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草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9年8月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發展改革委關於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情況的報告,研究部署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工作,審議並原則通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草案)
  • 通過時間:2009年8月12日
  • 通過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
簡介,強調,要求,施行,

簡介

一個時期以來,我國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認真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成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機構,制定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不斷增加對氣候變化科技研發投入,落實調整經濟和產業結構、最佳化能源結構、節能減排和提高能效等政策和措施,盡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取得了積極成效。

強調

會議強調,妥善應對氣候變化,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事關人類社會生存和各國發展。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又是發展問題,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充分認識到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主張通過切實有效的國際合作,攜手努力,共同應對。我國將繼續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基本框架,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主張哥本哈根會議應嚴格遵循巴厘路線圖授權,進一步加強《公約》及《議定書》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統籌考慮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我們從國情和實際出發,承擔與我國發展階段、應負責任和實際能力相稱的國際義務,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應有的貢獻。

要求

會議要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要立足於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科學發展,統籌考慮經濟發展和生態建設,統籌考慮國內和國際兩個大局,統籌考慮當前利益和長遠戰略,全面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開展廣泛有效的國際合作,推動哥本哈根會議取得積極成果。下一階段,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把應對氣候變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和適應氣候變化目標作為各級政府制定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的重要依據。(二)抓好國家方案的落實。努力實現“十一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10%左右、森林覆蓋率達到20%等目標。在“十二五”期間繼續完善和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三)大力發展綠色經濟。緊密結合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的決策部署,培育以低碳排放為特徵的新的經濟成長點,加快建設以低碳排放為特徵的工業、建築、交通體系。(四)強化應對氣候變化綜合能力建設。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科技發展戰略與規劃,開展低碳經濟試點示範,推動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提高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措施的實施保障能力。(五)健全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加快建立相配套的法規和政策體系,制訂相應的標準、監測和考核規範,健全必要的管理體系和監督實施機制。(六)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繼續對外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對話與交流,拓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渠道,加快資金、技術和人才引進,有效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低碳技術和應對氣候變化技術。深化與開發中國家的合作,支持不已開發國家和小島嶼開發中國家提高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

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草案)》規定,編制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作出科學評估,以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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