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8月0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0年08月04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辦字[2010]78號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令第559號,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我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認識,切實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
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有利於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推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利於強化環境最佳化經濟發展理念,統籌區域產業發展、生產力布局與環境容量和生態功能,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推進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利於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更好地解決關係民生的環境問題,維護民眾的環境權益,促進社會和諧。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科學決策的責任感、緊迫感。要堅持全面普及和重點落實相結合的原則,密切聯繫實際,深入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工作,建立和完善規劃環評的相關體制和機制,搞好制度銜接。要組織開展專門培訓,提高規劃編制、審批和審查等環節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提高社會認知度。
二、突出重點,切實解決重點區域、行業環境問題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與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運輸、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時,要編制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在組織編制開發區(園區)、產業聚集區規劃和除指導性規劃外的專項規劃時,在草案報批前,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由規劃編制機關按照《條例》組織編制,並與規劃草案一併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組織實施規劃環評時,要把區域、流域和行業發展的整體性、長期性環境影響作為評價的關鍵點,把產業布局、產業結構、用地投資強度、土地產出效益及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方案的合理性作為重中之重,不斷強化。切實加強區域、流域規劃環評,重點把握區域、流域開發利用對生態系統的整體性、長期性環境影響。努力提高城市規劃環評質量,實現與規劃編制的全過程互動。推動造紙、化工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產業規劃環評,嚴控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注重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環評的實效性,防止規劃實施對區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產生不良影響。做好交通基礎設施規劃環評,協調好路網、港口布局與區域生態安全格局、生態功能區劃及景觀生態格局之間的關係。規範開發區(園區)和產業聚集區規劃環評,促進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和區域產業合理銜接。加強鋼鐵、水泥等產能過剩行業規劃環評,深入論證行業規劃確定的發展規模、布局的合理性。開展跟蹤評價,選取開發區(園區)和產業聚集區等管理較成熟的領域,與有關部門聯合推動規劃跟蹤評價。
三、完善制度,切實保證《條例》的有效實施
(一)建立環境保護與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聯動機制。規劃編制機關要及時將本部門擬編制或修訂規劃中涉及環境影響評價內容,通報本級環境保護部門;認真梳理正在編制的規劃,依法補充、完善規劃環評。環境保護部門要及時跟蹤規劃環評進展情況,並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解決規劃環評中出現的問題,推進規劃環評早期介入、與規劃編制互動。
(二)建立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捆綁機制。按照《條例》規定,將規劃環評結論作為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將區域產業規劃環評作為受理審批區域內高耗能、高污染項目環評檔案的前提,避免產能過剩、重複建設引發新的區域性環境問題。對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部門要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三)完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及規劃審批制度。對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的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審查,由規劃審批機關在組織審查規劃時一併進行。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省環境保護廳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除化工、製藥、印染、皮革、釀造、鋼鐵、建材、焦炭等重污染行業發展規劃環評及項目所在開發區(園區)和產業聚集區規劃環評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審查外,其他市、縣(市、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審查。負責規劃審批的機關在審批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時,對未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不予審批。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對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不予審批。同時,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要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專項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不予採納的,要逐項書面說明不予採納的理由,並存檔備查。規劃編制機關對規劃草案作重大調整時,規劃的環境評價檔案需進行補充或修正。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簡化。
(四)建立規劃環評責任追究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條例》的規定,進一步細化規劃編制、審批和審查部門及單位的職責,建立規劃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規劃環評的任務到位、管理到位、責任到位,規劃編制機關、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環評技術機構、審查小組成員違反《條例》有關規定,存在弄虛作假或濫用職權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四、強化落實,切實加強規劃環評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是開展規劃環評的責任主體,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條例》規定,強化措施,全力抓好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費用,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二)強化落實措施。各地環境保護部門作為規劃環評的主管部門和審查召集部門,在完善管理程式、審查制度等方面要積極發揮作用,通過實施區域、行業限批等手段提高規劃環評的效力和執行力。要創新公眾參與機制,拓寬公眾意見徵詢和反饋渠道,切實提高公眾參與規劃環評的水平。
(三)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考核。各地政府要把規劃環評情況納入目標考核,完善幹部考核與監督體系,建立賞罰分明的推進制約機制。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規劃環評工作的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規劃環評工作。
(四)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實施機關要同步落實配套的環境保護措施。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規劃編制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採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划進行修訂;已經批准的規劃在實施範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要重新或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要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並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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