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就《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就《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答記者問是在2001年11月26日由國務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法制辦就《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新華網北京11月26日電第323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日前就這個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答:地震安全性評價對於建設工程的合理布局、工程場址的選擇、提高抗禦地震災害的能力、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具有重要作用。防震減災法規定,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但是,由於防震減災法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規定比較原則,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一些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不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缺乏規範化的管理,難以保證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在建設項目審批中得不到體現,並與建設工程設計規範相脫節。因此,制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確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是迫切需要的。
問:《條例》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作了哪些規定?
答: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地理環境、地震環境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條例》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作了細化,即: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都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問:《條例》就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確定了哪些主要制度和措施?
答:在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管理方面,《條例》確立了資質管理制度。這主要是考慮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涉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是科學、合理地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是一項包含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等多個專業學科的綜合性技術工作。因此,《條例》規定,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方可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同時,《條例》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具備的資質條件及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對資質申請進行審查的程式作了明確規定。
為了保障建設工程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條例》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措施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准。《條例》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抗震設計規範,應當明確規定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方法和措施。
問:《條例》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執法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對主管部門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條例》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還規定,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對部門或者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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