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對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需要完善跟蹤評價、區域限批等約束機制。因此,國務院制定該條例意義重大,十分必要。
問:哪些規劃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答:明確哪些規劃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前提。為此,條例規定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經國務院批准,原環保總局已於2004年7月發布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目前,列入該範圍的規劃都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問:如何對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答:如何對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條例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對此,條例明確規劃編制機關是環境影響評價的責任主體,並從評價的內容、依據、具體形式以及公眾參與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首先,在評價的內容上,要求重點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以及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係。
其次,在評價的依據上,要求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範。其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定。
再次,在評價檔案的具體形式上,要求對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對其他專項規劃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最後,在公眾參與上,要求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公開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與不採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問:如何對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答:對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是保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的重要手段。為此,條例從審查的主體、內容、程式及效力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首先,在審查主體上,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其次,在審查的內容和程式上,要求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基礎資料、數據,評價方法,分析、預測和評估情況,提出的對策和措施,公眾意見情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發現規劃存在重大環境問題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發現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並重新審查的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
最後,在審查效力上,要求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採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並存檔備查;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可以申請查閱。
問:規劃實施後,如何對規劃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評價?
答:為了及時發現規劃實施後出現的不良環境影響,條例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發現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也應當及時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採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論證,並根據論證結果採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划進行修訂。
問:如何保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對策、措施落到實處?
答:為了保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對策、措施落到實處,條例建立了區域限批制度,規定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同時對可能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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