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和《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國發〔2011〕42號),加強園區環境保護工作,2012年5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以環發〔2012〕54號印發《關於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科學規劃園區,嚴格環評制度;嚴格環境準入,深化項目管理;加快設施建設,加強日常監管;健全管理制度,強化環境管理;完善防控體系,確保環境安全;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追究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 檔案類別:意見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部
  • 發布年份:2012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環發〔201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廳(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化工集團公司等有關行業協會及企業:
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包括石化化工產業集中的各類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基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專業化工園區和由各級政府依法設定的化工生產單位集中區。推進園區的規範化可持續發展,是推動石油和化工行業調整產業結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措施。近年來,我國化工園區以其科學的發展理念、先進的技術裝備、現代化的管理模式,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有些園區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項目準入門檻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化學品環境管理體系不完善、環境風險隱患突出、園區管理不規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和《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國發〔2011〕42號),加強園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特制定本《意見》。

檔案全文

(一)科學制定園區發展規劃。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應結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要求,以循環經濟理念為指導,按照一體化建設、分層次布局的原則科學制定。園區的設立應符合區域產業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區、重要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內設立園區。
(二)強化園區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新建園區在編制開發建設規劃時,應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已經批准的園區規劃在實施範圍、適用期限、建設規模、結構與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當及時重新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現有園區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逾期未開展或未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受理入園項目的環評審批。
(三)推行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規劃實施五年以上的園區,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書,由相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審核,並督促園區管理機構對跟蹤評價中發現的環境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嚴格環境準入,深化項目管理
(四)規範入園項目技術要求。園區入園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及先進的技術裝備,同時,對特徵化學污染物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五)實行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園區所在轄區人民政府應進一步明確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將園區總量指標和項目總量指標作為入園項目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確保建成後該項目和園區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目標要求。鼓勵通過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循環經濟、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等措施減少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
(六)深化入園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入園項目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園內企業應按要求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將環境風險評價作為危險化學品入園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並提出有針對性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七)加強入園項目環境管理。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入園項目的環境管理,對園區項目主體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污染物排放和處置等進行定期檢查,完善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確保各類污染治理設施長期穩定運行。
加快設施建設,加強日常監管
(八)實施園區污水集中處理。新建園區應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確保園內企業排水接管率達100%。廢水排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現有園區,必須對廢水進行預處理達到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接管要求。無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或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現有園區,應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兩年內完成整改。園內企業應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實現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並對廢水進行預處理,達到園區污水處理廠接管要求後,方可接入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園內企業排放的廢水原則上應經專用明管輸送至集中式污水處理廠,並設定線上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及自控閥門。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實施區域中水回用。
(九)加強園區廢氣和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園內企業應加強對廢氣尤其是有毒及惡臭氣體的收集和處理,嚴格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有毒及惡臭氣體的排放,配備相應的應急處置設施。園區內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及規範進行安全處置。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建設相配套的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處置場所,避免大量危險廢物跨地區轉移帶來的環境風險。
(十)鼓勵建立第三方運營管理機制。鼓勵園區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進行運營管理。採取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營管理的園區,園區管理機構必須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或未經批准擅自停運防治設施的,必須及時糾正、限期整改。
健全管理制度,強化環境管理
(十一)加強園區污染物排放監測。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園區內主要污染物和化學特徵污染物的監測方案,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並加強對空氣環境質量的監測。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不斷提高化學特徵污染物的監測能力,認真做好對園內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性監測和檢查。
(十二)嚴格園區運行監管。園內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園區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的規定對企業特徵污染物實施監督管理,杜絕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標排放。凡園區風險防控設施不完善、園內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暫停新入園區建設項目的審批,污染防治、環境安全隱患整改、生態恢復建設和循環經濟類建設項目除外。
(十三)開展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風險管理。園區管理機構應督促園內企業按照要求進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加強化學品環境風險管理。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與監測;對不按照規定履行登記義務的企業,應依法給予處罰。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登記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加強登記審批後管理。
(十四)加強信息公開。園區管理機構應定期發布園區環境狀況公告,督促園內企業履行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要求企業按相關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並足額繳納排污費。園內企業應建立化學品環境管理台賬和信息檔案,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鼓勵園區和企業實施“責任關懷”。
完善防控體系,確保環境安全
(十五)加快園區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建設。園區管理機構應建立環境風險防範管理工作長效機制,建立覆蓋面廣的可視化監控系統,加快自動監測預警網路建設,健全環境風險單位信息庫。加強重大環境風險單位的監管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監控、環境質量監控和圖像監控於一體的數位化線上監控中心。鼓勵構建適用性強的污染物擴散和遷移狀況模擬模型,建設信號傳輸系統和可共享的應急監測設施。
(十六)健全園區環境風險防控工程。建立企業、園區和周邊水系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完善有效的環境風險防控設施和有效的攔截、降污、導流等措施。隸屬於園區的周邊水系應建立可關閉的閘門,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進入園區外環境。
(十七)加強園區環境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園內企業應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明確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園區管理機構應根據園區自身特點,制定園區級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結合園區新、改、擴建項目的建設,不斷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和設施建設,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建立重大風險單位集中監控和應急指揮平台,逐步建設高效的環境風險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有計畫地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全面提升園區風險防控和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的企業應當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追究
(十八)落實各方責任。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由園區管理機構負總責,形成園區管理機構一把手親自抓,主管部門和負責人員明確的管理體制。園區管理機構應督促園內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九)建立園區考核制度。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管理要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園區環境管理等相關工作的檢查和考核,定期通報考核結果。鼓勵園區積極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二十)完善責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園區化學品環境污染責任追究制。對不符合環保要求、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責令整改;對存在偷排直排等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園區,依法實行掛牌督辦;對屢次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及列入省級掛牌督辦範圍的園區、企業及相關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和法規處理。
(二十一)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園區管理機構每年應將本園區環境管理情況報告報送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於次年1月底前將轄區內園區環境管理和運行情況年度報告上報環境保護部。
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本轄區加強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並上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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